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孵化器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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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我区科技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基地在培育新兴产业、孵化高科技项目、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二条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下列对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所有人;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独自或与其它机构合作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二)与区内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专家教授及科研机构;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

第三章扶持条件

第三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

技术产业政策;

2、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暂时不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书面承诺入驻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

3、具备项目所需注册资本,研发企业最低10万元,生产企业最低50万元;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8、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出资高于政府扶持资金;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9、企业必须在区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和研发平台。

1、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新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

2、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项目;

3、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或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项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项目(企业);

4、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来区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主导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

5、国内外科研院所、著名大企业前来设立的创新研发机构;

6、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

7、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8、非本市、本区内已注册的搬迁企业。

第四章扶持项目评审

第五条项目通过科技局初审后,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评估审核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同类产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创投、风投公司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依据《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见附表)及初审意见,确认A、B、C、D、E五个等级建议。D类以上项目允许入住创新创业基地。

项目评估审核时,项目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驻审批表》;

(2)《科技创业计划书》或《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3)《科技技术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六条为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企业)自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免费提供厂房、办公、研发场所和公寓。在基地周边自租

用办公、经营用房面积100平方米内的,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3年房租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对基地内的产学研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第八条对基地内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

第九条支持入驻企业引进人才,为在孵企业正式员工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代办等服务。

第十条优先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相关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基地企业优先享受(上级)市委、市政府鼓励科技创新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政策。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对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税收3年内给予100%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进入基地实施的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资金。

第十四条对基地内新建技术转化中心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对进入技术转化中心工作时间年度累计满3个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和交通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科技成果来基地内转化、

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创新创业基地内落户的高端研发机构在区内购房的,每平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前三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三年给与50%的奖励。

第十八条基地内建设和运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对于高端研发机构的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100%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学龄前小孩,给于每人每月500元的入托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父母,给于每人每月1000元的老年公寓补贴。

第二十三条设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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