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观视角下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利弊与改革要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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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观视角下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利弊
与改革要害
利益关系观视角下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利弊与改革要害摘要伦敦奥运期间,举国体制问题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社会与政府观点仍然分明,不管举国体制本身好与不好,最终我们需要做的是解决出现了的各种问题。
本文从利益关系观出发分析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推理改革的要害,以求为解决问题提供些许思路。
关键词举国体制;利益;利弊;改革要害The current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form ke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ation interest Abstract during the London Olympic Games, the whole nation system enters the vision of people again, the view about it of society and government still different. regardless of the whole system is good or not, what we need to do i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ppeared in.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interest relationship analyze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urrent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and ratiocinated the key reason of reform on the basis of that,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idea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the whole nation system; interest;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form key 我国现行体育管理
体制是典型的政府管理型体制,国家设立专门的体育行政管理机构,采用行政手段和计划机制对体育事务进行管理,政府行使几乎全部管理职权并承担绝大部分经济义务。
对于我国现行的体育管理体制有一个特定的名词举国体制。
关于举国体制提法的由来、发展、内涵、特点等内容,学界有诸多辨析,本文不作赘述,但有一点需要强调,举全国之力办体育在竞技体育方面体现得已经淋漓尽致,群众体育在这一体制下,却事实上被忽略(之所以说事实上被忽略,是因为在新中国建国以来的体育事业发展指导思想中,从来都未轻视过群众体育之于国民与国家的重要性。
只是在国家体育事业宏观指导思想的贯彻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某些方面达到目标甚至被刻意强调与突出,而有些方面则被忽略)。
因此,也有人认为我国的举国体制仅指竞技体育,应该称之为竞技体育举国体制。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与现象,不管如何加以描述与界定或进行理论阐述与辨析,我们最终需要做的是直面问题与现象背后的产生机制以求解决问题。
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引起的体育发展现象是举全国之力办竞技体育,并导致这样的社会问题金牌数量屡攀高峰,国民体质每况愈下,有本末倒置之嫌。
正因为这一问题,近年来,社会对于举国体制及其坚强后盾的政府管理型体制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而政府则一再强调举国体制之好。
学界的支持与质疑之声不相上下,各抒己见。
伦敦奥运会期间,就有媒体发表了“奥运金牌越来越多,国民体质不升反降[1]”的评论。
紧接着,一篇题为“举国体制是好体制,国足学西方一泻千里”文章刊载于北京日报,似乎有意于回击上文的观点,捍卫举国体制。
再度引起人们对于举国体制与现行体育体制的思考与议论。
问题仍然是那个问题,如何解决政府和学界都对这一问题有了较长时间的讨论,认为需要体制创新与改革,将政府管理型的体制转向结合型的体制,创新或改革的方向、内容、重点、措施等等,考虑得可谓周到,但竞技体育金牌国际领先的同时,群众身体素质照样不好,竞技体育的假球、黑哨、名次内定等违反竞技体育精神的行为照样屡禁不止。
事实证明改革行不通,至少目前没有明显效果。
或许新体制的运行效果具有一定的时滞性,亦或问题源自于其它症结。
因此有必要换个角度分析问题,以便解决问题,本文尝试从利益视角结合对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利弊略发愚见。
1 几种利益观与利益的分类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利与弊,这里的利与弊可以理解为优点与缺点,也可理解为好处与坏处。
不管是优缺点还是好坏处,最终都需以利益来评判,有利益则优则好,无利益则差则坏;因此,首先有必要厘清利益的内涵。
“利益”作为学术概念,在我国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丁煌对学术界关于“利益”概念的不同解释进行归纳后,将利益观分成主观论、客观论、关系论三种。
利益的主观论者认为,利益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内心感受和主观需要。
利益的客观论者认为,利益是主体所追求的客观事物。
客观事物包括物质事物和精神事物,而物质事物可分为有形的物(如土地、房屋等)和无形的物(如金钱、有价证券等);精神事物即精神产品(如荣誉、地位等)。
利益的关系论者认为,利益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他赞同关系论,认为主观利益观将利益与需要相混淆了,需要是利益的构成要素,是利益实现的一个前提条件,把利益看成是主观需要与欲望本身,则具有片面性。
如果利益就是需要或欲望本身,那么人只要不断的幻想就够了,不需要采取生产、交换等一系列行为来实现人的利
益。
而客观利益观将客观事物看做利益本身,也是有失偏颇的。
诚然,离开了作为客体的客观事物,主体的需要不可能得到满足,利益自然也无法实现,但仅有客观事物也不构成利益,客观事物同样只是利益的构成要素。
主体所需要的客观事物才构成主体的潜在利益。
利益的关系论主张,利益既不是与客体无关的纯主观的需要,也不是与主体无关的纯客体,主体离开了客体或客体了主体都不会有人的利益存在,利益是一个主客体的关系范畴。
他将利益定义为客体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一种肯定性关系,是主体、主体需要、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事物在主体行为作用下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表现为现实的社会关系。
利益主观上表现为主体需要的满足,客观上表现为主体对所需稀缺资源的占有。
利益的大小取决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或主体对所需稀缺资源的占有程度。
也强调利益由主体、主体的需要、主体需要所指向的对象客观事物(即满足主体需要的资源)、主体行为四个要素构成利益,四要素的统一构成利益的现实状态。
其中需要是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动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