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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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次性告知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申请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限制。许可方式为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申请顺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 号)第十二条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的基础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

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原件);

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原件);

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10、界址点成果表;

11、土地执法现场踏勘报告(原件);

12、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13.、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3、5、6项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文本可到五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

受理地点:五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窗口。

地址: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电话:、投诉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预审。凡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若

干政策意见》(云政〔2009〕12 号)中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下放的投资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我局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查结果。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特殊情况下,4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精神,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将预审的办结时限由法定的20 个工作日压缩至4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五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预审后,方可申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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