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儿科呼吸诊疗小组工作制度
儿科呼吸诊疗小组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了提高儿科呼吸疾病的诊疗水平,保障患儿的健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儿科呼吸诊疗小组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
1. 儿科呼吸诊疗小组由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技术人员等组成,组长由主
治医师担任。
2. 儿科呼吸诊疗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定期进行专业
培训和学术交流。
3. 儿科呼吸诊疗小组设有一位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小组工作;设有若干
位组员,负责具体诊疗工作。
三、工作流程
1. 接诊:住院医师负责接诊,对患儿进行全面检查,了解病情,初步判断呼吸疾
病类型,并向组长报告。
2. 病情评估:组长组织成员对患儿的病情进行评估,确定诊疗方案,包括检查、
治疗、护理等措施。
3. 检查:根据病情需要,安排患儿进行相关检查,如血常规、肺功能、影像学检
查等,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治疗:根据诊疗方案,给予患儿相应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呼吸支持、氧疗等。
5. 护理:护士负责患儿的日常生活护理,观察病情变化,执行组长制定的护理计划,确保患儿安全。
6. 病情跟踪:组长定期组织成员对患儿的病情进行跟踪,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诊
疗方案。
7. 出院评估:患儿出院前,组长组织成员对其进行出院评估,确保患儿病情稳定,告知出院注意事项。
四、质量控制
1. 诊疗质量:组长负责对诊疗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诊疗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医疗安全:组长负责对医疗安全进行监管,防范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4]113号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
知
正文:
----------------------------------------------------------------------------------------------------------------------------------------------------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黔卫计办函〔2014〕11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直属各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建立医疗技术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上述技术的医院依据《贵州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暂行规定》、《关于开展贵州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进行申报。
近期拟申报的医院,请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申报资料交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2015年后申报的,按《关于开展贵州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
联系人:宁贵华、刘志远
内镜中心建设配置规范【最新版】
内镜中心建设配置规范
各临床科室开展内镜技术的硬性条件
一、呼吸内镜中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须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20㎡,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 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 20㎡,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中国儿科可弯曲支气管镜术指南(完整版)
中国儿科可弯曲支气管镜术指南(完整版)
目录
前言
1支空管镐术适应证、禁忌证
1.1适应证
1.2禁忌证
2儿科支=管镐分类和术前支宅管镜型号选择
2.1分类
2.2型号选择
3支宅管镐术的术前准备
3.1术前病情评估
3.2签署知情同意书
3.3术前检查
3.4术前患儿的准备
3.5常规药物和设备、急救药物和设备的准备
3.6介入设备和电脑工作站准备
3.7其他
4支=管镐术麻醉与监护
4.1镇静与麻醉
4.2 &
5支定管镐术的操作
6支宅管镐下诊断
6.1形态学诊断
6.2介入诊断技术
6.3快速现场评价
7支宅管镐下治疗技术
7.1三级治疗技术
7.2四级治疗技术
8支宅管镐术常见并发症及处理
9支=管镐术后管理
自儿科支气管镜术指南(2009年版)[1]发布以来,其在中国儿科可弯曲支气管镜的临床诊疗中起到了引领性作用。随舂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介入技术在儿科呼吸系统的感染、变态反应、间质忸市疾病、先天性发育异常、部分气道疾病等的诊疗方面均起到了推动作用。现按照2013年国家卫健委丿际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科可弯曲支气管镜术指南,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
1支宅管镐术的适应证、禁忌证
1・1适应证
⑴喉鸣;(2)反复或持续性喘息;⑶局限性喘鸣;(4)不明原因的慢性咳嗽;(5)反复呼吸道感染;(6)可疑异物吸入;(7)咯血;(8)撤离呼吸机困难;(9)胸部影像学异常:①气管、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和/或畸形,②肺不张,③肺气W,④肺部团块状病变,⑤肺部弥漫性疾病,⑥纵隔气肿,⑦ 气
道、纵隔占位,⑧血管、淋巴管、食管发育异常,⑨胸膜腔病变需鉴别诊断者;(10)肺部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及治疗;(11)胸部外伤、怀疑有气管支气管裂伤或断裂者;(12)需经支气管镜行各种介入治疗者;(13)心胸外科围手术期患儿的气道评估和管理;(14)引导气管插管、胃管置入;(15)其他:如不明原因的生长发育迟缓、睡眠障碍等需鉴别诊断者。
儿科诊疗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附件[1]
儿科诊疗技术准入
与管理规范安徽省儿科专业质量控制中心
目录
新生儿病房及NICU管理规范 (1)
儿童重症监护病房(PICU)管理规范 (6)
儿科肺通气功能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9)
儿科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11)
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16)
儿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41)
儿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28)
儿科神经电生理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33)
科血液净化技术准入标准 (38)
儿科肾穿刺技术准入标准 (41)
小儿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41)
新生儿病房及NICU管理规范
一、新生儿室
(一)布局
新生儿室应有独立的区域,设置床位不少于6张。需设置接待室、配奶间、沐浴区、隔离间、有条件者可设置早产儿间。可根据条件选择有陪或无陪管理两种模式。无陪病区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3 m2,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病区实施母婴同室者,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 m2。
(二)设施设备
1、基本设施每个房间至少设1套非手触式的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及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空气消毒设备。
2、诊疗设备暧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经皮胆红素测定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氧浓度监测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低负压吸引器等。
(三)技术指标
1、病人收治范围①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在2000g以上的新生儿;②不需呼吸机辅助呼吸的各类新生儿呼吸系统疾患;不需静脉营养的低出生体重儿;③不需换血的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2、转诊指标①胎龄小于34周,出生体重在2000克以下的低出生体重儿;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对《暂行规定》和相关管理规范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以内镜为代表的微创诊疗技术的出现,有效缓解了外科领域出血、疼痛和感染问题,现已成为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临床专业日常诊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内镜诊疗技术涉及到临床诸多专业领域,部分技术专业性很强,操作复杂,风险高、难度大,各地在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水平、内镜医师培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这给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推广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咽喉科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下发的妇科和呼吸内科2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全文6章41条,包括总则、分级管理、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将内镜诊疗技术实施分级管理。文件要求,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是一种用于检查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关键工具。为了确保呼吸内镜的安全和有效应用,医院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呼吸内镜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个关于呼吸内镜规章制度的范文,超过1200字:
