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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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摘要:住房公积金是为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等用途而设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为确保滨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合规、公正、透明,滨州市政府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范围《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居民及其他参保职工。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自住房或建造住房;(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3)支付租房租金;(4)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5)因特殊原因离职或退休;(6)其它法定情形。

2. 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比例可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及提取条件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发布。

三、提取方式1. 自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或部分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2. 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贷款偿还证明文件,包括还款计划、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3. 支付租金提取:职工因租房需要支付租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时需提供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明文件。

四、提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1. 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定提取金额和提取比例。

3. 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中心进行终审和审批。

滨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滨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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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提取条件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产权的⾃住住房的;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滨州住房公积⾦如何提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积⾦提取条件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产权的⾃住住房的;(⼆)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五)偿还商业银⾏⾃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七)职⼯本⼈、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病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的;(⼋)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本市户⼝⼈员、农村进城务⼯⼈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职⼯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产权的⾃住住房的,⼀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本⼈及配偶的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但职⼯不得凭同⼀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

职⼯偿还商业银⾏⾃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本⼈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

同⼀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次住房公积⾦。

公积⾦提取程序在⼀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的住房公积⾦账户最多允许提取⼀次住房公积⾦。

提取⼀次后符合销户⽀取的,可以办理销户⽀取。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条件的职⼯,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业务经办⼈办理⽀取⼿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封存⼿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条件的职⼯可由职⼯本⼈持职⼯⾝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公积⾦。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滨政发[2007]66号【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7【实施日期】200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7〕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2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主体。

监督管理对象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要时可延伸核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除与同级住房公积金其它监督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外,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决算;(三)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及所形成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上缴财政的情况;(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政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检查;(五)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情况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六)监督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违纪行为的举报;(八)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九)监督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情况;(十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进行审核,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制度;(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五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⑴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在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⑵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凭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同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公积金支取;职工团购住房的,参照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办理支取;⑶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后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五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金存折;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和相应医疗费用支付证明;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的复印件;如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方可办理;如该项遗产继承有异议,还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应提供失业证;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第十条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或结清住房贷款一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还款记录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还款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结清证明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一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职工本人可提取医疗费用支付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十三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第十四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第十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领取存折;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第六章监督第十六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者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市政府领导,向管委会负责,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市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各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贷款任务;(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三)对个人贷款进行初审,并进行贷后管理;(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五)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咨询;(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依法实行缴纳,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滨州异地公积金提取流程

滨州异地公积金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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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视实施。

包括拟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审批机关)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的审批、管理工作,催促检查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以下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个人公积金提取指示:住房个人公积金提取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支取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劳动局、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

二、购房支取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改部门下达的购房缴款通知及其明细、差额款银行进帐单或缴款单原件、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2.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山东省建设厅发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东营市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3.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办理支取手续。

三、调离支取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户口迁出或调出所在的市、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四、死亡支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五、失业支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办理。

六、还贷支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正常还贷期间,可凭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凭证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七、建房支取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办理支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滨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滨政发〔200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3项基本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建立国家、集体、个人3者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和住房融资的优惠政策渠道,保证职工住房消费的资金积累,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的一项制度。

我市自1995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0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2亿元,提取、使用2.5亿元,发放购房贷款1.2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十多年来,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历史性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其作用也未得到充分发挥。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乡(镇、办)及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的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滨政发[2008]3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滨政发[2008]3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滨政发〔200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就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二、实施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三、工作内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当地批准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

滨州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滨州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滨州公积⾦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滨州市职⼯在办理公积⾦提取业务的时候,需要按照提取流程来提⾼办事的效率。

那么,滨州公积⾦提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呢?职⼯需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批-转⼊个⼈银⾏账户”的流程来办理。

1、申请申请⼈具备⽀取条件后,填
妥“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滨州公积⾦提取流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滨州市职⼯在办理公积⾦提取业务的时候,需要按照提取流程来提⾼办事的效率。

那么,滨州公积⾦提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呢?职⼯需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批-转⼊个⼈银⾏账户”的流程来办理。

1、申请
申请⼈具备⽀取条件后,填妥“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式⼆份,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受理
申请⼈携带以下材料⼀并送业务受理⼤厅初审,初审合格后⽅可受理:
(1)、填妥的“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
(2)、符合⽀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份复印件
(3)、与个⼈公积⾦开户⾏⼀致的本⼈名下的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份(见备注)。

3、审批
会计核算科对已受理的⽀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主任审批,审批后转受托银⾏。

