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政策法规汇编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土地政策汇编
土地政策汇编土地政策汇编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政策目标本政策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
三、政策措施1. 加强土地管理(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
(2)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
(3)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1)推进耕地保护工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鼓励开发荒山荒坡等边角料资源。
(3)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用地的开发利用。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推广节约集约用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3)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土地资源的智能化管理和利用。
4. 保障农民权益(1)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保护。
(3)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四、政策实施本政策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各级政府应按照本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对于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政策效果本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
同时,本政策的实施也将有力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1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施行日期】202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二、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
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
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三、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
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临时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临时用地活动。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如搭建临时工棚、堆放材料等。
2、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用于设置探矿设施等。
3、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用地规划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三)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勘查。
3、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土地用途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批准用于施工临时堆放材料的,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土地保护1、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2、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对于占用耕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四)补偿安置临时用地使用可能对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五、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一)复垦责任临时用地使用者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
(二)复垦标准复垦后的土地应当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符合原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2、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4、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5、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6、临时用地的恢复和归还标准7、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121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在短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22 临时用地分为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等。
13 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131 临时用地应当用于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相关的临时性用途,如施工工棚、材料堆场、临时道路等。
132 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33 严格限制将临时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14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141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4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5 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151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复垦方案等。
15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
153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16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162 费用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别、使用期限、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17 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17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17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项目建设中的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项目建设活动中需占用临时用地的管理。
三、临时用地的管理程序1.用地需求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确定需要占用临时用地时,应向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用地需求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申请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用地审批程序。
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接到用地需求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用地审批。
3.占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
经审批通过后,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占用临时用地的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用途、用地面积、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
4.实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用地合同后,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搭设施工场地、仓库等临时设施,并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用。
5.用地监管。
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对占用临时用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6.用地归还。
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期限届满或项目建设结束时,应及时清理临时用地并做好恢复原状工作,由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临时用地归还。
四、临时用地管理的原则1.合理利用原则。
临时用地应依法合理利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占用。
2.保护环境原则。
临时占用的土地应在使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环境状态,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公平原则。
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应公平合理,不得因私庇私,违法违规。
4.安全原则。
临时用地的管理应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五、责任及处罚1.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否则将被责令停止使用临时用地,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管,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日渐突出,临时用地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我国出台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临时用地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临时用地是指对工程建设、临时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暂时性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一定时间后要整体或部分退还出来的土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临时用地可分为建设类临时用地和经营类临时用地。
建设类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设备堆放、材料调度等临时性需求;经营类临时用地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临时性经营活动提供土地支撑,如集市、临时物流园区等。
二、临时用地管理原则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安全可靠、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
具体来说:1. 合理利用:在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上,应考虑土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2. 安全可靠:临时用地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用地安全。
3. 便民服务:临时用地的设置应合理满足居民生活、商业需求等方面的便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4.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避免信息孤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将部分临时用地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程度。
临时占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临时占地现象时有发生。
临时占地补偿问题关系到被占地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临时占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占地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临时占地补偿法律规定。
二、临时占地补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临时占地补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对临时占地补偿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临时占地补偿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关系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临时用地合同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
”三、临时占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1.补偿范围临时占地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被临时占用期间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等。
(2)附着物补偿费:包括临时占地期间被拆除、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3)搬迁费:包括临时占地期间因搬迁产生的费用。
(4)临时安置费:包括因临时占地导致被占地者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
2.补偿标准临时占地补偿的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占用土地的市场价值或者被占用土地的年产值计算。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临时用地,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定义临时用地指为满足短期需要(不超过5年)或者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内实施工程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征地拆迁和土地管理范围内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外的土地上(包括低效用地)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指在临时用地上实施活动或者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管理要求用地程序临时用地的批准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用地方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实际需要的、具有可行性的用地方式和建设方案。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资源保护和恢复作为前提条件,防止损害和破坏土地资源。
环保措施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安全管理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用地收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收费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或者临时用地使用费。
用地监督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活动或者工程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适合最小化。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采取暂扣临时用地或者吊销使用许可证等措施。
总结《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作出的基本规定和指导。
它规范了临时用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保措施的落实,促进了临时用地严格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
临时用地出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临时用地出租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建设临时设施、进行临时活动或者进行临时工程建设的行为。
临时用地出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土地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临时用地出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临时用地出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临时用地出租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变更后的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2)第五十三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临时用地出租合同,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临时用地出租,主要包括:(1)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
”(2)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应当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临时用地出租的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临时用地出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家土地政策。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签订书面合同临时用地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缴纳土地租金出租方应当依法缴纳土地租金,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临时用地出租的程序1.申请临时用地出租方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郑振涛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交通、铁路、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恢复原使用状况)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临时用地使用人)经依法批准在韶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的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的土地。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
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施工单位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临时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以及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在探矿、采矿权范围内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占用下列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及政策梳理
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及政策梳理一、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针对临时用地在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10条规定: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8月2日)2022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要求,做好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允许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凡纳入“稳增长”清单的公路项目施工所需的制梁场、拌合站,经实地踏勘,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允许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部分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方法••责任编辑:•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标准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以下范围:〔一〕工程工程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展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四〕为选择建立地址对土地进展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立工程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以下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四〕根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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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政策法规宣传手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
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1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
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2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3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
负责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
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
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4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
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
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
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5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
1.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6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和各市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
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
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落实占补平衡。
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7的,要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
4.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8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l年按2.5倍计算;l年半按3倍计算;2年按3.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
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应按征地补9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耕地开垦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1万元,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
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
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
其中,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节约用地的10原则,大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
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业主承担夹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
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
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11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
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
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12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位。
铁路建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13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费,均应按年度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