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税费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10-01-10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穴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费?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2、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
我们在进行使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入股的时候,一般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而且,这里面经常会涉及到一定的税收的问题,不同种类的税费的计算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大家知道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缴纳哪些税费吗?下面,会为大家带来具体的种类和计算方法。
一、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问题1、契税1)财税〔〕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营业税财税[]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
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
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土地经营权入股会计分录
土地经营权入股会计分录
一、土地经营权投资,主要涉及以下种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经营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印花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业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税涉及哪些税费?
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税涉及哪些税费?1、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4、印花税5、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土地使用权可以入股公司,很多人比较疑问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就可以不交纳税费了。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税涉及哪些税费?今天,小编收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对此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5、税费成本。
公民如果没有物质能力以资金入股的方式与他人一起成立公司获取利益,但是手中有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作为资本加入到公司的股东中去的,但是毕竟与实物入股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在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出资条件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法条链接: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出让税费分析报告
土地出让税费分析报告本报告为土地出让税费分析报告,通过对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析,为相关各方提供有关土地出让税费的相关信息和建议。
本报告的目的是帮助读者了解土地出让税费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便在土地交易中作出准确的决策。
一、背景介绍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的行为。
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等。
这些税费的收取和计算对于出让方、出让方代理机构和购买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土地出让税费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实际意义。
二、土地出让税费的组成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购买方在竞买成功后,向出让方支付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依据土地的出让价格、出让面积、出让条件等因素而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2.契税契税是指购买方购买土地所有权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契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出让价格和相关法规进行计算,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3.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在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法规进行计算,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有所差别。
三、土地出让税费的影响因素土地出让税费的数量和比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价格、市场需求、交易方式和相关政策等。
了解这些影响因素,有助于各方更准确地预测土地出让税费,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和安排。
四、土地出让税费的算例分析本报告将通过具体算例和实际案例,对土地出让税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计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土地出让税费的计算过程和影响因素。
五、结论和建议基于对土地出让税费的分析和算例分析,本报告将给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以供相关各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作出准确的决策。
同时,我们也将结合当前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预测,以期为土地交易提供有益的参考。
六、参考文献在本报告中,我们将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报告和专业书籍,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信息来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具体规定(三)不动产作价入股后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与不动产作价入股有关的税收规定(一)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二)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缴税分析三、结语不动产作价入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作为出资或者资产转让的方式之一。
其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之一是为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我们知道若某企业直接转让名下的不动产给其他企业,按照直接转让方式,该企业将承受高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此种方式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利润。
在地产的并购实践中,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并购一直被行业广泛推崇,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有意地控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后,以评估价签订《出资入股协议》,并通过土地增值税、契税甚至所得税的筹划后办理资产的过户登记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最终完成地产项目的并购(比如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不征税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等,其他地产并购的税筹实操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9月20日推文《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西政资本201709实操版)》)。
就交易架构而言,具体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如,A企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B企业,直接转让方式将产生高额税负,那么通过A与B企业成立一个新的企业C,A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给C,B公司以其他方式出资,A公司再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不动产的转让。
(A也可直接以不动产对C企业增资,再将股权转让给B企业(原股东),或从C企业减资退股方式实现货币方式退出,有同效)。
那么,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是如何交税的,能否真正的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呢?此种方式适用的范围是否有限制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以及其涉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梳理不动产作价入股的相关规定时,还有一种作价入股,即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很多人容易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视为不动产作价入股,那么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存在什么区别呢?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所应纳税款。
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价格-购买成本-相关费用
2.契税:
契税又称交易费用,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房地产交易契税。
契税税率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1%至3%不等。
计算方法为:契税=转让价格×契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税费的计算还需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超过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规定具体操作。
-是否存在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中介费、公证费、登记费等,也需要计入实际成本中。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的税费计算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具体计算需要考虑土地增值额、税率以及转让价格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财企[2008]1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外[2008]62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结束——。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
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
