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购房提取第六条购买房改房的提取(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现如今,公积金已成为许多人在职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许多人仍然存在疑惑。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提取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的提取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提取规定如下:1. 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住房贷款支持。

缴纳公积金满一定年限后,可以申请提取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且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2. 个人住房大修/装修提取:在累计缴存满一定年限后,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的大修或装修。

提取金额的上限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临时困难补助提取:对于遇到临时困难的个人,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公积金进行补助。

4. 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退休金使用。

提取金额根据个人缴存年限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5. 其他特殊情况提取:如重大疾病、残疾、学历教育等特殊情况,个人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提取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二、公积金的提取限制虽然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也存在一些提取限制需要注意。

具体限制如下:1. 提取比例限制:根据不同的提取项目,公积金对提取金额设定了一定比例的限制。

个人在申请提取时需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超出限制的部分将无法提取。

2. 最低额度限制:提取公积金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具体最低额度根据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提取条件限制:个人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

例如,在申请住房贷款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住房购买合同或贷款合同。

4. 提取次数限制:公积金对不同提取项目的次数也有所限制。

例如,个人在购房提取时,一般只能提取一次。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一、宁波公积金提取的条件1.房屋购买:个人购买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

在宁波市内第一次购房或者改善性住房,个人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购房需要满足政府制定的购房条件,如居住年限等。

2.住房大修:对个人已购住房进行大修、重修、加固等工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修缮合同、验收文件等。

3.个人生育:夫妻双方在宁波市范围内生育子女,夫妻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出生证明等文件。

4.个人疾病:个人罹患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明细等文件。

5.常住城市变更:个人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满足公安机关规定的迁移城市户籍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户籍迁移证明等文件。

6.外地购房落户宁波:在宁波以外地区购买住房,落户宁波以及购房证明满2年,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购房证明等文件。

7.养老: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等文件。

8.死亡继承:个人因突发事故、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死亡,个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继承权利人关系证明、公证书等文件。

二、宁波公积金提取的流程1.填写申请表:个人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填写相应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供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医院诊断证明、购房证明等。

3.提交申请:个人将填写好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到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审核和批准: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5.提取资金:如果提取申请被批准,个人可以按照指引到指定的银行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根据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细则:
1.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2.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既有房屋和新建房屋。

-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大病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地方性规定,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根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一般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来确定。

4.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证明等,然后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后,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款项转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或直接支付给相关的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与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
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29
•【字号】甬房公委〔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7〕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出资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2、以下情况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1)对同一套房屋在12个月内交易2次(含)以上的;
(2)缴存职工在3年内以大修原因重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

3、取消原由单位审核并出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要求,调整为依缴存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北仑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北仑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北仑公积⾦怎么提取出来在北仑地区办理公积⾦提取⼿续,需要本⼈⾄中⼼⽹点提交申请材料,中⼼⼯作⼈员审核之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再对材料进⾏审查核实,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结。

关于北仑公积⾦提取流程的问题,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北仑公积⾦怎么提取出来1、提出申请: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作⼈员对申请材料进⾏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审查/审核:管理中⼼审核。

5、办结:提取⼈办理⽀付⼿续。

⼆、北仑公积⾦提取条件1、退休的; 2、基本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3、职⼯与所在单位终⽌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活严重困难的; 4、持有总⼯会核发的《特困职⼯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北仑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5、⼯作调动并户⼝迁出北仑,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6、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北仑户籍职⼯与所在单位终⽌劳动关系并离开北仑的。

三、北仑公积⾦提取法律规定《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019年3⽉2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住房公积⾦管理中⼼履⾏下列职责:(⼀)编制、执⾏住房公积⾦的归集、使⽤计划;(⼆)负责记载职⼯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的提取、使⽤;(五)负责住房公积⾦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执⾏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

住房公积⾦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管理中⼼承担。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办理公积⾦提取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不是因为买房要提取公积⾦,⼀般要符合⽂中所给出的相关条件,这个业务由本⼈向公积⾦管理局提交申请办理。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甬房公委〔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5〕8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8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2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2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和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操作细则,以下是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范本。

一、提取范围1. 购买自住房:职工自身名下无住房且拥有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可以提取资金购买自住房。

