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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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

正文:

----------------------------------------------------------------------------------------------------------------------------------------------------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合府法〔2014〕2号)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而对于想要购买房屋的人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手段,不仅能够提供低利率的贷款,还能够提高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占比。本文将介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保障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并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级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一、贷款对象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个人和单位。个人贷款的对象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内交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单位贷款的对象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购买二手住房

2. 购买商品房

3. 购买自建房

4. 购买安置房

5. 购买苏区房

三、贷款额度

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也不同。购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学历、工龄、家庭人口等条件综合评定的贷款额度之和。租房贷款、装修贷款等其他类型的贷款额度也各有差异。

四、还款方式

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指每月按贷款总额、贷款期限按

照一定的利息所计算出的月还款额本金和利息均为固定金额。

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指每月按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按

照一定的利息所计算出的每月还款金额仅包含本金,利息会逐渐降低。

3. 先息后本还款:指在贷款期间,每月只支付利息,到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27 08:14 来源:安徽借贷网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合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对公积金提取额度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提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合肥人必知的100个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合肥人必知的100个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合肥人必知的100个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陈淮成

目录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介绍 (1)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以及对职工的保障等 (3)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 (7)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效、次数等 (15)

五、住房公积金卡的用途及办理方式等 (20)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介绍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性。

2、合肥市是哪一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答:是1993年5月。

3、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答:主要是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5、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6、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2年12月17日成立,是直

属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等职能。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档模板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合肥市住房问题越来越严重,为缓解住房紧张状况,促进人民住房保障,提高民生福利,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本文档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机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个人权利与义务

1、缴存义务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

(3)在合肥城区范围内(包含包河、肥东、肥西及新站、高新、经开等功能区)有用工资金协议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在合肥城区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包含律师、会计师、工

程师、医师等)。

2、缴存金额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为企

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

3、提取要求

(1)职工本人提取:需提供本人明文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的原因等。

(2)因房产购置提取:需提供个人或亲属名下房屋产权证明及

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

(3)因其他原因提取:需提供相关证明或协议、出具单位(或

居委会)证明等材料。

四、单位权利与义务

1、建立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为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在每月工资

支付之日次日将职工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合肥公积金自动划转的流程

合肥公积金自动划转的流程

合肥公积金自动划转流程

一、了解公积金自动划转政策

1.公积金的定义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2)适用范围和政策依据

2.自动划转的意义

(1)无需手动操作

(2)确保资金按时转入

3.适用对象

(1)雇主与雇员

(2)适用行业和企业

二、准备相关材料

1.合同及协议

(1)劳动合同复印件

(2)公积金缴存协议书

2.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员工个人信息

(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社保卡复印件

三、设置自动划转功能

1.登录公积金管理平台

(1)访问官方网站

(2)注册或登录账号

2.填写申请信息

(1)企业信息填写

(2)员工信息填写

3.选择划转方式

(1)选择自动划转功能

(2)确定划转周期

四、提交申请

1.提交方式

(1)在线提交

(2)现场提交(办公地点)

2.申请材料核对

(1)确认资料完整性

(2)注意事项和签字

五、申请审核

1.审核流程

(1)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2)审核时间说明

2.补充资料要求

(1)若资料不足的通知

(2)补充资料的准备

六、审核结果反馈

1.审核通过

(1)通知申请单位

(2)开启自动划转服务

2.审核未通过

(1)具体原因反馈

(2)重新申请的步骤

七、资金划转及确认

1.自动划转启用

(1)确认划转金额

(2)划转周期的生效

2.划转记录查询

(1)登录平台查询记录

(2)记录保存与打印

八、后续管理与维护

1.定期检查划转情况

(1)确保资金到账

(2)解决异常情况

2.更新信息

(1)企业信息或银行账户变更

(2)重新设置或停止划转

3.客户服务与咨询

(1)联系公积金管理中心(2)在线客服或客服电话咨询

合肥多子女家庭租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多子女家庭租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多子女家庭租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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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购房者的公积金账户中的积蓄,向购房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用于购买住房。合肥市的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如下:

1. 房屋类型: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购买自住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房和自建房等。商业性质的房产,如商铺、写字楼、办公楼等不在公积金贷款范围之内。

2. 房屋面积: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对房屋面积有限制。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

住房应不超过140平方米。对于非普通商品住房,如复式住房、别墅等,还有额外的面积限制。

3. 房屋所在区域:合肥市将全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不同区域的贷款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位于城市中心或繁华地带的房产,认定标准会更为宽松,而位于远离市区或发展较新的楼盘,认定标准会相对严格。

4. 房屋产权证类型:购房者所购房产必须有合法的产权证,并且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为购房者本人。

5. 房屋总价值限制:对于购房者能够申请贷款的房屋总价值有一定限制。一般来说,房屋总价值不得超过购房者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倍。例如,购房者的公积金账户中有 50 万元,

那么他能够申请的房屋总价值上限就是150 万元。

6. 其他因素:购房者的年龄、购房目的、婚姻状况等因素也会对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产生影响。例如,合肥市对于首次购房者和改善性购房者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可能随时调整,请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政策。

