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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管理文件及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试验是指在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由试验室使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对目的物进行测试检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铁路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要求执行,试验人员资格按《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工管办函…2013‟300号)要求落实。

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有序落实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负责督促本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参建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有关规定及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设置中心试验室和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全面负责本标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并负责宣贯、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贯彻执行有关新标准。

2. 归口管理工程试验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工作。

3. 对本项目试验室工作条件和信息化工作条件的确认。

4. 抽查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情况。

5. 审核并批准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外委单位。

第七条公司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

2. 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处理试验检测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

3.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试验检测的工作质量,依据《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施工项目的试验检测管理。

项目试验室是施工项目经理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三条项目试验室在业务上受公司或上级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还须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试验室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公路工程项目试验室还必须通过取得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的合法授权,在母体试验室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项目试验室必须通过(业主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五条公司的相关职责(一)负责选配试验室主任,对于公路工程项目试验室,负责选择母体试验室及其相关授权;(二)负责配备仪器、设备;(三)负责指导项目试验室建设;(四)每年对项目试验室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五)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的培养及取证等。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一)原材料进厂后,项目材料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试验室进行取样抽检;(二)相关部门应将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及时通报项目试验室;(三)相关部门应将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试验室;(四)项目经理部应不定期组织质检、技术、材料部门及项目试验室召开会议及检查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五)负责建立项目试验室的组织机构,细化岗位职责;(六)负责建设需要的试验检测条件、环境。

第七条项目试验室的基本职责(一)编制试验检测计划,并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二)及时完成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满足项目施工需要;(三)配合项目材料管理部门,选择合格的工程原材料;(四)按照规定(指标、频率、批次)对进场的工程原材料、即将使用的工程原材料、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材料部门和质检部门;(五)负责监督各类拌和站,使之处于有效、可控的技术状态,对出站拌和料进行质量检测;(六)负责对砼强度、路面结构层厚度、平整度、压实度、弯沉、横向力系数等工程技术质量检测数据和参数进行监测、数理统计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七)参与交工(竣工)前的检验和试验;(八)提交的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应真实、完整、规范;(九)负责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有效、可控状态;(十)负责对试验检测工作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辨识及管理,达到安全、环保目标。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工作流程,提高检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3. 本单位所有涉及试验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4. 本制度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二、试验检测的原则1. 试验检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2. 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试验检测应尊重专业检测机构的意见,合理安排检测任务和工作。

4. 试验检测应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试验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

5. 试验检测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试验检测的组织管理1. 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规模确定试验检测的范围和内容,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3. 项目管理部门应与专业检测机构签订试验检测合同,明确试验检测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4. 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协调专业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5. 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试验检测过程,及时处理试验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四、试验检测的质量管理1.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2. 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素质。

5.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试验检测数据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与可靠性。

1. 试验检测完成后,专业检测机构应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

2. 试验检测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试验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检测方法、数据和结论等内容。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建设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试验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的有效‎管理,提高信用等‎级,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指XX试‎验检测中心‎。

第三条等级证书指‎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站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的计量认‎证证书等,以及其它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

第四条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印鉴‎原则上由公‎室负责保管‎,正本应悬挂‎于接待大厅‎等地方,以对外明示‎。

第五条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由‎试验检测机‎构设专人管‎理,使用人须登‎记写明用途‎,管理人对复‎印件或扫描‎件编号,并加盖复印‎无效章,并注明用途‎,除此之外均‎视为冒用,并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等级证书的‎升级、评审、扩项、复审等日常‎维护原则上‎由所属试验‎检测检测机‎构负责。

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通过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委托参‎与第三方检‎测,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对外招投标‎工作由生产‎经营部具体‎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协助。

第九条设置工地试‎验室或专项‎检测组,由试验检测‎机构组织专‎家对工地试‎验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工‎地试验室在‎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是否满足《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授权负责人‎必须是试验‎检测机构注‎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十一条满足条件,并审核无误‎后,方能由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授权书,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备案‎。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确保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保证实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质监[2007]52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FGG80/1—2004)以及《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文件,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范围包括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以及实体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进行的质量指标采集和测试。

第三条试验检测类型(一)按检测手段分为:1、外观检查,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2、试验测试,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二)按检测环境分为:1、室内试验检测;2、现场原位试验检测.第四条本项目设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二级试验检测管理机制.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第五条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对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体系进行系统规划,制定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职责、要求和主要工作流程,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试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二)对各参建单位的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建立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开展监理合同段范围内试验检测和抽检工作,包括室内及现场原位试验.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试验检测管理计划、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二)按要求展开施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和实体工程等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长临公司质监部;(三)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并进行检查、验收及人员考核;(四)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各类试验,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进行旁站检查,并对其自检频率及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完善进场物料审批手续;(六)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设施计量标定情况、试验程序、试验记录及台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七)依据平行试验结果,批准或否决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标准击实等标准试验结果和相关试验检测技术指标;(八)参加质量监督部组织的检查工作;(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十)及时将监理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监理试验检测月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月报;(十一)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十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11-28实施:2019-11-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11-28实施日期2019-11-28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法律修订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工程试验 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 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试验检测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原材料试验、成品检验、中间检测等。

三、管理机构1.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委员会设立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的试验检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工作进展。

2. 试验检测部门设立专门的试验检测部门,负责具体的试验检测工作,组织编制试验方案、实施试验、分析结果,并向上级报告。

3. 监督检查部门设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试验检测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四、试验检测管理流程1. 试验计划编制根据工程要求和试验检测标准,制定试验计划,明确试验目的、方法、设备、人员等信息。

