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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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的行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如实提供物业服务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业主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物业设施设备及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维护住户和业主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第七条拟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企业,应当具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为业主提供合格、安全、环保、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定期举办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透明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维修、投诉处理等业务工作机制,保障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解决业主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使用物业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物业设施设备和环境,不得损坏、破坏和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和水土。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报告,确保物业服务费用合理收缴。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尊重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共享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法定事项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责任与范围,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区域,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分摊比例缴纳,用于物业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对业主和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管理,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业主和租赁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赁人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其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大厦、商业办公楼、高档住宅小区等不同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并维护物业权益、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费,明确费用项目,并在物业费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

第三章物业费第八条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和公共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居委会备案。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不得随意增加费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管理物业费资金,并按照使用目的合理使用、储备。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手册等方式,向业主详细介绍物业服务内容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妥善解决。

第五章物业维修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装修、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维修机制,提供24小时应急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合理安排维修工作,及时解决业主的报修问题。

第六章业主权益第十八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者业务有序持续开展,维护物业共同体的正常秩序,维护居民以及入住物业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土地或其他财产所配备的房屋、公共设施、配套设备及服务,用以供住宅、商用或工业用途的房屋及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领导物业管理,江苏省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江
苏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市(地)级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协助物业
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在践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勤
勉尽责、依法治理、依赖协商、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绿色低碳。

第二章物业管理者
第五条物业所有者应当设立物业管理者,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物业管
理者登记手续,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管理物业的专业能力,准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公寓、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物业单元内负责管理和运营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三)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也可以由开发商或其他合法持有该物业的单位选聘。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业主、居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听取业主、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保存物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推举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使用权;(三)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投诉和意见;(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三)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四)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组织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示、公开,并由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用途应当明确,用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生活区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建筑设施的正常维修,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组织等,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工作,居民组织负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停车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等。

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和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损害小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以及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文档一: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楼宇、公共设施、绿化等的维修、清洁、保养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品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投诉、报修等事项,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商定,并提交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并及时回应业主的疑问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复议,并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其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维护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监督等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附件: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物业费收取标准表3. 物业管理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管理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组织或个人。

2. 业主代表大会:由小区内的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的机构。

3. 复议:对物业管理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4. 物业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机构。

文档二: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物业费的性质与作用1. 物业费的定义:在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由业主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的运营和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物业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优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及时为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工作,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定期培训、考核物业服务人员,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反馈结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当合理明确,并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合法、透明。

第四章业主权益第十四条业主对其自有部份和共有部份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管理服务和费用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利用共有部份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进行评议和监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物业管理工作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动产,对公共设施和环境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或个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并在设立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规定的培训。

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和更新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清理、消毒和垃圾清运工作,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物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物业委员会,由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组成,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办公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的高效运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享有按规定使用共有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虚假。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物业服务资格。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用于维护、修缮和改造共有设施,提升物业价值。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调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催缴、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营,促进业主自治等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公示业主权益的保障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业主对共有部份的使用权;2. 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和参预权;3. 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的监督权和决策权;4.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权;5. 业主对物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权;6. 业主对物业维修等事务的监督和协助权;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未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提供有效的服务解决方案。

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信息的公开途径。

第六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江苏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申请表2. 物业公共设施维修项目明细表3. 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业主自治:指业主自行组织、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和义务。

2. 共有部份: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或者设施。

3. 物业管理费用:指业主按照约定或者共有权利人会议决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4-28 11:50:12(2000 年 12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拟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拟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 ( 市、区 ) 建设 ( 房产 )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 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 。

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 ) 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 )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 )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 ) 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效劳;( 六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劳活动;(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当以下义务:( 一 ) 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 遵守业主公约;( 三 ) 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 )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效劳费;( 五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推动物业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原则,促进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积极倡导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注册成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必要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必要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拥有适当的物业管理系统和设备。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配备相应人员,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委员会的决议执行物业管理工作,并向业主大会或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负责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二)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三)负责小区安防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四)负责解决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问题;(五)负责收取物业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和报销;(六)负责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二)保持房屋的卫生和安全;(三)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和市容规定;(四)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工作;(五)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4)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5)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12)第五章物业服务 (17)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22)第七章法律责任 (30)第八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市场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普通物业,具体指出租住宅、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活动,以及与物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普通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是指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负责管理和维护物业的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管理对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二)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人员配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四)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下列服务:(一)管理和维护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二)保洁、绿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监控、巡逻和安全防范;(四)卫生垃圾的清理和处理;(五)小区门卫和安全管理;(六)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调解。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限制业主的财产权。

