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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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财办[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的几点理解

对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的几点理解

对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的几点理解作者:李悦琴任瑞强翟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2017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两个办法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关键词:央企;投资管理;国有资本2017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一、两个《办法》的修订背景及重点内容1、修订背景对于中央企业投资,既要让企业敢于投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又要杜绝企业乱投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所以,中央企业保证稳增长、促投资、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时,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监管工具和监管体系。

首先,在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其次,在之前的投资管理办法中(即国资委16号令),突出的是要报备主页,审核非主业,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

为提高中央企业在全球中的竞争力,需要对中央企业投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一些调整。

要增强活力和加强监管,协调好稳增长和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在国资委新的投资管理办法中,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随着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范围越来越广,相应的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

加油站消防器材配置规范标准

加油站消防器材配置规范标准

加油站消防器材配置标准一、加油区消防器材配置每2台加油机(或加气机)配置4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加油机不足2台的按2台计算。

二、油罐区消防器材配置油罐区配置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和4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三、营业室消防器材配置营业室配备有中控、管控电脑设备的,配置2至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四、发、配电房消防器材配置1. 发、配电房设置在一起(由同一扇门进出)的,配置2至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2. 发、配电房分开设置(分别由独立的两扇门进出)的,各配置2至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五、办公室消防器材配置1、办公室与营业室不同门进,是两个独立的房间,办公室内配备2至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或4kg干粉灭火器2只。

2、办公室与营业室是同门进,与营业室毗邻,办公室与营业室共有2至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放置在中控系统旁。

六、员工宿舍消防器材配置员工宿舍每层楼配置4kg干粉灭火器2只。

七、厨房消防器材配置1、厨房是单独的,与员工宿舍不同层楼,配置4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2、厨房与员工宿舍同一层楼,则厨房与该楼层宿舍共用2只4公斤干粉灭火器。

八、其它消防器材配置1. 一、二级加油站配置灭火毯5块,消防沙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配置灭火毯2块,消防沙2立方米。

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消防沙。

2. 一、二级加油站油罐区配置消防铁铲4至5把、消防沙桶4至5个,三级加油站油罐区配置消防铁铲3把、消防桶3只。

3. 有消火栓的加油站,每个消火栓配置水带1盘、消火栓扳手1个和水枪1支。

加油站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加油站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延长使用寿命,降低更换频率,提高器材的完好率,保证在突发情况下消防器材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保障加油站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消防器材”包括加油站内的消防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水带及水枪、消防铁铲、消防沙桶、消防应急灯、防爆手电筒和静电接地报警器等。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电网无功配置管理规定

电网无功配置管理规定

电网无功配置管理办法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基本条件,有效的电压控制和合理的无功补偿,是保证电压质量,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是降低电网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措施;为此,电力系统的电压,无功管理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电压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无功电力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1、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与设备类型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应考虑提高电力系统稳定性的作用;
2、要按照电网结构及负荷性质,合理选择各级电压网络变压器的分接开关的调压范围和调压方式;
3、35千伏变电所应根据需要配置无功补偿设备,其容量可按主变容量的10—30%,确定在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二次的功率因数不小于—1或电网供给的无功功率与有功功率比值不大于;
4、10KV配电线路上宜配置高压并联电容器,一般约为线路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5—10%;并且在线路最小负荷时不应向变电所倒送无功;如配置容量过大,则必须装设自动投切装置;
5、变电站、线路用户电容器的配置率要大于90%;
6、无功补偿设备可投运率以实际投运的电容器容量的实际投运小时计算,为简化计算;
电容器可投运率:
K=1-∑不可投容量停运时间/总安装容量×月日历小时数
因电容器故障、谐振、保护等原因电容器不能按要求运行的应限期在二个月内修复投运;电容器可投运率要达到100%;
7、各级电压的合格率,监测点的设置按部颁“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管理条例”执行,综合电压合格率按公式:综合电压合格率=+B+C+D/3。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3月14日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吉财国资〔2019〕290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9〕290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

东北财经大学王景升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2—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具体指:2006年财政部以35号和36号文件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1两种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一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存在一些问题;再次,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析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5-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6—2(一)国有资产的界定7—3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具体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8-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国有资源投入生产经营的部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森林资产河流、矿藏资产9-2(国有资本)10-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11—2(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12—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2。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13—13。

供电公司电力消防器材配置管理规定

供电公司电力消防器材配置管理规定

附件X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器材配置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力企业火灾预防与消防设施配置管理技术手册》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一、灭火器的配置与管理(一)灭火器的选择根据场所内可能着火的物质种类及其燃烧特性,电力企业及所属各单位的火灾基本属于B类及电气火灾和A类火灾。

扑救A类火灾宜选用清水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鳞酸氨盐干粉灭火器、1301或1211.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1301(慎用干粉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宜选用BC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鳞酸氨盐干粉灭火器、1301或1211。

(二)灭火器的配置1. 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建筑面积以及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等因素来计算确定.2。

公司一般情况按重点部位50平方米1具,一般部位80平方米1具配置。

灭火器每单元配置数量一般为2—5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放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也不得多于5具。

