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7•【文号】卫医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
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医疗质量、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患者隐私。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检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包括各类医疗机构内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学检验实验室分支机构。
第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立与验收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立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符合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三)拟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四)拟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情况;(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发给《医学检验实验室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取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自查周期不超过1年,自查报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扩建、改建或者迁移,应当重新申请设立,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试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检验试验室的管理,提高检验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的医学检验试验室,包含临床检验、病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三条医学检验试验室的管理应遵从科学、规范、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学检验试验室设立试验室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医学检验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2.监督试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质量掌控;3.确保试验室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医学检验试验室设立试验室技术人员,具体职责如下:1.执行医学检验的操作,确保结果的准确性;2.参加试验室质量掌控活动,提高检验质量;3.及时上报检验结果,帮助医院完成临床工作。
第六条医学检验试验室设立试验室质控人员,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试验室内部质量掌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2.开展外部质量评估工作,评估试验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分析质控数据,订立改进措施,提高检验质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医学检验试验室的工作流程包含样本手记、样本检测和结果分析。
第八条样本手记流程:1.医务人员向患者供应标本手记引导,确保手记的样本符合质量要求;2.手记标本时,应遵从无菌操作规范,并正确填写标本信息;3.样本手记后,及时将样本送至试验室。
第九条样本检测流程:1.试验室技术人员依照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测操作;2.检测过程中,严格遵从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感染和误差;3.试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4.检测完成后,及时整理和记录检测结果。
第十条结果分析流程:1.试验室技术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2.结果分析应结合患者的临床病史和诊断情况,供应准确的诊断建议;3.分析结果和诊断建议应及时与临床医生沟通,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第四章质量掌控第十一条医学检验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掌控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医学检验试验室的质控人员应执行以下工作:1.订立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质控活动的顺利进行;2.收集和分析质控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订立改进措施;3.监督试验室的日常操作,保证操作规范的执行;4.参加外部质量评估活动,改进试验室的质量水平。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地开展和交付医学检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类临床诊断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成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一)以医学检验实验室实验室名称申报成立的,应向有关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国审核通过后发布文件,开始营业,停止营业、更改名称、停止服务等措施亦需按照相关流程进行。
(二)申报成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填写《医学检验实验室申请表》,经本国有关部门审核后,签发《建立批准通知书》。
三、机构要求(一)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的办公室和相应的设备等设施,且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 设备设施应通过国家或地方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认证,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性能;2. 实验室必须配备测试系统,用于妥善存放检验记录、样品、检验凭证等;3. 必要的消毒、清洗和装备维护的物质及器材,用于保持实验室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二)具备以下人员条件:1. 实验室必须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本领域专业知识和能力,保证检验质量;2. 针对不同实验室服务范围,应有临床医学、生化、血液学、病毒学、细菌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本国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培训并通过考核资格考试;3.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医学检验知识和能力,配备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三)实验室服务范围及检验范围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及研究机构的实际需求,确定服务内容检验范围,如检验项目、费率、检验时间等。
四、实验室管理(一)应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系统,建立活动文件,建立全面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技术工作人员应获得相关技术资格认证,担任相关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相应资质牌书。
(三)实施完善的实验室内控制管理,定期实施质量保证活动,组织定期内控试验,定期召开质量检查。
(四)制定实验室服务质量检查程序,定期进行抽查,核查实验室服务质量,识别问题和改进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医发[2006]73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2.27【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医学检验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和试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医学检验和试验室的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院章程、行业标准以及本院其他管理制度,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医学检验和试验室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学检验:指通过试验室科学方法对人体样本进行分析、测量、诊断等操作,以获得与诊断、治疗、防备、保健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2.试验室:指医院内负责进行医学检验的特地部门,包含临床检验、病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二章医学检验和试验室管理第四条试验室负责人1.试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医学检验专业背景和管理本领,而且持有相关的职业资质证书。
2.试验室负责人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人员招聘、培训、岗位分工、工作计划订立等。
3.试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内部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看法,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试验室负责人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合作,确保试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人员管理1.试验室应依据工作需要设定合理的编制,招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建立健全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2.试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检验专业背景和职业素养,参加职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职业证书。
3.试验室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试验室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学术沟通会议和技术培训,不绝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本领。
第六条设备设施管理1.试验室应配置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和维护和修理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和可靠。
2.试验室应建立设备使用台账,记录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报废情况,并定期进行设备资产盘点。
3.试验室应供应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加强对化学品、生物试剂等不安全物品的管理和防护。
第三章医学检验和试验室质量管理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1.试验室应建立并实施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手册、作业引导书、标准操作程序等,确保工作依照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8)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的通知公布单位:卫生部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某某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展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效劳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标准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平安、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如此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工程,提供临床检验效劳。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程,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效劳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
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
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
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据国家卫健委官网编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医学检验实验室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共七章50条,对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感染防控、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据了解,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同时,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向上滑动阅览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高临床实验室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床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创三甲有关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实验室统一设置原则临床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院临床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结合医院实际,同时具有前瞻性建设发展意识,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临床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二、临床实验室设置标准及人员资质管理1、临床实验室按国家生物安全Ⅱ级标准建设。
检验科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2、临床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安全、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明确;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到位,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工作流程安全、合理,符合医院感染制度的要求,并有生物危害标志;工作室通风,设施合理;温、湿度符合要求;有二级以上生物安全柜的配置(微生物与HIV初筛实验室,PCR实验室);各工作室有非手触式洗手装置。
有个人防护用具(工作服、手套、口罩、护目镜、洗眼装置等)。
3、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资质统一管理,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医务科进行督查,检验科应保存人员资质复印件。
积极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特别是五年制医学检验专业的本科生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途径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其它技术人员和大型检验设备操作人员均需获得相应的资质,应加强人员技术培训,确保依法执业。
三、全院临床实验室实行集中设置,统一管理1、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定义和重要性3.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废物管理5.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计要求6.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全面检查7.结语正文(篇1)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检验的场所。
为了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我国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职责和任务,并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废物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及《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医疗废物分类回收制度,明确各室检验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建立日巡视制度、月考核制度等。
此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计要求也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的关键。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
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为了确保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对全国各地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检测流程不规范、报告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实行整改。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
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
?(四)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
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
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准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
??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5日。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
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医疗质量、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患者隐私。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
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
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
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
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
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
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
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
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但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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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
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医疗质量、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患者隐私。
(七)对试剂与耗材的存储部门、消毒供应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5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八条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第九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治安等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IS0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建立并运行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学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性能验证或确认规程等,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第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可根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
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
第十二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接收或直接采集的标本数量应当与检验能力相匹配,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避免标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标本积压、标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评估标本质量,特别关注标本采集至送达实验室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公正性与准确性。
第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
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
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本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并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医学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
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一)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连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三)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号或者门诊病历号。
(四)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五)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并附检测局限性说明,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参加省级及以上医学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建立与三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相同项目的比对方案,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结果互认。
第十九条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第四章安全与感染防控第二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感染的风险。
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
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第二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
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材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第三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医学检验功能区应达到生物安全II级标准。
第三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三十二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第三十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三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
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开展的医学检验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活动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机构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与校验工作挂钩。
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多起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校验。
第四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未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而开展医学检验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五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六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