以上是关于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符合认定标准,以提高申请贷款的成功率。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

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

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依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本市规定的租赁住房提取标准执行;(四)其他情形提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更换房屋提取流程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更换房屋提取流程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更换房屋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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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

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

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同意(秘函[2002]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

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

安徽省合肥市公积金系统操作流程

安徽省合肥市公积金系统操作流程

安徽省合肥市公积金系统操作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系统操作流程:1.下载皖事通APP或登录合肥住房公积金官网;2.完成四级实名认证;3.选择公积金提取或业务类型;4.填写信息,上传所需材料;5.提交申请,等待审核;6.审核通过,资金自动划转。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05.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和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工作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在各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统计和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系,掌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破产等情况,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对无故不建或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应督促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1、缴存在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缴存工资本年度证明等有效文件,根据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按要求填写《融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缴纳提取公积金手续费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把一份有照片的申请书提交给各分管坐班人员。

3、各分管坐班人员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复印件,完成审核后,将确认申请书和支付书交给申请人。

4、职工将银行卡号码填入支付书,并将支付书一份交融合肥住房公积金中心分管坐班人员,经查证有效后,分管坐班人员将该支付书按照要求编号,审批后,将提取公积金数额支付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职工提取公积金提交申请后,提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收回提取金额的,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续贷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发放三个月的续贷审批金额。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规

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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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评估调查问卷

由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全面评估《办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设计了本《调查问卷》,征询社会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内容。

感谢大家的配合,请您在百忙之中认真、客观地完成以下调查问卷,在相应的空格上打上“√”:

被调查人个人基本信息:

1、您的年龄是()

A18-30岁 B31-39岁 C40-49岁 D50岁及以上

2、您的受教育程度是:()

A初中及以下 B高中/职高/中技/中专 C大专 D本科及以上

3、您目前在以下哪种类型的单位就职:()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各类企业 D民办非企业单位 E社会团体

F个体户 G自由职业者 H其他

4、您目前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A是 B否

如选择“是”,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是?()

A一年以内 B一年及以上至三年以内 C三年及以上至八年以内 D八年及以上5、您办理过以下哪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以多选)()

A缴存业务 B提取业务 C贷款业务 D卡相关业务 E尚未办理

填写日期:年月日

以下是正文:

1、您是否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

A非常了解 B较为了解 C了解一些,不是很熟悉 D完全不了解

2、您是通过何种渠道了解《办法》的?(可以多选)()

A住房公积金服务人员告知 B住房公积金的网站 C住房公积金的热线

D从所在单位得知 E报刊、电视、互联网等 F从其他人处听说 G其他

3、您所在单位是否向您宣传告知过《办法》?()

A主动宣传过 B询问时告知 C没有宣传过

4、您认为《办法》的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使用的推动效果如何?()

A 效果非常显著B效果还可以C有一点效果D效果不明显E说不清楚不了解

5、您是否了解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拥有行政执法权?()

A了解B不清楚

6、您认为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办法》的实施推动工作以及执法的力度如何?()

A力度非常大B一般C没有任何执行力度D说不清楚不了解

7、根据《办法》规定,您一般是通过何种渠道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的?(可以多选)()

A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B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C住房公积金或银行的柜面查询 D 住房公积金中心发送的对账单E其他

8、您认为《办法》中规定的缴存对象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您觉得是否应当包含进去?()

A没必要包含B应当包含C可以根据一定的纳税情况予以衡量确定D说不清楚不了解

9、您是否了解公积金中心对单位可以进行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检查?()

A从未听说B了解的C听说过,不是很了解

10、您是否曾经就发现的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过?()

A没有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B不了解可以进行投诉、举报C知道有这个规定,但没有实际操作过D知道这个规定,也进行投诉、举报过的

如您勾选的选项为D,请您继续完成第11题:

11、您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后,公积金中心是否受理以及及时核查处理?()

A有受理,也及时进行核查处理B有受理,但后续核查处理不及时C没有受理,也没有任何的反馈

12、您觉得《办法》中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是否合理?()A很合理B不太合理,处罚措施太轻C不太合理,处罚措施过重D对单位没有任何的制约效果E不应当进行处罚F不了解说不清楚

13、您觉得《办法》中规定的对个人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是否合理?()A很合理B不太合理,处罚措施太轻C不太合理,处罚措施过重D没有任何的制约效果E不应当进行处罚F不了解说不清楚

14、您觉得公积金中心查处后将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是否必要?()

A都很有必要,应该加强执行B有一定的必要,但还应结合其他措施以加强可操作性C记录单位违法信息有必要,个人的没必要D记录个人违法信息有必要,单位的没必要E都没必要

如您勾选的选项为B,请您继续完成第15题:

15、您觉得公积金中心查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后,还可以采用以下哪些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多选)()

A在公共的报纸媒体上公布违法的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

B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违法的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

C将违法的单位基本信息传输给工商部门,将该单位以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股

东列入工商的黑名单

D将违法的个人基本信息传输给人民银行,记录在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

E将违法的单位基本信息传输给劳动保障部门,将该单位列入社保稽查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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