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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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太平洋保险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成立于1949年,总部位于上海。

作为一家资深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提供了多种保险产品,其中商业险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商业险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用于保障其财产和责任风险的保险,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保险责任范围。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分为财产险和责任险两大类,具体包括机器损失险、建筑工程保险、财产综合保险、车险、货运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商业险条款。

首先是机器损失险,这种险种适用于保障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包括因人为操作不当、自然灾害、机器故障导致的损失等。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对于机器损失险,保险公司将负责承保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保障范围包括机器损失、机器停机、额外费用等。

其中,对于机器损失的保障,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所述的机器设备的骨架部分、部件及系统发生损失,保障金额将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金额或被保险人所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在操作不当所导致的损失方面,保险公司规定,所谓“操作”,是指使用或操作机器设备而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手册、操作指引所致损失。

接下来是建筑工程保险,该险种适用于保障在施工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例如因自然灾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意外造成的损失等。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建筑工程保险包括施工一切险、安装一切险、建筑一切险等三种险种。

在建筑工程保险方面,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对于保障施工风险,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施工工程本身的损失、因施工工程停止造成的损失、因施工工程造成第三方的损失等。

针对安装工程的保障,商业险条款规定,安装工程保险适用于钢结构、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安装工程,保障范围包括材料、设备之附属物的损失、因安装产生的第三方责任等。

接下来是财产综合保险,该险种是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是为企业、商家、私人等提供的财产损失保障。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该险种主要涵盖公司资产和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财产综合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

太平洋人寿金爱超明白纸加太保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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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贴补偿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ECMO津贴保险金
6.轻症豁免
豁免后续保费,保障继续
5.轻症保障
独立给付9万,原位癌仍在轻症范围
4.癌症保障
确诊即给付30万,甲状腺癌仍在癌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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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身价养老
一生健康,退保或减保的现金价值可 转化年金保险合同,做养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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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31万, 补偿家庭生活需求
1.医疗服务
健康咨询、专家预约、专家 病房、120急救补贴等
30岁,男性,19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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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保费11725.22元
2.医疗费用
一般医疗/特定疾病医疗/重大疾病医疗, 年费用补偿额度限100万起,最高分别可 增加至200万/300万/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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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08),第 1 页,共 16 页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 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释 义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2013 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条。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 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最新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最新版)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2009年10月1日后中国人寿公司全部可售产品清单

2009年10月1日后中国人寿公司全部可售产品清单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SLBPS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SLBPS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SLBPS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SLBPS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CBPS8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CBPS8
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CBPS8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
CBPS8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
CBPS8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SLBPS
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一、概述太平洋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产品,适用于各种行业和领域。

该保险产品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和赔偿流程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平洋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帮助您了解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方式。

二、赔偿范围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额外赔偿。

三、赔偿金额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年龄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较高,能够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多次赔偿。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特定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比普通意外伤害的赔偿金额更高。

四、赔偿流程1. 报案与申请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赔偿表格。

2. 审核与支付:保险公司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还将与医疗机构联系并支付医疗费用。

3. 沟通与理赔跟进:在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事故情况和申请材料的具体细节。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进和处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注意事项1.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保障范围,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

为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有一份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年、多年,也可以是特定的时间段,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符合本合同“职业性艾滋病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是指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的伤残险中所规定
的赔偿标准。

伤残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其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
故导致身体严重伤残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保障。

以下是太平洋伤残
险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

伤残等
级分为10级,0级代表无伤残,10级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太平
洋伤残险规定,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身体伤残时,将按照相应
伤残等级赔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比例越高,赔付金额越高。

其次,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还考虑了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因素。

因为由于年龄和职业的不同,同样的伤残等级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相同。

因此,太平洋伤残险将年龄和职业因素考虑在内,制定了不同的
赔偿标准,以更好地适应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

此外,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还关注被保险人的治疗情况,尤其是对
于具有重大手术或特殊医疗需求的被保险人。

太平洋伤残险规定,对
于需要进行大型手术或长期治疗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治疗津贴,在赔偿金额基础上进行额外赔付,从而更好地满足其治疗需求。

综上所述,太平洋伤残险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年龄、职业和治疗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更加完善、全面的赔偿标准。

这一标准不仅能够提供针对性的保障,更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更加全面和可靠的保险服务,为其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理赔申请书模板太平洋

理赔申请书模板太平洋

太平洋保险理赔申请书尊敬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您好!我是贵公司的客户,保单号为XXXXXXXXXXX,现因发生保险事故,特此向贵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一、事故经过(在此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尽量具体清晰。

)二、受伤情况(在此详细描述被保险人受伤的情况,包括伤情、治疗过程等。

)三、理赔依据1.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方有权提出理赔申请。

2. 相关证明材料:已收集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发票、检查报告等。

3. 事故证明:已取得事故证明,证明事故的发生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四、理赔请求1. 身故给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给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给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给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

4. 返还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返还已缴纳的保费。

五、联系方式申请人姓名:XXX联系电话:XXX联系地址:XXX六、授权声明本人声明以上陈述均为事实,并无重大遗漏,可作为贵公司理赔的依据。

本人授权任何医疗机构、社保或农保机构、保险公司、公安机关、疾病防治中心等有关机构以及一切熟悉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关事故的人士,均可将有关被保险人资料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实提供。

本授权声明之影印本亦属有效。

七、其他说明(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此处说明。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敬请贵公司尽快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付。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申请人联系。

再次感谢贵公司对客户的关爱与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太平洋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太平洋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假如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7.1 ❖ 您有退保的权利…………………………………………………………………………………………………………10.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 ❖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请您注意.....................................................................12.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展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3)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公司残疾人2022年理赔规定