3。

灭火剂不相容的灭火器不得放置于同一灭火器的设置点。

4。

灭火器存放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应有防雨雪、防日晒、防碰撞、防潮湿、防腐蚀等保护措施。

5. 35千伏变电站消防设施配置详见附表。

(三)灭火器的设置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设置应稳固,铭牌必须朝外。

2. 手提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3。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四)灭火器的管理与维护1。

灭火器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有效的备用状态。

2。

按照灭火器的使用要求,做好灭火器的外观、内部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资产[2015]1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1.30【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30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27日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上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物仓,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

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四)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五)其他应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员工配置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员工配置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员工配置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保证笔记本电脑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有效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加强使用者与公司的信息传递,提高公司的业务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条件(一)有移动办公需要的员工,或经总经理特批的员工;(二)未配置台式电脑的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

三、笔记本电脑的配置标准及费用分摊方式(一)配置标准根据员工工作需求,结合笔记本电脑的配置性能对应的市场价格,确定笔记本电脑价款上限为6500元(含税、含延保费用),若因个人喜好购买笔记本电脑价款超过6500元,则高于电脑价款上限部分的金额由个人自行承担,如因工作特殊性造成价格超标的,须报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购买。

(二)分摊方式因需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协议共同承担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款。

公司承担笔记本电脑价款的65%,但最高不超过4225元(即≤6500*65%),个人承担笔记本电脑价款的35%及超过上限6500元的差额(如有)。

通过协议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自购买入账日起三年内所有权归公司,使用权归个人,超过三年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个人所有。

四、笔记本电脑的申购流程(一)申请原使用电脑达到报废条件或新进人员需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由使用人提交《请购单》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自笔记本电脑购买入账之日起三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员工只能申请协议购买笔记本电脑一次。

(二)采购员工选定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及型号,由采购部找固定供应商询价后择优购买,如个人购买价格低于采购部询价,可自行购买。

采购笔记本电脑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议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应该是标准配置,如需增加标准配置以外的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型号需优先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后期因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增添辅助设备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 报销员工购买笔记本电脑取得发票,并签订《笔记本电脑购置费用分摊协议》①,在费用报销系统填单报销,报销附件:请购单、发票、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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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配置管理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ZHWH-CM-01-2017
文件类别:技术管理
编制部门: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
版本号: A
文件密级:秘密
受控标识:受控
拟制/日期:黄妙然 2017年09月27日
审核/日期:刘晔 2017年10月15日
会签:
批准/日期:杨成 2017年11月1日
修订页
目录
第1章目的和范围 (1)
第2章角色和职责 (1)
第3章定义和术语 (2)
第4章配置库管理及规划 (2)
第5章配置管理流程图及活动说明 (2)
5.1 研发配置管理流程图及活动说明 (2)
第6章度量数据收集 (6)
第7章相关文件和记录 (6)
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配置管理管理办法
第1章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配置管理活动,确保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建立和维护项目产品的完整性、正确性、可追溯性和一致性,保证项目过程中配置管理相关工作满足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定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配置管理规范。

本文档适用于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项目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2章角色和职责
注1:“配置变更控制”参见《TDCS/CTC综合维护平台产品变更实施细则》,本文不再说明,配置项拟审批原则参见《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配置项清单》。

第3章定义和术语
(1)基线:BaseLine,就是经过正式评审和认可的工作产品,它是以后进一步开发的基础。

基线分为过程基线和交付基线。

(2)配置项:配置是指在项目生命周期各个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和各种版本的文档、程序及其数据的集合,该集合中的每一个元素称为该配置中的一个配置项。

配置项分为基线配置项和非基线配置项。

(3)基线配置项:一般组成产品元素的配置项均要定义成基线配置项,如产品需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件等均要定义成基线配置项,基线发布后所有的变更都要严格按照《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变更实施细则》执行。

(4)非基线配置项:一般非产品组成元素的配置项可以定义为非基线配置项,如项目计划、评审类等。

非本项目控制的工作产品,但为了共享和最新版本的获取,该类元素作为非基线配置项也纳入配置管理库,如外部文件、标准、参考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告、过程记录等。

第4章配置库管理及规划
配置库管理及规划如下:
1)研发项目(含工程项目的定制开发):按照产品线进行规划管理;
2)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两大块进行规划管理;
第5章配置管理流程图及活动说明
5.1 研发配置管理流程图及活动说明
5.1.1研发配置管理流程图
5.1.2研发配置管理活动描述
版本号:A 第5页,共6页
配置管理办法
第6章度量数据收集
度量数据收集包括:变更记录表、产品发布信息表(研发)、配置项状态清单(工程实施文件归档)、季度配置管理数据。

第7章相关文件和记录
(1)ZHDC/CX-D07-2017《公司产品变更实施细则》
(2)ZHDC/CX-C10-2017《公司产品验证与发布管理规范》
(3)ZHDC/CX-C06-2017《公司产品开发评审管理规范》
(4)ZHDC/CX-C09-2017《公司产品测试管理规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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