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配偶同居构成遗弃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百度辩护狂专业刑事案件咨询网)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遗弃罪的概念与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遗弃罪的概念与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赡养家庭成员的义务。
赡养义务基于三个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权利和义务:赡养与被赡养、赡养与被赡养、赡养与被赡养。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遗弃必须严重到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恶劣与否是遗弃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的恶劣情节是指: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受害者被遗弃,无家可归,被迫沿街乞讨;受害者因被遗弃而被迫自杀;屡教不改,致使受害人生命危险;遗弃手段非常恶劣(如遗弃中的殴打、责骂、虐待等)。
(三)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遗弃罪立案标准
遗弃罪立案标准遗弃罪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具体的立案标准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遗弃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遗弃罪。
比如,父母长期不给予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必需的照顾,导致子女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构成了遗弃罪的行为。
其次,对于遗弃行为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遗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般来说,遗弃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实施遗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是被遗弃者必须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三是遗弃行为必须是长期的,而不是偶发的或者短期的;四是遗弃行为必须严重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对于遗弃行为的主观情况,主要是指实施遗弃行为的故意和主观恶意。
在立案时需要证明实施遗弃行为的主体是有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遗弃者的生活困难,却仍然故意实施遗弃行为。
同时,还需要证明实施遗弃行为的主体是有主观恶意的,即实施遗弃行为是出于对被遗弃者的恶意或者对被遗弃者的不满。
最后,在立案时还需要考虑到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遗弃行为不仅仅是对被遗弃者的一种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危害。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好地保护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到遗弃行为的主体、客观情况、主观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遗弃罪,从而进行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希望通过对遗弃罪立案标准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湖南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答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湖南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答案题目为随机抽题请用CTRL+F来搜索试题形考任务1家庭是由()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正确答案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构成()。
正确答案是:遗弃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正确答案是: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
正确答案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胡建国的祖父与何美玉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建国与何美玉为( )。
正确答案是:八亲等旁系血亲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规定中,增加的内容有()。
正确答案是:实行计划生育,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孙某(男)与钱某(女)是同学,1990年两人开始恋爱,并于1992年5月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两人均为25周岁,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周围邻居和同事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1996年孙某离家到外地工作,认识了生意伙伴刘某(女),两人产生了感情,并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孙某与钱某的关系巳构成事实婚姻, 孙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婚, 钱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是:参与人之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
正确答案是:叔叔与侄子女, 堂兄弟姊妹, 表兄弟姊妹如果没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就不可能实现婚姻家庭独特的社会职能。
正确答案是:“对”。
不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只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正确答案是:“对”。
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正确答案是:“对”。
双方当事人均为未婚,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美国婚姻法有关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_谷口知平
快 乐 等情 况 而 不 随 至 夫
则不 构 成 遗 弃
。
贞操 义 务
由 于承 认 同 居 的 义 务 是 相 互 的
。
并且 几 乎在 所 有 的 州都规 定 通 奸 为 离 婚
的原 因
,
所 以很 明 显是承 认 贞 操 义 务 的
而且
,
因 通 奸 对于 夫妻 任 何 一 方 都 没 有 区 别 地 规定
,
所 以 即 使 妻 子 自 己 原来 就 有 适 当 资 力
则仍 不能 免去 丈夫
的 责任
虽 然 有 的 州 成 文 法 规 定 家 庭 费 用 由夫 妻 共 同 负 责
。
但 也 不 能 解 释 为 免 除丈 夫 应 负的
首耍 责 任
丈 夫 对 妻 子 的 扶养 义 务
,
原 则上 不包 括妻 子的 亲 属
s o n r
i t
u
m )
为
而 请 求 损害 赔 偿
,
关 于妻 子对 诱惑 丈夫 之 女子 是否 有相 应的 权 利
,
在 普 通 法上 虽曹 予
,
以 否定
但现 在
,
无 论 根 据 判 例 或 成 文 法 对 此 都有 所 变 更
。
不 过 在 丈 夫 已 就 被 告违 法 施 加 的
有 的判 例 认 为
债 主不 能要 求 由丈夫 归还
。
但 衡平 法法院 认 为
,
,
则 债 主 即 与 售 出 必需 品 人 处 于 同 一 地 位
,
而 承认 共
可 以 对丈 夫请 求 支 付
事
,
。
这 样 的判 例是 今天 的主 流
论我国婚内同居制度的构建
夫提供性服务 ’ 的认 同, 况且一夫一妻制本 身就意 味着当事人互有配偶、 有同居合乎忠实义务。而且
同居义 务 的设 立对 一 意孤行 移情别 恋 的男子 毫无威
慑力 , 只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 【 但不少学者从保 ”5 护婚姻 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赞成规定婚 内同居制度 , “ 强调 同居义 务 对女 性 有利 。在 司法 实践 中大 量 案
