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法要点抄写第七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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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章

民法第七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法要点抄写第七章3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法要点抄写第七章3

; 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1)管理他人的事务。

(2)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1)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

①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应不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⑧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

②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的债务。

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订立及形式(一)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笔记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笔记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笔记总论1.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3.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4.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答: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司考完全笔记

民事诉讼法司考完全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提要】一、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2013考点总结4页

民事诉讼法2013考点总结4页

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 页作者:日期: 2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 2013版考点提炼(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据提交时间 )7立,5转15答30查 3避3开庭通知(5、15最多);审结:一审 6延6,其余全3月(二审可延长); 再审申请 6月期限;执行申请 2年期限,可中止、中断、延长;回避和先执行复议一次;再审原判停止执行、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人身和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 基本原则:合议、回避、 公审、两审;民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合法,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3■对等:国外与我国 对等(非平等);少数民族例外照顾(变补法规由 省人大批准,人大备案 二、一审管辖权划分(管辖权异议 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未提出审理时发现的 法院裁定移送)1■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2)中法:重大涉外(标的额大件、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众多) 影响或最高法指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

海事、海商案由海事法院 管);3)高法:辖区内重大影响;4)最高法:全国重大影响或应管的。

2■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原则(户籍地-原被告户籍注销归被告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 则注册登记地):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则归经常居住地;多个被告所在地不同, 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都起诉由最先立案者管辖(不得移送给后一家)强制教育或对下落不明及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 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归居住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都离开先被告居住地后)特定的地域管辖:a 合同纠纷 归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 保险合同纠纷 归被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c 票据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d 公司设立解散利润划分归公司所在地;e 运输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f 侵权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 g 船舶事故赔偿纠纷 归被告所在地或事故(行诉不调解) 、辖区重大 ;2 )原告所在地特例:被告 被拘禁、 。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基本要求: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2013年司法考试行诉法第七章:行政强制

2013年司法考试行诉法第七章:行政强制

; 核心考点:无。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掌握两者的区别)适用目的主要类型基本特征救济途径强制措施①为调查而强制②为预防而强制③为征用而强制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临时性;非惩罚性对其不服可以起诉强制执行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执行有错的诉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诉执行内容行政强制措施分为:1.对人身的强制。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的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对行为的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种类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人身强制财产强制含义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时方可采用注意人身性义务不可代履行适用于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于不作为义务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特别注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是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实施强制执行的一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果放弃,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第七章诉讼时效「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8、170~171条;《产品质量法》第33条。

「意思分解」?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时效的性质?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时效具有强制性。

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

当事人即使达成此类协议,在法律上亦属无效。

?2?时效的种类?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传统民法上,取得时效适用于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

我国民法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而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区别于传统的消灭时效的。

其不同之处在于,消灭时效导致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不导致权利消灭,而仅仅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

?3?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通》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第135条),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第136条),期间为1年。

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3年、4年、5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条、《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等)。

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页

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提炼(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据提交时间)7立,5转15答30查3避3开庭通知(5、15最多);审结:一审6延6,其余全3月(二审可延长);再审申请6月期限;执行申请2年期限,可中止、中断、延长;回避和先执行复议一次;再审原判停止执行一、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基本原则:合议、回避、公审、两审;民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合法,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行诉不调解)3.对等:国外与我国对等(非平等);少数民族例外照顾(变补法规由省人大批准,人大备案)二、一审管辖权划分(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未提出审理时发现的法院裁定移送)1.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2)中法:重大涉外(标的额大件、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众多)、辖区重大影响或最高法指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

海事、海商案由海事法院管);3)高法:辖区内重大影响;4)最高法:全国重大影响或应管的。

2.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原则(户籍地-原被告户籍注销归被告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则注册登记地):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归经常居住地;多个被告所在地不同,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都起诉由最先立案者管辖(不得移送给后一家);2)原告所在地特例:被告被拘禁、强制教育或对下落不明及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归居住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都离开先被告居住地后)。

3)特定的地域管辖:a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保险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c 票据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d公司设立解散利润划分归公司所在地;e运输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f侵权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g船舶事故赔偿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或最先到达地或加害者被扣留地;h共同海损纠纷:最先到达地或航程终止地或共同海损理算地。

13年 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13年 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2013民事诉讼法课程精华第一章诉、基本原则和制度 (1)第一节诉 (1)第二节基本原则 (1)第三节基本制度 (2)第二章当事人 (3)第一节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3)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3)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4)第四节诉讼第三人 (4)第三章管辖 (5)第一节级别管辖 (5)第二节地域管辖 (6)第三节裁定管辖 (8)第四章证据与证明 (9)第一节证明对象 (9)第二节证明责任的分配 (10)第三节证据的学理分类和法定种类 (10)第四节证据收集和证明程序 (12)第五章诉讼保障制度 (12)第一节保全 (12)第二节先予执行 (13)第三节强制措施 (13)第四节期间与送达 (14)第五节代理 (14)第六章诉讼调解与和解 (15)第一节调解的适用 (15)第二节调解书 (15)第七章一审普通程序 (15)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15)第二节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16)第八章一审简易程序 (17)第九章二审程序 (18)第一节上诉 (18)第二节审理 (19)第三节裁判 (19)第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20)第一节再审程序的启动 (20)第二节再审程序的裁判与调解 (22)第十一章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 (22)第一节特别程序 (22)第二节督促程序 (24)第三节公示催告程序 (25)第十二章民事执行程序 (25)第十三章仲裁法 (28)第一节仲裁协议 (28)第二节仲裁程序 (29)第三节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31)第一章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诉考点一: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积极)或不存在(消极)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财物、作为、不作为)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考点二:反诉▲思考o(>_<)o怎样判断是反诉还是反驳?注:反诉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是否定对方的主张主体要求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时间要求本诉举证期限届满前管辖要求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程序要求适用同一的诉讼程序牵连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第二节基本原则考点一: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曹兴明民法分则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曹兴明民法分则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1、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例题】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24题,单选)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2、侵权责任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普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4、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例题】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70题,多选)A 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B 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C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D 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5、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1)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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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
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

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

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

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请求权。

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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