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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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

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

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有关名词解释。

1.“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2.“关联卡”是指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在本市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开立、用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本人Ⅰ类储蓄卡(建议使用本人工资卡或社保卡)。

3.“身份证明”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4.“婚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结(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法律证明。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6.离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职工的____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____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____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

(1)____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缴存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提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现乙方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 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2. 乙方因离休、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3. 乙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4. 乙方因出境定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5.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6. 乙方因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7.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首付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8. 乙方因其他法定理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2.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离休、退休时账户余额;3.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账户余额;4.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出境定居时账户余额;5.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还款金额;6.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当期支出金额;7.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首付的金额;8.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他法定理由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程序1. 乙方符合提取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3.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将乙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1.约定提取,办理完住房公积金首次柜台提取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员工,可办理约定提取,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将按照约定的提取周期自动划转至联名卡,员工可携联名卡到A TM机或建设银行柜台支取。

2.约定提取办理流程,须携带以下资料(1)(2)(3)项,到人力资源部打印以下资料(4)由本人签字后一并交与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代为办理约定提取后,将(1)(4)原件返回本人;(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首次柜台提取时建设银行提供);(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将正、反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3)购买新房有贷款,请携带借款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复印件;购买新房无贷款,请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请复印关键页:买售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签字盖章页),全款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无贷款,请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有贷款,请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4)《约定提取签约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柜台提取办理成功后到人力资源部打印),由本人签字;3.约定提取周期,2015年1月执行新政策,对各类提取情形的约定提取周期做了详细规定。

详见下表:4.约定提取各类划款日,(1)周期为1个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2)周期为3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3)周期为6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4)周期为12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5.约定提取限额和每次提取金额,约定提取限额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中员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柜台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每次约定提取划款金额为提取当日员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约定提取额不得超过员工的约定提取限额;6.未尽事宜请拨打公积金中心电话59059001-9,或者拨打建设银行朝阳支行电话51995325。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一)约定提取周期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一)申请材料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请根据本人情况准备相应的支取材料。

初次支取后,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般由人事部存档保管,员工如需使用可以和上述联系人联系。

1 购房首次支取 (1)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1)1.2以配偶或共有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2)2 再次支取 (3)3 约定提取 (4)3.1办理材料 (4)3.2办理流程 (4)3.3约定提取的终止 (4)4 变更支取记录单 (5)5 变更用于支取的银行账号 (5)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6)1购房首次支取如需要办理约定提取,请同时提供约定提取所需的材料。

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中都有您的名字且您的名字在第一位)1.1.1支取材料:1.1.1.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要提供)1.1.1.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1.1.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1.1.1.4银行卡复印件。

如办理约定提取则必须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做为提取账户。

(复印件号码要清晰可见,请参看本文档最后一页的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1.1.1.5填写好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见OA附件)重点提示所有材料请用A4纸复印或打印。

复印件要清晰。

贷款合同复印件必须包含贷款年限和金额。

1.1.2支取间隔时间: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以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只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内,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购买非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购房者、贷款已还清,或未做过贷款备案的情况,两次支取间隔需一年以上。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委托约定提取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委托约定提取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委托约定提取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方式提取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其借款银行、借款期限、借款余额、还款方式、月还款额等贷款信息。

二、甲方贷款剩余额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三、贷款每年偿还额元。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贷款存续期的每年月份,将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用于每年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个人银行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锡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
(印章)家庭直系亲属: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协议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协议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为自然人,持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一定金额的公积金,甲方因某种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相关机构提取公积金,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按照以下条款及条件提取甲方公积金。

一、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相关表格、递交申请材料、签署提取许可等事项。

2. 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签署所有相关文件。

二、委托期限1. 本委托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完毕。

2. 如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委托关系,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提取甲方住房公积金。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相关身份证明、公积金账户信息、委托书等文件,并保证不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程序代办甲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遇政策变动或需要额外材料,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2. 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费用(如有)。

3.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代办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若按照约定的方案收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委托成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

六、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违反其保密义务,泄露甲方的相关信息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协议生效本委托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完毕后终止。

甲方(委托人):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东莞市在 2024 年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本市或外地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费用发票等材料。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4、租赁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5、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等。

8、重大疾病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二、提取额度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总额。

4、租赁住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5、其他情况按照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三、提取频率1、购买自住住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提取。

但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

2、租赁住房每年提取一次。

3、其他情况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青住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3〕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领取公积金提取通知范文

领取公积金提取通知范文

领取公积金提取通知范文尊敬的公积金客户:您好!根据您的申请,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您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已成功受理,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现将提取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取金额与方式根据您的申请,您所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我行办理窗口进行提取。

提取方式包括现金提取、银行转账等,请您在办理过程中提前选择好您所需的提取方式。

二、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请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银行卡等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2. 身份验证:为确保提取安全,您在办理提取时需要进行身份验证,请您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身份。

3. 提取时间:请您在提取通知有效期内前往办理,逾期未办理将视为自动放弃提取事宜。

4. 问题咨询:如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咨询,可以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xxxx-xxxx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三、申请资格审核1. 公积金存缴时间:请您注意,提取公积金的资格依据您的公积金存缴时间,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能无法提取全部或部分金额。

2. 法定限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公积金提取金额可能会受到限制,具体限制标准根据您的提取原因而定,请您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四、保密与安全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您的个人信息和提取事宜进行保密处理。

请您在提取过程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被他人冒用。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您可以随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xxxx-xxxx与我们取得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此致XXX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1•【字号】深公积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提高无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

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房公管〔2018〕5号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房公管〔2018〕5号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房公管〔2018〕5号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4日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以及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缴纳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七)缴存地无房用于支付房租的;(八)农业户口职工、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在原单位封存或者进入中心托管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十)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十一)职工本人、配偶、无生活来源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二)夫妻双方失业且托管后,未重新就业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须支付学费的;(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细则,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四)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五)退休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韶公积金委〔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4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时间和额度第四章提交资料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自住住房的;(四)出境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六条缴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材料及监护人身份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7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7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7篇篇1甲方(提取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经与乙方协商,双方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遵循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提取条件甲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 租房支付房租;4. 离休、退休;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 出境定居;7. 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提取金额及方式1. 甲方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甲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一次性提取;(2)分期提取。

3.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的完整申请材料和符合规定的提取申请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应遵守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 甲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方式和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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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通知
各部门:
我司自2015年8月起已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开户并正常按月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

具体提取范围及业务办理流程见附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说明》。

公司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员工可于每月1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由办公室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说明
***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说明
一、约定提取人员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二、约定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外的所有金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约定提取时间
约定提取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的规定,自由选择提取周期(可选择按“一月、一季、半年或一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六、办理约定提取的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作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
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七、办理约定提取职工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首次办理提取的,需提交:
1、购房材料,基于所购房屋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要复印:合同封面、买售人(双方)、房屋用途、房屋详细地址、购房总金额、签字页)。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3)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5)购买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

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及复印件。

复印件需要:合同封面、借贷双方、贷款金额、签字页)。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5、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
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双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②主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记录单上的总房价款与购房合同上一致,可累计支取公积金限额一定要小于总房价款,记录单上要有管理中心盖章)如果主购房人从未建立过公积金,要求主购房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存档机构提供其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非首次办理提取,现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交:
1、盖章生效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本人签字,不得涂改)
八、其他要求:
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可以只提供复印件(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并需要保证复印件上的章及手写部分必须清晰)
注:《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可从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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