我 国的婚 内同居 立法 在革命 根据 地 时期 的法律 文件 中就 可找 到先例 , 14 如 93年 的 《 察冀 边 区婚 晋 姻 条 例》 十一 条 规 定 , 夫 妻互 负 同居 义 务 , 有 第 “ 但
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 解除夫妻关系的标准 , 岂不
是 自相矛 盾 。
上 的不 同做法 与混 乱 , 仅 不 利 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合 不 法权 益 , 而且严 重 损 害 司 法 的安 定 性 和权 威 性 。第
括在物质上夫妻双方相互帮助与照顾 , 在精神上夫 妻 双方 相互慰 藉 , 外 正常 的性 生 活是 婚 内同 居 的 另
重 要 内容 。综上 , 笔者 认为 , 内 同居 是男 女双方 基 婚 于合法 婚姻 关系 而 以配偶身 份共 同居 住 以实 现两 性
例是丈夫长期在外寻欢作乐或干脆寄宿他乡常年不 归, 对妻儿不闻不 问, 这实际是对妇女的遗弃。但 由
于现 行法律 没有 规 定 同 居义 务 , 对 丈 夫 的这 种 行 故 为难 以认 定 和 处 理 , 使 女 性 求 告 无 门 ” 要 防 致 。“
明文规定。婚 内同居制度涉及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婚 姻本质要求 , 是男女双方 基于婚姻而产生的首要的 身份权利义务关系 , 由于立法上未确立婚 内同居制 度, 导致我国的婚姻司法和婚姻理论研究 、 立法都 出
浅谈我国遗弃罪构成要件
浅谈我国遗弃罪构成要件摘要:我国遗弃罪的的客观对象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97刑法修改以后,将遗弃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一章,因此,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新的阐述。
关键字:遗弃罪抚养义务家庭成员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现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比如,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都属于遗弃罪的范围。
遗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处于危险或者紧迫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遗弃罪。
但是我国遗弃罪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在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从立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很多学者认为,遗弃罪只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定罪处理的。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本罪规定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并未写明是需要有关系的家庭成员。
且1997年的刑法既然已经将遗弃罪写进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之中,那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是将遗弃罪的法益限定在家庭成员关系之间,而应当扩大为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而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国外关于遗弃罪规定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日本刑法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处一年以下惩役。
”;第218条规定:”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者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
”德国刑法规定:“遗弃年幼、残废或者患病而无自救能力的人,或者将受自己保护的人以及应帮助其住宿、迁徙或收容的人置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下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2款规定:”父母遗弃子女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3款规定:”犯本罪致被遗弃人重伤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自由刑。
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范文4篇)
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范文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1)李明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纠纷美籍华人李明与中国海南某公司经理张梅(均为离异)在中国海口登记结婚。
婚后张梅辞职与李明来到海口。
婚后不久双方在回福建老家探亲途中,张梅突然旧病复发,李明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后便独自回到海口。
张梅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李明从未回家探望。
后经张梅家人催促下才将张梅接回海口。
几个月后,李明以处理公事需要回美国为由,又把张梅送回海口,离开中国。
李明回国后一直未与张梅联系。
因一直没有丈夫李明的消息,张梅带病来到海口找李明,但李明对其不闻不问,拒绝与张梅见面,也不接听电话,更不安置张梅的生活。
张梅经打听才知道李明在外又与他人同居。
不得已,张梅自己在海口租房继续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20万余元,而李明一直不理,先是以回国有事为由不回来,后又以工作忙没时间,让张梅自己请保姆,不尽丈夫的义务。
张梅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丈夫李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明在精神上、经济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被告李明辩称,李明与乙女确系夫妻关系,但一起生活时间太短。
乙女生病后,李明陪同张梅做了各项检查均未查出异样,已经尽到了做丈夫的义务,张梅有兼职工作及收入,婚前还做了财产公证,其中有大量的不动产,不用举债治病,医疗费可自行负担,自己还有父母需要照顾,每月还要支付孩子的抚育费,所以不同意张梅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李明与张梅结为夫妻,就应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尽夫妻之伺的义务。
张梅生病后健康状况下降,无法正常工作获取生活之必需,李明应履行夫妻职责,对张梅给予关心和照顾以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
现张梅起诉要求丈夫王李明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李明的收入状况及年龄,法院将酌情判定扶养费的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明自2004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张梅扶养费1800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内容摘要】: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分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未停止,配偶权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
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
配偶权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利;其内容具有复杂、多元性。
配偶权还是一个建构性概念,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
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的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其内容具有多元性、复杂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建构性概念法定性约定性身份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概念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确定下来。
