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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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市委办公室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执行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

二、党组织应如实报告党员以下事项:长期脱离工作
岗位情况;非正常死亡情况;涉及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参加社会组织或社团活动情况和上级组织部门、纪委要求
报告的事项。

三、党员干部应如实报告以下事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严重病情、伤情;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
国(境)外;经商办企业;重大工作失误、差错等事项。

四、重要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由人事科负责落实,人
事科对所掌握了解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办公室主要领导
汇报,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委办公室主
要领导同意后,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

五、重要事项报告分年度报告和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对不报告、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个人和党组织负责人根
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重大事项关系到自身形象和形象工程的形成,也对组织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加强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报告的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

2. 重大事项的背景:对报告事项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报告人和组织都能了解事态的发展和涉及的相关方面。

3. 重大事项的情况:详细陈述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过程等,要客观真实。

4. 重大事项的原因:分析导致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5. 重大事项的影响:展示该事项对组织、团队或个人的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方面,客观准确。

6. 个人的认识与教训:对个人在该事项中的作用、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总结出自己的认识和教训。

7. 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该事项的教训和认识,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

四、报告的流程1. 报告人编写报告:报告人根据个人重大事项的发生情况和相关要求,编写报告。

2. 部门审核:报告人将报告提交给所在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3. 上级审核:部门领导将报告提交给上级领导进行审核,上级领导对报告进行审查和指导。

4. 报告归档:经审核通过后,报告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使用。

五、注意事项1. 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夸大事实,不能隐瞒重要信息。

2. 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过期未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领导干部应密切配合和支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

4. 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违纪违法处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领导干部,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模板。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自职业生涯以来,深知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组织管理中的重要性,它不仅对干部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此,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人生阅历,结合领导干部的特点,特撰写本篇范文,希望能为制定完善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部分: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我单位现就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了研究制定,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领导干部在个人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中的关键节点信息,以实现对干部的精准管理和监督,并为干部的职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引导。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加强个人事项的报备与控制、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部分:报告内容个人基本信息报告: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

个人家庭信息报告: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子女情况等。

个人学历和技能报告:包括个人教育背景、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能等。

个人工作经历报告:包括个人的工作岗位、担任职务、工作职责、重要成就等。

个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个人固定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状况。

个人社会关系报告:包括个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商业企业等的关系。

个人家族背景报告:包括父母及兄弟姐妹情况、父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第三部分:报告流程领导干部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定期报告: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发送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2. 重大变动报告:对于个人重大变动,如婚姻、职务、工作单位等,领导干部应在变动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

3. 特殊情况报告:对于个人遭遇重大灾害、受到诬告、面临重大纠纷等特殊情况,领导干部应尽快上报,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报告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和管理,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并在必要时进行核查调查。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引言干部是党和政府重要的管理和决策层,担负着重要的行政职责和领导责任。

为了加强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意识,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个人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报告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组织纪律性:通过制度要求干部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党组织的纪律性和服从性。

这将有助于规范干部行为,加强组织的管理。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干部的动向和行为,避免出现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不正之风。

这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和瑕疵。

3. 加强廉政建设: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一环。

通过要求干部主动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腐败问题,加强廉政建设。

三、报告范围和内容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状况:干部应当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这有助于监督干部是否存在非法获取财富的问题。

2. 个人关系:干部应当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包括近亲属在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是否有与工作相关的利益纠葛等。

3. 社会活动:干部应当报告参与的社会活动,包括公益事业、社团组织、兼职等。

这有助于了解干部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

4. 家庭状况:干部应当报告家庭成员的状况,包括子女的教育、配偶的职业等。

这有助于了解干部的家庭背景和生活水平。

四、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的时间要求:干部应当在特定时段内,如每年或半年进行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2. 报告的方式:干部可以通过书面报告、口头报告或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个人生活、经济与财产、特定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增强其对个人生活和经济行为的监督,防范和惩治腐败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具体来说,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的情况,同时也需报告个人负债的情况;
2. 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领导干部收入的因素;
3. 与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经营的企业与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关系,如投资、借贷、购销等;
4. 个人社交关系:包括与其他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商业机构代表等的非正常社交关系;
5. 受纪律审查的情况:包括自己是否受到任何纪律审查和调查,以及是否有亲属受到类似的审查和调查。

在实施过程中,领导干部需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有问题或疑点的报告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领导干部也要做到主动报告、真实报告,对于未报告或虚报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能够帮助维护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高其履行职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领导干部 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领导干部 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一项重
要制度,旨在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以下是一个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文,供您参考: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党和人民的利益。

二、报告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三、报告内容
1. 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购买房产、车辆等;
2. 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结婚、生子、升学、乔迁等;
3. 公务活动,包括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
4. 涉及公款消费的事项,包括用餐、住宿、旅游等;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报告程序
1. 领导干部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
2.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领导干部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告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组)备案;
3. 上级党委(党组)应当对下级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责任追究
1. 领导干部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2. 领导干部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党委(党组)负责解释。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党员干部在个人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向党组织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学、旅游等情况;(三)本人及配偶、子女涉及商业活动的情况;(四)本人及配偶、子女涉及诉讼、被执行等情况;(五)本人认为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党员干部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报告程序第六条党员干部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在情况解决后补报。