一、引言:
呼吸内镜是一种通过口腔或鼻腔进入呼吸道进行检查和治疗的医疗技术。它广泛应用于检测和诊断呼吸系统疾病,并且在一些疾病的治疗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确保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我们制定了呼吸内镜规章制度,以规范呼吸内镜操作流程和使用方式。
二、目的: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呼吸内镜的安全、高效和质量,并规定了相关的使用准则、操作要求、风险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要求,以达到以下目标:
1.提供标准化的呼吸内镜操作流程,保证患者应用的一致性;
2.提高呼吸内镜的操作技术水平和质量,减少术后并发症;
3.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
4.建立呼吸内镜操作记录和患者信息记录,以供追溯和学习。
三、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呼吸内镜科室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呼吸内镜医师、护士和技术人员等。同时,也适用于所有使用呼吸内镜的临床科室和医师。
四、规章制度内容:
1.呼吸内镜使用准则
a.限制使用呼吸内镜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b.规定呼吸内镜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c.确定呼吸内镜的有效和安全使用阈值。
2.呼吸内镜操作要求
a.规定呼吸内镜的储存条件和设备清洁消毒要求;
b.制定呼吸内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程序;
c.呼吸内镜操作时要求医务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3.呼吸内镜风险控制措施
a.制定呼吸内镜操作风险评估体系;
b.规定呼吸内镜操作中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0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年版)
为规范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区域)、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储镜室(区)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儿科。
有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的科室及重症医学科、麻醉科(有儿科麻醉人员)、胸外科、耳鼻咽喉科等相关科室。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术前准备室(区域)的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配备吸氧、负压吸引系统。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配置移动推车或吊塔,能集成内镜主机、显示器,可灵活地移动到医生操作所需的任意位置。
(4)操作间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双吸引、双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抢救车内置各种抢救药品、不同型号气管插管、带不同型号面罩的复苏囊、除颤仪)、空气净化灭菌设备、检查床、内镜工作站、冰箱、37度恒温箱、阅片灯等。
上海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
(1)三、四级手术目录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执行。
(2)胸腔镜下食管裂孔疝修补术、腔镜下食管抗返流手术纳入四级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进行管理。
(3)经支气管镜冷冻肺活检纳入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进行管理。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内镜技术操作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院进行注册的在聘临床医师。
3.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内镜类诊疗技术的授权是指临床医生在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或职称,并进行一定数量的内镜类诊疗技术操作的培训后经认定审批合格,授予独立操作的权限。
4.内容:
4.1 管理组织架构
建立院科两级医疗技术资质及授权动态管理组织。院级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科级以科室为单位成立科室医疗技术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组长、组员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至少2名)。
4.2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准入条件
4.2.1 消化内镜诊疗(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4.2.1.1 申请独立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 例;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浙卫发[2013]282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卫发[2013]282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现将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
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
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舟山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立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年版)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2022年版)
一、消化内镜中心医师年均工作量(CDEI-01)
定义:消化内镜中心医师每年平均承担的工作量。
计算公式:
消化内镜中心医师年均工作量=消化内镜中心年诊疗例次数
消化内镜中心医师数说明:消化内镜中心医师是指在本机构注册的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的医师。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消化内镜中心医师工作负荷。
二、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占比(CDEI-02)
定义:单位时间内,消化内镜中心开展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例次数占同期消化内镜诊疗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占比
=单位时间内消化内镜中心开展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例次数
×100%
同期消化内镜诊疗总例次数
说明: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依据《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和《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中按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中列出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统计,与医疗机构对该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分级无关。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消化内镜诊疗质量。
三、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占比(CDEI-03)
定义:单位时间内,消化内镜中心开展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例次数占同期消化内镜诊疗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占比
=单位时间内消化内镜中心开展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例次数
×100%
同期消化内镜诊疗总例次数
说明: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依据《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和《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中按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中列出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统计,与医疗机构对该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分级无关。
