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豫政法〔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豫政法〔201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切实做好《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立法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是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规范,其起草工作事关重大、意义深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研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抽调业务水平高、研究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提交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立法调研提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的要求,客观全面地调查、研究和总结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经验和不足,深入系统地分析整理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提出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立法需求、立法意见和建议。
说明的情况、分析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最好有必要的数据和案例支撑,切忌脱离实际空谈,防止将调研报告写成工作总结。
三、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书面调研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电子版请一并报送)。
四、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调研组到有关市县和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立法调研提纲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提纲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2月2日。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1.31【实施日期】2016.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31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于2016年1月3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省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经省政府审定后,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河南省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河南省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河南省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河南省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7月21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邮编:450018
传真:*************
电子邮件:*************
也可点击“:8070/”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附件:关于《河南省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司法厅2023年6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豫政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5日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立法审查工作,增强立法审查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时开展的合政、合法、合公、合德(以下简称四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起草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立法审查单位(以下简称立法审查单位)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依法完成起草工作后,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前,应当主动与立法审查单位进行沟通,由立法审查单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程序进行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发现起草程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完善有关程序或者材料后,再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请示: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二)依法应当举行而未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三)未按照规定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四)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31•【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31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于2016年1月3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综 合考 虑 各地 普 通 高 中平 均 办学 成 本 、收费 标 准及财 力 水平 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公 办 普通 高 中
生均公 用 经 费基 准定 额 ,健 全 生 均 拨 款 制 度 ,
育体 系 中发 挥着 承上 启下 的重 要作 用 。近 年来 , 全 省各 级政 府 高 度 重 视普 通 高 中教 育 发 展 ,不 断 加大 财政 投 入 力 度 ,全 省 普 通 高 中办 学 条 件 不 断 改善 ,教 育 教学 质 量 稳 步 提 升 。但 随着 国 家对普 通高 中教 育 要 求 的 不 断提 高 ,现行 普 通 高 中教育经 费 保 障机 制 已不 能 很 好适 应 新 形 势
各 地 、各部 门政 府 立 法 工作 的指 导 ,研 究 拟 订
河南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 2 0 1 6 —2 3 ) 见和立 法 后评估 等 制度并 提 请省政 府 印发实 施 。 有立 法权 的省 辖 市 政 府要 把 政 府 立 法 工作 作 为 法治 政府 建设 的一 项重 要任 务 ,认 真 抓好 落实 , 做到 年初 有 分 工 、年 中 有 督 查 、年 末 有 考 核 , 重大 立法 项 目要纳 入 改革任 务 ,实行 台账管 理 ,
推进 新 型城 镇 化 的 决策 部 署 ,推动 普 通 高 中教 育持 续协 调 发 展 ,满 足适 龄青 少 年 接 受 普 通 高 中教 育需 求 ,省政 府决 定 自 2 O l 7 年 春季 学期 起 逐 步完 善普 通 高 中教 育经 费保 障 机 制 。现 将 有
关事 项 通知 如下 。
34
一
河南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 2 0 1 6 —2 3 ) 普通 高 中每生 每 年 不 低 于 8 0 0元 ,特殊 教 育 学 校和 随 班 就 读 残 疾 学 生 每 生 每 年 不 低 于 6 0 0 0 元 ,鼓 励有 条 件 的省 辖 市 、县 ( 市 、区 )依 据 当地财 力状 况 提 高 生 均 公 用 经 费标 准 ,生 均公 用 经 费基准 定 额 随 经 济社 会 发 展逐 步 提 高 。落 实 生均 公用 经 费基 准 定 额 所 需 资 金 按 照 学 校现 行 隶属 关 系 由 同级 财 政 负 担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豫政办[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2号2000年5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调整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l、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l)制订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的职能;(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核发许可证的职能;(3)对新药研制的初审职能;(4)对已有法定标准的药品和保健药品的审批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组织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职能;(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精神、毒性和放射性药品职能;(8)制订、修改省药品标准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9)组织全省的药品抽验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组织并参与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的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考试、卫生机构和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承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豫政法[2009]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豫政法〔2009〕23号)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现将《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制信息的收集、报送、编辑和报道,搞好政府法制宣传,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制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网络,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法制工作情况。
第三条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负责全省政府法制系统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考评。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应明确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政府法制信息。
第四条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一)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二)各级领导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的情况;(三)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译审备案、行政复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仲裁、机关及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四)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部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五)行政执法人员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六)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五条政府法制信息处理工作由信息员负责。
报送信息的标题和内容要符合新闻报道文章体裁的要求。
