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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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然林管护制度

天然林管护制度

天然林管护制度引言天然林是自然界中最为珍贵的生态资源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天然林管护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天然林管护制度的背景、目标与原则、实施措施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

一、背景天然林作为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样的植被类型和生物多样性。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天然林面临着过度砍伐、非法采伐和破坏等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

为了保护这一宝贵资源,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政策,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管护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我国天然林管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天然林资源置于首要位置,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可持续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3.综合管理原则:采取多部门、多层级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对天然林的管护工作。

4.公众参与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天然林管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措施为了落实天然林管护制度,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1.划定保护范围:根据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区划,并划定相应的边界。

同时,在划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天然林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并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3.制定管理规范:制定天然林管护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明确各项管理指标和措施。

同时,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天然林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非法砍伐和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天然林保护意识。

5.经济激励政策: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到了重要日程。

由于做好森林管护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需要积极研究森林管护措施,实现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了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措施引言森林资源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

为促进生态平衡,需要保护森林资源。

通过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采取森林管护措施,有助于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科学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社会绿色发展。

为发挥森林资源的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需要积极结合森林管护基本要求,明确森林管护目标,构建森林管护方案,有条不紊地推进森林管护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1天然林保护工程介绍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思想指导,以自然生长的林木为对象,通过对林木采取保护措施形成的工程项目。

不同林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地理环境特征等存在差异[1]。

为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效果,需要基于林区实际情况,开展保护活动,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环境质量,构建美好家园。

2森林管护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作用分析森林管护是以森林作为对象进行的管护工作。

森林管护属于一项公益工作,分为临时、正式管护。

通过对森林开展临时与正式管护,就可以避免出现随意砍伐树木的现象,保护森林资源,还可以促进林木生长,发挥森林资源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并确保生物多样性,提高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由于森林管护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采取科学的森林管护措施,科学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

3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探究3.1做好森林管护经费投入森林管护工作的持续推进需要经费支持,否则就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为此,需要为森林管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

林业主管部门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管理者,负责构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体系,优化森林管护工作。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正文:----------------------------------------------------------------------------------------------------------------------------------------------------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在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然林管护站管护制度范本

天然林管护站管护制度范本

天然林管护站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规范天然林管护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然林管护站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负责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监测和执法的机构。

第三条天然林管护站的工作原则是:统筹规划、分区施策、科学管理、严格执法、全社会参与。

第四条天然林管护站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确保天然林资源安全;(二)监测天然林资源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天然林资源动态;(三)严格执行天然林采伐管理制度,确保天然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四)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意识;(五)依法查处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维护天然林资源保护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天然林管护站应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负责天然林管护站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天然林管护站应根据管护任务和区域面积,合理配置管护人员。

管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天然林管护站应设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负责天然林资源的日常巡护、监测和执法工作。

第八条天然林管护站应加强与地方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天然林资源保护秩序。

第三章管护工作与管理第九条天然林管护站应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管护方案,明确管护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十条天然林管护站应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监测工作,定期开展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天然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天然林管护站应严格执行天然林采伐管理制度,加强对天然林采伐活动的监管,确保天然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天然林管护站应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周边地区群众对天然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天然林管护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管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执法与处罚第十四条天然林管护站应依法查处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第十二条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投标制;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四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第十五条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第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积极采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第十七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第三章管护责任制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广泛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第十九条实施单位要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实行分类管护,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确保管护成效;要因地制宜,采取合伙承包、家庭承包、个体承包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也可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采取设立固定管护点,实行封山管护;第二十条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以及管护报酬、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和奖惩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巡山记录,有关管护资料要归档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管护合同完成管护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管护报酬,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三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五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六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第二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作为对省级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对各省级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项目进行的抽查,统一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工程“四到省”考核工作范围;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天保工程管护管理...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天保工程管护管理...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一、宣传二期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员登记;对责任区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划分为常住、暂住、流动人员三类,登记内容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进山事由、停留时间等,确定重点防范对象。

三、记录好巡山日记;每季度至少一次向上一级书面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四、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五、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依法征占用林地,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取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七、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八、保护管护区内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生态监测工作。

十、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森林管护站站学习制度为使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强化管护职工的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管护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一、学习时间安排: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2次,每15天一次,1次政治理论学习,1次业务学习,并由管护站站和管护员分别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书》、管护员手册巡山管护、学习、考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学习要求:管护站站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管护员每年书写不少于1000字的读书笔记,根据学习内容写出2篇学习体会(不少于500字)。

学习心得体会在管护站上墙一次。

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精)

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精)

