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园内单身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园内单身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单身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满足有租房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我校教职工的正常居住需要,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租住条件1、由学校人事处新引进的正式编制人员,其住房和籍贯均不在XX的在职教职工。
2、在职教职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未取得本单位历次组织的各种形式配售房屋。
3、学校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二、公寓租住标准1、具有研究生、本科学历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3人间,且每人只能占用一个床位、一套橱具。
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2人间,且每人只能占用一个床位、一套橱具。
3、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干部人员可申请单间。
4、35周岁以上的大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单间。
三、租住审批手续1、申请租住学校单身公寓床位人员须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报到通知单或相关材料和凭证,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领取《入住单身公寓审批表》,办理入住审批登记手续。
2、符合租住条件人员须签订《大学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签订《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的教职工入住单身公寓,均视为私自占用房间,对私自占用房间人员按照标准房租费的3倍征收房间占用期间的房租,并要求其限时办理入住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收费标准及交费程序1、房租标准:XX校区7#、11#楼南向700元/月/间,北向600元/月/间;XX校区10#楼南向300元/月/床,北向260元/月/床;XX校区7#楼600元/月/床。
2、每年由学校人事处新引进的正式编制人员享受五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为:XX校区7#、11#楼南向580元/月/间,北向520元/月/间;XX校区10#楼南向260元/月/床,北向230元/月/床;XX校区7#楼500元/月/床。
五年后执行标准房租。
3、每月10日前由房产科向计财处报送单身公寓租金通知单,由计财处对照相应房租标准直接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房租。
4、单身公寓入住人员的水、电费按计量收费。
五、相关规定1、单身公寓入住人员须服从学校单身公寓管理规定,入住前本人须持《单身公寓审批表》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开具缴费通知单,到计财处交纳床位、公用设施等押金1000元。
大学宿舍公寓管理制度
大学宿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宿舍公寓管理,促进学生的学习生活,提高宿舍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学宿舍公寓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宿舍公寓,所有住宿学生必须遵守。
第三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宿舍管理机构,负责对宿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打造良好的宿舍管理文化,加强宿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宿舍公寓管理原则:公平、公正、严格、文明、协调。
第六条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处罚、调整住宿等。
第七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将建立宿舍管理巡查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宿舍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将建立学生宿舍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生在宿舍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宿舍入住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将对即将入住宿舍的学生进行宿舍分配工作,分配原则为学院班级、性别等。
第十二条学生入住宿舍之前需交纳住宿押金,并签订宿舍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学生需要准备好相关入住手续和必备物品,如被褥、拖鞋等。
第十四条学生入住宿舍后需参加相关的入住培训,了解宿舍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学生入住宿舍后需认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安静。
第十六条学校将严格管理宿舍门禁制度,保障宿舍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将加强宿舍外来人员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非住户进入宿舍。
第十八条学生需按规定离宿,在离宿前进行清理工作,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宿舍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保障宿舍环境卫生。
第三章宿舍生活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入住宿舍后,需遵守宿舍生活时间规定,保持宿舍安静。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宿舍文化活动,丰富宿舍生活。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将建立宿舍节约用水、用电等管理制度,提倡节约意识。
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创造和谐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学校学生公寓的人员。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公寓管理相应职责。
入住学生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服从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四条学生公寓由学校统一安排,床位资源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分配。
第五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校对学生公寓床位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实际入住状况及学校基建、维修等情况对寝室实行局部调整时,相关单位及学生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六条未经校方同意,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学生个人因特殊原因调换寝室或床位,须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随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搬离原床位,不得继续占用,否则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住宿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收取。
入住学生新学年开学后十日内缴清住宿费,方能入住。
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审批。
逾期未交申请且未说明合理理由的,将不得入住。
第八条学校在学期或学年末,集中接收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的退宿申请。
学生与所在学院签订《外宿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不再安排床位。
每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学生因除毕业外的其他学业原因提前退宿的,须凭文件或学院证明(相关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到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办理手续。
住宿费用根据退宿手续完成时间结算。
休学学生其原床位原则上不予保留,复学后经由所在学院核准、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备案重新安排。
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相关学生在退宿通知送达本人起5个工作日内,如仍未办理退宿手续,将视为已退宿。
大学宿舍公寓的管理制度
