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技术规范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无化粪池 技术规程

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实用版】目录1.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背景和意义2.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3.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4.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市的居民人口和城市规模不断增长,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化粪池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着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难题。
传统的化粪池不仅容易堵塞、渗漏,而且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杭州市政府积极推进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以期在技术层面上实现化粪池的零污染、零排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园区等区域内,不得设置传统化粪池,应采用无化粪池技术进行设计施工。
2.无化粪池技术的设计应遵循环保、节能、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无化粪池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长期稳定性。
4.对已建设传统化粪池的区域,应逐步进行改造,实现无化粪池技术的全覆盖。
三、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实施以来,全市范围内已逐步取消传统化粪池的设置,新建项目均采用无化粪池技术。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环保效果。
1.城市环境得到改善。
无化粪池技术有效降低了污水污染和环境异味,提升了城市环境质量。
2.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无化粪池技术的应用避免了化粪池堵塞、渗漏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便利。
3.节约资源。
无化粪池技术实现了污水的高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降低了水资源的浪费。
四、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的未来发展方向面对未来,杭州市无化粪池技术规程将继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完善:1.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无化粪池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 0°-15° 15°-45° 45°-9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
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4、二幢或二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证城市道路的良好状态,提高交通安全和行车舒适度,杭州市制定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该规程旨在规范城市道路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
一、维护目标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道路的安全性、通行性和舒适性。
具体目标包括:1.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2. 提高道路的承载能力和抗久旱能力,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3. 减少道路表面裂缝、坑洞等缺陷,提高行车舒适度;4. 增强道路排水功能,降低积水和结冰的风险。
二、养护方法根据道路状况和维护目标,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规定了以下养护方法:1. 道路表面修补:及时修补道路表面裂缝、坑洞等缺陷,防止其扩大,减少安全隐患;2. 道路清洁:定期清理道路上的垃圾、杂草和积水,保持道路整洁干净;3. 道路绿化养护:对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进行养护,修剪树木和花草,确保绿化带的美观度;4. 排水系统维护:清理排水沟、雨水篦子等,确保道路排水通畅,降低积水风险;5. 路灯维护:保障路灯的正常工作,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确保道路照明效果良好。
三、养护周期为了保证道路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规定了养护周期:1. 高速公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养护,包括路面修补、清洁和标线维护等;2. 城市主干道:根据道路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或多次养护,确保道路的通畅和安全;3. 市区次干道和支路:每年进行一次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修补和清洁工作。
四、材料选用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规定了养护中所使用的材料要求:1. 砂石料:要求选用质量良好的砂石料供养护使用,确保道路坚固耐用;2. 沥青混凝土: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沥青混凝土,确保路面平整度和抗久旱能力;3. 路标材料:使用耐用、防晒、耐磨的路标材料,保证路标的可见度和持久性。
五、养护质量检查为了确保道路养护质量,杭州市在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中规定了养护质量检查要求:1. 养护记录:记录每次养护工作的时间、地点、养护内容等,建立养护档案;2. 养护成果验收:养护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规定标准;3. 定期检查:定期对道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记录检查结果。
《杭州市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编制的必要性探讨

2018年第2期现代园艺《杭州市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编制的必要性探讨肖昆仑1,钱小平1,黄开战2,杨波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湖滨管理处,浙江杭州310002;2杭州市绿化管理站)杭州城市的道路绿化是建国60余年来城市绿化取得巨大成就的体现,行道树生长好坏对其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起决定作用,要使城市行道树生长良好并发挥其主要的功能作用,正确和适时地进行整形修剪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目前杭州市行道树的修剪技术工作尚未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不同的树种何时修剪、如何修剪都没有一个明确、科学和详细的技术规程,也是行道树修剪技术工作不受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国内北京、上海、青岛、石家庄等城市均已出台相关的行道树修剪技术规程或地方标准。
因此,制定一套《杭州市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迫在眉睫。
行道树;修剪;杭州;规范有行道树10944株,其中悬铃木4691株,枫香2240株,香樟1238株,枫杨457株,柳树255株等多种行道树。
和城区相比,景区道路变化不大,行道树数量和品种变化也不大。
2杭州行道树修剪面临的问题行道树的修剪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时有一定难度。
行道树修剪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行道树修剪没规划、没方案,很多情况下是多年不作修剪,要么乱剪一气,不讲季节、树木特性,不讲修剪技术,下手往往过重,严重影响了城区行道树的生长、更新、病虫害防治以及正常功能的发挥。
其次,杭州市行道树的修剪技术工作一直没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不同的树种何时修剪、如何修剪都没有一个明确、科学和详细的技术规程,也是行道树修剪技术工作不受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杭州,除西湖景区之外的其他城区,在绿化养护队伍普遍缺乏修剪技术指导和行道树修剪又没有科学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针对性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养护管理合同一般只是对行道树每年修剪的次数作了简单规定,行道树修剪质量可想而知。
3其他城市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颁布情况经查阅,目前有关道路行道树修剪的标准规范主要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北京市《行道树修剪规范》;上海市《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石家庄市街道树木整形修剪技术规范》、《石家庄市公园广场树木修剪造型标准》;《青岛市行道树栽植及修剪技术规程》等。
DB3301_T 0224-2018高架桥挂箱绿化种植与养护技术规范

