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 2项和第6. 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I和1【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III和第9类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规程(三篇)
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规程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的规定。
以下为2000字的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规程: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1. 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准则》(UN)的分类准则,危险货物可分为9大类,各类中又有细分的子类,详细分类如下:- 1类:爆炸品- 2类:压缩气体- 3类:易燃液体- 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发生可燃气体的物质- 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 7类:放射性物质- 8类:腐蚀品- 9类:杂类危险品2. 危险货物的标识:按照国际上统一的危险货物标识要求,危险货物包装上应标有相应的标志、标签和识别号码,以便于识别和区分。
运输车辆也应标明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和数量。
在运输过程中,还应注意标识的装卸和储存位置的要求。
二、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卸操作1. 包装要求:-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破损和不变形。
- 包装材料应能承受其内部高压和撞击。
- 液体和气体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和防漏性能。
- 包装材料应与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不产生化学反应。
2. 装卸操作:-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
- 对需要特殊注意的危险货物,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装卸操作。
- 在装卸过程中,应避免碰撞、撞击和挤压,以防止包装材料破损和泄漏。
三、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管理1. 储存要求:- 危险货物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中,并按照其危险程度分类和分区,分别存放。
- 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漏和防爆要求,并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 不同危险品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发生交叉感染或发生火灾时产生蔓延。
2. 运输管理:- 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车辆外部应贴有运输的危险货物标识。
- 车辆内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置,以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
-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稳固和密闭性,避免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踢翻和碰撞。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
第31套IMDG CODE
• 性质的转变:建议性——强制性(大部分内容) • 规则用语含义: 须(shall) ——“强制性的” 应(should) ——“建议性的” 可(may) ——“选择性的”
第31套IMDG CODE修正要点
• 第1.3章是关于培训要求的,其中增加的新表格提 供了根据《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所涉及的 岸方人员的培训要求方面的建议。 • 第6章增加了关于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新条款。 • 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第15栏进行了彻底修改;其表 现在包括与经修正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 措施(EMS指南)相对应的EMS表号。 • 对包装说明200进行了全面修正,加入了更多的 解释性文字以使该规定方便用户。
1、危险货物一览表条目的增加
• a. b. c. d. 新增了12 个联合国编号,使编号总数上升至3481,爆炸物的编号上升至 0508。 0505 信号,遇难,船舶。 0506 信号,遇难,船舶。 0507 信号,烟雾。 0508 1-羟基苯并三唑,无水的或以按质量计算少于20%的水润湿
e. 3474 1-羟基苯并三唑,无水的,以按质量计算不少于20%的水润湿。 f. 3475 乙醇汽油混合物,乙醇含量超过10% g. 3476 含有遇水反应物质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 盒,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h. 3477 含有腐蚀性物质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i. 3478 含有液化可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燃料盒,或者设备中携带的燃料电池燃料 盒,或者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燃料盒。
7、
• 新增6.5.3结构要求和6.5.4试验、发证和检 验பைடு நூலகம்及7.7.6温度控制条件下运输闪点低于 23℃c.c.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特殊规定。
危险货物分类
第三节 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
一、气体的物理性质 二、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的定义和分类 三、几种常见的气体 四、案例:京沪高速氯气泄露事故
一、气体的物理性质
1、气体的液化
2、气体的物理爆炸 3、气体的相对密度 4、气体的溶解性
1、气体的液化
液化气体:在常温状态下是气体,经过降温、加压后称为液态的气体。 • 气体温度必须降到临界温度、再施以临界压强才可以液化,两个条件 缺一不可。
案例
后续处理 江西梨温高速公路“3·17”车辆 爆炸事故处理指挥部,19日向社会 公布了电话号码,以征集遇难人员 的相关线索。目前,已有11名遇难 者的家属进行了登记。 在“3·17”事故中,发生爆炸的 两车被粉碎性炸毁,无一人幸存, 事故处理指挥部初步认定已造成24 人遇难。但由于被炸毁的客车为32 座的双层大巴,从广东深圳宝安出 发后,沿途可能有乘客上下,导致 难以确定遇难乘客的人数和身份。 上饶市有关部门在梨温高速公 路玉山服务区设立了“3·17”事故接 待处,前来上饶的遇难者家属可到 此咨询情况,接待处将提供帮助。 事故客车所在的衢州汽运集团 也盼望社会各界提供线索,特别是 知道有人在16日前后从深圳或其他 地点坐长途客车前往浙江衢州,而 这些天又失去联络的,可与衢州汽 运集团联系,电话号码为0570- 3080139.18日,广东一家媒体的记 者在事故现场采访时,偶然捡到一 部已经无法正常使用的手机,取出 SIM卡装进其他手机后,立即接到 衢州方面的电话,证实机主为衢州 市衢江区沈家振兴街居民饶菊英。 饶菊英的丈夫徐志忠一行6人立即 动身赶往上饶,并于当日傍晚抵达 上饶。 此前,他们一直没有得到有关 方面的任何信息通知。
定 • 1、具有易燃、易爆炸、腐蚀、毒害、放射 义 线等性质。 的 • 2、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环境污染。 内 • 3、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 涵 护。
