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商通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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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商通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行商品融资产品体系,促进模式化经

营开展,规范“商通赢”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通赢业务是依托商品销售的流通环节,我行以经销商(买方)的资信状况作为授信依据,通过控制发货权,并以供货商(卖方)退

款承诺或对其销售商品承担回购责任作为我行授信风险缓释措施,向经销

商提供授信定向用于向供货商购买商品;我行根据经销商交存的保证金通

知供货商发运或释放货物的一种特定商品融资模式。

第三条商通赢产品业务特征:

1、以经销商作为授信的主要风险考量,无须对供货商核定回购担保

额度。

2、引入保兑仓业务模式操作、将供应商的退款承诺或承担回购责任

作为经销商授信的辅助风险缓释措施。

3、供应商承担不发货退款或对销售商品回购责任,并通过签署书面

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退款或回购条件应当是仅凭我行通知。

4、我行无需对经销商购买的货物进行监管。

第四条商通赢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

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经销商授信材料。

第五条商通赢业务方案由分行贸易金融部统一审批,在项目授信获

批后,分行贸金部须提交商品融资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上报总行备案(附件1)。备案表的融资方式须选择“商通赢”。

第六条商通赢业务的经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并在我行开立结算户;

2、原则上,至少有两年(含)以上经销供货商商品的经验,是所在区域的供货商商品主要销售代理或主要经销商,与供货商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

第七条商通赢业务的供货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须为国内知名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质量稳定,原料供应和生产能力充足,销售的商品应是市场适销对路且为其主营业务产品;

2、综合贸易企业需综合实力较强,主营突出并具有专业业务优势,上下游稳定;或

3、知名企业或大宗畅销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经销商,有覆盖面广、数量众多二级代理商所构成的销售网络。

4、与经销商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

第八条额度启用前,我行需与经销商、供货商签订《中国光大银行

商通赢业务三方协议》(附件2)。无需与经销商签署货物的质押合同、仓

储监管协议、货物变卖协议等法律文件。

如需对该协议文本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的,按我行法律事务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商通赢业务项下的每次授信出帐时,均需到分行货押中心办

理审核意见。流程如下:

1、客户管理部门备齐使用授信额度需提交的材料、《货押业务额度

启用/融资审批表》(需在操作模式中注明“商通赢业务”)后到货押中心

办理业务审批等手续。

2、货押中心应根据业务方案批复及授信批复要求审查相关融资资料,确认收款人为指定的供货商、支付款项为贸易合同约定价格,并结合

额度的使用情况确认融资金额后在《货押业务额度启用/融资审批表》上

签署意见,然后交放款审核中心审核及发放融资。

第十条我行对经销商核定的授信品种如是商业汇票的,应由客户经

理直接传递给或交付给供货商,在贷款(含供应链买方融资、封闭贷款)

方式下,经销商必须委托我行直接将资金划付给供货商的银行帐户,并由

供货商向我行出具收到商通赢业务协议项下票据/款项确认函(格式见附

件2-2)。

第十一条经销商提取货物的操作要求

1、经销商向我行缴存相应货物价值的保证金后,向我行经营机构发

出提货申请书(附件2-3)

2、经营机构收妥经销商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分行货押中心提交发货

申请,分行货押中心向供货商签发发货通知书(附件2-4)。

3、供货商收到我行发货通知书后,向我行货押中心回复确认函(附

2

中国光大银行商通赢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

3 件2-5)并向经销商发货。

4、经销商收妥货物后以告知函形式(附件2-6)告知我行经营机构。 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授信金额,供货商按约定发送完毕全部货物。

第十二条 经销商融资时提供的首笔保证金只能用于最后一次或按我行与其约定比例提货 。

第十三条 商通赢业务授信后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商通赢业务的贷后管理还应包括协议项下发货情况核对、保证金浮动管理和逐笔账务核对管理,以保证本类业务的保证金余额及未发货数量金额能有效覆盖风险敞口。

第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建立商通赢业务台账管理制度,按经销商、供应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要素建立该笔授信项下的业务台账,并做到及时更新(台帐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分行货押中心需建立商通赢业务台账管理制度(台账格式见附件3),并与供货商进行每月发货情况对账。出现记录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应立即上报分行研究采取措施,并停止对经销商的融资。

第十六条 涉及大宗商品的商通赢业务,经营单位应借助货押中心现有的盯市渠道和信息,加强对商品价格波动、市场行情等的关注,以更好地了解产品和市场。

第十七条 经销商应在银行授信产品约定的期限内缴存保证金封闭敞口。如在约定的时间保证金仍未缴足,即经销商未能偿还债务,分行货押中心应通知经营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向供货商发出退款通知书(附件2-7)。

第十八条 如供货商不能在退款通知书约定时间内履行退款责任,经营单位应及时上报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预警。

第十九条 商通赢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相关授信产品的核算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商通赢业务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融资业务,纳入货押业务的统计管理范围。各分行贸易金融部应于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送相关业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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