ICS 65.020.40B 05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24—2018 高架桥挂箱绿化种植与养护技术规范2018 - 06 - 20 发布2018- 07 - 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要求 (2)4.1建设依据 (2)4.2安全设计要求 (2)4.3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3)4.4质量管理要求 (3)4.5种植与养护要求 (3)4.6备箱要求 (3)5施工 (3)5.1准备工作 (3)5.2底座或框架的安装 (4)5.3给水系统 (4)5.4排水系统 (6)5.5种植槽 (6)5.6栽植基质 (7)5.7苗木种植 (7)5.8备箱要求 (8)5.9验收要求 (8)6植物养护 (8)6.1灌溉 (8)6.2施肥 (9)6.3修剪 (9)6.4补植和整体更新 (9)6.5病虫害防治 (9)6.6除草与保洁 (10)7设施维护 (10)7.1给排水设施维护 (10)7.2挂箱维护 (10)8安全管理 (10)8.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8.2应急抗灾管理 (10)8.3安全作业 (11)9档案管理 (11)9.1档案资料收集 (11)9.2档案资料内容 (11)9.3档案资料管理 (12)9.4档案资料归档和报送 (12)附录A 杭州市城区高架、立交桥挂箱绿化植物种类推荐名录 (13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I高架桥挂箱绿化种植与养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架、立交桥挂箱绿化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种植设计、种植与设施管理、植物养护管理、设施维护管理、安全文明作业、档案资料。
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2008年10月8日

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2008年10
月8日
本文档旨在规范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确保城市绿地的良
好维护和管理。
以下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1. 引言
- 规定了本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 强调了城市绿地对环境和人民的重要性。
2. 定义
- 提供了对本技术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的解释。
3.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原则
- 提出了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生态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
4. 绿地规划和设计
- 介绍了绿地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包括绿地功能的确定、布局的合理性、植被的选择和配置等。
5. 绿地养护工作
- 规定了绿地养护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绿地清洁、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方面。
6. 绿地设施设备管理
- 强调了对绿地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设施、水系和照明设备等。
7. 绿地安全管理
- 提供了绿地安全管理的要求,保障市民在绿地中的安全。
8. 监督检查和评价
- 规定了绿地养护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标准,确保绿地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处罚和奖励
- 规定了对违反绿地养护规范的处罚和对优秀养护单位的奖励措施。
10. 附则
- 包含了补充条款、生效日期和解释等内容。
以上是杭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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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是杭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规范,旨在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和维护。
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养护责任: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市政府、道路管理单位和养护企业等。
各方在道路养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 养护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各项养护指标和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防滑性、交通标识标线的清晰度等。
养护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3. 养护方法: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包括道路清洁、修补、补充病害和维护等。
养护工作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道路的长期使用。
4. 养护材料和设备: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养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必须正常工作,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
5. 养护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求。
包括养护计划的编制、工作进度的统计、养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等。
对养护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城市道
路的交通安全和良好的出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道路养护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规依据,使养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首先,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
杭州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
对于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应当明确规划它们的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以确保城市的有机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市中心和交通便利区域要适当控制高层建筑的密集程度,以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城市的舒适度。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建筑设计的质量。
建筑物是城市的标志和景观,它们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因此,规定应当明确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鼓励创新和环保设计,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促进建筑节能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规定还应当规范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建筑物的建设质量,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交通运输的管理。
杭州市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繁忙交通的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规定应当明确交通组织和发布的标准和方法,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和交通设施,促进交通流畅和减少城市运输成本。
此外,规定还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
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规定应当鼓励城市绿化和植物的种植,促进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和降低排放物的含量。
同时,规定还应当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环境和市民的健康。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能够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优化交通运输管理,保护环境和绿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

杭州市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变革,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智慧安防系统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我国的先行者,杭州市在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杭州市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的深度和广度,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1. 前言智慧安防系统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结合视瓶监控、门禁管理、安全防护等设备,实现对小区安全管理的全方位监控和智能化管理。
在建设智慧安防小区系统时,技术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2. 技术标准的综述在杭州市,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视瓶监控系统:对于小区内的视瓶监控设备,技术标准规定了画面清晰度、云台控制、红外夜视等各项要求,以保障小区内的监控能力。