太平洋保险公司残疾人2022年理赔规定

太平洋保险公司残疾人2022年理赔规定1、死亡残疾最高赔偿限额:1-4类100万元,5-6类及高空类80万元;最低赔偿限额:10万元。

2、医疗费用(可选)最高赔偿限额:死亡残疾限额的20%或10万元,以低者为准;最低赔偿限额:1万元。

3、住院津贴(可选)最高赔偿限额:1-4类最高180元/天,5-6类及高空类120元/天;最低赔偿限额60元/天。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单次事故赔付不超过30天,累计赔付不超180天。

4、误工费用(可选)误工费每日赔偿额度=误工费每人保额/180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单次事故赔付不超过30天,累计赔付不超180天,误工费保障以误工津贴方式赔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工伤认定书后,列入保险责任;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溺水死亡事故,属于本保单除外责任。

二、2022太平洋雇主责任险伤残赔付表1、基础版: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级到十级分别为:100%,80%,70%,60%,50%,40%,30%,20%,10%,5%。

2、提升版: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级到十级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3、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伤死亡、伤残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及赔偿标准计算实际赔款,且不高于上述对应的各项赔偿限额。

4、雇主责任险主险评残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非工伤意外评残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5、注意产品特约,工伤伤残赔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赔偿标准计算实际赔款(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仅为上限。

若员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则建议十级5%或者低保额投保,避免后续理赔理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8•【文号】财税[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财税〔20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6.学生综合险7.养老金还本保险8.福寿双全保险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14.团体人寿保险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16.美满人生保险17.一生安康保险18.小福星终身寿险19.团寿双全保险20.爱子女年金保险21.长寿安康保险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23.长寿平安保险24.长效平安保险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29.儿童养老金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31.团体个人理财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34.养老附加险35.养老金保险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38.购物养老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40.洪福养老保险41.红太阳42.还本养老金保险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44.康乐养老保险45.跨世纪终身保险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47.双全寿险48.太平洋双全寿险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51.义务兵团身险52.永安人身保险53.幼儿平安保险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55.职工双全寿险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57.子女备用金保险58.综合养老保险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三)健康保险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25.特种医疗保险26.少儿住院保险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8.九华健康保险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二)养老金保险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保险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A)款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一)养老金保险1.养老金保险(旧)2.养老金保险(新)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5.团体养老金保险6.瑞丰年金保险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二)健康险1.重大疾病保险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8.重大疾病保险(A)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2.防癌终身保险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7.重大疾病保险(B)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小博士计划保险2.小博士计划保险(B)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9.团体定期保险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11.投资连结保险(二)养老保险1.永相伴终身保险2.常青树终身保险3.常青树终身保险(B)4.常青树终身保险(C)5.指数化年金保险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7.还本终身保险8.新世纪终身保险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10.泰康两全保险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12.终身保险特约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16.福寿两全保险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19.年金转换特约20.真情2000两全保险21.团体人寿保险22.团体终身保险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三)健康保险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6.女性安康保险7.女性安心保险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10.女性疾病保险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c30542--011123xjk。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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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险金给付
8.2 意外伤害
8.21 既往病症
3.5 诉讼时效
8.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22 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费的支付
8.4 等待期
8.23 专科医师
4.1 保险费的支付
8.5 月保障工资
8.24 情形复杂
5.被保险人的变动
8.6 部分恢复劳动能力
8.25 现金价值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的发生、演变过程及影响,失能的持续时间、程度等,被保险人须应本公 司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最新的上述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检 查,被保险人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7.4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4 责任免除
7.5 合同内容变更
8.16 潜水
3.保险金的申请
7.6 联系方式变更
8.17 攀岩
3.1 受益人
7.7 争议处理
8.18 探险
3.2 保险事故通知
8.释义
8.19 武术比赛
3.3 保险金申请
8.1 周岁
8.20 特技表演
10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1周岁
8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2周岁
6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3周岁
4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4周岁
2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5周岁及以后
0
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不承担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调整后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月保障工月资保−当障前工工资作月收入)× 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但是,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先发生者为准),在该最先发生的 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2)被保险人身故; (3)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8.7 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简称“精英团体失能”。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的保险责任分为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责任和永久完全失能保险 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相 应地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本公司将从其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金中扣除: (1)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 (2)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 (3)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
永久完全失能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永久且不可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满足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风险
8.10 毒品
1.3 投保范围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1 酒后驾驶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1 保险金额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3 无有效行驶证
2.2 保险期间
7.3 年龄错误
8.14 机动车为保险期间的天数,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同的手续及风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 批单。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 须为 18 周岁至 64 周岁,并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其他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此前本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 能力,且在此后紧邻的 26 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 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 过等待期,只要其因同一原因在与两个等待期等长的时间段内断续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且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达到一个等待期,本公司 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金,此时,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 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单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
下所有条件后一次性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退休之前;
(2)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前已经至少6个月持续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
上述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数额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永久完全失能
保险金额及下表所列的标准确定:
被保险人满足永久完全失能保
保险金
险金给付条件时的年龄
60周岁及以前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等确定。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 支付全部保险费。
5.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 若投保人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双方订立的合同
6.合同解除
8.8 医疗机构
1.1 合同构成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8.9 永久且不可逆
若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和国籍国之 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 24 个月。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支付 24 个月。若被保险人在 24 个月后仍继续在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可以继续给付至被保险人出院时止。
任何保险责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②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⑥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⑦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正常怀孕或分娩,但因怀孕或分娩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⑨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
长期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 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 保险金,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具体比例由投保人 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公司因此而给付过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后,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 式计算调整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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