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
一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又有学者谓之身份。
而所谓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基本的身份权之一。
它包括以下含义:1、配偶权属于专属民事权利,依附于特定主体——配偶双方,具有非固有性;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1、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
根据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婚姻法中的概念,这点无庸质疑,那么,婚姻法又属于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
故而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利。
之所以配偶权为私权:首先,配偶权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其次,配偶权规范的是市民社会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政治国家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本质的私法属性;再次,配偶权设立的首要且主要目的是规范夫妻间权利,保护婚姻弱势一方合法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判断犯罪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着手,本文介绍了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欢迎浏览!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方面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相关知识:破坏军婚罪区分与重婚罪的对比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
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与强奸罪的对比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15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15(总分:100.01,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______∙ A.并列的法律部门∙ 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 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
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若干一般性的规定,同样是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民法通则》中还有若干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答案为D。
2.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______∙ A.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 B.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3年以下有期徒刑∙ D.拘役或管制(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案为B。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______∙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分数:1.00)A.B.C. √解析:[解析]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而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例如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等。
因此外甥与姨妈是旁系血亲。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一辈为一代。
同源于父母的是两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
外甥与姨妈同源于外祖父母,因此为三代内旁系血亲。
答案为C。
4.中表亲是否允许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______∙ A.可以从习惯∙ B.若男女双方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若男女双方不同姓的,可以结婚∙ D.禁止结婚(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禁婚亲的范围。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那么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局部。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成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根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根本身份权,说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那么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对婚内强奸的几点理性思考
婚 内强奸概念解析 关于婚内强奸这个概念 ,法学家们争论和关注的焦点是 它 的犯罪化问题。 如果要具体对婚内强奸的犯罪化问题进行研究 , 首 先 就得 准 确 界定 婚 内强 奸 的概 念 。 “ 婚 内强 奸 ”是 一 个外 来 词 汇 ,我 国刑 法学 界 自八 十年 代 才 开始 从 不 同视 角 、不 同层 面 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关于婚 内强奸这一概念的确切涵义 ,诸多 学者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 , 以暴力 、胁迫等方式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二、基于 同居权的婚 内强奸思考 许 多 学 者认 为 丈 夫 可行 驶 同居权 以作 为 “ 婚 内强奸 ” 的 免 责事 由 ,但 笔者 持否 定态 度 。原 因如 下 : 第 一 ,从 历 史 发 展角 度 来 看 ,同 居权 的支 配权 说 和 请求 权 说对 应 着 的是 不 同 的家 庭 —— 社 会 结构 。古 代 社 会 大都 是 男 权 社会 ,以父 权 、夫 权 为 代表 的男 权居 统 治 地 位 ,古 罗 马家 族 内 部的身份秩序是 以家父为主宰的,家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 罗马法 围绕的中心就是 “ 家父”和 “ 家父权”。随着罗马式大 家族的逐步瓦解 , 父权制成为明 日黄花 , 个体从家族中解放出来 , 不平等的身份权也式微,甚至有学者主张彻底废除身份权概念: 现代社会根本不存在古代社会中的种种 “ 身份” ,配偶之间、 亲子 之 间 、其 他 亲属 之 间 的亲 缘 关 系与 古代 的身 份 关 系也 有 着 本质 区别 ,所 以 “ 身 份 权 ”这 一 概 念应 当寿 终 正寝 。 因 此 ,从 历史发展角度来看,身份权作为支配权对应 的是罗马父权式集 体化 的家庭结构 ,身份权作为请求权对应的是现代平权式个体 化 的家 庭 结构 。与传 统 意 义上 身 份 权 的消 亡 相 呼应 ,身份 法 上 的 同居 义 务所 对 应 的不 再 是单 方 的支配 权 ,而只 能 是一 种 平 等 主体 之间 的请求 权 。 . 第二 ,从婚姻号 I 生的关 系来看,人身权并不会随着婚姻关 系的缔结而丧失或被剥夺。虽然婚姻包含着对性 的承诺 ,但婚 姻与性之间的关系如何构建仍值得探讨。马修 ・ 黑尔曾以承诺 论为 依据 否认 “ 婚 内强奸 ”, 他 认为 丈夫对 妻子 不会 构成 强奸罪 , 因 为婚 姻 本质 上 是 夫妻 双 方 的一 种 契 约 ,这 种契 约 是 不可 撤 销 的,通过缔结婚姻时的承诺 ,妻子己经把 自己的性权利让渡给 丈夫 ,故 此丈 夫 的 “ 强 奸 ”行 为 得 以免 责 。 承诺 论 一 直 以来 就 是 “ 婚 内无奸 ”的 一个 重 要 理 由 。笔者 认 为 ,承 诺 论 的 观点 值 得 商榷 ,该学 说 混 淆 了承 诺这 种 意 思表 示 和 性行 为 这 种 事实 行 为的界限 ,意思表示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约束 ,而为不为性行为 则是当事人内在 的固有 的人身权利 。