2023修正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第一章:引言- 1.1 规章引言- 1.2 规章范本的目的- 1.3 规章范本的适用范围- 1.4 规章范本的定义- 1.5 规章范本的修订历史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 2.1 危险货物分类的目的- 2.2 危险货物分类的基本原则- 2.3 危险货物的主要分类- 2.3.1 爆炸物品- 2.3.2 压缩气体- 2.3.3 易燃液体- 2.3.4 易燃固体和可燃物- 2.3.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2.3.6 毒害物品- 2.3.7 腐蚀品- 2.3.8 各类放射性物质- 2.3.9 各类感染性物质- 2.3.10 其他危险品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 3.1 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3.2 危险货物运输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 销售和储存- 3.2.2 运输工具和设备- 3.2.3 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 3.2.4 运输标识和包装要求- 3.2.5 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 3.2.6 紧急预案和事故应对- 3.3 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特殊安全要求 - 3.3.1 爆炸物品的安全要求- 3.3.2 压缩气体的安全要求- 3.3.3 易燃液体的安全要求- 3.3.4 易燃固体和可燃物的安全要求- 3.3.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安全要求 - 3.3.6 毒害物品的安全要求- 3.3.7 腐蚀品的安全要求- 3.3.8 各类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要求- 3.3.9 各类感染性物质的安全要求- 3.3.10 其他危险品的安全要求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措施- 4.1 航空运输的管理- 4.1.1 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 4.1.2 航空运输的管理要求- 4.2 铁路运输的管理- 4.2.1 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 4.2.2 铁路运输的管理要求- 4.3 公路运输的管理- 4.3.1 公路运输的基本原则- 4.3.2 公路运输的管理要求- 4.4 水运运输的管理- 4.4.1 水运运输的基本原则- 4.4.2 水运运输的管理要求- 4.5 多式联运的管理- 4.5.1 多式联运的基本原则- 4.5.2 多式联运的管理要求第五章:危险货物运输的执法和监督- 5.1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目的- 5.2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范围- 5.3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基本原则- 5.4 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的组织机构- 5.5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和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第六章:附则- 6.1 术语定义- 6.2 本规章的实施日期- 6.3 本规章的修订程序- 6.4 本规章的解释权和适用范围- 6.5 本规章的违规和处罚措施以上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的目录。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
爆轰感度
是指爆炸物质对起爆物质产生的爆轰波 能量的敏感程度。通常以“极限起爆药 量”来表示。极限起爆药量是指起爆物 质爆炸时,能引起所实验的爆炸物质完 全爆轰所需要的最少起爆药量。
不同的起爆物质对同一种爆炸物质引爆 所需的药量不同;
配装组不同的包件,一般不能在一起运输,但属于配装组C、D、E和S的 除外,具体情况按以下要求:
可允许配装组C、D、E的货物在同一个集装箱或货物运输单元里一起运输。 配装组C、D和E的任何一种组合,应划定为配装组E;配装组C和D的任何 组合,应按组合装载货物的主要性质划定适当的配装组。
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A和L之外的所有配装组的货物一起运输。
而准备运输和储存的有包装或散装的任
何物品。 危险品
包装危险货物 散装危险品
危险品包括
危险品
包装危险货物
散装危险品
固体散货
液体散货
油类 化学品 液化气
危险货物的定义
是指容器、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或车辆 中装载的任何危险品。本术语包括原来 载运过危险品的空容器、可移动罐柜。 但是,如果这些容器或罐柜已清洗并干 燥过,或在原货物的性质能保证安全的 情况下已牢固封闭,则可除外。
TNT的理化性质
密度 (浇注的);(压缩的);(粒状的); 爆速 5100~6900米/秒; 熔点 81 °C; 爆发点 475 °C; 威力 285~300毫升; 猛度 12.5~16毫米; 敏感度 较低。冲击感度4~8%;步枪子弹射击5%。
对光敏感,照射后发红,熔点下降为230 °C,冲 击感度增大至76%。
分项
认可定为第1类
分类代码
排除
不是第1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第一章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1.1 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危险的物质。
1.2 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2.1 爆炸品爆炸品是指能在一定条件下迅速放出大量热、光和声能,产生高压气体或者通过自身化学反应而引起破坏的物质。
1.2.2 易燃液体和气体易燃液体和气体是指在标准温度下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发生剧烈反应而导致火灾或爆炸的物质。
1.2.3 腐蚀品腐蚀品是指具有腐蚀性能,能够对金属或其他材料造成显著腐蚀或侵蚀的物质。
1.2.4 毒害品毒害品是指能够通过吸入、食入或皮肤吸收等途径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2.5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能够通过放射射线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
1.2.6 其他危险货物除以上几类危险货物外,还包括氧气、气体和化学制剂等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包装与运输要求2.1 包装要求2.1.1 包装材料的选择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使用经过合适选择的包装材料,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1.2 包装标识所有危险货物的包装都必须标有相应的标识,以便识别货物的危险性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员、装卸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2.1.3 包装容器的密闭性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具有足够的密闭性,防止物质泄漏或气体逸出。
2.2 运输要求2.2.1 车辆选择和装载在进行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时,应选择适合运输该种类货物的特殊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装载方式将货物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
