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9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03-视易娱加管理系统V2.0(业务简要操作手册)-20180306
目录第1章产品概述 (6)第2章配置要求 (6)第3章安卓平台 (6)第4章利云终端配置 (7)4.1.网络设置 (8)4.2.服务器设置 (10)4.3.打印机设置 (11)4.4.显示器设置 (12)4.5.钱箱盒设置 (13)4.6.日志管理 (13)4.7.手动升级 (14)4.8.重启打印服务 (14)4.9.固件版本升级 (14)第5章常用按钮 (14)第6章咨客管理系统 (15)6.1.预订业务 (16)6.1.1.预约管理 (16)6.1.2.卡台预约 (18)6.1.3.预约排座 (19)6.1.4.预订转台 (21)6.1.5.卡台撤订 (22)6.1.6.等位登记 (23)6.2.客户管理 (25)6.2.1.会员信息管理 (25)6.2.2.普客信息维护 (32)6.2.3.会员可用分店查询 (34)6.2.4.在线申请会员查询 (34)6.2.5.会员支取 (35)6.3.业务查询 (36)6.3.1.等位查询 (36)6.3.2.预订查询 (37)6.3.3.会员账户变动查询 (38)6.3.4.会员信息变动查询 (39)6.3.5.网络支付明细查询 (40)6.3.6.换并台查询 (41)6.3.7.预订转台查询 (42)6.4.消息处理 (43)6.4.1.总台消息 (43)6.4.2.火警 (44)6.5.常用 (44)6.5.1.预订 (44)6.5.2.带客 (45)6.5.3.开台 (45)6.5.4.测机 (46)6.5.5.故障 (46)6.5.6.预订转台 (47)第7章收银管理系统 (47)7.1.收银管理 (48)7.1.1.协议销账 (48)7.1.2.网络支付明细查询 (48)7.1.3.退单业务 (49)7.1.4.反结账 (51)7.1.5.收银交接班 (52)7.2.财务查询 (53)7.2.1.换、并台查询 (53)7.2.2.异常业务查询 (54)7.2.3.退单查询 (55)7.2.4.账单查询 (55)7.2.5.开台单查询 (56)7.2.6.营业报表 (57)7.2.7.交接班报表 (57)7.2.8.预付费查询 (58)7.2.9.在线订单查询 (59)7.2.10.点单清单查询 (59)7.2.11.实时营业汇总查询 (60)7.3.客户管理 (61)7.3.1.会员信息管理 (61)7.3.2.普客信息维护 (68)7.3.3.会员可用分店查询 (70)7.3.4.在线申请会员查询 (70)7.3.5.会员支取 (71)7.4.预订 (72)7.5.预订修改 (73)7.6.卡台撤订 (74)7.7.开台 (75)7.8.补打开台条 (75)7.9.取消开台 (76)7.10.商品销账 (76)7.11.信息修改 (77)7.12.商品点单 (77)7.12.1.挂账模式 (77)7.12.2.现结模式 (80)7.12.3.其它说明 (82)7.13.商品退单 (88)7.14.预付费 (90)7.15.结账 (92)7.16.结账重开 (92)7.17.账单还原 (93)7.18.换台 (93)7.19.并台 (94)7.20.取消操作锁 (95)7.21.清洁 (95)7.22.空置 (95)7.23.消费清单 (95)7.24.故障 (96)7.25.取消故障 (96)7.26.测机 (96)7.27.取消测机 (97)7.28.补打测机条 (97)7.29.待客 (97)7.30.取消待客 (97)7.31.锁定 (97)7.32.解锁 (98)第8章楼道点单系统 (98)8.1.点单业务 (98)8.2.赠送录入 (99)8.3.退单录入 (100)8.4.催叫服务 (100)8.5.本人点单查询 (102)8.6.销售经理业绩 (104)8.7.换、并台查询 (105)8.8.出品查询 (105)第9章吧台出品系统 (106)9.1.业务管理 (108)9.1.1.商品传送 (108)9.1.2.商品沽清 (109)9.1.3.吧台点单 (110)9.1.4.退单业务 (110)9.1.5.商品充公 (110)9.1.6.商品寄存 (112)9.1.7.存酒支取 (114)9.1.8.会员支取 (115)9.2.业务查询 (115)9.2.1.房态查看 (116)9.2.2.沽清查询 (116)9.2.3.出品查询 (117)9.2.4.库存查询 (118)9.2.5.寄存支取查询 (119)第10章仓库管理系统 (120)10.1.库存管理 (120)10.1.1.物品申购 (120)10.1.2.物品采购 (123)10.1.3.物品入库 (124)10.1.4.物品退货 (127)10.1.5.物品调拨 (128)10.1.6.物品报损 (129)10.1.7.物品充公 (129)10.1.8.物品领用 (129)10.1.9.物品归还 (130)10.1.10.物品盘点 (131)10.1.11.销售价调整 (133)10.1.12.成本价调整 (135)10.1.13.收货管理 (136)10.1.14.店间调拨 (138)10.2.供应商管理 (138)10.2.1.结算方式设置 (138)10.2.2.供应商费用类型 (139)10.2.3.供应商类别维护 (140)10.2.4.供应商设置 (141)10.2.5.供应商结算申请 (145)10.2.6.供应商结算付款 (147)10.3.寄存管理 (149)10.3.1.寄存类型设置 (149)10.3.2.寄存商品设置 (149)10.3.3.商品寄存 (150)10.3.4.存酒支取 (151)10.3.5.寄存单管理 (151)10.3.6.支取单管理 (152)10.4.仓库设置 (152)10.4.1.仓库设置 (152)10.4.2.物料编码 (153)10.4.3.单据编码 (153)10.4.4.库存报警处理 (154)10.5.查询分析 (155)10.5.1.供应商对帐查询 (155)10.5.2.供应商未结查询 (157)10.5.3.库存报表 (157)10.5.4.库存查询 (158)10.5.5.调价查询 (159)10.5.6.库存报警滞销查询 (159)10.5.7.配送报表 (160)10.5.8.物品流通对帐表 (161)10.5.9.寄存支取查询 (161)10.5.10.寄存支取汇总 (162)第1章产品概述视易娱加酒吧管理系统,简称“娱加”,星网视易360度娱乐资深团队吸收了国内众多大型酒吧场所的管理经验后,精心打造的一款专门针对酒吧行业的管理软件,解决了酒吧行业运营、收银管理中的难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合同范本5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合同范本5篇篇1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合同范本甲方(提取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_________(单位代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务,保护提取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原因:甲方提取公积金的原因为(请注明提取原因,如购买住房、装修、还房贷等)_________。
二、提取金额:甲方拟提取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整。
三、提取方式:甲方提取资金的方式为(请选择一种:银行转账/现金领取)_________。
四、提取时间:甲方提取资金的时间为(具体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五、提取手续:甲方提取资金需准备的手续和文件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提取申请表等。
六、提取条件:甲方提取公积金须符合相关规定,提前在乙方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需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七、提取后果:甲方提取公积金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偿还提取款项,如有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乙方有权利采取法律措施追回欠款。
八、其他事项:本协议如有需要变更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以上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在签署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祝顺利办理提取手续,早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
篇2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合同范本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职工姓名)鉴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双方的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公积金培训课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亲戚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 料。
•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
• 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
• 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 • 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 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 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
南昌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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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完整篇.doc
2019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二)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确认房屋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本情形提取后半年内职工需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公积金中心可进行事后核查。
(五)通过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房产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
符合本条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退休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与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榆规〔2019〕004-市政办003•【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办理材料第四章额度和申请时限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附则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各缴存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电子结算方式。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国外购置房产及住房消费提取的暂不予受理):(一)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2.偿还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4.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5.职工在缴存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厅、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受委托银行负责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处罚等。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签订《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可利用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办理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JGJT 474-2019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浏部览信专息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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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便民利民服务。
