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据反映,最近少数地方出现了以赢利为目的,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干扰了正常的干部教育培训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损害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办班的审批和管理。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本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职能,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负弄好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要依照《全省干部专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川组通[2005]26号)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严格培训班次(项目)的申报、审批。
凡未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批的抽调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班次(项目),一律不得举办。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当年举办的系统内干部培训班次计划,要从严控制,在上年底或当年初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其中党群部门的办班计划由组织部门审核,政府部门的办班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核。
二、严格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凡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次(项目),必须按照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对确需安排到外地开展社会实践或考察学习的,也要根据培训需要,精心挑选实习、考察地方,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严禁随意延长考察时间,增加经费开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工商发[2014]12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工商发〔2014〕126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支撑多点多极发展战略,夯实“两个跨越”的底部基础,现就加快县域经济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发展民营经济,助推县域经济发展1.突出县域民营经济主体地位。
目前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中必须突出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要把发展县域民营经济作为发展经济的切入点和富民强县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
2.优化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中,突出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高举服务经济建设的旗帜,始终坚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始终坚持培育与发展、管理与服务并重,不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
二、大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3.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住所设在市、县(市、区),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可以在市、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各市工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政策措施。
给予市、县(市、区)工商局行使冠四川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相关名称的变更由其受理后直接网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川工商办[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川工商办〔2008〕235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今年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相继作出制止公款旅游的专项工作部署,9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202号),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禁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公款旅游。
为了切实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现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制止公款旅游的禁止性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工商总局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十二”个严禁:(一)严禁以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风景名胜区旅游;(二)严禁假借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三)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把到旅游风景点游览作为会议内容进行安排;(四)严禁把安排公款旅游作为对干部的工作奖励和福利待遇;(五)严禁用公款组织集体旅游和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用公款安排或使用公车的旅游、度假活动;(六)严禁借休假和探亲之机公款旅游;(七)严禁借外出执行公务的机会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旅游或度假;(八)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九)严禁以公务为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十)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通过旅游渠道办理手续公款出国(境);(十一)严禁在因公出国(境)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增加出访天数;(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和职权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及监管服务对象以变相形式资助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四川省短期培训文件
川价发〔2022〕 22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组织部,人事局: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管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13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 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22]43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综[2022]1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22]13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5]8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工商发[2017]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34号)各市(州)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局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21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创业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为出发点,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发挥企业自主作用与强化部门履职尽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保护企业技术发明、新工艺、客户信息、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被侵犯,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力,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壮大、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调研,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通过企业走访、座谈交流、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调查摸底,摸清辖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登记建档,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剖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79号)各市、州工商局: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
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
