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名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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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被征用抑或用于非法盖房,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不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国家于2001年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

上多次修订和完善。本文将对该文档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一、基本情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集体所有土地中,划拨给农户个人或家庭建造住房、栽种果木蔬菜、养殖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01年颁布,条文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变更

和管理等方面展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二、主要内容

1.宅基地的取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

基地的取得应当经过依法程序的审批和登记。农户或家庭申请宅基地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等,同时也要符合法定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此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还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家庭人口数、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2.宅基地的使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户或

家庭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宅基地规划图用于建造住房和必

要的生产设施,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用途,如商业用途或非农业生产等,也不得将宅基地出租、出售或者转让。

3.宅基地的变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户或

家庭要进行宅基地的变更,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宅基地的面积和使用范围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而且变更不得影响土地的生态、环境、资源等因素的保护和利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厉控制用地范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划定。

严厉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没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小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举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解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

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

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

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组成。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

继续申请。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

一定条件。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

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产权确

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宅

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此外,宅基地上的

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

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

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

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

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村民

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

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

用基本农田。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

平方米。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

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

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

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

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为了

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

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

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

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

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转让宅

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

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

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

续期。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

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

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

(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

(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

(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住房和生活用地,对于农村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农户、农作坊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农民居住、生产和经营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1. 遵循农村宅基地规划,通过正当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2.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确定使用期限、面积和用途等事项;

3. 在纠纷解决机构调解或仲裁达成协议。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为了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有效保护,对宅基地的使用做出以下限制:

1. 宅基地用途不得转变为非农业用地;

2. 宅基地不可出售、转让或者抵押;

3. 不得改变宅基地使用范围;

4. 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五、宅基地的管理

为了有效管理宅基地的使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宅基地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照顾农村特色和农民的

实际需求;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应透明,减少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

3. 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宅基地的违法用途应及时制止和整治;

5. 建立健全宅基地维权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6. 宅基地的管理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六、宅基地管理的效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将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升农村的整体发展水平,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

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与拆旧的关系,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各镇区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

作。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

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

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

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

(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建设用于自住或者生产

经营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村宅基地所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宅基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划定

宅基地的产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者。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领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

可以经过审查复审后,延长使用期限。

宅基地的划定应该按照集中连片建设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

障宅基地的使用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在划定宅基地时需要考虑到农

户的人口、耕地需求、产权等因素,确保每个农户可以拥有适量的宅

基地用于居住和生产。

二、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农户的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用途主要包括住宅用途和生产经营用途。住宅用途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用途是指用于

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经营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以便利农户的独立生

活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保障农户合法的利用宅基地进行各类农业生

产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

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依法用于生产经营。农户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和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户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转让。但是在将宅基地进行转让时,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前言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在村庄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自用住宅及其配套用地,但不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社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

1. 权利主体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或家庭,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2. 宅基地的面积

农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农民家庭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宅基地的使用管理

1. 宅基地的建设

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维护

农民个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维护宅基地的景观、环境和设施,保持农村宅基地的整洁与美观。

五、宅基地的退出与返还

1. 宅基地的退出方式

农民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协商解除宅基地的使用关系,或因违法用地等原因被宅基地管理机构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的返还

宅基地的退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宅基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其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

六、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核实、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

七、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农村的宅基地管理问题备受关注。为了确保农

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推出了《农

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宅基地是指

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供自己居住和生活所需的土地,可用于建造住房、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该办法规定,宅基地

的用途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同时

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保护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

二、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权的管理。根

据农村居民的需求和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宅基地应当按照合理、适

度的原则进行分配。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形式不当处理。农村居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改

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建造质

量和安全。

三、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

为了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监管。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乡镇村居等单位。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宅

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宅基地被合理、有效地利用。同时,办法

对违反规定、滥用宅基地、破坏农田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

处罚和追责。

四、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宅基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在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要强调土地的节约利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田土壤的保护和改良。同时,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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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名11926)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七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八在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各乡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严禁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沿线规划宅基地。

十一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3。5分的,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不超过4。5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十三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

(六)其它不宜批准的。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十五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内容。

十六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调整宅基地涉及建新交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协议。

(二)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申请人所在组村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7日。

(三)经村组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用户,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由村、组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上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化要

求,规划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并由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乡规划和其它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经审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以文件形式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用地批复,核发《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六)用地批复下达后,村委会应将审批结果以及宅基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5日。

十七宅基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申请;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三)《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其它相关材料。

十八经批准后的农村宅基地要严格执行审批四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所牵头,实行"五到场"(即:国土资源所、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村、组及宅基地用户)划拨,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进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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