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要点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儿科重症监护室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 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 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设备和技术能力。 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相关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 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 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 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在三级医院从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 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 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 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 术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完成的按照四级 职资格3年以上。 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3)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 (3)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 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儿 20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 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儿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2.儿科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
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儿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四、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的组织与领导,医务科具体负责相关内容的实施与落实。
五、各学科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能力相适应,应当是核准的诊疗范围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六、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与科室的人员资质、功能任务、医院核准的诊疗范围相适应,有严格审批程序,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和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七、进行的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八、各学科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呼吸内镜发展规划
关于在PICU建立小儿气管镜室
的可行性报告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PICU
2016年5月
项目名称:小儿气管镜室
项目目的:开展小儿电子支气管镜诊疗术
项目性质:新建
承担单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PICU
项目负责人:王怀立,PICU主任
项目地址:11号楼4楼PICU第5单元病房内。
目录
1. 指导思想 (4)
2. 气管镜简介 (5)
2.1气管镜简史 (5)
2.2气管镜诊疗术承担的任务 (6)
2.3适应症与禁忌症 (8)
3. 目前现状 (11)
3.1国内现状 (11)
3.2省内现状 (11)
3.3我院情况 (12)
4. 人才建设 (14)
5. 设备要求 (15)
6. 场地改造 (17)
7. 组织管理 (18)
8. 制度保障 (19)
9. 发展规划 (48)
10. 成本效益分析 (51)
一、指导思想
我院作为国内知名、省内龙头医院,承担着全省和周边省份的医疗服务工作。我院儿科的综合实力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知名度,慕名来诊的病人越来越多,如重症肺炎、难治性喘息性疾病、支气管异物、大面积肺不张、肺实变、支气管狭窄、先天性气道发育畸形等,我们原有的手段已经解决不了这些危重疑难问题。电子支气管镜是解决以上疾病的重要武器,可以快速明确诊断,并介入治疗,提高诊治水平,减少并发症。在2013年全国三甲医院复审标准中明确规定,“地(市、州、盟)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均应设有PICU,三甲医院中PICU需具备开展儿科三级以上气管镜检查的能力,并采取一票否决制”。2016年发布的“中国儿童重症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的建议”中说明,在PICU应开展的技术中必须具备常规开展支气管内窥镜的能力。但迫于多种原因我们至今尚未正规开展,只此一项,就与国内知名医院已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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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年版)
为规范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区域)、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储镜室(区)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儿科。
有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的科室及重症医学科、麻醉科(有儿科麻醉人员)、胸外科、耳鼻咽喉科等相关科室。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术前准备室(区域)的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配备吸氧、负压吸引系统。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配置移动推车或吊塔,能集成内镜主机、显示器,可灵活地移动到医生操作所需的任意位置。
(4)操作间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双吸引、双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抢救车内置各种抢救药品、不同型号气管插管、带不同型号面罩的复苏囊、除颤仪)、空气净化灭菌设备、检查床、内镜工作站、冰箱、37度恒温箱、阅片灯等。
4.麻醉恢复室。
房间不小于20m2,配置必要的监护设备、给氧系统、吸引系统、急救呼叫系统、急救设备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应配置相匹配的清洗消毒设备,手工清洗消毒操作需配备四个槽:初洗酶洗槽、消毒槽、终末漂洗槽及阳性槽,无阳性槽时内镜清洗消毒机可替代。单独配备洗消机时,需要
同时配备初洗酶洗槽。
6.储镜室(区)。
配备有内镜与附件储存柜。
(三)有经过系统培训具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近5年内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麻醉和重症监护专业。
3.具备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儿科呼吸系统肿瘤相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介入放射学专业或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儿科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
(3)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相关技术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
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行业标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诊疗目的、诊疗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首次临床应用本技术的应当进行医院感染风险评估。
(六)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适应证、明确诊断率、手术
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围手术期死亡率、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率、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非计划二次手术率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2.建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并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0例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估、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4.在境外接受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