- 门禁管理系统:技术标准针对门禁设备的稳定性、刷卡速度、数据传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以确保小区内的出入管理安全有序。
- 安全防护设备:对于小区内的安全防护设备,技术标准强调了其抗破坏能力、报警响应速度等关键指标,以提高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水平。
3. 技术标准的深度探讨在实际建设中,技术标准的深度体现在对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和检测方法上。
以视瓶监控系统为例,技术标准要求监控画面清晰度达到1080P,能够实现全景监控和远距离细节展示;同时规定了监控画面的存储和传输要求,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具体要求不仅提高了整体建设的水平,也为建设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4. 技术标准的广度展望除了对各项设备的具体要求外,技术标准还应考虑到智慧安防系统的整体智能化水平。
在未来,智慧安防系统将更多地融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从而实现对小区安全管理的更加精细化和智能化。
在技术标准的规划中,应该更多地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新技术的融合,以保证技术标准的长期适用性。
5. 总结与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对杭州市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了全面评估。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草案)

杭州市地⽅⽴法技术规范(草案)杭州市地⽅⽴法技术规范(草案)(2013年4⽉⽇杭州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名称、题注和⽬录 第三章正⽂的结构形式和内容构成 第⼀节结构形式 第⼆节内容构成 第四章主要条款表述 第⼀节⽴法⽬的和⽴法依据 第⼆节适⽤范围 第三节定义条款 第四节主管部门 第五节权利和义务、权⼒和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七节其他条款 第五章地⽅⽴法语⾔ 第⼀节基本要求 第⼆节句式的使⽤ 第三节法律、法规和项的引⽤ 第四节词语的使⽤ 第五节数量词的使⽤ 第六节标点符号的使⽤ 第六章地⽅⽴法相关⽂件 第⼀节制定法规的主要⽂件 第⼆节修改法规的主要⽂件 第三节废⽌法规的主要⽂件 第四节报批法规的主要⽂件 第五节公告的主要⽂件 第六节⽴法解释的主要⽂件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地⽅⽴法技术,提⾼地⽅⽴法质量和⽴法⼯作效率,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市地⽅性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以及相关⽴法⽂件的制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市地⽅性法规,是指市⼈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及其常委会)制定,报经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
本规范所称地⽅⽴法技术,是指法规的结构安排、内容构成和表达、语⾔表述以及相关⽴法⽂件制作的⽅法和规则。
第四条按照⽴法事项,法规类型可以分为实施性法规、⾃主性法规和先⾏性法规。
实施性法规,是指为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法规。
⾃主性法规,是指属于地⽅性事务,国家⼀般不对该事项专门⽴法,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的法规。
先⾏性法规,是指不属于国家专属⽴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制定的法规。
第五条制定法规,应当注重实⽤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内容选择合适的⽴法体例,防⽌和避免“⼤⽽全”、“⼩⽽全”。
制定法规,应当注重结构协调、逻辑严密、语⾔⽂字简明。
杭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杭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的现代化改造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杭州这座美丽的城市中,许多既有住宅小区因为没有电梯而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杭州市政府决定制定《杭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以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1.既有住宅: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未安装电梯的住宅建筑物。
2.电梯:指用于垂直运输人员和物品的机械设备。
3.建筑物承载结构:指支撑和传递建筑荷载及其他荷载到地基或地下结构的主体结构。
四、技术要求4.1 建筑物评估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前,需要进行建筑物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承载结构的强度、稳定性,以及电梯安装所需的空间和通风条件等。
4.2 电梯选型根据既有住宅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电梯型号。
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负荷能力、速度、噪音、能耗等。
4.3 设计与施工1.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审核。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4 电梯设备及配件1.电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2.配件的选用应考虑其质量、可靠性和适用性。
4.5 安全措施1.建筑物增设电梯后,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装可靠的紧急救援装置,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救援。
4.6 运行和维护1.电梯的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2.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工程验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备的安装质量、运行状态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政府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杭经技术[2010]2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10〕247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投集团,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和加强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等管理,提高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的质量和验收工作的效率,增强财政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2.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3.验收申请表格式4.验收证书格式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一)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2、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实行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企业形成适应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
3、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二)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范围1、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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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日照间距按如下标准控制: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并以遮挡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减系数。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最高限扣5米),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计算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北侧现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老人公寓、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相关规范无特殊规定时,最小值按不得小于13米控制;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
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按如下两种情况控制: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按以下情况控制: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8米;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10米。