婚姻和人身权是两个不 同 层 面 的法 律关 系 ,婚 姻 是 双 方 承诺 共 同生 活 的 契 约 ,人 身权 是 个 人 与生 俱来 的权 利 ,婚 姻关 系不 能 直接 导 致配 偶 方 人 身权 的 丧失 , 正如 康德 所言 , “ 婚姻不 能据 此成 为一 种专 横意 志 的契约 ” 。 婚姻 和人身权 的关系类似于契约和所有权的关系 ,正如德国法 上 负 担行 为 和 处分 行 为 的 区别 。无 独 有偶 ,婚姻 作 为 一 种身 份 法 上 的双 方 合 意 ,与交 易 逻 辑 上具 有 某 种相 似 性 :婚 姻 是共 同 生 活 的一 种 承诺 ,其 私法 上 的 直接 后 果 仅是 产 生 了请 求 另 ~方 配偶配合 同居的权利 ,而非对她人 身体的无条件 的粗暴支配, 只有权利人本人对 自己的身体才有完全支配的权利 ,亦即同居 义 务 的履 行 必 须基 于双 方 自由意 志 下 的认 可 。单 从法 律 的角 度 来讲 ,婚姻与性是有 区别的,性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人身权是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六版引读案例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引读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接受甲母10万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收取彩礼。
甲母送10万元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基于民间风俗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5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应判令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即离婚,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暴力干涉乙的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1)甲为本人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本人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甲与乙登记结婚时,甲未达法定婚龄,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存在未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的程序瑕疵。
2020年10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属于遗弃行为的是(D)A.丈夫经常打骂妻子B.父母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父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 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2.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A.配偶B.自然血亲C.拟制血亲.D.姻亲3.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D)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C.旁系亲D.姻亲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方法,叔叔与侄子是(A)A.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三代以内直系血亲C.五代以内直系血亲D.五代以内旁系血亲5.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6.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A.夫妻关系确已破裂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一方患有严重疾病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7.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为: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C)A.40%B.45%C.50%D.55%8.在甲乙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自己的名义为赡养其父母向丙借款2万元,离婚时该债务应认定为(C)A.甲的个人债务B.乙的个人债务C.夫妻共同债务D.甲父母的债务9.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C)A.社会法律基础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10.“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体现的是(B)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D.一夫一妻原则1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A)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在离婚后6个月内提出C.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D.在离婚后2年内提出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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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配偶同居构成遗弃,被判承担损害赔偿
【摘要】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
长期拒绝与配偶同居,且无正当理由,能否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可否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生育一女,甲于2001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当时孩子仅四个月大,现双方要求离婚诉讼至法院,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双方均达成协议,唯独甲不同意乙提出的损害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甲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尽了抚养和扶养义务,况且,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配偶同居即构成遗弃,综上,认定甲已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依法应当对乙进行损害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其遗弃家庭成员的时间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酌定,乙所提10万元的赔偿数额确属过高,但若不予赔偿或赔偿数额过低则显然不能对乙作为一个妻子和一个抚养仅几个月大婴儿的母亲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在感情上和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予以抚慰,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作出判决:判决甲需支付乙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
【律师评析】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成员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房与法苑律师认为,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这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
这里的“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
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本案中甲离家数年,在此期间未尽抚养和扶养义务,长期与乙分居,其行为已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乙主张要求甲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