4、转⼊个⼈银⾏账户
材料受理当⽇起第三个⼯作⽇的下午受托银⾏将公积⾦转⼊申请⼈提供的银⾏账户中。

店铺提⽰:滨州公积⾦提取流程主要可以分为四步骤,⾸先是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然后是将材料送⾄管理中⼼进⾏初审,第三步是管理中⼼主任再次审批,审批完成后将公积⾦转⼊银⾏账户。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公积金归集受理地点:各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各县区服务大厅办公电话及地址办公电话地址市直机关滨州市黄河十二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管理部经济开发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号中海大厦南侧政务服务中心区北海新区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以北泰康路南首西侧邹平滨州市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室博兴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惠民滨州市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乐安三路号)阳信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六路财政局楼室沾化滨州市沾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无棣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二楼西大厅一、单位开户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办理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单位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由中心工作人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并留存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一条“缴存服务”中第(一)条“缴存登记”、《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滨政发〔〕号)二、单位职工开户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办理要件:、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财政不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三份,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四份);单位开户与单位职工开户须同时办理办理流程:、办理人员携带要件资料到综合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进行要件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办人携带的公积金款项和审核后要件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滨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滨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滨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滨州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居民的社保福利待遇备受关注。

为了让市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五险一金政策,我们提供了以下滨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办理相关手续。

一、五险(社会保险)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确保退休时的基本生活费用,雇员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

在滨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时缴纳,并妥善保存相关缴费记录,以备将来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使用。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解决社会成员因病或意外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雇员和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

滨州市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2%和单位缴费10%组成。

参保人员在需要医疗保险待遇时,应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帮助失业人员暂时解决生活困难,促进再就业的社会保险。

在滨州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雇员和用人单位各自缴纳1%。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应及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提供失业登记和相关材料。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受伤或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障措施。

在滨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需要向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报销手续,提供相关证明和医疗费用。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保障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

在滨州市,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费用,个人不需要额外缴纳。

如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出生证明,向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二、一金(住房公积金)滨州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帮助职工在购房、租房以及贷款时提供资金支持。

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1. 公积金账户参缴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比如城镇职工参缴12个月或累计参缴60个月,农民工参缴36个月或累计参缴72个月;
2. 出现特殊生活困难,如经营困难、起诉及追缴法律程序,家庭经济困难等;
3. 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具体可查看各类别情况;
4. 办理婚育手续,例如婚嫁、生育、买房兴建、抗震救灾等;
5. 养老,完成一定年龄或参缴公积金期满时可以办理提取;
6. 其它,由居住地公积金中心综合考虑情况决定。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1)准备提取所需材料:
1. 个人本人身份证;
2. 公积金账户变更表;
3. 生活困难证明、婚姻证明或者购房手续等材料;
4. 申请表,准备全面,填写清楚真实有效。

(2)递交申请材料:
持申请所需材料在规定工作时间登记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所属网点,如果地域较大,可就近递交。

(3)审核
报送资料后,中心会经过核对确认,出具正式文件,个人可以自行去
网上自助打印提取审核表,填写交回审核,一般审核时间1-2个月到账,当然也可在规定工作时间去网点办理。

(4)提取
审核通过后,当天即可提取,具体到提取营业厅后提出提取申请,提
取成功后在2-4个工作日内到账,提取狀況可以在提取申請頁面,查看提取结果。

山东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山东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东滨州住房公积⾦提取条件
我们知道就是对于住房公积⾦很多时候是有很多好处的,在单位上班的时候缴纳公积⾦公司会承担⼀部分,但是如果要提取公积⾦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东滨州住房公积⾦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含⼆⼿房)提取
2、建造、翻建、⼤修⾃住房提取
3、⽀付房租(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4、⽀付房租(租赁普通住宅)提取
5、⽆房提取
6、退休提取
7、出境定居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9、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0、缴存职⼯死亡提取
⼆、住房公积⾦提取的⼀些注意事项
1、不得通过离职⽅式提取。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离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封存和转移。

2、租房提取。

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起12个⽉内申报,超过12个⽉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然年)的1⽉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3、⽆房提取。

申报提取当年度额度(当年7⽉1⽇⾄次年6⽉30⽇为⼀个提取年度),不往前追溯。

4、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的审核。

在外市购建住房等申报提取的,办理时限调整为7个⼯作⽇。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公积⾦提取的话在⾃⼰没有房⼦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取的,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管理与人事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住房,对于从事拥有住房的人来说,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近进行了一些调整,本文将从管理和人事方面分析这些调整。