第十一条业主之间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共同维护物业的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业主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服务内容;(二)侵占、挪用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应该归业主所有的费用;(三)违法限制业主的财产权;(四)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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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7
起草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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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基本情况调研。梳理重点和难点
收集资料。借鉴研究,确立起草思路和原则
专题调研,统一认识,逐条分析吸收
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辩论 ,数十稿修改
人大常委会分别一审与二审,立法表决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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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依从公开、公平,过程监督的原则。使社会公众 参与,畅所欲言,摆明立场,直言改进。人民群众、社会 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审议通过的《条例》 中,均一一回应。《条例》起草至审议通过,历经数十稿, 逐渐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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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业主小组(区分幢、单元); 政府“托底”与“购买服务”; 社区服务机构(两站一中心与投诉处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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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业主专有权、享有共有权,行使共管权的权利与义 务。 业主遵守使用与维护物业基本准则,处理相邻关系行为规 范。 3.业主大会设立的条件与行为规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
学习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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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制定、修正、修订

第一次,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正。
确立的物业管理体制,坚持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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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使“网格化”共管相关工作“落地”。 5.坚持信息公开与对等。


(二)培育市场,促进有效地帮助业主维护共同的权益 1.努力实现市场主体的培育与“站立”。 明确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甲方”,可以多种组织形式管 理自身财产。


(一)物业管理活动与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朝夕相处,密 切相关。 物业持续大量供给,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广阔市场。 (二)全省存在城乡差别、地区经济、社会管理、行业规 范与发展等不平衡,且处于深刻变革中。 1.现行制度理论设计与实践存在较大差距。 2.物业管理市场定位与行业发展面临转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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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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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条例》修订后,共分八章、九十三条、16009字。 在篇章结构、内容等方面,较原《条例》基本为“颠覆” 性重新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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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思想源于对实践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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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详尽建设、专业单位 履行法定义务


平衡关系,保护弱者。 1.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予以明确。 2.坚持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专营单位参 与验收,接受,承担收费、维修养护责任;由此实践的法 律关系调整。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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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主要内容与评价


(一)科学合理规定民事、行政活动相互关系 1.明确对物业管理活动内涵与外延界定。 2.明晰物业管理活动中一系列相关民事代理关系。 3.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监 督管理与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 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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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业主共同财产。 (6) 物业管理前期阶段,保护未来业主共同财产。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7)保障业主整机制,及物业服务费公 摊原则。 (9)规定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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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指导思想概括为:
坚持发展,总结借鉴 民生优先,协调利益 平衡关系,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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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


2010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修订列入 2011年-2012年立法计划。 民生立法,理应回应民生关切。 坚持是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安排。 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实现绝大多 数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和保障。 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人员为 主导,省住建厅为基础,协会、院校、相关专家参与起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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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与 扶持发展并重




行业协会要有所为。承担自律与行为规范的从业培训工 作;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1.明确物业服务依合同行使权利时,应履行合同或法定义 务事项的基本准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遵守“但书”意思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固定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使 用并移交。 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与权力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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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先决条件不足。 4.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基本建立与管理实操不足。 5.旧住宅区落实长效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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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指导思想共识




(一)江苏的物业管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二)原《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重新修订。属 民生立法。 (三)《条例》修订面临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 (四)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须与时俱进,把握方向, 遵循规律,传承与创新。 (五)坚持发展。以解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兼 顾全省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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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维护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权益。 细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 化解日常维修增多,资金程序“使用难”。 (11)对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实行自行管理条 件予以规定。 (12)明确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区,由政 府“购买服务”为主,区分承担的原则。 (13)法律责任,以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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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业主、建设单位、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筹备组,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 会(代表大会、物业管理管理委员会)筹备。



(2)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同等的法律地位。 (3)采纳“无因管理”的民法制度,并加规范。 化解当前业主“站立”缓慢,“契约纽带”“甲方”缺位。 (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前提条件,人员结构与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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