2.2.2 驾驶员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合格证书,并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2.2.3 安全防护设施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火灾灭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3.1 事故应急处置3.1.1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迅速报警、采取隔离措施、提供急救等,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危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Full text of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oad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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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危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危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危险货物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一章:危险货物的分类与识别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对人身、财产和环境构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物质,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质。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国际公约和标准,危险货物按照其特性可分为九类,分别为:易燃物质、气体、自燃物质、易爆物质、氧化剂、毒害物质、感染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
三、危险货物的识别标志为了方便识别和处理危险货物,国际上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识别标志。
常见的标志有九个,分别对应上述九类危险货物。
在运输、储存和处理危险货物时,必须及时识别这些标志,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包装与标记一、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爆炸或产生其他危险。
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法、包装容器等。
二、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危险货物在包装时必须标明相应的标志和标签,以便识别货物的危险性质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标志和标签通常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性质、包装要求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货物的存储与仓储安全一、危险货物的存储要求危险货物的存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仓库的选址、结构、设备、通风、消防设施等方面。
同时,还要根据货物的特性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存储管理制度。
二、危险货物的防火与防爆措施危险货物在存储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和防爆措施,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保持通风、防止火源、禁止吸烟、定期检查设备等。
三、危险货物的泄漏处理危险货物在储存过程中如发生泄漏事故,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
处理方法包括隔离泄漏点、止血、清除泄漏物等。
第四章: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一、危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危险货物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和空运等。
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安全要求和方法。
二、危险货物的运输装置危险货物的运输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
2项、1。
3项、1。
4项、1。
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货物的集中运输和多式联运,优化货物流通方式,减少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行业准入要求开展运输活动。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八条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且在运输过程中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输车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复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证书将被吊销。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或注销,将导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停或终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包括防爆装置、泄漏预防装置、紧急停车装置等。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尾气排放标准,减少空气污染的影响。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安排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驾驶人员应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装备。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群众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模,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风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风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地点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群众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风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质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机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章各类危险货物的定义、分类及特性
二、特性
1、扩散性 2、可压缩和液化性 3、爆炸性 4、毒性和腐蚀性 5、氧化性(助燃性) 6、窒息性 7、溶解性
三、包装
• 气体容器:用于盛装在50℃时蒸气压大于 300kPa的物质或在20℃时在101.3kPa标准 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物质的容器。
• 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容器(根据15℃ 时的充罐压力确定)
tetrite) 1.1D 6、黑火药(粒状或粉状) 1.1D 7、烟花爆竹 1.4S
§2 第2类 气体(Gases)
一、定义与分类
1、定义 (1)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或 (2)在标准大气压101.3 kPa、温度20℃时,
完全处于气态。 • 气体的四种状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
(3)包装类
Ⅰ类包装 Ⅱ类包装 Ⅲ 类包装
易燃液体分类标准对照表
二、特性
1、易挥发性 2、易燃性 3、蒸气的易爆性 4、具有较大的蒸气压-“胖桶” 5、热胀冷缩性 6、高度流动性 7、遇强酸及氧化剂等发生燃烧 8、毒性 9、易积聚静电 10、比重小 11、蒸气相对密度较大
三、常见第3类物质
1、汽油 副危险性:可能是海洋污染物 2、乙醚 3、丙酮 4、乙醇 5、二硫化碳 副危险性6.1 6、苯 7、硝化甘油酒精溶液
J、K、L、N和S • 类别符号:分类与配装的组合
3、其他分类
• 按用途分类: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 火剂;
• 按作用分:点火器材、起爆器材、炸药及 爆炸品、其他爆炸品;
• 按爆燃速度和敏感度分:烈性炸药或起爆 炸药、低爆炸药或爆燃炸药;
• 按化学性质分:自氧化还原化合物、氧化 剂和还原剂的混合物。
1、氧气(压缩的) 第2.2类, 副危险性5.1 2、氢气(压缩的) 第2.1类 3、氯气(液化的) 第2.3类, 副危险性8,
2.2 1各类危险品、违禁品
多选题 10分
下列关于有毒品说法错误的是?
