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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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开发行证券是公司获取资金并实现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则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成为了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

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外界披露重要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指公司向外界披露的信息范围和深度。

一般来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体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潜力。

2. 经营情况信息披露:经营情况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产品销售情况等内容。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竞争力。

3.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提示,例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做出风险可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董事会运作等信息也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公司治理情况的充分披露,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四、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除了信息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呈现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良好的信息披露格式可以使信息更易于被投资者理解和获取,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

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1. 报告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含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内容,杜绝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6•【文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2001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要约双方基本情况第三节董事建议或声明第四节财务顾问意见第五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六节其他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中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董事会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董事会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汇总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汇总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在市场中又常被称为“定向增发”或者“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简称为“转债”)、优先股、公司债券、企业资产证券化(一般简称“ABS”)等。

这些再融资方式,以融资的性质来分类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混合融资和结构融资四类。

这些再融资方式,以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汇总(截至2014年1月13日)一、窗口指导与最新规定二、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2008年10月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2008年10月9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附件2:《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部2013年11月16日?财金[2013]11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31日)三、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国发〔2013〕46号)四、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13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13〕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交所2012年2月27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1月9日)《关于启用公司债券网上电子化填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2013年9月6日)《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7月23日)《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4月2日)《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4月2日)五、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9日修订)核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决策层和监督层情况,评估公司治理水平。

3.公司财务状况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估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现金流水平。

4.公司风险提示信息: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6.公司发展战略信息:包括市场战略、产品研发、国内外扩张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评估公司的发展潜力。

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这些文件通常以电子形式提交,并在公众可获得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准确、完整和一致。

必要时,公司应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结构组织,便于投资者查找和理解。

常见的组织结构包括目录、正文、附注、附件等。

4.公司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和图表,避免使用复杂难懂的专业术语和公式,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5.公司应及时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公司信息披露应准确、完整、及时、透明地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2月6日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

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应披露:(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预计总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计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项目名称竣工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合计(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合计(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为第11号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1. 披露内容
1.1 公司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1.2 公司治理结构:应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及任职情况。

1.3 公司业务:应披露公司的主营业务、产业链、市场占有率等信息。

1.4 财务状况:应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1.5 风险提示: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并针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和解释。

2. 披露格式
2.1 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时间和范围。

2.2 信息披露应以公告、通知或公开信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3 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2.4 信息披露应遵循简洁明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内容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第11号准则,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根据准则要求进行内容和格式的规范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讲明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讲明书准则》修订如下:一、第二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讲明书并公布披露。

”修改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讲明书和招股讲明书摘要,并按规定披露。

”“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讲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讲明书。

”修改为“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讲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增发招股讲明书。

”,并在此前增加“本准则所称招股讲明书摘要包括配股讲明书摘要和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第三条“招股讲明书”修改为“招股讲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布披露的招股讲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删除。

三、第六条“以免重复”前增加“关于曾在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纳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四、第七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招股讲明书披露之前”修改为“招股讲明书披露之前”;“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改为“必要时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重新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第八条之后增加一条:招股讲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讲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此次发行的简要情形,无须包括招股讲明书全文各部分的要紧内容;(二)招股讲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纳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形,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三)招股讲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讲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显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四)招股讲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从1993年6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该准则分号颁发,分别规定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等的内容与格式。

这些准则,不仅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的规范,也是注册会计师鉴证和审查公司披露信息的工作指南。

截止1994年底,已颁布了6号准则,它们分别是: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6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五节业务和技术第六节公司治理第七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八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节声明与承诺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2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临
时性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报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临时报告类型和内容:
1. 重大事件公告:包括公司的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诉讼案件、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波动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及时披露。

2. 业绩预告公告:上市公司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前,需要向投资者预告公司的业绩情况,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指标的预测。

3. 股东和高管变动公告:包括股东增持、减持、质押股份等,以及高管任职变动、持股变动等情况,这些变动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稳定性。

4. 风险提示公告:对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及时披露,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5. 其他重要公告: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财务数据调整、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公告。