大学宿舍公寓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宿舍公寓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宿舍公寓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学宿舍公寓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和生活服务的场所,是学生的家庭,是学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一个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大学宿舍公寓的管理应遵循“为学生服务、以学生为本、以服务为导向”的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障学生宿舍权利,维护学生宿舍利益。
第四条大学宿舍公寓的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费用管理等方面,对学生宿舍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设施的宿舍公寓管理,涉及全体学生和宿舍工作人员。
第二章宿舍公寓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六条学校设立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宿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负责人由学校相关部门指定。
第七条宿舍管理办公室设置校内宿舍管理人员,包括宿舍管理员和宿舍辅导员,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宿舍管理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负责宿舍公寓的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九条宿舍辅导员是大学宿舍公寓内的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的心理辅导、学习指导和文明宿舍建设,帮助学生解决宿舍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条学校对宿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生宿舍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入学年级、性别、学习专业等情况,对学生进行宿舍分配,要求学生入住指定的宿舍,不得擅自更换宿舍。
第十二条学生入住宿舍后,需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填写《宿舍入住登记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宿舍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联系到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宿舍内要爱护公共设施和他人财物,保持宿舍环境卫生、整洁和安全,不得在宿舍内违法乱纪,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学生在宿舍内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宿舍活动和班级活动,维护良好的宿舍公寓环境。
单身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文本)
青岛科技大学单身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对单身公寓的需求不断提高,为加强单身公寓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单身教职工正常居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单身公寓入住人员范围1. 我校在职且家庭住址不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未婚教职工。
2. 配偶不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已婚在职教职工。
二、单身公寓房源及居住标准1. 房源:四方校区7#楼、10#楼、11#楼;东部校区7#楼第5、6单元。
2. 居住标准(1)四方校区7#楼、11#楼南面为3人间,北面为2人间。
(2)四方校区10#楼南面为4人间,北面为4人间。
(3)东部校区7#楼第5、6单元(两室一厅、一室一厅),客厅不住人,每房间为4人间。
三、单身公寓入住标准1. 具备入住条件的单身教职工每人允许申请一个床位。
2. 博士生、高级职称人员、处级以上干部可申请一间房(原则为二人间或三人间)。
3. 35岁以上的大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一间房(原则上为二人间)。
四、单身公寓入住审批手续1. 凡符合入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领取《单身公寓申请表》,填表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2. 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办理住房登记手续,并签署《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
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签署《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的教职工入住单身公寓,均以私自占房处理,学校在其占房期间将按高房租收费。
五、单身公寓收费标准及交费程序1. 标准房租费:7#、11#楼40元/月•床位,10#楼15元/月•床位,东部校区7#楼第5、6单元30元/月•床位。
2. 高房租费:标准房租费的3倍。
3. 每月由房产科向计财处报单身公寓租金通知单,计财处对照相应房租标准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
房租费用将主要用于改善单身公寓的住宿条件。
4. 单身公寓入住人员的水、电费及卫生管理费等按有关规定缴纳。
六、单身公寓的管理单身公寓入住人员入住期间必须服从学校单身公寓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有序、温馨的生活环境,使宿舍(公寓)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学生宿舍(公寓)分为校本部、漳州校区、曾厝垵学生公寓,分别由后勤集团、漳州校区学工办、学生处公寓办进行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应宿舍(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及住入学生宿舍(公寓)。
二、全校学生应缴费住宿并按照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职能部门的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
严禁将床位出租、出借和留宿他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取消住宿资格并不返还所交纳的住宿费。
三、住宿安排需服从学校规划,因院系调整、学生转系(专业)或各楼宇改造维修以及因故提前离校、退宿等原因,需要住宿学生进行搬迁整合时,各院系及住宿学生应支持配合,服从调整安排。
四、住宿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自卫意识,遵守治安、消防与公共秩序管理,配合管理人员搞好本楼的治安保卫工作。
五、住宿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本(专)科住宿学生执行供用电管理制度。
实行门禁管理的宿舍(公寓)楼、区,晚归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休息时间禁止异性互访。
集中居住的女生宿舍(公寓)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男性不得入内。
六、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集体宿舍的学生共同承担住用期间公用设施、电器设备的保管与合理使用、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承担超额用水用电的费用缴交义务。
学生对个人领用的家具、配用物品负有保管与合理使用,离开时,应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非自然损耗应负赔偿责任。
七、学生宿舍(公寓)的内务卫生由本室人员轮流值日。
个人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往窗外乱抛纸屑、杂物、不乱倒污水和剩饭剩菜等。
不准在内走廊墙壁上随意楔钉、乱拉铁丝、绳子和在门窗、墙壁上刻画书写。
学生楼委会将组织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八、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服务规程,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提供质价相当的生活服务。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为解决我校单身教职工及引进人员临时住房困难问题,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有限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住原则根据学校现有资源情况,符合本校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引进人员和本校正式在编在岗单身教职工,本市无居住条件,可申请租住教师公寓。
二、审批程序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教师公寓租住申请表》→本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房间并办理交费手续,签订“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房管科登记备案→公寓管理室领取房间钥匙入住。
三、安置原则1.已婚的引进人员,原则上安排单元房;未婚的引进人员按单身职工标准安排。
2.单身教职工原则上博士生、副教授、处级干部安排一人间,硕士生及其他人员安排两人间。
3.房源允许可酌情调整。
四、收费标准1.引进人才实行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学校补贴后,新校区单元房(三室):带家俱550元/月,不带家俱500/月。