梳理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放管服”改革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尤其是在减少办事材料、信息共享以及线上业务发展方面的一些具体举措,许多线上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无需职工提供任何材料,突出体现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便民利民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更好的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保障无房和刚需职工租房、购房的需求,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三是与时俱进,规范发展。
立足新发展阶段,适应新发展形势,理清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加强业务规范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附: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为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做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1.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细则》中将第四条新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即纳入企业开办登记的“多证合一”。
解读:2020年5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工作。
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短信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是房屋所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积金的一种方式,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流程,方可提取。
这是为了保障提取积金的权益。
那么,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呢?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又有哪些?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这个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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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点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提取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诚信申请、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
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的办事流程。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的。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仅指职工父母、子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二)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指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审批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各家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经其他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简称贷款泛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同时申请是指对同一项目用途(如购买同一套住房、偿还同一套住房贷款等)所涉及的相关提取申请人不可分开申请。
第七条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外地贷款,符合两地原则,即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退休的;(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与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委托提取协议。
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有效日起,管理中心分三年按协议约定的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三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银行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账户内。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可在三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
当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后账户应留存百元以内余额。
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的,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提取时须补签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末补签的,提取时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工和配偶可在发生当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提取额度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对应款项分别为:(一)按照《关于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执行;(二)提取后账户应留存十元以内余额;(三)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当年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四)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本人办理,办理时须提供身份证、联名卡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以直系亲属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以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不能本人办理的,可按以下情形由职工委托他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项规定的,可以委托配偶办理;其他情形可以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单位缴存职工代办。
受委托人代办提取时,除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及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件。
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提取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原件的,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额20%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
有共有产权人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
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凭证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明细单。
有共有产权人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
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
以购房发票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
以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预(决)算书。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起始时间。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工程预(决)算书。
以鉴定证明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七)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购房协议或建房有效批文。
以购房协议或建房批文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申请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申请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二)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申请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原件;以后年度申请时仅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原件;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项对应款项提供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户口簿或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第八条对应款项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一)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二)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残疾人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三)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四)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五)提供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第十条对应款项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一)按照《关于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二)提供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三)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四)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费用凭证。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六条为维护提取职工的合法权益,准确、高效、便捷地为职工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职工须持联名卡办理提取手续。
除委托提取协议另有约定及继承或受遗赠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提取金额以转入其联名卡账户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尚无联名卡的,应先到管理中心大厅银行柜台或指定的银行服务网点申办领取联名卡。
第二十七条符合提取条件且未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
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二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