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发〔2013〕34号(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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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凉府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凉府办发〔2013〕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凉山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州各族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川府发〔2011〕42号),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体育亲民、体育便民、体育利民的宗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着力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居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州的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坚持立足基层、面向全州,使全民健身事业惠民、利民;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把全民健身工作重心放到社区、农村,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坚持吸收、消化、创新,不断吸收和借鉴发达地区在全民健身事业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打造具有凉山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坚持齐抓共管、依法治体,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6日召开的第24、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高法院反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规范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深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准确把握和运用司法审查权,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以妥善推动工伤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结合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解答:一、当事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否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该申请期限的具体起算点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的规定,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同意延长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但其有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具体计算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载明用人单位等为由迳行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时,除诊断结论外,应当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其他要件进行审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渝府法制发[2013]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渝府法制发[2013]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渝府法制发〔2013〕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市级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对38个市级部门,38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3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27个市级部门,38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个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要求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

另有12个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外经委、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民宗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两江新区)具有行政处罚职能却没有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也没有提交行政处罚案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说明了相关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采取现场交叉评查与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分。

一是将38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分成主城、渝西、渝东南、渝东北、涪陵等五个片区分别开展了现场交叉评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选送了市政管理5宗连续编号的行政处罚案卷参加本片区现场交叉评查;二是抽调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执法监督骨干人员组成三个评查组、一个复查组,对27个市级部门选送的5宗连续编号行政处罚案卷开展集中评查。

从总体来看,多数执法部门能够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文书齐备,案卷的整体质量优于往年。

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及质控指标专家共识

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及质控指标专家共识

(二) 患者基本信息
(二) 患者基本信息--医疗付费方式
医疗付费方式:指患者单次住院诊疗所发生费用的支付方式。
分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9.其他。
北京版 上海版 物价版 …..
DRG论坛---会议背景
基础数据--住院病案首页
一、制定背景经过—机遇与挑战2(我省)
2013、2015、2016年三级综合医院住院绩效报告 山东省人口健康云平台 【要闻】山东省人口健康云平台实现全省互联互通! 厉害咱们的人口健康云平台!让健康山东"腾云驾网"! 山东:三年后看病将不用拿病历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新闻通气会 2017-01-19
◆国家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山东省

《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 编码及手术分级管理 目录(试行)》 (鲁卫医字[2016]37号)
(国卫办规划发〔2013〕34号)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 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2016年版)》(国卫办医发[2016]24号) 《疾病分类与代码》(GB/T 14396-2016)
(二) 患者基本信息---职业
◆职业:患者当前从事的职业 。

按照国家标准《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GB/T2261.4-2003)要求填写。共13种:
11.国家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21.企业管理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浏览次数:79068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沈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5日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为科学检验和有力促进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工作,建立科学考核体系,推动驻外办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就,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府国内驻外办事处工作考核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考核对象市政府驻北京、福建、浙江、上海、深圳(广东)办事处。

二、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与量化公平相结合。

结合驻外办职能,对考核内容分类量化设定考评分值,以市领导、区县(市)政府考评打分为依据,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工作逐项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驻外办工作实绩。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总体相结合。

结合驻外办承担工作责任比重,采取统一标准进行考核,增加经济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统筹其他方面工作考核,以全面反映驻外办工作面貌。

(三)基础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结合驻外办工作特点,考核工作分为基础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部分,突出基础考核权重。

设立基础考评分和年度考评分。

基础考评分体现驻外办工作基本面貌,年度考评分作为奖励加分。

三、考核内容基础考核包括招商引资、经贸合作、服务保障、基础管理4方面工作。

年度考核包括工作成果认定、满意度考评、考评奖励加分3方面内容。

对存在触犯刑法、严重违纪问题,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驻外办,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关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

关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

阿勒泰地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发挥乡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以下简称综治工作中心)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工作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新党办发〔2013〕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行“主体不变、优势互补、协调联动、整体运作、方便群众、服务大局”的原则,整合基层综治维稳力量和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建成基层维稳工作的实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平台、服务群众的窗口、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部。

第三条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必须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全力配合。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综治工作中心应建立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工作窗口,综治、公安、武装、统战、民宗、法庭、信访、司法等部门(单位)安排人员在窗口轮流办公、值班,其他部门作为中心联动协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确定并参与中心一体化运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综治办是综治工作中心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按照新社综〔2001〕18号、新党办发〔2010〕9号文件、新党办发〔2012〕34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增强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统筹协调能力。

伊犁、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州等地州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为部分重点地区下达乡镇行政编制的通知》(新机编〔2012〕16号)要求,足额配备乡镇(街道)综治办专职干部;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至4名综治专、兼职干部。

第六条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书记担任,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兼任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长、统战干事、派出所所长、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中心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辽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8日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辽宁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证券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本协调合作机制。

