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空置房收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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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物业空置房,保护房产权益,提高社区环境品质,制定以下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一、空置房登记1. 房主在购房后需在30天内向物业公司登记空置房的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和房主联系方式等。

2. 物业公司将根据登记信息建立空置房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二、空置房管理费1.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向空置房主收取空置房管理费,费用根据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

2. 空置房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小区卫生环境。

三、空置房检查1. 物业公司有权定期对空置房进行检查,以核实房屋使用情况。

2. 空置房检查通知应提前3天进行,并由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明。

四、空置房维护1. 空置房主须保持房屋外观整洁,不得留存垃圾或堆放杂物。

2. 空置房主有义务定期巡视房屋,防止房屋内外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五、空置房投资1. 物业公司将定期组织空置房主开展投资交流活动,提供有关空置房投资的意见和建议。

2. 物业公司将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为空置房主提供相关资讯。

六、空置房利用1. 空置房主有权选择出租或出售空置房屋,但需提前通知物业公司。

2. 空置房出租或出售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包括登记备案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如发现空置房主未按规定登记空置房信息或未缴纳相应的空置房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警示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

2. 如空置房主违反空置房维护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3. 如空置房主违反空置房利用规定,物业公司有权暂停其利用空置房的权利。

八、附则1.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空置房屋,房主应遵守并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将定期评估空置房管理情况,根据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3. 物业公司将积极与业主协商,提升空置房利用率,增加物业价值。

以上便是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希望通过规定能够加强物业对空置房的管理,保障房主的权益,构建美好的社区环境。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9)2018年10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全文,该办法是规范本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全文共由48条构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决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定价合理,居民有权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实物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不得虚高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费、环境清洁费、绿化养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相符,不得不当地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15天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管理、资金监督、实施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居民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按时足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现在有些人买房之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出租导致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理所当然的我们会认为既然房屋无人入住那么应该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吧,那么空置房到底需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让我们来看下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吧。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2019-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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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或者长期积压在公司或个人手中的多套、长期无法变现的空置房产或“债权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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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对xx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 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根据201x年xx市物价局和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起联合下发的《xx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费按照30%予以减收。

二、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减免空置房屋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必须保证满足以下俩个条件:(满足以下俩个条件的,可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相关手续)
1、房屋已经到甲方处正式办理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

2、必须保证房屋交付使用后空置一年以上的。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出的空置物业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2、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房屋是否处于真实空置状态进行监督、确认;
3、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空置物业减免政策的房屋进行水、电、气计量表的抄表和表数确认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项目。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准确、透明、公平、合法,符合市场规律和社会效益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便民缴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使用情况和业主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提交当地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缴费、移动支付等便民方式提供缴费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返还业主预缴费用或进行公开招标、询价等程序,选定维修基金使用单位,并按规定管理和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项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告和公示收费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向业主充分征求意见,并建立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提供保洁、保安、绿化、消防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基础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区的面积、楼层、设施设备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所收取的费用。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类型、数量、质量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水电管网维护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水电管网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水电管网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水电管网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情况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区的实际情况,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各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城管)局:《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办法,现结合《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市区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府指导价范围。

以下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二)普通住宅前期业主公共车位(库)汽车停放费、业主自购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业主使用的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

二、定价权限。

市区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制定、评估、调整,各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可以在市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分级分类分档指导定价工作。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供应急管理,或委托居(村)委会托管的物业管理区域,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公共车位(库)汽车停放费、业主自购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决定。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的收费决定应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收费调整。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向业主收取的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四、收费减免。

空置住房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空置住房认定办法由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业主房屋未发生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持续超过六个月的,应认定为空置房。

电梯起始层的住宅(指同层同楼道所有电梯均为起始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电梯日常维保检测费用和运行电费。

新安装电梯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电梯质保期内的日常维保检测费用。

五、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

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物业公共服务费低于小区内普通住宅的,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制定补贴政策,报同级政府批准。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现在有些人买房之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出租导致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理所当然的我们会认为既然房屋无人入住那么应该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吧,那么空置房到底需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让我们来看下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吧。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空置房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空置房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空置房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自颁布以来,空置房的管理问题备受关注。

空置房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无人居住或利用的房屋,其存在不仅浪费了房屋资源,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空置房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空置房的种类和时限要求。

物业单位在发现空置房时,有责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物业单位也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出现安全隐患或资源浪费的情况。

