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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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三)机构准入。

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范本

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范本

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范本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一员,为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更好地组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农村信用社内部通常设立多个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以下是一个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的范本:一、行政管理部门1. 负责信用社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并实施信用社各项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指导信用社各部门的日常运作,监督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3. 负责信用社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培训和绩效管理等;4. 负责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制定预算计划并进行监控;5. 负责信用社的办公设施和信息技术的管理与维护;6. 负责与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

二、业务发展部门1. 负责信用社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制定,并与其他部门协同推进;2. 负责信用社的产品开发与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制定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3. 负责信用社的市场营销和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广告宣传、客户活动等,提高信用社的品牌知名度和曝光度;4. 负责信用社的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5. 负责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三、贷款审批部门1. 负责信用社的贷款业务审批工作,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等综合评估和决策;2. 审核并审批信用社内部员工的借款申请;3. 跟踪和管理贷款的放款、还款进展,进行催收工作;4. 管理贷款风险,制定并实施风险防控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理和追讨。

四、存款管理部门1. 管理和运营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包括吸收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2. 制定并执行存款利率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调整;3. 负责存款的清算和结算工作,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4. 提供存款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解答客户的疑惑,协助客户进行存款业务操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1951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式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通资金问题的规定》,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

决定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社分出,下放给行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行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建议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

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要办的灵活一些,不应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

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1984〕105号)文件指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银发[199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现将《关一呼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进行检查和规范。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

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

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

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职责和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总行:总行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管理层,主要负责制定和颁布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决策和规划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掌握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总体运营情况。

总行的职责和分工主要包括:1.1 策略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助总行高层决策,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

1.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等。

1.3 决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总行的决策和规划,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监督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情况。

2.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农村信用社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以及税务和审计事务的处理。

财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主要包括:2.1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和投放工作,优化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2.2 会计部门: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工作,监控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向总行和各级分行报告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情况。

2.3 税务和审计部门:负责处理农村信用社的税务和审计事务,遵守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合规性和稽核透明度。

3. 经营部门:经营部门是农村信用社的核心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业务,包括资金的存储、贷款的审批、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等。

3.1 存款业务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吸收和储存个人和企业的存款,维护农村信用社和客户的关系,提供各种储蓄产品和服务。

3.2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评估和审核客户的贷款申请,制定贷款政策和利率,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3.3 信用评级部门:负责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和风险分析,为贷款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确保贷款的风险可控。

4. 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是农村信用社的后勤支持部门,负责管理和发展农村信用社的人力资源,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和绩效管理等。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详见附件)精神,按照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内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

一、法人治理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切合实际、干练高效的管理模式;明确划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以及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职权,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增加“三会一层”运作的透明度,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达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原则。

法人治理工作必须在符合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规范操作。

2、尊重和维护社员合法权益原则。

社员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所有者,享有法规、章程规定的基本权益,法人治理应尊重和保护社员对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3、产权明晰化原则。

理事会的决策行为、监事会的监督行为、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须以出资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4、权责合法化原则。

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使职权要经过合法的授权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职责制度化原则。

联社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要形成稳定的制度化安排,为“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提供制度化依据。

二、联社的股权结构及管理联社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内部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入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

信用社(银行)“三定”工作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三定”工作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三定”工作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下同)及基层信用社机构、岗位、人员编制的科学合理设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金融企业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岗位,以岗择人,强化岗位管理,实现优胜劣汰。

通过“三定”,解决长期存在的员工身份、劳动关系繁杂和冗员过多的问题,使岗位职责得到明晰、员工素质得到提高、运行效率得到增强,为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同工同酬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及岗位,并以此作为确定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

解决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冗员过多的问题,提高运行效率。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即考虑历史因素,又照顾到目前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各类身份且符合条件的员工同等上岗的机会。

(三)引进竞争机制的原则。

坚持“四公”原则,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实行优胜劣汰,实现职得其才、才得其用、能岗匹配。

(四)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定”工作涉及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必须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严密操作,不能一蹴而就,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操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部门、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密操作程序。

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尊重民意,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大局稳定。

三、“三定”的主要内容(一)县级联社机关县级联社机关机构、岗位设置及编制确定应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指导基层信用社工作的原则进行。

1、内设机构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为“四部一室一局一中心”,即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业务部、监察保卫部(下设护卫队)、办公室、稽查支局、网络中心。

规模较大的市区联社根据需要,经上级联社批准,报省联社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内设机构1~2个。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换届工作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换届工作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换届工作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2
•【字号】苏政复[2008]57号
•【施行日期】200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换届工作的批复
(苏政复〔2008〕57号)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换届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信联发〔2008〕12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社进行换届。

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精神和银监会规定,认真做好《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修订工作,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指导,促进各法人机构强化内部控制。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社员大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5•【文号】银监发[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0•【文号】银监办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0号)各银监局(北京、上海、西藏、深圳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天津农合行:2003年以来,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在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和改善支农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不规范履职,管理越位、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个别省级联社甚至违规办理业务,擅自抽调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搞实业,产生了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级联社履职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规制约束,依法合规履行职责。

省级联社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银监发〔2005〕75号)等规定和要求,依据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省级联社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和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应合法、合规。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或存在侵害社员利益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决议,省级联社要及时进行清理,撤销相关办法和决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二○○九年五月四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银监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

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国办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2004年8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

一年来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总结8省(市)改革试点经验,明确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按照《试点方案》和国务院的要求,8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新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有关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经营状况开始好转;三是农村信用社实力明显增强,金融支农力度加大,支农服务进一步改善;四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起步,经营机制开始转换,内控制度得到加强;五是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进一步提高,员工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二是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试点扶持政策;三是尽快组建省级管理机构;四是规章制度先行,使改革试点规范有序进行;五是具体工作分阶段、有重点、按计划进行;六是改革工作与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支农服务统筹兼顾。

改革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省进行了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

一年多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信用社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信用社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全省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全省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增资扩股工作成效显著,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家扶持政策顺利落实,组织形式改革开始起步,进一步提高了信用社的社会信誉,有力地促进了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但当前信用社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对改革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扶持政策力度不大,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措施落实不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改革尚未真正起步,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

根据国家要求,下一阶段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要切实转移到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改善支农服务等为重点的攻坚阶段。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之一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

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

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2、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

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情况看,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己对生产活动本身的投资;二是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其他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

在这三个方面,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

而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至2003年年末,全国有32 225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机构总数的94.8%,有18 553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占机构总数的54.6%。

2003年当年,全国有6 217万农户获得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4%,占全部农户数的28%。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农村信用社设立监事会和理事会两大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

2.监事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对社长进行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3.理事会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监督和引导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

4.农村信用社每年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新的年度计划。

5.农村信用社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和理事会选定,对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决定。

三、岗位设立和职责分工1.社长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组织制定经营计划并执行,负责与上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2.部门经理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业务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业务工作,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维护客户关系。

4.财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监管。

5.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6.审计人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7.法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事务,起草合同、协议,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利益。

四、客户管理1.对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进行登记和核实,建立客户档案。

2.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

3.客户与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业务安全。

4.客户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农村信用社不得歧视客户。

五、财务管理1.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对涉及资金的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核查和审批,杜绝虚假交易。

3.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对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严格控制成本,降低运营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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