以上3款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1.5米的部分计入间距;转角阳台长度(建筑外墙至阳台末端)大于1米时,按山墙阳台计算间距。
第十八条在居住建筑山墙两侧垂直布置新建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九条敬老院、老人公寓、幼儿园生活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条非居住遮挡建筑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相互平行时的外墙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非居住遮挡建筑为垂直布置时,其山墙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0.6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米。
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的,按外墙的间距要求控制。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可参照居住建筑控制,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险,确须翻建的低、多住宅建筑,在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结构和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以上间距标准。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二十四条控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证受其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日照分析范围和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米)= [ H(米)- 24 ] × 0.3 + S(米)式中:L为间距;(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
)H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
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
S最小值取28.8米。
计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值可适当减小到0.8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
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地块内新建建筑时,可扣除底层或底下数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28.8米。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受日照影响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30度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Q米。
(注: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名词解释》。
)2)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受高层建筑日照影响,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30度时:受影响居住建筑为地块内外的保留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或地块外的方案设计已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居住建筑,与遮挡高层建筑得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8Q米控制;受影响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同步设计或居住建筑虽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但其主日照面不受影响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 米控制。
4、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两侧且主日照面不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内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45度时,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米;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但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
5、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 米;与该范围内垂直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Q 米;当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6、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围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0Q米。
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本条第1和第2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条件控制:1、高层建筑端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米。
2、一方为端墙(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15Q米。
3、双方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18Q米。
第二十四条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儿园生活教学楼、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与居住建筑相同控制。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的非居住低、多层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拼接时,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等规范要求;分开布置时,按以下条件控制间距:1、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米。
2、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不应小于13米;低、多层建筑在东、西、及南侧时不应小于9米。
3、高层建筑外墙与东西两侧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东西两侧多层建筑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高层建筑外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低、多层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3米。
5、当非居住建筑为低、多层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时,本条前四款所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
6、当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应满足第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裙房为多层时,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二十七条当北侧为居住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筑,前后错落小于20米的,幢间间距不应少于20Q米。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度5米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与居住建筑正面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干扰时,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得小于6米控制,山墙间距应符合消防规范;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规范控制。
第二十九条大、中和小学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居住建筑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五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在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附录一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
(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
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但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必须按以下情况确定:1、建筑高度用于计算日照间距时,按本附录一第五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2、当计算景观分析、微波通道和航空空域控制高度时,建筑高度应包括其顶部构筑物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