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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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管理规定(3篇)

合肥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住房管理,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征收补偿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维护住房市场稳定;(四)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住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交通、环保、公共设施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优先发展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高档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住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二条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三条住房销售应当公开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销售时,购房人有权要求查阅有关住房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资料。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为合肥市的职工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险待遇。

下面是合肥市五险的办事指南。

1. 养老保险合肥市养老保险是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一定的养老金,享受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

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个人社会保险账户信息2. 医疗保险合肥市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了医疗费用报销的机制,确保了职工在就医时的经济支持。

办理医疗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保险登记证- 入职体检报告3. 失业保险合肥市失业保险为职工提供了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救助,帮助他们度过就业困难时期。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失业登记证- 相关劳动合同或解聘证明4. 工伤保险合肥市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了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医疗救治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办理工伤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费用发票- 劳动合同或工伤事故认定证明5. 生育保险合肥市生育保险为育龄妇女提供了一系列的生育津贴和医疗救助,帮助他们顺利度过生育期。

办理生育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结婚证- 生育登记证明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合肥市职工的重要福利,为员工的住房购买、装修、退房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以下是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1. 公积金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前往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户口本- 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工资流水或社保缴纳证明2. 公积金缴存合肥市职工每月需要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个人公积金,用人单位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公积金。

具体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可咨询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公积金提取在购房、装修、还贷、退房等特殊情况下,合肥市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

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合肥人必知的100个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合肥人必知的100个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合肥人必知的100个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陈淮成目录一、住房公积金概况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介绍 (1)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以及对职工的保障等 (3)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 (7)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效、次数等 (15)五、住房公积金卡的用途及办理方式等 (20)一、住房公积金概况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介绍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性。

2、合肥市是哪一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答:是1993年5月。

3、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什么?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什么?答:主要是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5、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6、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2年12月17日成立,是直属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等职能。

7、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分支机构?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下辖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三个管理部。

8、市区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金融业务的承办银行有哪几家?答:目前有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一文读懂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文读懂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

⼀⽂读懂合肥公积⾦贷款政策⼀、贷款篇1、公积⾦贷款额度(1)最⾼额度:个⼈45万,夫妻两⼈55万。

(2)2020年9⽉1⽇发布的合肥市住房公积⾦资⾦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根据个贷率来设定预警等级。

(个贷率=个⼈贷款余额/缴存余额)个贷率:70%-85%,额度上限系数为1,最⾼贷款额度是45万。

个贷率:85%-95%,额度上限系数为0.9,最⾼贷款额度是40.5万。

个贷率:95%以上,额度上限系数为0.8,最⾼贷款额度是36万。

个贷率:60%-70%,额度上限系数为1.1,最⾼贷款额度是49.5万。

个贷率:60%以下,额度上限系数为1.2,最⾼贷款额度是54万。

合肥公积⾦的个贷率已经连续5年超过100%,截⽌2020年6⽉,个贷率超过105%。

所以有可能贷款额度上限会下调,具体等通知。

(3)贷款额度确认标准新增计算⽅式:贷款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连续缴存1年以内(含1年),倍数=10连续缴存1-2年(含2年),倍数=15连续缴存2年以上,倍数=20余额不⾜1万元,按照1万元计算。

2、公积⾦贷款条件在合肥连续缴存6个⽉以上即可。

3、公积⾦贷款年限(1)可贷最长年限=30年。

(2)可贷年限=30-房龄(竣⼯⽇期)(3)可贷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60/⼥55)-实际年龄+5三个⽅⾯取最⼩值。

按照最新政策,新房是可以贷款30年的,⽽⼆⼿房因为房龄,贷不了30年。

(4)市直公积⾦贷款,房龄不能超过20年(2000年);省直公积⾦贷款,房龄不能超过30年(1990年)4、公积⾦贷款利率(1)⾸次贷款,基准利率(3.25%)(2)⼆次贷款,利率3.575%。

5、公积⾦认房认贷(1)认房:家庭名下在合肥市区的房产套数,两套及以上,不能申请贷款。

(2)认贷:家庭名下在全国范围内公积⾦贷款次数达到2次,不能申请贷款。

6、公积⾦贷款次数合肥⽬前已经暂停商业贷款转公积⾦贷款业务。

2、省直和市直公积⾦贷款夫妻⼀⽅为省直,⼀⽅为市直,是可以合起来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从条例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缴存方面,条例规定了使用人和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使得他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其次,关于提取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可以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面临住房困难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

最后,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这一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然而,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提取条件设置过严、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其次,一些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导致未能及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报房价、房租等行为,导致公积金使用不当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方案。