2.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3. 大病医疗:职工自身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 子女教育:职工的子女升学或参加高等教育需要支付学费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 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职工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等。

2. 缴存年限:购买自住房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要求,具体年限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3. 缴存额度: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缴存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的部分不可提取。

4. 贷款信息:支付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记录。

5. 医疗证明:大病医疗提取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费用清单。

6. 学校证明:子女教育提取需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升学或入学证明。

7.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三、提取流程1.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账户内。

4. 职工可按照提取用途使用资金,但需在规定期限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提取资金将按规定进行返还或进行其他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1. 提取资金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 职工提取资金后应及时取得相关购房、贷款、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凭证,以备日后需要。

3. 提取资金的具体金额和期限等细节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应及时关注政策变化。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并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条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六条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四)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五)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 退休的;(二)出国(境)定居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不得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同一套住房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建)房提取的除外。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五十一条,就缴存对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方式、降比和缓缴、账户的变更和调整、网上办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缴存对象缴存人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明确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劳动关系)。

缴存托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特定人群缴存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单位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托管申请条件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仑政[2003]11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和《北仑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北仑实际,制订本细则。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1、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并区分1998年12月31日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视同无房。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②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③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和解困房;④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政府、单位各类住房货币补贴;⑤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3、凡1982年10月5日之后在本区域范围内,曾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批准建、翻房的,必须按仑委办发[2003]72号文件规定补交土地差价款后,才能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区清房政策规定办理。

4、已按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其不得以退房而列入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以按职级补差。

职工已承租可出售的公房,不得退出现住房而作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其承租公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职级补差,凡承租落实政策私房、不可出售的宗教产权住房和军产住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住房后,可按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模版(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模版(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提取细则。

第二条本提取细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参加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提取视同销户、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用于租赁住房等情况。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人,应按照本提取细则的规定提出提取申请。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守提取申请、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比例、提取限额等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依法、合规提取。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提取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提取符合规定,并且依法依规使用提取资金。

第七条本提取细则的解释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提取申请第八条职工及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前,应向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提取申请。

提取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 提取原因及用途;3. 提取金额等相关信息;4. 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应由职工或个人如实填写,签字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第三章提取条件第十条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提取条件;2. 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提取方式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 提取视同销户:申请人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后,视同销户,其缴存记录和账户信息将被删除;2. 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3. 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4. 提取用于租赁住房: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第五章提取比例与额度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限制,具体比例和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随时进行调整。

2021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2021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办理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各分中心管理、承办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三类:丧失缴存条件提取、自住住房消费提取和特殊情况提取。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即丧失缴存条件提取):(一)离休、退休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五)异地调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六)出国、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上述(一)至(七)款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部分余额(即自住住房消费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手续须一起办理。

职工重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与上次购建住房提取时间间隔五年以上。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关于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doc

关于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doc

关于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保障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起草了《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一、现行政策实施情况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于2007年7月制定出台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4号)。

2009年10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精神,又制定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甬房公办[2009]4号),对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及提取要件进行了具体明确。

现行政策主要内容为:(一)提取条件: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本市经济租赁租房、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市海曙、江东、江北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视为同一区域)内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提取额度: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租房屋月租金的70%,且每月每户的最高提取额为700元;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职工,每月提取额不超过月实际支付的租金;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应超过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三)提取要件:需提供房屋租金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等要件材料。

现行政策自2009年实施以来,为健全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缴存职工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总体上提取较为不方便。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住房公积⾦提取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满三个⽉,本⼈、配偶及未成年⼦⼥在住房公积⾦缴存地⾏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区域)内均⽆⾃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于⽀付房租。

店铺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租房提取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满三个⽉,本⼈、配偶及未成年⼦⼥在住房公积⾦缴存地⾏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区域)内均⽆⾃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于⽀付房租。

⼆、租房提取额度(⼀)职⼯提取住房公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份之前的12个⽉。

(⼆)每⽉可提取的⾦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1、市场租赁⾃住住房的,市区职⼯可提取的⽉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县可提取的⽉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分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租⾦⽀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到市场租赁⾃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与市场租赁⾃住住房职⼯可提取的⽉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宁波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

