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科,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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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中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对科、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学院党委2007年9月17日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对学院科、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督促科、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不犯和少犯错误。

第二条谈话形式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

(一)任职前谈话:由学院纪委商同分管的院领导及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围绕廉政勤政等要求,与新提拔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二)警示谈话:针对某些科、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通过谈话进行告诫教育。

谈话由学院纪委组织进行,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诫勉谈话:针对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科、处级领导干部,通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谈话由学院纪委组织进行,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三条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和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需要书面答复或说明有关问题的,可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三)实施谈话时,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一般应安排学院纪委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记录一般应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认可。

谈话记录及有关资料保存到被谈话对象本人廉政档案中。

第四条附则
(一)学院普通党员和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参照本规定负责实施。

(二)学院敏感部门、重要岗位相关人员可由学院纪委根据需要进行廉政谈话。

(三)本规定由中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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