2. 试验准备准备试验所需的材料、设备,进行试验人员的培训,确保试验能够顺利进行。

3. 试验实施按照试验计划,进行试验实施,保证试验过程的规范和严谨。

4. 数据分析对试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编制试验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5. 审查认定组织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查认定,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六、制度执行1. 试验人员需严格按照试验计划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试验过程规范。

2. 试验检测部门需定期对试验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试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试验报告需按时上交,并进行备案存档,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违规处理对试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修订根据试验检测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完善,确保其符合最新的管理要求。

以上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相关内容,特此制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删去第二十九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2019年3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19年3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对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合同段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工地试验室,现场作业试验组,及所有在本标段从事试验检测的工作人员。

3.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施工作业队,混凝土搅拌站、在涉及工程试验检测业务时必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任务1.机构设置1.1.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工地试验室,由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授权管理,受项目经理部直接领导。

1.2.工地试验室按检测功能分为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土工室、集料室、力学室、样品室、标养室、办公室。

1.3.各搅拌站、作业队设专职试验人员,人员由项目经理部管理,接受工地试验室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2.试验检测任务2.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公司有关试验和计量认证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方法及规章制度;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定期对试验室进行内部审核或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预防或纠正体系运行过程中的不符合项,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文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2.负责水泥、钢材、砂石料、外掺料、外加剂等主要建筑材料(常规指标)的进场检验,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检测。

2.3.负责路基填料的试验选定工作,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标准击实试验;协助工程技术部门进行工艺试验,确定路基填筑的施工控制参数;负责路基填筑压实质量检测;负责地基承载力试验。

2.4.负责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配合比试配设计工作,以及混凝土、砂浆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检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XXXXX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以下简称“XX公司”)XXX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及《XX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本项目高速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并不免除试验检测单位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依据第四条试验检测管理依据(一)国家有关试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制度及有关试验检测方面的技术标准、验收标准、检验评定标准;(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三)《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交通部质监局);(四)《关于进一步加强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2】213号);(五)《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X交建【2008】167号);(六)《X交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七)设计文件中有关试验检测的相关要求;(八)XX公司与试验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试验检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XX公司建管部为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全线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条全线试验检测机构分三级管理:(一)根据XX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由XX公司组织招标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二)经招标确认的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在各总监办设立的监理试验室。

(三)施工单位按公路试验检测资质自建的工地试验室。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可靠和耐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如有需要修改,需经批准,并按程序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设立试验检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试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试验检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试验检测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九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制度,保证检测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试验检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设立内审部门,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和评审,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试验检测数据,不得隐瞒或篡改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报告应标注检测人员姓名、签名、检测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试验检测信息档案,妥善保存试验检测报告和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质量保证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和技术改进。

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量评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试验检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试验检测工作表现突出,为公路工程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及设置要求第三条本项目试验检测机构设置为: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

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试验室驻地建设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分册工地建设)。

第五条有环境温度要求的检测室必须根据房屋的空间体积配置相匹配的空调,确保所配置的空调能够将试验环境调节至规范(规程)要求的温度。

标养室必须安装自动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温、湿度符合规范要求。

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配备满足工地试验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按其功能要求合理分布,避免互相干扰。

第七条必须上墙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总监办、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土工室必须安装摄像头进行录像监控。

第三章各级试验室职责第九条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职责:(一)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二)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资料、检查频率、质保质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检测数据动态管理,发现薄弱环节,提早防范;(三)结合工程进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频率做好检测工作;(四)每月汇总、分析施工单位和总监办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并形成报告,提交指挥部;(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外委试验工作,全程参与施工单位对外委试验的取样、封存、送样等工作;(六)负责编制监理工地试验室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闽高路工[2005]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州机场路公司、三明、南平京福公司、浦南公司、龙长公司、福宁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我部商省交通质监站并根据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办法、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执行。

,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体现在今后新开工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合同文件中。

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高速公路工程通知抄送:省重点办、省交通厅、省交通质监站、福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高指,本部指挥、各总工、总工办2005年1月20日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发文_工程监理处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办法、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其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含总承包单位,下同)、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的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办法、规定若有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试验室建立与要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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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依据交通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检测规范、规程、标准的,可依据相近行业的检测规范、规程、标准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主管质监机构,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实际受聘检测机构相一致,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地试验检测管理第十六条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标段,应当在工地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监理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试验检测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施工准备阶段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后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

考核合格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详见附件1),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时,委托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2),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被委托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合同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第二十条母体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母体检测机构、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

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主管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在《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

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

第二十四条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第二十六条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二十七条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

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以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章现场专项检测管理第二十九条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三十条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的也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执行。

省、市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详见附件3)后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质监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等级证书》;(二)具有《现场专项检测管理手册》(详见附件4),信用评价良好;(三)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与相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书。

第三十三条软基沉降观测和桥、隧施工监控及桥梁荷载试验等现场专项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前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

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检测方案进行论证,并经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批准后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等有关资料应在检测前及时报送主管质监机构。

第三十四条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

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报主管质监机构。

第三十五条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月报制度。

承担软基沉降观测、桥梁施工监控、桩基检测等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报送现场专项检测情况月报告。

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或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桥梁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质监机构和项目业主。

第五章外委试验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委试验应就近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特殊情况应经业主同意后并报主管质监机构批准。

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外委试验应填写委托协议书(格式同附件3),明确试样名称、用途、批量、试验内容、技术要求、时间要求及其它需要明确的有关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外委试验不得由施工班组(或工区)出面委托。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钢铰线、锚具、支座、水泥、沥青等重要材料或产品的外委试验,应当在监理的见证下取(送)样。

取(送)样人、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同一公路水运工程标段中的同一检测内容,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与其所检测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合同(或委托书)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委托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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