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合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合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合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
⾃房屋限购以来,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波接着⼀波,购房者摸不清⽅向,开发商也是“受宠若惊”。

对于如此多的变化,需要⼀个适应的阶段。

众所周知,公积⾦贷款⼀直是购房者的⼀根鸡肋,利率低,但是使⽤起来诸多受限,并⾮易事。

那么,合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肥住房公积⾦如何提取
合肥提取住房公积⾦的流程需要遵循《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职⼯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办理⽀付⼿续。

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

住房公积⾦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管理中⼼承担。

综上,⼤家对公积⾦的提取流程有了⼀定的了解,公积⾦⽤于购买房屋可以享受很⼤的贷款优惠。

在现今房价⾼速上涨的时代,利⽤公积⾦贷款买房可以给我们带来很⼤的好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咨询,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全)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全)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依据以下规定确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本市规定的租赁住房提取标准执行;(四)其他情形提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安徽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安徽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提取出来

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提取出来

住房公积金余额如何提取出来现在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要求来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也是分为很多种的。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相关情况,来提取公积金的。

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啊,所以提取的方法也是各不相同的。

合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合肥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或携带身世分量证和其他资料至中心业务网点提出申请:1、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通过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仅柜面办理需要);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盖公章、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提取材料申请受理。

二、合肥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1、增值税发票、交易费;2、首付资金托管协议、托管凭证或借款合同;3、房屋权属证明。

三、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来?一、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来1、公积金取出来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世分量证及其复印件,而且,需要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注意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以保证有效性。

2、公积金取出来要拿着上边所提到的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经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之后,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并且合法的。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合肥是中国现代化城市的典范,其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其中,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则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以帮助合肥居民应对经济问题并获得更高的生活水平。

但是,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肥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首先,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居民必须是合肥的户籍居民,并且必须在合肥缴纳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每月缴纳公积金不低于最低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低收入:每月应缴纳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20%。

2)中等收入:每月应缴纳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30%。

3)高收入:每月应缴纳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40%。

其次,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取公积金的居民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高于59周岁,用公积金抵押购买住房的提取者年龄限制为18至45周岁,用公积金为子女上学提取的,其母亲或父亲的年龄不得超过59周岁。

此外,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求提取公积金的居民必须提供有效的公积金账户办理记录证明、身份证及原完整的公积金存款证明等资料,并针对提取的具体情况,审核提取人的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核是否达到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此外,提取公积金的居民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支付能力。

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时,在公积金账户中应保留相当数额的存款,保证提取之后公积金账户中仍有足够的余额。

此外,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求公积金提取人提供有效的收入和支出证明,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及其用途等进行审核和评估。

综上所述,要提取合肥公积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居民身份要求、缴纳公积金月缴存额要求、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年龄要求以及收入支出证明等。

在申请提取公积金前,合肥居民应注意了解完整的提取条件和要求,以便符合提取要求并获得提取公积金的资格。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全)【最新资料】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全)【最新资料】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2014.7.2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合肥住房公积金商贷提取流程

合肥住房公积金商贷提取流程

合肥住房公积金商贷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合肥住房公积金商贷提取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借款人已婚)- 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商贷还款账户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单- 住房公积金卡或提取资金银行卡-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或契税票原件及复印件2. 登录合肥住房公积金网站登录合肥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了解提取政策及流程。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0-05-27 08:14 来源:安徽借贷网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合肥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公积金提取流程合肥市的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程序提取公积金的操作流程。

公积金提取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职工可以提取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用于特定的目的,比如购房、装修、还房贷、大病医疗等。

以下是合肥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流程。

首先,职工需要了解自己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般来说,合肥市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房提取、大病医疗提取、租房提取、还房贷提取等。

不同的提取条件对应着不同的提取流程和所需材料,职工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提取方式。

其次,职工需要准备相关的提取材料。

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所需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

以购房提取为例,职工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户信息等。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职工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免影响后续的提取流程。

接下来,职工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提取申请方式。

对于一些简单的提取条件,职工可以选择线上申请,通过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手机App进行申请。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提取条件,职工可能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在申请提取时,职工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填写申请表格时,职工需要认真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提取条件,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同时,职工还需要将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和审核。

最后,职工需要等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

一般来说,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周期较短,职工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手机App 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如果提取申请顺利通过,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提取金额;如果提取申请未通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综上所述,合肥市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了提取条件的了解、提取材料的准备、申请方式的选择、申请表格的填写和审批结果的等待。

职工在进行公积金提取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以确保提取顺利进行。

同时,职工还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渠道获取更多的提取信息和帮助,以便顺利完成提取手续。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1、缴存在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缴存工资本年度证明等有效文件,根据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按要求填写《融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缴纳提取公积金手续费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把一份有照片的申请书提交给各分管坐班人员。

3、各分管坐班人员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复印件,完成审核后,将确认申请书和支付书交给申请人。

