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解读招股说明书-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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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三种形式(结合上交所新股审核与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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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三种形式(结合创业板新股审核与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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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稿、意向书和说明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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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பைடு நூலகம்明书的基础信息
封面 扉页(发行概况、发行人声明、重大事项提示) 目录、释义、概览及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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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封面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
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 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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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目录、释义、概览及本次发行概况
一、目录 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二、释义 基本术语和行业术语 三、概览 公司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公司主营业务情况;本次发行前的股本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情况;近三年以及近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和扉页中的发行概 况相比,除了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数、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日期、拟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外,多了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四、本次发行概况 是对扉页中发行概况和概览中本次发行情况进一步详细的补充说明 除了股票种类、每股面值、每股价格、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外,进一步披露出“发行后每 股收益;发行后市盈率;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市净率;承销方式;预计募集 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除此之外,还有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票登记机构、收款银行、其他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 其他权益关系。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询价推介时间;定价公告刊登日期;申购日期和 缴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2号,2006年5月8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持股目的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范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三)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四)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
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
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
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
招股说明书》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准则。其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和格式,是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编制的重要参考标准。
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监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3. 公司业务:包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市场情况、市场规模、主要客户、主要竞争对手等。
4. 财务情况:包括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及其趋势、财务风险以及作出解释。
5. 发行股份情况:包括发行股份的数量、股份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的用途等。
6. 投资者风险提示:包括投资者应该注意的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可能性。
7. 重大事项:包括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事项、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管理层人员变更、法律诉讼事项等。
招股说明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重要内容应当以明显标识的方式突出显示。除基本信息等公开信息外,其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要事项被隐瞒的情况。
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撰写招股说明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真实、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招股说明书编制及关注要点
招股说明书编制及关注要点
宏源证券投行部
总经理温泉
二0一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股书整体结构及重要性 (3)
一、招股说明书重要性 (3)
二、招股说明书编制关注要点 (4)
第二部分综合要求 (5)
一、体例要求(第一章) (5)
二、风险提示(第四节) (5)
第三部分过去-发行人基本情况 (5)
一、编制要求 (5)
二、归纳依据 (5)
三、关注要点(第五节) (5)
第四部分现状─治理水平 (8)
一、编制要求 (8)
二、归纳依据 (9)
三、关注要点(第七、八、九节) (9)
第五部分现状━会计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1)
一、编制要求 (11)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1)
三、关注要点(第十节、十一节) (13)
第六部分未来-公司战略 (14)
一、编制要求 (14)
二、归纳依据 (14)
三、关注要点(第六、十二、十三节) (15)
招股说明书编制及关注要点
第一部分招股书整体结构及重要性
一、招股说明书重要性
1、招股说明书编制的法规依据
2、招股说明书整体结构
招股说明书主要通过陈述拟上市公司过去、现状和未来,说明企业是否符合发行监管条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3、招股说明书的重要性
招股说明书是公告书、是担保信、是推荐函、是申报材料的核心:
(1)说它是申报材料的核心,主要从内容与格式准则9号申报内容可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整个申报内容的核心,其他各部分均是围绕招股说明书进行阐述和提供证据。
(2)说它是担保信,是因为招股说明书第16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专章要求公司及外部相关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发表意见。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发行概况
第二节 风险因素
第三节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第四节 担保事项(如有)
第五节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八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06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3号、第24号》
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0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0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中国证监会制定
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上市公司在进行证券发行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进
行了明确和规范。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该准则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格式和定义。
其中,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了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风险因素、重要事项、关联交易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投资者来说十
分关键,可以帮助他们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其中,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等;业务情况包括了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市场竞争情况、新产品或服务等;
财务情况包括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风
险因素包括了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重要事
项包括了公司的重大合同、投资计划、重要消息等;关联交易包括了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
除了信息披露内容外,该准则还对信息披露格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了
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编制;文件应具备可检索性
和清晰度;信息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人员进行签字;信息披露备查案养护等。
最后,该准则还对一些重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包括了上市公司、股东、证券发行等。这些定义的明确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准则中的内容,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一项非常
重要的规定,它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遵循该准则,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该准则也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在公司进行公开发行证券时,由公司编制、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一份详细介绍公司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文件。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公司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组织结构、职责、任职资格等。
3.业务情况:详细介绍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市场竞争状况、发展战略等。
4.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
5.风险提示:针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6.募集资金用途:详细介绍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7.相关法律文件和文件摘要:包括公司章程、发行证券的法律文件等的摘要。
8.其他必要信息:包括公司股东情况、关联交易、财务顾问、报告编制人员等相关信息。
针对以上内容,招股说明书的格式也有一定的规定,包括标题、页眉、页脚、页码、字体、字号、行距、边距等。招股说明书应当编
制完整、准确、清晰、易于理解,以方便投资者进行对公司进行评估和决策。同时,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本结构、股票
交易信息等基本信息。
2.公司业务: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发展战略、市场情况、竞争优
势等。同时,要披露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公司如何应对这些风
险和挑战的措施。
3.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内部控制等。
4.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解释。
5.债务与律师事务: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
期限等。同时,披露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
6.附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附加说明和解释。
上面列出的内容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需要披露其他适用的信息,例如公司的战略规划、研发投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
此外,根据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格式也要符合
一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1.使用简体中文编写和印制。
2.格式一般为A4纸,印制质量良好。
3.标题前后要留适当的页边距,以便阅读和批注。
4.内容编排要符合逻辑、连贯,使用全文序号、段落编号等标识,方
便阅读和查找。
5.各项内容要准确、完整,使用统一的单位和术语,方便理解和比较。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创业板上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
篇一: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募集说明书
注册金额:人民币 10亿元
发行金额:人民币 5亿元
发行期限:366天
担保情况:无担保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级
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A-1级
发行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
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短期融资券,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
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1.28
•【文号】证监发[2002]85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02年11月28日证监发[2002]85号)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资金来源
第七节后续计划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修改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摘要,并按规定披露。”
“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修改为“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
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增发招股说明书。”,并在此前增加“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摘要包括配股说明书摘要和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第三条“招股说明书”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删除。
三、第六条“以免重复”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四、第七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修改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改为“必要时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第八条之后增加一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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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刊登并保留在公司网站的,其内容应当与在报刊上刊登的一致。
第六条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八条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已经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条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十二条本节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上市地;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五)发行费用;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载明主要发行条款、评级或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收款银行;
(八)资信评级机构;
(九)债券的担保人。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
(三)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及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重大对外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不善或财务失控的风险、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