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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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指用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审定和核准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用地预审的背景和重要性、用地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对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一、用地预审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用地的规划与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用地预审作为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维护土地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和审定,能够避免不合理用地导致的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同时也能够确保用地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用地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 基本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用地预审必须依法进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审定。

(2) 综合管理原则:用地预审必须进行全面、综合的管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

(3) 公开透明原则:用地预审的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用地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地项目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审查和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用地规划的合理性、用地项目的可行性等。

(3) 专家评审:对于特定类型的用地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团队进行专业评审。

(4) 公示和听证:用地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听证,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决策和报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用地预审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定或核准。

三、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用地规划的合理性要求用地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规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用地项目的可行性要求用地项目应具备可行性,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确保用地项目的实施效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
分级预审
★ 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 国土资源部预审;
★ 需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会审成员单位:
规划司(主办)、办公厅、总督办、法规司、 耕地司、地籍司、利用司、环境司、储量司、 执法局等10个司局参与预审实质审查。 监测司、财务司、纪检组作为会审会议成员参 加审查并进行监督。
预审审查分六个阶段:
受理报件 初步审核 征求意见 会审准备 会审审查 办理批件
1.受理报件:
部收文窗口(政务大厅)受理项目单位用地 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 凭证》,一式两份,用于书面通知申请人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定 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 重要环节
介入时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等,对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事项 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表现形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 定位、介入的时机、主管部门、审 查依据、审查结果等做出了明确具 体的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19号)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应附具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
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3
【摘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0页(P31-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J],
2.优化预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就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J], 沙玛建峰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J], 姜大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J], ;
5.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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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简介《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有关用地的预审管理办法,目的是检查和规范用地。

本文档将对《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做详细的介绍,包括法律基础、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查要点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基础《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制定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土地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管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资源和环境,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自然村村块出让等审批的预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用地规划和设计文件预审;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预审;3.自然村村块出让预审;4.其他涉及农村土地、城市土地等预审管理工作。

申请程序以下是《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程序的主要规定:1.申请预审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并确定所需用地的位置、范围以及土地性质等情况。

2.申请预审时,应当向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和材料。

具体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地需求及规划、设计方案概述、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及其资质文件、资金投资情况、环境影响报告等。

3.在接到申请后,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如果符合要求,则转送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工作;如果不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出具预审意见。

审查要点以下是《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查要点的主要规定:1.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应注意建设用地的质量与数量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要注意环保因素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平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2011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

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核准项目。

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备案项目。

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及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的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为了确保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对用地进行事先审查和规划管理的一项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文将从用地预审管理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用地预审管理的目的用地预审管理的目的在于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保证土地资源的科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其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土地资源:用地预审管理可以通过事先筛选、审核用地项目,杜绝不合理、浪费土地资源的项目,确保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 促进城乡一体化:用地预审管理可将城乡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城乡用地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3. 保护生态环境:用地预审管理可以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区的用地项目进行评估和限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4. 促进经济发展:用地预审管理可以推动合理布局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用地预审管理的内容用地预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审查:对用地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

2. 环境评估:对用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衡量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3. 法律法规审查:对用地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经济评估:对用地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盈利能力等指标,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5. 土地审查:对用地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位置等进行审查,确保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政策的要求。

三、用地预审管理的程序用地预审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用地项目的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预审申请,提交申请时须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用地预审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用地预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以下词语的解释如下:1. 用地预审:指对拟进行土地使用的项目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预先审核和审查。

2. 用地预审管理机构: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用地预审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3. 用地预审申请:指单位和个人向用地预审管理机构提出的申请,申请进行用地预审。

第二章用地预审程序与要求第四条用地预审程序1. 用地预审申请:申请人应向用地预审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2. 用地预审审查:用地预审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

3. 用地预审决定:用地预审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用地预审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用地预审要求1. 项目的合规性: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 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申请的项目应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生态环境保护: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4. 群众利益保障:申请的项目应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保障公众利益。

5. 风险评估和管控:申请的项目应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防范风险。

第三章用地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职责1. 组织用地预审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2. 开展用地预审培训,提升用地预审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 监督用地预审工作的实施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4. 审查用地预审申请,作出用地预审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权力1. 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有不完整或不合规的情况,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

2. 进行用地预审审查,包括实地考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日期】xx/12/01【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十一月一日(xx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张勇二一六年四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张勇二一六年四月
3.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题报告内容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 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 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 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 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意事项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务大厅,大厅接收时,要开据收文回执, 并要告知建设单位办结时限。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集体会审和厅内网上会审制度。
注意事项
5、不符合规划的,不符合《土地管理法》26
条规定的,不占基本农田的,调整或修改规划批准
后,进入预审。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受理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订)
依据和作用
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发展改革委令19号)
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2. 初审意见: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
(3)拟选址及用地情况及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审查意见;
(4)建设依据 (5)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土地复垦资金落实 情况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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