4、职工将银行卡号码填入支付书,并将支付书一份交融合肥住房公积金中心分管坐班人员,经查证有效后,分管坐班人员将该支付书按照要求编号,审批后,将提取公积金数额支付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职工提取公积金提交申请后,提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收回提取金额的,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续贷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发放三个月的续贷审批金额。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0-05-27 08:14 来源:安徽借贷网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上调放宽最高可贷75万省直公积金新政发布

上调放宽最高可贷75万省直公积金新政发布

上调放宽最高可贷75万省直公积金新政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认真贯彻落实“租购并举”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重点通过租房解决好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现结合工作实际,拟调整省直租房提取政策,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上调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

具体为:单身职工由每月1000元上调至1200元,每年度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2400元,每年度不超过28800元。

二、放宽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每年度办理租房提取次数由一次提取调整为多次提取,每个月不超过一次。

每次提取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提取限额。

三、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执行。

2023年4月22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上下滑动查看)一、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为认真贯彻落实“租购并举”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重点通过租房解决好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依据和意义?答:为深入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将对重点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租房需求起到积极作用。

三、本次出台的有哪些惠民政策?答:一是上调了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

具体为:单身职工由每月1000元上调至1200元,每年度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2400元,每年度不超过28800元。

二是放宽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每年度办理租房提取次数由一次提取调整为多次提取,每个月不超过一次。

每次提取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提取限额。

四、本次出台的有哪些惠民政策?答: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当年可提取不超过12次,每次提取及当年度累计提取不超过年度提取限额。

例1:小明单身,于2023年1月租房提取了12000元,现申请再次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可提取2400元。

合肥公积金取出流程(3篇)

合肥公积金取出流程(3篇)

第1篇一、前言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提供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取出流程也日益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肥公积金取出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二、合肥公积金取出条件1.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 还款提取: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 无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 职工退休提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5. 职工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6.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职工出国(境)定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三、合肥公积金取出流程1. 准备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5)提取申请表。

2. 办理手续(1)前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银行网点。

(2)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提取条件。

(4)审核通过后,签订提取协议。

3. 领取资金(1)审核通过后,选择提取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

(2)银行转账: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将提取金额转入指定账户。

(3)现金领取:凭身份证和提取协议,到银行网点领取现金。

四、注意事项1. 提取额度:职工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2. 提取频率:职工每年最多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 提取时限: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30日内提出提取申请。

4. 提取资金用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

5. 提取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总结合肥公积金取出流程相对简单,但需注意相关条件和注意事项。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

正文:
----------------------------------------------------------------------------------------------------------------------------------------------------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和《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批复》(合公积金委〔2006〕01)号文件规定,现就合肥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我市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0163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规定在7、8两月份及时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对只涉及到基数调整的单位,请直接携带调整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在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缴存的单位直接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结束——。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引言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为了改善员工福利、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

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职工和用人单位参加是义务,并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管理合肥市的公积金制度,制定了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缴费对象和比例根据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所有在合肥市就业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公积金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和非户籍人员。

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各缴纳5%,共计10%。

缴费基数参照职工个人工资的月平均收入,但不得超过合肥市的月平均工资。

二、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使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使用公积金来购买自己的首套住房,但需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2. 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职工可以在子女入学、大病医疗等情况下申请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养老保险:职工在退休时可以将公积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三、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职工本人提取:职工可以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填写提取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职工的配偶提取:如果职工无法到场进行公积金提取手续,可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手续,需提供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

3. 租房提取:对于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在提取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公积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合肥市设立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审核各个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并监督职工的提取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违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调查。

五、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合肥市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职工来说,公积金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2022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要符合哪些要求

2022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要符合哪些要求

2022合肥住房公积⾦提取要符合哪些要求
合肥住房公积⾦可部分提取要符合哪些要求?下⾯店铺⼩编为您介绍!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已付费⽤,提取⾦额取⾄百元(提取额度)。

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住房公积⾦提取要符合哪些要求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已付费⽤,提取⾦额取⾄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及房屋产权共有⼈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均⽉收⼊低于当年本地职⼯最低⼯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取⾄百元。

4.职⼯本⼈及⽗母、配偶、⼦⼥患九⼤重⼤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应负担的治疗费⽤。

5.本市⽆住房租赁⾃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可提额度为15000元。

职⼯本⼈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付住房租赁租⾦的总额,提取⾦额⾄百元。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0-05-27 08:14 来源: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提取额度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对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公积金的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因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还贷协议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三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合肥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凭证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第十五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或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发票或收据;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七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八偿还住房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提供下述材料: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第十六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程序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审批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第十八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同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罚则第二十二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提取审核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提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积200337号等相关提取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10-05-27 08:14 来源: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提取额度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对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公积金的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因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合肥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提取凭证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或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发票(或收据)。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八)偿还住房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提供下述材料: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程序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审批表》。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同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

罚则第二十二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

负责提取审核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提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积2003[37]号)等相关提取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