A 二甲苯为无色透明液体,毒性中等,有一定致癌性。 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砒霜也是最古老的毒物之一,无臭
4 相关链接
建筑材料、压力罐类 物品建筑材料、压力 罐类物品也是轨交安 检中的危险品,详见表 2-9。
谢 谢后 观会 看有
期
喷雾剂它的水溶液具有特殊的、令人愉快的香味,并略带刺 D 激性。
提交
2 易爆品
易爆品包括炸药、爆炸裝置、雷管、爆竹、鞭炮、砸炮、弹药、丁烷 气、充气气球等,详见表2-6。
炸药
炸药是能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 物质,是在一定的外界能量的作用下,由自身 能量发生爆炸的物质。一般情况下,炸药的 化学及物理性质稳定,但只要有较强的能量 (起爆药提供)激发,就会爆炸。炸药爆炸时,能 释放出大量的热能并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 周围物质起破坏、抛掷、压缩等作用
硝酸的酸性较硫酸和盐酸小,不易溶于水,在水中完全电离, C 常温下其稀溶液无色透明,浓溶液显棕色。
硫酸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是一种高沸点、难挥发的弱酸, D 易溶于水,能以任意比与水混溶。
提交
4 有毒物品
有毒物品包括氢化物、砒霜、农药、二甲苯、剧毒化学品等,详见表2-8。
氢化物 氢化物是氢与其他元素形成的二元化合物。 一般科学技术工作中总是把氢同金属的二元 化合物称氢化物,而把氢同非金属的二元化 合物称某化氢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安 检基础知识
第2节 各类危险品、违禁品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名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1104执行日期:19961201发布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 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品货物标志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
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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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括
包装危险货物 危险品 固体散货 散装危险品 液体散货 油类 化学品 液化气
危险货物的定义
是指容器、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或车辆 中装载的任何危险品。本术语包括原来 载运过危险品的空容器、可移动罐柜。 但是,如果这些容器或罐柜已清洗并干 燥过,或在原货物的性质能保证安全的 情况下已牢固封闭,则可除外。
散装危险品的定义
是指装载于船舱或船舶载货处所中或永 久固定在船舱内或船上的罐柜中的无任 何中间包装的所有危险品。
爆炸品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和物质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品
杂类
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系指在外界作用(如受热,撞击)下,能 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发生大量的气体和 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 环境造成破坏的物质或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 炸的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 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 作用的烟火物质或物品。 其爆炸性质鉴定的参考数据为:爆发点 低于350`C,爆轰速度大于3000m/s,撞击感 度爆发率在2%以上(满足任何一项指标即可 鉴定为爆炸品。
1.3类 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 之一或兼有两者的,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 物品 1.4类 1.5类 1.6类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极不敏感的物质,但有整体爆炸危险 无
用于爆炸品类别、分类的试验,共有7个系列,其中用 于认定为第1类爆炸品类别的试验方法为前4个系列: 试验系列1:确认是否为爆炸物质 试验系列2:确认物质是否太敏感,以至于不能作为第1 类运输 试验系列3:确认物质是否热稳定和是否太敏感,以至 于不能以其试验的形式运输。 试验系列4:确认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是否太危 险以至于不能运输。 试验系列5:确认是否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但属于极 不敏感的物质。 试验系列6:确认爆炸品在卷入内部或外部引起的火灾 时的动态变化。 试验系列7:确认是否属于极不敏感的物品。
爆炸品配装的原则