这些临时报告的披露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非常重要。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注意,临时报告的披露并不能替代定期报告的披露,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情况。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公司概况
公司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
2. 成立日期
3. 注册资本
4. 经营范围
5. 公司住所
6. 股票发行情况
7. 股东结构
8. 历史沿革
9. 公司治理结构等
二、财务状况
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同时,公司应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三、经营状况
公司应披露主要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或服务的种类、名称、应用领域等
2.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3. 行业地位及市场份额等
4. 核心竞争力及技术创新等。

四、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并按照项目进行列示。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及影响。

五、风险因素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风险
2. 经营风险
3. 财务风险
4. 政策风险等。

六、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关联交易情况
2. 担保及诉讼事项等。

3. 其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规定事项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2号,2006年5月8日)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二OO六年五月八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五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一节备查文件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应摘自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审计意见的类型;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还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解释,并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是否有重大影响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所发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3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最近3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披露的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应包括: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利润表和模拟报表的编制基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还应披露假设前3年已完成购买并据此编制的前3年备考合并利润表、前一年末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第四十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由于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应披露最近一年的差异调节表,并注明境外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的名称以及审计意见的类型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研发费用1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等财务指标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除特别说明,上述财务指标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x月x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其他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证券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切合实际的预测,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第四十三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第四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其中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盈利预测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3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影响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的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并审慎披露未来变动趋势为有助于理解分析过程和结论,发行人应提供分部信息发行人不应仅以引述方式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选择使用逐年比较、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等便于理解的形式对最近3年及一期的上述情况进行分析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但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增减第四十七条财务状况分析一般应包括:2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其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最近3年及一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还应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发行人应分析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情况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偿债能力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应分析披露原因;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公司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影响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产、可供出售的金*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第四十八条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分别按产品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应依据所从事的主要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分析公司最近3年一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发行人应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最近3年及一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对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发行制度过于繁琐、程序复杂的情况,通过优化发行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从而推进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

注册制可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注册制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化、法治化的目标。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内容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

这些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风险与价值。

2.1财务报表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表,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而进行投资决策。

2.2经营情况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经营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业务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经营情况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3公司治理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面的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有助于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

3.信息披露格式准则3.1披露范围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覆盖公司的全部业务范围和重要的财务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便更准确地进行投资决策。

3.2披露内容准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明确、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前言公开发行证券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向广大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行为。

公司在进行公开发行证券之前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有充分的了解。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二、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主要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步是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位置区域、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等信息。

2. 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部门的设置和人员构成,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信息。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治理体系、决策程序等内容,重点是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清晰的规定。

4.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5. 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内容,需要对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主要竞争对手等做出清晰的介绍。

6. 公司风险状况公司风险状况包括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需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7.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还需要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等。

8. 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公司治理的改善情况等。

三、公司信息披露格式的主要要求1. 信息披露报告书公司信息披露需要以信息披露报告书的形式进行,报告书需要精练、完整、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

2. 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清晰明了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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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五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一节备查文件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刊登并保留在公司网站的,其内容应当与在报刊上刊登的一致。

第六条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八条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已经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条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

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十二条本节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一)发行人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上市地;(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五)发行费用;(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载明主要发行条款、评级或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一)发行人;(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四)审计机构;(五)资产评估机构;(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收款银行;(八)资信评级机构;(九)债券的担保人。

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三)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及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重大对外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不善或财务失控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比重较大等因素导致发行人盈利来源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存在的投资风险;(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七)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担保、诉讼和仲裁等。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列表披露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主要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最近一年该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

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发行人从事多种业务和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关于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类的披露应前后一致,不得采用多种统计口径进行披露。

如果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应分行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结合其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或服务)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五)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一)分别按主要产品、销售区域、销售模式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构成;(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的流程图;(三)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四)列表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等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人的,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对于销售客户存在同属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则应合并计算销售额;(五)报告期主要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各年度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

对于供应商存在同属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则应合并计算采购额;(六)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

若无,亦应说明;(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或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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