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
工资退管业务办事指南
工资业务办理依据及流程一、工改以来按年度考核结果“三项晋升”:机关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一)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办发…2007‟169号、川人办发…2008‟15号、川人社办发…2011‟64号(二)所需资料1、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2、“三项晋升”相关附表(审批表填报单位意见的:该同志**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按照**文件规定,晋升级别工资或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月增资*元,从*年*月起执行)二、新进人员工资办理(一)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公务员;川人发…2006‟47号——事业人员;川人社办发(2011)351号——艰边津贴;古府办(2011)230号——津补贴及绩效工资(二)所需资料1、聘用文件2、事业股完善相关手续3、人才服务中心完善相关手续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花名册——A4一式3份(有主管部门的4份)及审批表——16K1份(审批表填报单位意见的格式:根据**文件通知,该同志新录用为**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确定月工资**元,从**年**月起执行)5、经过审核的学历复印件(盖章)注:如新录用人员有服务基层工作及正式编制工作,必须先办理解聘手续。
二、职务晋升或岗位晋升工资办理(一)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社办发(2011)351号、古府办(2011)230号(二)所需资料1、职务晋升文件或岗位晋升审核表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花名册——A4一式3份(有主管部门的4份)及审批表——16K1份(审批表填报单位意见的格式:根据**文件通知,该同志晋升职务或该同志岗位晋升,按照**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该同志月工资*元,月增资*元,从*年*月起执行)三、公务员试用期满转正高定工资(一)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二)所需资料1、转正定级文件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花名册——A4一式3份(有主管部门的4份)及审批表——16K1份(审批表填报单位意见的格式:根据**文件通知,该同志转正定级为科员,按照**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该同志月工资*元,月增资*元,从*年*月起执行)四、工作人员受处分变动工资(一)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办发…2009‟250号、泸市人办…2009‟120号;川人社办发…2011‟73号、泸市人社办…2011‟74号1、受处分文件及重新确定职务(公务员)文件或重新确定岗位(事业人员)审核表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花名册——A4一式3份(有主管部门的4份)及审批表——16K1份(审批表填报单位意见的格式:根据**文件通知,该同志职务或岗位重新确定为**,按照**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该同志月工资*元,月增资*元,从*年*月起执行)五、连续工龄认定(一)文件依据:川人函…2005‟94号、泸市人…2006‟128号、泸市人…2002‟144号、川劳人险[1985]9号、川教人字[1980]第277 号等(二)所需资料1、古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审批表2、提供所填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档案资料及缴纳保险依据等3、个人手写申请4、单位书面函(县级部门)或报告(乡镇)六、外县调入人员的工资确定(一)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二)所需资料1、工资转移介绍信2、个人档案3、确定工资花名册——A4一式3份(有主管部门的4份)及审批表——16K1份(审批表填报单位意见的格式:该同志由**单位调古蔺县**单位工作,按照**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该同志月工资*元,从*年*月起执行)退管业务办理依据及流程一、退休(一)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女为工人身份的年满50周岁);公务员工龄满30周年或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提前退休;特繁工种(需审查认定,提前公示七天)且工人身份的男女均可申请提前5年退休。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川工商函[2011]72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川工商函〔2011〕723号)广元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巴中市、达州市、雅安市、乐山市、绵阳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工商局: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5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此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涉及一至三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上报要求及时间符合文件规定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1)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2),并分级报批。
各市州局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将《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以县区为报送单位)一式三份报省工商局人事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更好服务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以‘双创’工作统揽商事制度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牵引‘双创’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三)实行审批目录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2023年度规上企业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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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
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
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
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
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
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
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加强对工资政策的学习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工资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工资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坚决不准政策外变动工资,不准漏报、瞒报、谎报工资,不准为变动工资篡改人员信息或工资历史信息,不准未经审核单位审核擅自变动工资,确保工资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严格工资报批程序
1、工资变动“先报批再执行”。
各局有人员调动、接收、安置、晋升职务、正常晋升级别(档次、薪级)时,要及时先向上级主管单位报批工资后,再执行变动后工资。
2、报批材料“齐全完善”。
办理工资变动时,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报批的证明材料,要确保材料的真实齐全,报批表册必须要经办人员和领导签字,注明变动原因,标注变动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报批所附材料主要有:
(1)调动:调动通知、调动批复、工资介绍信、任职通知、省局或市局已备案的职位确认书。
(2)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通知、工资介绍信。
(3)公开招录人员:省人事厅批准录用通知、单位定编定岗通知。
(4)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进人计划、派遣证。
(5)晋升职务:任职通知、职位确认结果。
(6)正常晋升级别、档次、薪级:年度考核结果。
(7)转正定级:同意转正定级通知、确定职务通知。
(8)退休:退休通知,如果是提前退休,还要提供本人申请、相关单位审核或批准文件。
省人事厅有人员进出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严格工资档案管理
人员工资变动后,任职文件与《个人工资变动审批表》要按规定及时存档,特别是2006年个人工资套改表要全部存入个人档案。
各局要加紧清理,及时补充完善。
(四)严格规范津补贴
各局要严格执行津补贴政策,督促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执行到位,坚决不准政策外保留或私自设立津补贴项目。
各局要定期对本系统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近期,省局将对各局工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常用工资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常用工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