类别符号相同的包件可以一起运输。 配装组相同,分项不同的包件,只要按编号较小的项来处理,可 以一起运输。然而,当1.5D和1.2D的货物一起运输时,总的货物应 按1.1D来对待。 配装组不同的包件,一般不能在一起运输,但属于配装组C、D、E 和S的除外,具体情况按以下要求: 可允许配装组C、D、E的货物在同一个集装箱或货物运输单元里 一起运输。配装组C、D和E的任何一种组合,应划定为配装组E; 配装组C和D的任何组合,应按组合装载货物的主要性质划定适 当的配装组。 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A和L之外的所有配装组的货物一起运 输。 配装组L的货物,不能与其他配装组的货物一起运输。列入配装 组L的货物,只能与配装组L内同种类型的货物一起运输。 配装组N的货物除S外一般不和其他配装组的货物一起运输,如 和C、D和E货物一起运输,应作为D组对待。
配装类的分类
物质和物品的分组说明 配装组 符号
1.1A 1.1B,1.2B,1. 4B 1.1C,1.2C,1. 3C, 1.4C 1.1D,1.2D 1. 4D, 1.5D 1.1E,1.2E,1. 4E 1.1F,1.2F,1.3 F,1.4F 1.1G,1.2G,1. 3G,1.4 1.2H,1.3H 1.1J,1.2J,1.3 J 1.2K,1.3K 1.1L,1.2L,1. 3L 1.6N 1.4S
配装类的分类
配装类分类(Compatibility Group) 第1类爆炸品由于性质上的差异,考虑到 如果彼此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 会明显地增加事故的概率或在一定量的 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后果的等级, 可视为“相容的”或“可配装的”。根 据这一原则,爆炸品被分成若干配装类 (从A-L,不包括I),见表2-2 配装类和 类别符号(Classification Code)。
爆炸品的定义
第1 类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物质和爆炸性物品。该类 的具体定义为: 爆炸性物质系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 物),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 和速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包括不放出气体的 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系指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设计上通过产 生热、光、声、气体或所有这一切的结合达到一种效果, 这些效果是通过非爆燃性的、自续的放热等一些化学反 应产生的; 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爆炸品的标志
爆炸物质或物品的分类程序
程序
产品分类 认可程序
排除 爆炸对运输太危险
认可定为第1类
排除 不是第1类
划定危险分项
分项 1.1,1.2,1.3,1.4 1.5,1.6
划定配装组
配装组 A,B,C,D,E,F,G N,S
分类代码
爆炸品的分类
1.1类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 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 物品
第二章危险品的分类和标志
第一节: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节:各类的定义和标准 第三节: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志
危险品的定义
按IMO的《港区危险品装卸、储存和运 输建议案》对危险品的定义如下: 是指具有IMOIMDG CODE中所列货物类 别的性质(包括:具有燃烧、爆炸、腐 蚀、毒害、放射性辐射以及污染环境等) 而准备运输和储存的有包装或散装的任 何物品。 包装危险货物 危险品
初级爆炸物质
含初级爆炸物质的物品,且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保护装置 迸射爆炸物质或其它燃烧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物品 初级爆炸物质、黑火药或含有次级爆炸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和发射装药,或 含有初级爆炸物质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保护装置
含有次级爆炸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有发射装药(含易燃液体或胶体或自燃液体除外) 含有次级爆炸物质的物品,自带引发装置,有或无推进装药(含易燃液体或胶体或自燃液体除外)
A
B C D E F G H J K L N S
,
自燃物质或含自燃物质的物品,或同时含有一种爆炸物质和一种照明、燃烧、催泪 或发烟物质的物品 同时含一种爆炸物质的白磷的物品 同时含一种爆炸物质和一种易燃液体或胶体的物品 同时含一种爆炸物质和一种有毒化学剂的物品 爆炸物质或含一种爆炸物质的物品,呈现出特殊危险,需要彼此隔离的物品 只含极不敏感爆轰物质的物品 经如此包装或设计的物质或物品,因事故引起的危险作用仅限于包件内部,当包 件被烧坏时,一切爆炸或迸射效应不会严重影响在包件附近救火或采取其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