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促进2022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10条措施的通知》(赣教高字〔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尽早就业,现就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及标准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含2022届春季高校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此项政策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发放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申请材料1.《江西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附件1);2.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3.被吸纳人员的高校毕业证。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并核验被吸纳人员的高校毕业证信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如共享获取核验不到,需提供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公章);5.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版(附件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黔人社通〔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精神,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现将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兑现补贴,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实现就业增收。
二、补贴范围今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条件1.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正常,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2.生产经营主体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及时间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五、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一)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向注册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报资料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及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半年工资发放明细、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等。
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三)补贴核实拨付流程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3-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申请机构的基本账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财社〔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3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
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
流程要件及申报表格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6号》的要求将报送补贴流程公布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长限制,可在缴费当月申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经办流程
1、本区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半年以上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以参保缴费时间为准)
2、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社保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要件: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登记失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联系人:宋馨84912879
附件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
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明细表》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明细表。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永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等五个县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上限可提高至6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上述资金从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总结

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总结
近年来,就业补贴发放工作在我国得到了不断的改善和完善。
这项工作是为了
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降低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政策得到了不断的优化和调整。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
的就业政策,包括对企业提供就业补贴、对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加强了对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就业补贴政策,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
同时,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了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另外,企业也积极响应政策,积极参与就业补贴发放工作。
一些大型企业纷纷
加大了对就业补贴政策的利用,积极扩大招聘规模,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同时,一些中小微企业也通过就业补贴政策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总的来说,就业补贴发放工作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一些地方对政策的执行不够到位,导致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效果不明显;一些企业对政策的利用不够充分,导致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效果不够理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就业补贴发放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支持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税务申报,2020年度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企业确认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6个月)人员且就业满3个月后,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企业向东侨人社局申请(具体审核程序由东侨人社局确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名单》(附件2)。
3.与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审核。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获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比对参保信息或审核企业提供的吸纳失业人员就业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凭据,完成初审后,报当地人社局审核。
(三)公示和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社局将审核后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的,各级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吸纳就业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从上级下达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各地要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奖补行为。
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