首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此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他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权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依据以下规定确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本市规定的租赁住房提取标准执行;(四)其他情形提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安徽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安徽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2、1寸免冠彩照1张、2寸免冠彩照1张、3、首先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注: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操作,待回执单核对后提交即完成。

调入/续保: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2、1寸免冠彩照1张、2寸免冠彩照1张3、首先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4、养老保险在本市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险卡号。

5、养老保险跨省或市转移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注: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直接提交即完成。

停缴1、当地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内可以办理五险的补缴,超过三个月按上年度安徽省社平工资基数征收,并且加征补缴利息。

所需资料: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财务工资凭证原件需报送交验。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劳动备案材料。

2、联系复印件。

停缴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先劳动备案通过后,携带资料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操作。

所需资料:劳动合同。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资料按当地存档机构的清单为主。

办理流程1、需提前一个月与参保企业办理解除手续,再以个人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

2、到法定退休年令时,提前一个月去本人存档机构提交联系,存档机构提供一份办理退休时需本人准备的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按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及进行后续办理。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门诊: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住院:1、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合政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购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关于安徽合肥公积金缴存的新政

关于安徽合肥公积金缴存的新政

关于安徽合肥公积金缴存的新政
合肥公积金缴存新政:企业公积金缴存或写入劳动合同,公积金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重要保障,将有可能被写入劳动合同。

记者昨天了解到,《关于推进我市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在公积金制度推广的过程中,
合肥将进一步借助外力。

意见中指出,公积金中心将研讨住房公积金写入地方劳动合
同的可行性,为增强对劳动用工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约束性,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向市政府提出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写入劳动合同
的报告,争取人社部门的配合,以有效形成非公企业扩面工作的一种长效机制。

在夯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合肥将在办理开户、变更、企业
上市或增资扩股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证明、开发商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等业务审核时,要与单位员工建立的社保关系人数进行挂
钩。

审核过程中,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保人员不符时,要求单位及时
纠正,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确保所有员工应建尽建,
应缴尽缴。

其次,要求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逐步扩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度单位(人数)在其人事代理业务中的占比。

并且按照信访制度,做好来信来访的沟通、调查、答复和解决的工作。

[关于安徽合肥公积金缴存的新政]。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同意(秘函[2002]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并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二、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一、引言合肥公积金贷款是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旨在帮助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减轻经济压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认定标准,包括购房类型及条件、房产评估、最高贷款额度与期限、还款方式与利率、申请流程与材料准备、辅助措施与优惠政策、法规遵循和纠纷处理方式以及案例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使读者对合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认定标准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购房类型及条件在合肥市范围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类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

购房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 职工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存住房公积金;2.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3. 职工家庭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4. 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 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三、评估价值与方式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一般采用市场价格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市场价格法是以房屋所在地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成本法是以房屋的重新构建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最高贷款额度与期限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但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最高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2. 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还款方式与利率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相应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具体还款方式和利率标准可在签订合同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六、申请流程与材料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3.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4. 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5. 发放贷款到指定账户。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且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3. 已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4.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5.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3. 购房合同或协议;4. 收入证明;5. 信用报告;6.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职工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应在职工购房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九条职工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职工逾期未还款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职工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如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地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小我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2房,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XXX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XXX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XXX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XXX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4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敷陈。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引言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为了改善员工福利、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

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职工和用人单位参加是义务,并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管理合肥市的公积金制度,制定了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缴费对象和比例根据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所有在合肥市就业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公积金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和非户籍人员。

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各缴纳5%,共计10%。

缴费基数参照职工个人工资的月平均收入,但不得超过合肥市的月平均工资。

二、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使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使用公积金来购买自己的首套住房,但需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2. 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职工可以在子女入学、大病医疗等情况下申请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养老保险:职工在退休时可以将公积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三、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职工本人提取:职工可以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填写提取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职工的配偶提取:如果职工无法到场进行公积金提取手续,可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手续,需提供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

3. 租房提取:对于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在提取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公积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合肥市设立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审核各个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并监督职工的提取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违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调查。

五、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合肥市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职工来说,公积金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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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合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十五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黄山卡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证》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医保卡、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八)偿还市本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偿还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还贷证明;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提供下述材料: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簿;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申请表》。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

负责提取审核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提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关于限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人范围的通告发布时间:2014-05-1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对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办理。

二、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委托法定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例如: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委托用人单位代办提取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本人办理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对不符合上述二项条件的提取代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代办业务的,中心将不予受理。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时,可以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承租人及配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承租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家庭自住;(二)在承租住房内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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