第七条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当按照党组织的管理权限,逐级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党组织收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问责第九条党员干部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党组织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条党员干部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者报告不实、不全面的,党组织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党的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党内管理制度,对于加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体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做到自觉报告、如实报告、及时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

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增强干部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局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报告人员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子女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处罚查处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父母、子女、配偶从事个体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代办机构任职情况;
(六)参与操办本人的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的办理);
(七)收受礼金、礼品;
(八)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方式及要求:
(一)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三)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简要过程及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一个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受理领导要及时予以答复。

(六)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党组讨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个人财产情况:包括 房产、车辆、金融资 产、收入来源等。
本人因私出国(境) 和在国(境)外活动 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 女在国(境)外活动 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申报时间与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月15 日集中报告上一年 度的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职务 变动时,应在30日 内报告相关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及时 报告。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审批决定
上级领导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审批决 定,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批准或不 批准。
保密措施与原则
严格保密
所有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资料、信 息、过程等均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签订保密协议
参与审批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 保密责任和义务。
违规处罚
如发现泄露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内部监督
组织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 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领导干 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
行情况。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个人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
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的领导干部,应根据情 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 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或组织处理。
报告内容
包括本人婚姻、收养、继承、房产等事项的变动情况,以 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等人的有关情况等。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篇三:《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科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科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宿迁烟草系统科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强化对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烟草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一)市局(分公司)机关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二)各县(区)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二、报告内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房、卖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三)本人结婚、离婚的情况;(四)本人操办和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的情况;(五)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留学、定居、工作的情况;(八)在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的配偶、子女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情况;(九)配偶、子女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的情况;(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要求(一)对以上应当报告的事项,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买房以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宿迁烟草系统科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表),报告发生事项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报告受理(一)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的受理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二)市局(分公司)党组成员(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省局有关规定,报送省局人劳处,同时抄报省局纪检组。

(三)市局(分公司)机关科级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市局人劳处负责受理。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组织管理措施,旨在确保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促进领导干部个人品质提升和监督机制完善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其运行机制,以期提高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自律性和正当性。

二、重大事项的界定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重大事项是指对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任职升迁:包括领导干部的任职调整、升迁晋升等事项。

2.财产变动:包括领导干部的财产增减、资产处置等情况。

3.婚姻家庭:包括领导干部的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等情况。

4.失职失德:包括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违纪违法等情况。

三、报告的义务与原则1.报告义务:领导干部有责任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得隐瞒虚报、拖延报告。

2.报告原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需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在事项发生或者发现后第一时间向上级组织报告。

(2)真实报告:领导干部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报告材料,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含糊其辞。

(3)主动报告:领导干部应当为了确保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主动向上级组织报告自己的重大事项。

四、报告的程序和内容1.程序:(1)沟通与审核:领导干部首先需与直属上级进行沟通,明确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上级组织应当依据事项的重要性进行审核,并对报告进行及时的处理。

(2)报备与审批:上级组织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需要报备至更高一级组织,并及时进行审批。

(3)备案与追踪:上级组织应将报告情况进行备案,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监督。

2.内容:(1)事项背景:报告应当对事项的背景和发生的原因进行简要说明,以便上级组织了解情况。

(2)涉及方面:报告应明确涉及的方面,如任职调整、财产变动、婚姻家庭等。

(3)情况说明:报告应详细说明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经过等。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1、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车辆的情况;(2)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4)工资及其它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收受礼金、礼品等事宜;(5)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8)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9)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1)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

(2)报告的形式,一般应书面报送,按规定应该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在报本级党组织的同时,要上报县委组织部,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告上报本级党组织。

(4)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开形式可采取在党政班子会和全体人员大会以及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

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个人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统筹工作与生活关系,根据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进行报备。

(一)本人及直系近亲属举办婚礼;
(二)本人因私出国;
(三)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
(四)本人在外兼职、从事劳务活动;
(五)本人及直系近亲属患重病;
(六)本人直系近亲属离世;
(七)本人参加民主党派或其他社会团体;
(八)本人及直系近亲属考试升学;
(九)本人及直系近亲属长辈祝寿;
(十)本人及直系近亲属子女满月;
(十一)本人及直系近亲属庆祝生日;
(十二)本人及直系近亲属盖房乔迁;
(十三)其他需要向单位报备的情形。

第三条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备:
(一)馆班子成员中科级以上干部按照《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有关工作的通知》填写《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表》向****报备,同时提交一份交办公室备案;其他馆班子成员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交办公室备案;
(三)部室主任首先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各分管领导汇报,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部室成员首先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部室主任汇报,部室主任向各分管领导汇报后,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条个人因重大事项需要请假的,按照《***考勤制度》请销假相关细则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本表需上交馆办公室备案。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请求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严重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糊口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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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当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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