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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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100号1997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10日计施〔1987〕180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

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正文:
----------------------------------------------------------------------------------------------------------------------------------------------------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
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

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结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3.06.20•【文号】计资[1983]869号•【施行日期】198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计资[1983]869号)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准确反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的规模及构成,指导各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搞好国家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现根据工程性质并结合计划管理要求和资金来源,对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更新改造措施更新改造措施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改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3.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4.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6.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1987.04.20•【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建筑市场监管,租赁合同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0日)各部门、各地区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总结以往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做法,组织一些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试点,发挥了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优化设计方案,缩短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为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为进一步搞好试点,加快改革进程,特作如下通知:一、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试点,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

各部门各地区根据上述条件,可选定少数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工程任务的试点,并帮助这些单位充实必要的工程管理、设备采购、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

这批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仍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主管部门应帮助试点单位安排一二个建设条件比较落实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单位也可以自行承包任务。

三、试点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承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全面负责。

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试点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为了缩短建设工期,主管部门应允许试点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开展初步设计的同时,对工程所需国内外设备进行询价及技术评审工作。

五、试点单位可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选择质优价廉的设备,可以自行订货,也可委托设备成套部门订货。

国税发[1995]156号

国税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4-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18•【文号】国办发[1999]101号•【施行日期】1999.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计施[1987]18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87.10.10【实施日期】198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10日计施〔1987〕180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

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投资概算编制办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投资概算编制办法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90〕化规字第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的要求,为了加强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文件的质量,合理估算建设投资,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编制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的要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编制好投资估算,以便合理的筹措资金,满足项目决策的需要。

第三条建设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负责,投资估算文件要经过逐级审核。

一个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拿总)单位负责估算统一编制原则等有关事项,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好所承担的工程估算。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参加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的倾向,各专业人员应密切配合,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从中选出花钱少、效益高的最优方案。

第五条投资估算采用综合指标的方法进行编制。

根据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按国家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用指标,应尽量定死,不留活口。

第六条参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程经济人员,应参加对外初步交流,并要求外商提供满足投资估算深度的有关资料,以提高估算的质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的编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1995-08-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1995-01-24财政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6.05.20
•【文号】财税政字[1996]73号
•【施行日期】1996.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
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5月20日财税政字[1996]73
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只要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且其当
年工资含量结余是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计提的,其计提的工效工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准予扣除。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85.03.05•【文号】计标[85]352号•【施行日期】1985.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预算、决算正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3.31•【文号】国发[1986]40号•【施行日期】1986.03.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国发〔1986〕4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骨干。

近年来,铁路运输工作有很大发展,但目前仍然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

铁路部门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铁路本身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活力,铁路建设的发展与铁路经营的成果不挂钩。

为解决这一问题,铁路要以经济承包责任制为中心,全面改革经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铁路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以自身多创的积累,加快铁路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步伐。

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是一项重要改革。

铁路部门要加强全局观念,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多做贡献。

铁路的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办事。

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的财政监督。

铁道部的承包方案是积极的,有潜力的,但要实现这个方案、需要作很大努力。

铁道部应精打细算,节约投资,改进经营,扩大运量,要坚持改革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努力完成各项承包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对铁路承包和铁路建设的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方案“七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时期,也是铁路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了在“七五”期间使铁路建设有较快的发展,建议对铁道部在经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经济承包责任制。

费用构成及费率标准

费用构成及费率标准

费⽤构成及费率标准费⽤构成及费率标准⼀建筑及安装⼯程费建筑及安装⼯程费由直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税⾦组成。

⼀、直接⼯程费系指建筑安装⼯程过程中直接消耗在⼯程项⽬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直接费是指施⼯过程中耗费的构成⼯程实体和有助于⼯程形成的各项费⽤,包括⼈⼯费、材料费、施⼯机械使⽤费及零星⼯程费。

1、⼈⼯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程施⼯的⽣产⼯⼈开⽀的各项费⽤,内容包括:(1)基本⼯资:由岗位⼯资和⼯龄⼯资以及年应⼯作天数内⾮作业天数的⼯资(包括职⼯开会学习、培训期间的⼯资,调动⼯作、探亲、休假期间的⼯资,因⽓候影响的停⼯⼯资,⼥⼯哺乳期间的⼯资,病假在六个⽉以内的⼯资及产、婚、丧假期间的⼯资)组成。

(2)辅助⼯资:系指在基本⼯资外,以其它形式⽀付给职⼯的⼯资性收⼊。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资性质的各种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施⼯津贴、夜餐津贴、节⽇加班津贴等。

(3)⼯资附加费: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福利基⾦、⼯会经费、养⽼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伤保险费、职⼯失业保险基⾦和住房公积⾦。

注:施⼯机械台班单价中,其⼈⼯预算单价均按30元/⼯⽇标准执⾏。

2、材料费系指⽤于建筑安装⼯程项⽬上的消耗性材料、装置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摊销费。

包括定额⼯作内容应计⼊的未计价材料和计价材料。

材料预算价格⼀般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指材料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从指定交货地点运⾄⼯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的全部费⽤。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调车费及其它杂费。

(3)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作⼈员的基本⼯资、辅助⼯资、⼯资附加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具⽤具使⽤费;仓库、转运站等设施的检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安全措施费和材料检验费。

材料在运输、装卸和保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建筑安装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建筑安装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建筑安装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一、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税目为“建筑业--安装”,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凡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成本规划与控制-费用构成名称及解释

成本规划与控制-费用构成名称及解释
3.1.2.5
二次搬运费
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3.1.2.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要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1.3.1
拆迁代办费用
拆迁代办费用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
1.3.2
拆迁管理费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3.2.1.3.1
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2.1.3.2
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3.2.1.3.3
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2.1.4
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2.1.5
3.1.2.1
环境保护费
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环保部门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的噪音,扬尘,排污等费用和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1.2.2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脚手架挂安全网、铺安全竹笆片、洞口五临边及电梯井护栏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消防设施摊销费、施工现场环境美化、现场生活卫生设施、施工出入清洗及污水排放设施、建筑垃圾清理外运等内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1.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3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改进和完善挂钩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和报送地区、部门总挂钩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按照国营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1.实行范围:地区(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九八八年以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在地区(部门)的总挂钩范围之内。

2.挂钩的经济指标: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国家对部门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

也可以将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作为挂钩指标。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局1995-0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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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标 签】列入工程造价,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
【颁布单位】
【文 号】计标函﹝1987﹞19号
【发文日期】1987-03-05
【实施时间】1987-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财税字[1986]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人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营字[1987]5号《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

三、随同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按上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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