文章结尾请注明供稿单位名称或供稿人姓名、职务,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编辑人员可以署名。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03-18] 来源于:河南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1998年11月修订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同表》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凡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市地、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专、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均按此表标引主题词。
报送国务院的文件,仍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引主题词。
1995年3月制订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伺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修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使用说明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
《词表》主要用于标引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市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
一、体系结构(一)《词表》共由16类1247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931个主题词,附表有3类316个主题词。
词表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
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 "、"能源"和"邮电"等。
第三层是类属词,如"规划"、"统计"、"指标"等。
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词表》类属词中。
仿宋字部分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黑体字部分为曾列入《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而现已不再继续用作标剧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楷体字部分为省政府办公厅增补的主题词。
楷体字部分的主题词不适用于标引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公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立项。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在省人民政府下发年度立法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
对重要的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六条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经费,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1号)《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管理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省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九)指导全省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管理直属政法院校。
(十)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试行)》第五条规定,行使制定规章和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职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在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法令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据具体情况制定下列规章: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根据全省经济建设、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布告等;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五条省直各委、办、厅、局(以下简称省直各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所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和制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全省性的办法、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法制行政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法制处(以下称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审查工作。
省直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搞好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起草、协调、把关、报审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是省人民政府各种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起草第八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本单位第二年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研究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应用写作第二版作业答案
应用写作第二版作业答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205317】应用文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远古时代,没有文字,人们把结绳作为工具。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类的社会生活渐渐复杂化,人们迫切需要有一种方法能把某些事情记下来。
我国夏商时期出现了文字,这是产生文字的一个前提条件。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的出现,特别是国家的产生,它为了加强管理,以及人们交往的需要,于是就产生了为应用而写的文章,也就是应用文。
A.奴隶主B.阶级集团C.奴隶D.劳动群众B。
标准答案为:B试题2(10分)【205337】()是指在一定专业机关或专门的业务活动领域内,因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应用文。
A.国家行政机关应用文B.日常事务公文C.日常生活应用文D.专业工作应用文D。
标准答案为:D试题3(10分)【205363】()是上级机关发布行政规定、条例、章则、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文件时使用的通知。
A.指示性通知B.发布性通知C.转发性通知D.批转性通知B。
标准答案为:B试题4(10分)【205369】“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应使用哪个文种()A.命令B.决定C.意见D.通知B。
标准答案为:B试题5(10分)【205371】“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在这个公文概念中,其中讲明了公文格式的特征。
公文是用来处理公务的,为提高办事效率,它有“规范格式”和“规范体式”,不允许任何主观随意性,而行政机关公文的写作也要规范化,这个规范化是指()。
A.定体则无,大体需有,即原则上有上方要求,但又没有具体要求B.公文的撰制要有一定的规矩,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C.按照一般写文章的规律,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内容撰写D.可按照文章的具体内容,自行处理,文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写,不可有任意或随意性B。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4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9
【实施日期】2000.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41号2000年5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报省政府领
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三)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
(四)负责省政府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
(五)研究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六)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之间在有关法。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直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备案,决定保留100项、取消55项、归并76项(详见附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现有保留项目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100项)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项目目录(55项)3.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附件2附件3。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5月27日,河南省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计生条例出台。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49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22
【摘要】《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3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5号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31号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8号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
法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6]3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6〕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新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促进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为打造“四个河
南”、推进“两项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承担规章草案起草和调研工作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积极做好立法调研、起草和上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按期反馈。
省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把好立法审查关,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情况,适时通报督促,确保省政府立法计划按时完成。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