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最新科技研发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15-2017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券补助方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15-2017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券补助方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0.16
•【字号】粤财工〔2018〕214号
•【施行日期】2018.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15-2017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创新券补助方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2015-2017年科技创新券省级财政资金情况的函》(粤科函管字〔2018〕2026号),现对省财政厅2015-2017年安排的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券补助方向)进行清算(文号、金额等详见附件)。
相关资金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403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涉及资金收回的,相应收回2018年预算科目额度。
请各有关市在接通知后30日内将资金退回省财政(户名:广东省财政厅,账户:190000000002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摘要:根据粤财工〔2018〕214号文退回资金)。
附件:2015-2017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券补助方向)清算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指南
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新闻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04-28 00:00:0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旨在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技术创新创业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升级。
一、申报类别(一)初创项目。
支持初创企业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创新项目。
支持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不支持领域(一)电子信息领域不支持网站建设类项目、游戏类软件项目、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
(二)生物医药领域不支持保健品、化妆品、饮料、烟酒类项目及产品等。
(三)环境与资源领域不支持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常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油烟净化技术、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低技术水平重复生产的低端微滤/超滤膜材料、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产品、缺乏核心技术且无扩展的自动监测系统。
(四)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不支持对环境有显著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技术与产品及技术已经成熟的一般性产品。
三、经费支持方式及实施期限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
初创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补助6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
项目实施1年后市科信局组织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获得财政资金补助,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四、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且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2013年末,申报单位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为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为10%以上,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应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需在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体现),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70%。
2015特支计划创新创业领军、青拔尖人才申报培训
附件材料须与申报书一致,附件材料用于佐证申报书填写的事项。
包括申报人的个人材料、申报单位材料等。 ★具体要求请参考《广东特支计划—申报附件目录及提交要求》
申报书及附件应按相应要求装订。
★具体要求请参考《广东特支计划—纸质申报材料规范装订与提交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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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注意事项
严格按申报时间节点要求进行申报: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按上述申 报时间进度要求,合理安排各申报环节时间。逾期未完成申报书及 申报附件的在线提交的,视为申报无效,相关责任由申报人及其申 报单位自行承担。 请提前上传附件材料,避免最后一天申报:由于申报附件扫描上传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无要求 无要求 人事档案、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 缴纳地在广东省 无要求 无要求
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
年龄不超过35周岁 (197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博士(企业本科,职称不限) 全职,连续2年以上 近5年,主持省部级以上 无要求
申 报 人
获奖 发明专利 企业创办人等
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 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 利 要发明人 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企 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或拥 无要求 有20%以上股份股东 获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 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 秀青年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 人可优先推荐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 位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在培养期内用人
单位变更为省外单位的,终止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的人 事档案、社保关系,或所在企业纳税地迁出广东省的,终止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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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书在线提交到专项办后,不再退回修改。 申报人及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严格审核申报书及申报附件。
一、政策解读
广州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2015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一)评定标准1.创新领军人才。
申报人应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擅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
申报人所在企业为近两年新落户天河的企业,且经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新领军人才。
2.创业领军人才。
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应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3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6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2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3)创业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4)科技类创业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5)创业企业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广州创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广州创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创业者、初创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25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个人最高2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每人2000—3000元补贴给初创企业。
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给予全额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享受场租补贴,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大学生创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补助,最多能要100万。
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一次性补助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贴息,每年最高补助100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最高补助50万。
投资者/投资机构在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的项目,省、市两级财政共补偿创业投资机构50%损失。
对在广州地区注册并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投资者,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孵化器/股权众筹平台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新增孵化面积补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投资在孵企业补贴、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在孵企业场租补贴等9项补贴。
每个孵化器每年补贴类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在孵企业的坏账项目,银行与孵化器分担本金风险损失,市财政对孵化器补偿资金中单个项目的本金补偿不超过300万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 行动纲要(2013—201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行动纲要(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行动纲要(2013—2015年)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行动纲要(2013—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外经贸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0日广东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行动纲要(2013—201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充分发挥外商投资在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行动纲要。
一、背景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大力开展对外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1979—2012年,全省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17万家,累计实际吸收外资2988亿美元。
但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生产要素价格攀升等因素影响,国际资本流向趋于多元,吸收外资竞争更加激烈,我省招商引资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我省产业规模大、配套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优势,抢抓全球经济格局调整的机遇,突出加强和深化与发达经济体的交流合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招商引资载体建设和政策创新。
这既是提升我省吸收外资规模和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2015年)