物业单位针对空置房的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空置房的状态。

同时,物业单位也应积极与业主或承租人沟通,寻求出租或出售等途径,以达到更好的资源利用效果。

对于故意违规利用空置房或对空置房进行乱涂乱画等损坏行为,物业单位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另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空置房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管理的物业单位,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处罚,并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通过加强对空置房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管理压力,并提高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江苏省各级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空置房的管理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空置房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也需要引导业主们充分认识到空置房的危害性,积极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对空置房的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物业单位在发现空置房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空置房的登记和管理,实施监督和处罚措施等。

只有通过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空置房问题,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管理的和谐发展。

江苏物业空置房标准

江苏物业空置房标准

江苏物业空置房标准江苏省物业空置房标准是指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空置房屋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空置房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可能是因为业主暂时不需要使用,也可能是因为无法出租或出售。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空置房的管理,保障空置房的安全和保养,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首先,对于江苏省物业空置房的保养和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空置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

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防潮防霉、防止虫害等。

保持空置房屋的基本卫生和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也是对业主的尊重。

其次,对于空置房屋的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空置房屋的安全监控和防范。

在空置房屋周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门窗是否完好,防止被盗或者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另外,在江苏省,对于空置房屋的使用和出租也有一定的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空置房屋的使用权和出租事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出租或使用空置房屋。

此外,江苏省也对于空置房屋的税费有一定的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空置房屋的相应税费,不得逃避税务监管。

最后,对于江苏省物业空置房标准的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同时,也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维护空置房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综上所述,江苏省物业空置房标准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空置房屋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空置房屋的安全、保养和合法使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履行好空置房屋的管理责任,为业主和社会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又是如何收取的

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又是如何收取的

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是如何收取的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是如何收取的?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解释⽬前常州物业费收取的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室如何分类的常州市⾮普通住宅和⾮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部分业主和物业使⽤⼈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资标准、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费收取标准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和收费标准。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三、后期物业费收取标准业主⼤会成⽴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

四、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因业主原因未办理⼊住⼿续、业主办理⼊住⼿续后未⼊住或未使⽤(连续超过6个⽉及以上)的物业,业主⼤会成⽴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业主⼤会成⽴后,优惠措施由业主⼤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苏州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苏州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苏州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基本上每个地区都会有⼀定数量的空置房,这个空置房⼀般来说都是属于⼏年之内没有销售出去的,那么关于这个房⼦的物业费⽤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苏州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使⽤条件,但因业主个⼈原因未办理⼊住或已办理⼊住⼿续但未使⽤该房屋的,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所以空置房的物业费仍然应由业主⾃⾏承担。

1、⾸先物业费的收缴涉及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办理⼊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

2、其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付的义务⼈的关键,是看何⼈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交付后,由买受⼈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起开始计算,⼊住后,全额收取。

业主办理⼊住⼿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以上)未⼊住的空置物业及⼊住后长期未使⽤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积种类进⾏明确分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划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这个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般都是按照70%进⾏交了的,这个还需要⾃⼰提出相应的申请,因为如果⾃⼰不提出申请的话,物业管理公司不知道⾃⼰是属于空置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空置房收费变更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空置房收费变更

江苏省物业收费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物业
费按70%收取”拟取消
先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双方约定”成了关键词,新的办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空置费等多项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都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

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物业双方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比较大的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
来确定。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般来说,新买的商品房没有⼊住也是要交纳物业费的。

那么,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约定由物业使⽤⼈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引言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江苏省决定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目的1.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通过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增加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资金,从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小区环境和便捷的生活服务。

2. 促进小区升值:物业管理的良好服务和维护是小区升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调整收费标准,可以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维护和改善小区的能力,进而促进小区的升值。

3. 实现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共赢:调整收费标准不仅可以为物业管理公司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同时也可以降低业主的负担,实现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共赢。

调整内容和原则调整内容1. 基础维护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清洁、绿化等费用。

2. 安保费:包括小区安保人员的工资、装备费用等。

3. 水电费: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水费和电费。

4.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费用。

5. 公共设施维修费: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调整原则1. 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既能够满足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又能够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2. 透明公开: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在收费时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便于业主了解收费项目和金额的合理性。

3. 差异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和业主需求,可以适当区分收费标准,但差异化应基于客观因素,并公平公正。

实施步骤1. 制定调整方案:由江苏省物业管理协会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并提交省政府审批。

2. 公示和征求意见:发布调整方案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3. 政府审批:调整方案经过公示后,提交江苏省发改委审批,确保调整方案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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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收费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物业
费按70%收取”拟取消
先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双方约定”成了关键词,新的办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空置费等多项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都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

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物业双方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比较大的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
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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