2.新校区单身职工一人间:150元/月,两人间240元/月。
3.南京路52号公寓,偏单600元/月,独单400元/月。
4.春光楼教师公寓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5.师北里引进人才住房及单身职工住房在2005年年终以前统一调至新校区。
6.单身教职工入住公寓,学校统一配置家俱,每人交200元的家俱押金,退宿时经检查家俱无赔偿问题将退还押金。
7.居住公寓人员在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取暖、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和上网等费用均按天津市居民住宅有关规定的标准自行交纳。
在未安装电表,水表之前,暂按电费每间10元/月,每户20元/月;水费每人10元/月标准缴纳。
8.房屋租金自签订入住协议后,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其他费用由物业收取。
五、管理1.学校人事处,后勤办为教师公寓的主管部门。
2.教师公寓产权属于天津师范大学,由后勤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实行公寓式管理。
3.公寓居住人员不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将户口落在学校的集体户口中。
六、使用期限1.教职工入住公寓签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租住者,由职工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用资格后,可续签协议。
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暂行)
深大〔〕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年月日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年月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强化学生住宿契约精神、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号令),结合《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核准的全日制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
经学校同意,符合条件、安排入住的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分配调剂、本科生在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社区秩序、矛盾化解、应急处置、违规处理等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后勤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物业维修、保洁、门卫、来访登记、钥匙保管、水电费查扣、毕业生离校审核等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维护学生社区秩序,做好学生违规处理;安全保卫部负责学生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安全法制教育、安全隐患整改、治安防范处置等住宿安保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在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协调配合,接受社区学生事务转介处置,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宿分配、调整与退宿第四条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各学院录取情况,统一分配学生宿舍。
各学院根据住宿名单,统一办理新生报到、入住手续,财务部门预扣住宿等费用。
如学生申请自行解决住宿的,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一周内,报学院批准同意,办理退宿手续,逾期按住宿生收取住宿费。
第五条全体住宿学生需充分阅读并遵守本办法,签订《深圳大学住宿协议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学生如有违反协议规定义务的,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宿舍床位优先安排全日制计划内学生入住。
全日制本科生按照“同学院、同年级相对集中”、“上课地点就近”、“特殊培养班学生集中住宿”的原则分配宿舍,人一间,不与研究生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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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公寓是学校提供给由学校资助的全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是博士后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博士后公寓的统筹规划和装修改造,安排住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制定年度预算,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
人事处负责报送流动站进站计划,审核进站人员申请资格,负责发放租房补贴,及时反馈人员变动信息。
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博士后公寓租金和水电费,核拨博士后公寓专用经费。
第四条博士后住房应在其学院所在校区公寓中安排,本校区公寓不足时方可安排至其它校区。
第五条学校无法安排博士后公寓或进站人员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学校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
取得博士后公寓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进站人员可自主选择租住博士后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
第六条博士后公寓实行合同管理,租赁期限以博士后工作协议期限为准,S长不得超过六年。
首签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续签合同的租赁期限视博士后工作协议期限而定。
符合续签条件但经三次提醒未前往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续签合同的,视为超期未退,租金标准将调整为100元/月•平方米。
第七条租赁合同期内,思明校区公寓的租金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翔安校区公寓的租金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
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暂定三年,三年后视具体情况而定,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无特殊情况的,租金标准不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住博士后公寓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合法使用公寓:
1. 博士后公寓仅供被安排住房的博士后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租、出借,不得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 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 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电器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
4. 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九条博士后公寓租赁期满或提前出站的,须在租赁期满或出站后两周内办结退租手续。
逾期未退将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正常使用和室内清洁,结清租金和水、电、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将户口迁出。
家具电器损坏无法使用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赔偿,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还博士后公寓:
1.承租人擅自将博士后公寓转租、出借或改变博士后公寓居住用途的;
2. 承租人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 承租人使用博士后公寓吋有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的;
4. 承租人欠缴租金满一个月以上的;
5.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6. 承租人己与学校解除博士后工作协议或实际己不在岗的;
7. 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
第十二条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退房的,学校将按1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超期租住租金,并视情况不退还押金。
为敦促承租人履行退房义务,学校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亦可直接收回博士后公寓,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博士后公寓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博士后公寓的室内装修和日常修缮、家具电器的配置、日常维护和更新等必要的专项开支从博士后公寓租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