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垫江县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方案编制成员名单项目负责人:胡序满实施单位负责人:陈宇跃技术负责人:何仕伦、孙孝福编制成员:蒋先平、郭超、岳泽芳、胡金玉、张巧莲、舒徐英、周代华、何英勇、曾教泽、钟光明、周代容、洪世新、石建碧、况正国报告编写:蒋先平、洪世新表格:张巧莲、舒徐英、石建碧、曾教泽、况正国、周代容、胡金玉、何英勇、钟光明制图:郭超、周代华第一章基本概况一、自然概况1、自然环境(1)地理位置:垫江县位于渝东北150公里处,地理坐标为东径107°13′—107°40′,北纬29°38′—30°31′,毗邻长寿、丰都、涪陵、忠县、梁平及四川省邻水县、大竹县。

(2)地形地貌:垫江地处川东平行岭谷区,境内海拔320米至1183米,系低山丘陵地貌。

境内东为精华山,西为明月山,南为黄草山,中间为平坝丘陵区。

(3)河流水系:境内有大小溪河41条,均为长江上游支流。

其中主要河流5条,分别为高滩河、大沙河、桂溪河、回龙河和龙溪河,县境内总长569.5公里。

(4)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7℃,极限气温分别为40.9℃和-4.4℃,最高气温在七、八月,平均27.6℃,最低气温在一月,平均为5.9℃,全年无霜期289天,10℃年积温5403℃,日照时数1261.1小时,年均降雨量1183.1mm。

具有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的典型气候特征。

主要气象灾害为干旱、大风、冰雹、洪涝及冻害。

(5)地质土壤。

境内土壤为第四纪冰川奇发育而成,共有黄壤、水稻土、石灰土和紫色土四种,森林土壤主要为黄壤、石灰土、紫色土,土质较肥沃,呈微酸至微碱性,土层厚度一般为25cm 至80cm,适合多种植物生长。

(6)行政区划:全县共有25个乡镇542个村,总人口86.4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6.53万,非农业人口9.93万。

(7)土地利用现状:全县幅员面积228.0万亩,其中耕地65.43万亩,占28.7%,林地47.0万亩,占10.6%,水域0.77万亩,占0.3%。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保护植被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

第二章公益林的划定第三条公益林是指重庆市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需要,在山地、丘陵、河谷等地区划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森林地。

第四条划定公益林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地形地貌,科学确定公益林的范围,并在地图上明确标注。

第三章公益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公益林,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禁止破坏植被、砍伐树木等行为。

第六条公益林的保护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的监管。

第四章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制定公益林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权限、责任和程序,加强对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公益林的利用第九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鼓励开展公益林的旅游开发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需遵守保护公益林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公益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欢迎遵守执行!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渝财农〔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3〕9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林地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市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

但是,少数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行政干预、越权审批、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势头如不遏制,势必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我市地处长江三峡库区,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三峡库区的生态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地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加强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既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促进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地要深刻把握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绿色重庆、建设生态家园”的现实意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规划第五条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准确掌握资源状况,为森林管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制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护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管护组织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森林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源保护措施第九条实施天然林禁伐、限伐政策,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量。

第十条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天然林资源的影响。

第五章: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一条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推广生态旅游,提高公众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森林管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属的森林管护站、点。

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其管理职责是:(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

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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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主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合同制度。

森林管护合同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合同样式(见附)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管护合同》样式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森林管护合同进行进一步完善。

森林管护合同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巡山护林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合同,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及市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四到区县”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森林管护合同

森林管护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所在村社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管护,规范管护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管护责任区域。

甲方将亩公益林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责任区域包括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村(林班) 小
班亩,村(林班) 小
班亩。

……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年月日起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至年月日终止,管护期为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确定承包管护人。

2、确定管护公益林的四至界限。

3、对承包管护人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4、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影响公益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除治、及时组织扑灭林火。

5、对乙方承包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6、对乙方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台帐;对不尽责、不能胜任承包管护工作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承包管护费或终止管护合同。

8、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管护费。

四、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管护责任区域内公益林的巡护,平时一般每天巡护一次,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搞好巡护。

2、完成巡护记录,主要记录巡护时间、路线和巡护中发现破坏公益林资源情况及乙方的处置措施等。

3、对管护责任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病虫鼠害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

6、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7、有权依据管护合同约定获得承包管护费。

五、承包管护费及支付方式。

承包管护费共计元。

每季度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元,余额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

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公益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等级升高,甲方可扣发当季应该支付的承包管护费,且终止管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月的承包管护费,若损失程度严重可终止管护合同,并追究乙方应负责任。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承包管护费的,乙方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管护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合同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资源状况进行踏查,建立档案。

若存在已发生的公益林破坏情况,要通过拍照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等进入档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区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各备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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