第二条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蔓延迅速、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等特点,处理不当,小风险会酿成大风险,区域性风险会酿成系统性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并始终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的主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应从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大学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手续办理流程

大学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手续办理流程

XX大学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手续办理流程根据《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活动,其相应技术开发合同经认定后能够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述与分类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三)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范围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5.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植物新品种、野生物种的发现及后续开发);7.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以下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范围1.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3.合同标的在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的;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5.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6.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7.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复制、仿制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卫计委宣布68份文件作废并不再执行(附名单)

卫计委宣布68份文件作废并不再执行(附名单)

卫计委宣布68 份文件作废并不再执行(附名单)
医药网1 月16 日讯国家卫计委近日发文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人口计生委及上述3 部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以下简称委文件)进行分批清理截至目前,共计两批68 份文件宣布失效,不用再执行。

附件:
宣布失效的第一批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目录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5 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 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5 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 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 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21 号)
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22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意见
协议
终 止工伤保险关 系
本通知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
施行

存 效期 至



附件
人 力 资 源社会保障 部
关子执 行

工伤 保险条 例》 若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人社部




条 例 第 十 六 条第


各省


治 区 直 辖市 及 新疆 生 产建 设兵 团

工伤保 险 费 用 由 工伤

保 险 猫金 和川 人


职工在 同

用 人 单 位 就业 时 多次
依照

工伤保 险 条 例 》 及 存 关规 记 女 付
发 生 工伤
应 当 按 照 劳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川 人 单 位 按 时 足 额缴 纳



伤保险 赀斯


定 的 伤残 等级 分 别 享 受

工伤保 险 条例
〔 〕
若干问 题的 意见 号


人社
工 伤 保 险 费期 间 发 生

伤的

伤保险

部发
转 发给 你们


并结

待 遇 由 用 人单位支 付 缴 纳 的 工伤 保 险 费

用 人单位 补 缴 应 滞纳 金沿

合实 际

对 我 省 执行

工伤保险 条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c2017J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4号),加强培训基地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及培训对象三方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充分建立在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自愿的基础上。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直接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在培训过程中各方要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培训基地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管理。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指导监督各基顺口学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三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为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培训基地如实向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介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规定、基地具体安排、培训待遇及其他有关要求,并为培训对象办理信息注册、考试报名、执业注册等手续,做好培训对象及其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有权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并及时通报委派单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智慧黄冈”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智慧黄冈”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智慧黄冈”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黄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智慧黄冈”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智慧黄冈”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安丽市长副组长:崔永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祥国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社教副市长成员:闻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戴均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蓉市委人才办主任潘咏华市发改委主任夏存安市经信委主任王建学市教育局局长姜永满市科技局局长骆效崇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白家松市民政局局长吴晓文市财政局局长孙楚强市人社局局长钟贤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朱建国市环保局局长黄强胤市住建委主任刘新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庞强市水利局局长吴恒斌市农业局局长黄焱军市商务局局长黄玉琴市文化局局长郭应虎市卫生局局长田洪光市旅游局局长胡清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柯昌荣市国资委主任范从政市广电局局长瞿伟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徐维平市药监局局长王国强市银监局局长蔡志军市电信公司总经理向建平市移动公司总经理黄大海市联通公司总经理李亚国黄冈供电公司总经理贾建跃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吴杰市住建委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戴均胜兼任办公室主任,夏存安、黄强胤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3年6月1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银行二部 2013年8月29日)银监会将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强调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二是进一步完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

《指导意见》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

三是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并且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推进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

四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

五是争取多方政策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外部环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客户信息安全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1号法规部 8月15日)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消除风险隐患。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建设和责任落实。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定牵头负责部门,积极组织协调行内各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

重新检视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系统,重新评估各类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三是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审慎评估与第三方机构的各项合作。

加强外包环节客户信息保护,在合同中明确客户信息保密和访问控制要求,防范外包服务活动中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银行一部 2013年7月31日)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针对一些银行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提出监管要求。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鸡西大学基础上建立黑龙江工业学院的函-教发函[2013]34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鸡西大学基础上建立黑龙江工业学院的函-教发函[2013]34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鸡西大学基础上建立黑龙江工业学院的函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鸡西大学基础上建立黑龙江工业学院的函(教发函[2013]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将鸡西大学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2〕10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鸡西大学升格后冠名黑龙江工业学院的请示》(黑教发〔2012〕23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鸡西大学基础上建立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校代码为11445;同时,撤销鸡西大学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黑龙江工业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二、该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安排解决。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四、该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4个,即采矿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财务管理。

五、你省教育厅承诺“十二五期间每年拨付职教专项经费2000万元用于支持学校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以及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工作”;以及鸡西市人民政府承诺“鸡西大学升本后的5年内,鸡西市政府每年为学校拨付3000万元的本科院校专项建设资金”等有关措施,须落实到位。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领导,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资金投入,加强该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黑龙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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