一、管理方面1. 新增房屋维修提取项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增了房屋维修提取项目,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际意义。

因为房屋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无论是结构、室内装修还是日常维护,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耗和磨损,甚至出现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维修提取项目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更新,有效保障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2. 限制提取日期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限制,避免公积金资金的滥用。

房屋公积金提取可以在制定的楼盘入住日期开始后进行,提取日期必须在满二年之后,否则不允许提取。

3. 强化审批程序和风控措施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了审批程序和风控措施,增加了灵活性和准确性。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认真核对申请人和房屋产权人提供的资料,并进行相关的风控评估,确保提取资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人事方面1. 增加员工数量为了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应任务,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员工数量,以确保人力资源的充足性。

而且,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继续培训和调整员工的工作定位,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 加强人才引进随着各个行业的竞争加剧,公积金管理需要更加具备专业性和创新性。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强调了人才引进,建立了相关的人才评选和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

综上所述,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增加了房屋维修提取项目、限制提取日期和强化审批程序和风控措施。

在人事方面,增加了员工数量和加强人才引进,以更好地服务于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让住房公积金更加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要,实现更加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主体: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主体:缴存职工共同实施部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提供方式:直接提供受理地点: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12329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否是否可以网上预约:否网址:http://gjj.bi .c n/办理条件: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购买二手房)(二)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四)购买拍卖产权房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五、职工退休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本市和非本市职工)(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七、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八、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九、职工租赁住房十、职工支付物业费十^一、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十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办理要件:备注:1、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打入单位账户,其他提取方式不得打入单位账户3、以上要件材料为数据共享前要求提供的,若数据共享后,要件材料会及时更新4、提供的复印件规格均为A4纸,其中房产证/不动产证按85%勺比例缩印。

办理流程:1、职工本人及配偶携带要件材料到窗口受理2、中心内部流转(初审、复审)3、审核完成,资金到账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doc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doc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主体: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主体:缴存职工共同实施部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提供方式:直接提供受理地点: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 12329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否是否可以网上预约:否网址: /办理条件:一、住房类提取(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购买二手房)2、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4、购买拍卖产权房(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职工租赁住房二、其他类提取(七)职工退休(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本市和非本市职工)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十)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十一)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办理要件:共同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2、提取人银行卡(建、中、工、农、交任何一家银行均可,提取人若能准确确认卡号,可不提供)备注:1、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打入单位账户,其他提取方式不得打入单位账户3、有疑问的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录入2、即时审批3、资金到账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截图、rtu7]rt6【】pl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前言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则是申请提取过程中的重要文件。

二、申请表的重要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是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正式书面文件。

它承载着职工的个人信息、提取原因、提取金额等关键内容,是管理中心审核和批准提取申请的重要依据。

一份填写准确、完整、清晰的申请表能够加快审核流程,提高提取效率,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相反,如果申请表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或存在错误,可能会导致审核延误,甚至申请被驳回。

三、申请表的基本信息(一)个人信息1、姓名:_____2、身份证号码:_____3、联系电话:_____4、工作单位:_____5、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_____6、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_____(二)婚姻状况1、已婚配偶姓名:_____配偶身份证号码:_____配偶工作单位:_____2、未婚填写“未婚”(三)提取原因1、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施工合同等。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5、租赁自住住房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6、离休、退休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公证文件。

(四)提取金额明确填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五)收款账户信息1、开户银行:_____2、银行账号:_____四、填写申请表的注意事项(一)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在填写申请表之前,务必仔细阅读表上的填写说明,了解每一项内容的要求和格式。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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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之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壹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壹套房产的关联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同壹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壹)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⑴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和开发商签订的已于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⑵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凭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发票或统壹收款收据,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同壹套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公积金支取。

职工团购住房的,参照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办理支取。

⑶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后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翻建仍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于户口所于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制度》)、房屋产权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施工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仍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县级之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之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五)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仍款凭证(银行仍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职工结清商业银
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

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仍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金存折。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时,须提供市级之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和相应医疗费用支付证明;职工和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的复印件。

如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方可办理。

如该项遗产继承有异议,仍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应提供失
业证。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壹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于偿仍购房贷款期间或结清住房贷款壹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仍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仍款记录所载明的最近壹次仍款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结清证明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壹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职工本人可提取医疗费用支付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于壹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壹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能够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四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壹式三份和关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且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关联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十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
金专柜领取存折。

单位统壹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六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者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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