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的作价入股,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不同于转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说明
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说明第一篇: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说明砀GT2010—24号宗地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说明一、出让金缴纳情况缴纳日期缴纳金额缴款书编码皖财通字(2005)2011年1月5日28362400万元N0:7023613267 2012年5月3日200万元N0:7023613849 2012年5月8日400万元N0:7023613400 2012年5月11日1000万元N0:7023612336 2012年5月17日650万元N0:7023613857 2012年5月22日369.17万元N0:7023613830 合计:4062.3万元二、佣金缴纳情况缴纳日期缴纳金额缴纳编号2011年12月12日50.775万元皖财专字(2005)NO:43549557 2012年5月8日94.3067万元皖财通字(2005)NO:7023613347合计:145.0817万元三、契税缴纳缴纳日期缴纳金额缴纳编号2011年12月22日386.8992万元(2004)(皖)农税字NO:01931192013年1月30日第二篇: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土地评估报告;③土地成交确认书;④营业执照副本;⑤税务登记副本。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土地评估报告;③土地成交确认书;④营业执照副本;⑤税务登记副本。
三、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1、转让方提供材料: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②企业双方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③新的土地评估报告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⑥完税证明(高新区主管分局已审核);2、受让方提供材料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⑨完税证明(契税、印花税)。
四、申报契税减免业务需提交的材料(母子公司)1、减免申请报告原件---子公司(依据财税〔2012〕4号);2、章程、验资报告---子公司;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总公司;4、土地评估报告复印件------总公司;5、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总公司;6、已缴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总公司;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方;8、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双方;9、机构代码证-----双方;10、转让协议---双方;1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总公司;12、其他有助于计税价格认定和纳税人性质认定的材料等(股东会决议)。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怎么计算的
⼟地使⽤权转让税费怎么计算的2019-09-23⼟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让时,需要缴纳哪些费⽤?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地使⽤权转让税费怎么计算的⼀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地使⽤权转让税费怎么计算的⼀、出让⽅1.营业税根据2003年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款之规定,单位和个⼈受让的⼟地使⽤权,以转让⼟地使⽤权取得的全部收⼊减去⼟地使⽤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地使⽤权的⾏为,以转让⼟地使⽤权取得的全部收⼊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式取得⼟地使⽤权的,为⽀付的⼟地出让⾦;以⾏政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为转让⼟地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以转让⽅式取得⼟地使⽤权的,为⽀付的地价款。
(⼆)与转让⼟地使⽤权相关的税⾦指在转让⼟地使⽤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扣除。
⼟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级数⼟地增值额税率(%)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100%的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的部分60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进⾏评估。
4.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地使⽤权取得的全部收⼊减去⼟地使⽤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土地成本确认是一个关键的财务问题,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活动,获得相应的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是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力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土地并因此支付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一种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土地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其次,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成本确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如果企业通过购买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的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应当作为投资成本确认。
这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购地款、代建款、土地价款、还建基金等费用。
企业需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规操作,确保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能够得到正确确认。
2.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过程中,土地使用人可能会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其他投资者。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确认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作为成本。
这些费用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转让款、过户费等。
3. 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确认: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如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这些费用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投资的运营成本确认,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摊销。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成本确认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 合规操作:企业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并保存相关文件和合同。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才能被确认为投资成本。
2. 确认准则:企业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可以参考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出租、出借和转让的会计处理办法》等。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观点一: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
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减税要求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观点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在介绍征税范围部分亦明确指出“还有一些可能原来不交营业税的,现在新的注释范围内也有所涵盖”。
原来的营业税平移政策,只有在和新政策不冲突时方能适用,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因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台正式文件来明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因此在实务中针对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各地操作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财税〔2002〕第191号和财税〔2016〕36号文法律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财税〔2016〕36号应优先适用,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行为应视为销售,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土地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
土地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土地出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
股权转让: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需缴纳所得税、印花税。
土地是一项丰富的不动产,我国国土广袤,土地面积巨大。
在土地的利用上,不少人会面临土地股权转让税费的问题,那么土地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种类,办理土地股权转让税费的程序是什么,又需要缴纳多少手续费呢?下面就介绍土地股权转让税费相关知识。
一、土地出资1、营业税及附加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2、土地增值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3、印花税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4、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土地使用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二、股权转让1、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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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公司A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下的税费问题:
一、契税(无)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
(一)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很有可能征收)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需缴纳)
根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