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2015年)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众创空间是科技企业孵化服务链条体系中“苗圃”阶段的重要孵化形式,帮助创客将想法和创意转变为项目和产品。
同时符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支持范围的众创空间,可按相关政策的最高标准享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客是指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
第四条鼓励众创空间多元化发展。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园、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新型研发机构、骨干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建设,争取3年内我市众创空间达到150家。
明确众创空间条件,开展众创空间登记程序,对纳入登记范围的众创空间给予支持。
第五条建设一批特色示范众创空间。
针对我市产业资源特点,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争取3年内打造岭南创客中心、国际创新驿站、创业大街、瞪羚咖啡等10家左右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示范特色众创空间。
对纳入示范建设的特色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六条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
按照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经营场所除外)以每年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连续三年的面积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面积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众创空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对众创空间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创客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 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主要指相关设备器材费用,且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增设平行于工业用地(M)的新型产业用地(M+)类型。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型产业用地”(M+)是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鼓励施行弹性出让政策。
第四条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通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式协议出让新型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成立由区科创局为牵头单位,区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审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事宜,并按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分为产权分割和非产权分割两种使用类型,国土部门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区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为“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或“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
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2015〕12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9月9日
附件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3月6日以粤财工〔2015〕59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实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省市县财政分级安排,由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省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期与各地结算。
第五条补助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并事先在广东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报备。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积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设立各种科技专项,大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项,累计扶持各类中小型科技企业1300多家,经费总额达2.9亿元;设立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累计扶持企业198家,资助资金达1.18亿元;设立创新型企业专项,累计支持各类创新型企业140家,投入资金2.8亿元,其中,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3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49家、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78家;同时发挥科技重大专项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在智能机器人、干细胞与组织工程、3D打印、生物健康、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领域推动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截止2014年,全市共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1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56家,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累计8001亿元,同比增长9.2%。
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全市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数量不够多,发展质量不够高,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够快,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构建以企业成长为主线的“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链条政策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激发企业创新主观能动性,推动全市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现制定以下意见: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
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设立市科技创新券。
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
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
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2月15日以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精神,为我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应坚持鼓励创新、多级联动和营造环境的原则,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后补助投入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通过省、市、县(区)等多级地方财政的协调联动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条支持省内条件成熟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省范围推广。
鼓励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并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广州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穗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政策。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益不上缴财政。
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2015创新性企业科技小巨人研发后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2015年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研发后补助专项申报指南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研发后补助专项旨在鼓励、引导进入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研发活动。
通过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开展创新活动。
第一部分创新型企业(第七批)一、补助方式与经费2014年认定市创新型企业20家,并按企业研发经费的2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
二、申报要求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重点为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
申报要求如下:(一)企业上年销售总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
企业近2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年均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比例不低于5%。
2.年均销售收入在2~5亿元,比例不低于4%。
3.年均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企业拥有独立健全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
(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5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含博士、硕士)人员数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20%。
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企业近2年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
近5年内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件(项)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拥有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10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5项。
(六)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有标准化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七)企业应具有与市场相适应的完善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以及健全工会组织和适应本企业发展的企业创新文化。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科函规财字[2015]1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91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按照《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能力的不断提升,营造有利于全省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良好环境。
现将《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式原则上采取自由申报的组织形式,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扶持。
所有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申报要求(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符合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符合《省创新协同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本专项主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机构、高校、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体指南另。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积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设立各种科技专项,大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项,累计扶持各类中小型科技企业1300多家,经费总额达2.9亿元;设立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累计扶持企业198家,资助资金达1.18亿元;设立创新型企业专项,累计支持各类创新型企业140家,投入资金2.8亿元,其中,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3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49家、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78家;同时发挥科技重大专项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在智能机器人、干细胞与组织工程、3D打印、生物健康、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领域推动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截止2014年,全市共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1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56家,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累计8001亿元,同比增长9.2%。
