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分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的审查工作,保障本单位制度性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涉及本单位重要事务的内部文件,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复杂合同。
第三条制度性文件法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审查前置”的原则。对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书面监督,并实行签发过程、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全面监督原则。合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依照市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第四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文本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五条法规管理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送审文本进行书面性法律监督。
第六条法规管理员对送审的制度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领导授权; (二)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上级文件的合法规定;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中包括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防控交易风险的实用性条款的完备性等的审核。
第八条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对法规管理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的制度性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新修订的文件按要求再次提交法规管理员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X政秘(202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
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前介入是指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前参与决策,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
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市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市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
(七)由市政府协调、见证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
(A)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启动决策事项时,应主动告知市司法局,并对决策的目的、依据和拟做出的决策内容进行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向决策承办单位交办工作时,涉及后期需要报市政府决策的,应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
一、背景介绍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和机制。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规划、重大决策等涉
及重大利益、重大风险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为了保障重大
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确保重大事项合法合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责分明,监督有力。
三、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1. 设立审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
审查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 审查事项确定:由政府部门、相关利益方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申请,并明确审查事
项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3. 材料准备和申请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决策依据、程序合
规性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
4. 审查人员组成: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可以
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5. 审查和评估:审查组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依据、程序合规性、风险评估、社会影响等方面。
6. 结果报告和意见反馈:审查组将审查结果及意见报告提交给提交申请的单位或组织,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7. 结果监督和跟踪:建立结果监督和跟踪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8.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特定重大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查的参考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
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
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
进行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由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机
构或人员负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二)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和执业精神;
(三)严守职业操守,保守重大行政决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决策过程和
结果进行全面审查;
(三)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
(五)向行政决策的负责人提出审核结论和改进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行
政决策的自主权,遵守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得干预或改变行政决策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应当保密,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决策的负责人,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相关部门或机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决策进行最终决策。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3篇)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
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
根据____《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3、出让地块方案;
4、各项管理制度;
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
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
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
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
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字号】津城管法〔2022〕133号
•【施行日期】2022.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
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等承办部门起草的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作出和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制定程序中的必经环节。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前,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决策,规避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根据《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经营决策是公司针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重大事项”主要是指:
(一)经营发展战略、重大经营方针的制定和调整;
(二)章程、核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四)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与股权变动;
(五)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
(六)限额以上的重大投资;
(七)商业贷款、融资、发行债券;
(八)对外担保;
(九)薪酬标准、薪酬考核、重大员工安置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制定;
(十)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的制定;
(十一)限额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合
法性审核。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公室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前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二)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中发表法律意见。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在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前提供合法性审核,可以包含以下方面: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降低、规避风险的防范措施;
(三)重大投资项目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第六条法律审核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或公司外聘律师出具,必要时形成法律意见书,由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制度背景
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
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
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
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
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
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
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
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
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
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
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
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
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指对行政决策进行判断和评定的一套准则,它用
于确定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是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行
政决策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机关必须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并且决策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决策还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要求,如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只有在这些法律要求的基础上,行政决策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的依据充分、合理、科学。行政决策应该是基于
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的听取意见和权威的专门知识等依据。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的证据和数据。行政决策还应当在决策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各方的权益得以充分尊重和合理保障。行政决策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避免主观主义和随意性的干预。
再次,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透明。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公
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决策的了解和参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决策的过程应当是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避免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决策制度化、规范化。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的结果合理、合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学校重大决策审查制度
一、引言
学校作为培养国家未来栋梁的重要基地,其决策的科学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方向、教育质量以及师生员工的福祉。为了确保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审查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实施程序等方面对学校重大决策审查制度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涉及教育教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建设等多个方面。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审查制度,有利于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制度内容
1. 审查范围:学校重大决策审查制度适用于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定、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4)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5)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6)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工作方案、人员晋升方案;
(7)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8)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2. 审查机构:学校设立重大决策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3. 审查程序:
(1)提出决策草案:由学校领导班子或相关部门提出决策草案,经初步审议后,提交审查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股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股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制定或修改涉及广泛利益的基本法规和政策;
(二)确定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和项目;
(三)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资源配置;
(四)确定重大税收政策和其他影响广泛的经济措施;
(五)决定重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其他重要公共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决策。
第三条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调查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民主协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三)合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条审查机构
设立重大事项决策审查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审查。审查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审查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前期调研阶段。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影响因素;
(二)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决策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公众、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四)专家论证阶段。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五)决策审批阶段。审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有权决策的机关审批;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首先,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内部审查机制。在决策过
程中,对于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和可行性。这种机制可以防止决策者滥用权力,维护国家法制秩序。
其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事前审查机制。在决策之
前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通过事前
审查,可以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减少风险和损失。
再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综合性审查机制。它不仅
涉及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还涉及政策规划的科学性审查、经济和财政
的可行性审查、社会效益的评估等。通过综合审查,可以全面衡量决策的
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制度保障机制。它通过建
立相关机构和程序,明确审查的范围和程序,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同时,通过建立追责机制,对决策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提高
制度执行力和有效性。
在具体操作上,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审查事项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重大事
项的范围和审查的对象。以国家重要项目、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经济决策
等为重点,确保审查的重点和针对性。
其次是审查标准的确定。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审查具有可
操作性和可比性。审查标准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政策的科学性、
经济和财政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再次是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组织。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明确审查的职责和权限。审查机构可以是国家行政审批部门、司法机构、财政部门等,也可以是独立的审查机构。为审查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 x 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行为的意见》和《xx市人民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包括: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件;
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及其他法律文书;
报请县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臵臵等事项;
县政府发布的决决定、命令、通告;
县政府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六条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制办。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具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评估等工作。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
在当代社会中,政府是主持公共事务的机构之一。作为政府的核心机构,决策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工程项目、规划和法规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决策部门需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以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为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恰当的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就包括我国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民生、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所做的决策。这些决策通常牵扯到大量的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源。举个例子,政府可能会决定修建一个大型水坝,这个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当地人的生活和生态环境。因此,重大事项决策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反馈,以保障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法性审查制度
在法律范畴内,合法性是指政府或个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的准确性和意义。详细地说,就是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则,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评估和审查决策有关部门的程序和依据,以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地说,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有以下特点:
1.立法基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通常是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
法规制定的。例如,我国国务院在《决策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对基于制定、审查和实施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规定。
2.参与机构:在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中,相关部门和单位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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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
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
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
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
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
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
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
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
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
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