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1、市场租赁⾃住住房的职⼯,提供住房公积⾦缴存地⾏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房证明(原件);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021年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例

2021年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例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例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的;5、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

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

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或达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25%。

办理按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本息额的12倍;10、支付房租的;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12、因失业、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嘉兴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6、外来务工人员或嘉兴(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出国、出境定居的;8、户口迁出嘉兴市区的;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

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房屋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提取
1、可以提取的条件
(1)偿还本金已经立案成功;
(2)方案符合通用准入条件,且不在准入标准外;
(3)以真实有效的权属文件鉴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4)安全财产状况符合安全状况,且有相应的税收凭证和现金供款;
(5)提供有效的来源文件,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合法;
(6)提取资金金额必须符合通用限额。

2、资金提取的手续
(1)填写资金提取申请表;
(2)把缴存账户提取金额以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汇总到银行账户;
(3)提交个人账户相关信息,经金管局审核后与房地产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办理提取;
(4)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费用;
(5)在个人账户上扣款登记,并交付收据给银行。

二、个人临时提取公积金
(1)应当检验受检者缴存公积金记录情况是否正常;
(2)购房未办理立案,但是购房资金满足通用准入条件;
(3)把全部有关资料汇总到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放款手续;
(4)提供临时提取资格证明文件;
(5)提取资金不得超过受检者账户金额的30%,最高提取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6)按合同落实支付税款和购房费用。

三、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可以申请贷款,由公积金贷款部门审核核实后,放款后。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
(1)本人或配偶有合法缴存公积金证明;
(2)购房需要提供房地产证明,房地产证明应是本人有特定且有效的长期使用权;
(3)缴存公积金期限3年以上,并有居住证明;
(4)符合规定的职业资格证明;
(5)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6)按支付贷款的日期等及要求提供资料,保证贷款金额不能大于按揭买房总金额的5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的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域)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仑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应正确填写《支取申请书》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留存住房中心的有效印鉴章;(二)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密码卡(无密码卡的持存储卡或对帐单)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三)住房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细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四)职工持银行存款单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第七条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八条购买房改房职工,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审批表。

提取金额为专用票据或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并不超过购房款。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单)原件。

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十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2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签订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十一条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单)原件,提取金额为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安置户,购自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类型,对应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的公积金帐面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差额。

第十三条在宁波市范围内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者,提供土地批件原件或建筑许可证件,支取金额为相关批件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建房金额。

第十四条在宁波市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属危房),在本区域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且该证明经镇(乡)、街道城建办(科)核实盖章,住房中心实地察看确认。

市内其它区域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支取金额为相关证件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大修金额。

第十五条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扣款存折或还款明细证明(近六个月还贷明细)并签章,提取金额为借款合同签订月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当期还款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2006年5月份后发生的公积金购房贷款者,初次支取时须留足半年余额(月缴存额×6个月)。

在宁波市范围外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除以上规定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第十七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原件和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

第十八条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含企业转制)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失业证原件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仑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和以上所列“三证”之一。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

有合法遗嘱的(经公证后),按遗嘱办理,提供遗嘱原件、复印件和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调解)书原件、复印件、遗产所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离开宁波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凭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退保单》原件,每年准许提取一次。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并已取得房产证的,除提供本文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或工作的有效证件,提取额为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费用为限。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金额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提取时,职工须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支取申请书》,同时,按本文相关规定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五章提取人员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提取,无密码者必须由本人提取,有密码者如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提供委托人相关提取资料,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的,单位须事先与住房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单位经办人同时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资料。

经办人应严格保守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得将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

第六章提取时间第二十六条提取日为区级机关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半小时止(7月份调整基数,不办理支取)。

第二十七条偿还贷款提取的,借款合同签订月为7月份的,提前至6月份或顺延至8月份。

第二十八条销户提取职工,单位在每月10日前为其办理封存手续的,封存后当月即可提取。

每月10日后办理封存的,封存后次月才能提取。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住房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常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第三十三条如单位变更印鉴章,应及时报区住房中心更换备案,否则视作无效印鉴章。

第三十四条职工如将公积金提取密码信息泄露给他人,由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视作该职工委托授权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支取。

第三十六条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北仑区住房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