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全市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数量不够多,发展质量不够高,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够快,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构建以企业成长为主线的“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链条政策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激发企业创新主观能动性,推动全市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广州市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政策指引
附件广州市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政策指引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为企业服务的理念,根据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中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内容,形成了本政策指引。
第一章创新企业第一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题,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大力组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对大赛中涌现的优秀创新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进行经费补贴,按参赛企业的决赛排名,初创企业组给予10-100万元奖励后补助,成长企业组给予20-200万元奖励后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专题名称: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题第二条【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要点:培育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建设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每家总额为60万元的经费补贴,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
积极引导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政策。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或由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的科技型创新企业,经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后,可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补贴。
鼓励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的经费补贴。
转发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
研合作)转发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协同创新正成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引领者之一,早在2011年就开始实施“协同创新”政策。
2015年,广东省再次出台协同创新政策,推动产学研合作实现新突破。
本文以转发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通知为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广东省协同创新的政策和措施。
1.政策背景为促进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广东省政府于2011年启动了“协同创新”政策,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
该政策主要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方之间的合作,鼓励双方共同平衡资产、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实现知识和经济的双赢,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2.专项资金情况为配合广东省协同创新政策,广东省教育厅在2015年启动了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用于支持双方互相合作进行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
该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双方之间的技术和知识交流,激励合作,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具体情况如下:•资金总额:2.5亿元;•资金来源: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两年一拨,每年拨付1.25亿元;•申请对象: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联合申请;•申请周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申请要求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广东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设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具体申请要求如下:1.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2.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申请;3.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项目的背景、目的、方案和预期成果,并附上合作机构的联络方式和负责人信息;4.申请人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间按照约定的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和进度汇报,并与合作机构之间签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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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
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
(穗国资〔2015〕8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水平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企业发展制高点,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形成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为原则,确保客观、公开、公正、可量化和效益性。
二、补助对象
广州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上一年度实现盈利。
对于符合我市及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但上一年度出现亏损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补助对象范围并实施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
以年初确定的2015年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预算(剔除一次性因素)为基数,自2015年起,每年从国资收益超基数收入中安排,其中,2015年安排不超过3亿元,2016—2017年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
当年国资收益没有超收,则不进行安排;当年国资收益超收部分达不到拟安排额度,则按照实际超收数额安排。
四、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市国资委根据单户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度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实际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方法分别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
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表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补
助金额核定的依据。
(二)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补助金额核定的依据。
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
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五、补助标准
对单户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增长部分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不包括3%)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相比前一年度支出额的增长部分,给予15%的补助。
(二)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包括3%)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相比前一年度支出额的增长部分,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单户企业的研发投入年度补助不超过2000
万元。
(四)若当年安排的国资收益超收补助资金,不足以按上述标准对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实施补助,则按同比例下调。
六、工作程序
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负责统筹推进促进市属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共同组织对市属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投入经费的审核和补助工作。
(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局、科技创新委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市属工业
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并反馈给市国资委、财政局;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科技创新委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市国资委、财政局、统计局;
(二)市国资委下发当年的《广州市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并公布由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局整理的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
(三)市属企业集团按通知要求,统一向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的名单,对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与由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局整理公布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
(四)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共同对市属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额;
(五)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进行相关核查;
(六)对经核定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审定;
(七)市国资委根据经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额,办理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补助资金纳入市国资委部门预算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补助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
企业未来三年申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的享受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地税部门经审核发现存在虚报情况的,直接反馈给市科技创新委,由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进行核查。
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获补助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