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2021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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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唐政通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唐政通字〔2020〕4号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湖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陡河、还乡河、沙河及市区龙王庙河、青龙河、李各庄河、西北排水渠、南湖退水渠等8条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划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唐政通字〔2014〕5号)文件停止执行。

滦河、青龙河、蓟运河等省级河道唐山段管理范围按省政府通告执行;陡河、还乡河、沙河及市区龙王庙河、青龙河、李各庄河、西北排水渠、南湖退水渠等8条河道,按本通告划定的管理范围执行。

二、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三)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擅自围垦河道;(六)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七)违法向河道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城区河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城区河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城区河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区河道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河道的管理、保护、利用等内容。

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加强对城区河道的管理,并积极推动城区河道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城区河道管理机制,健全城区河道管理制度,提高城市河道管理水平。

第五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区河道遭受污染、侵占、破坏等情况。

第六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制定城区河道防灾减灾预案,提高城市河道的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七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河道管理机制,明确城市河道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第八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落实城市河道管理责任,及时处理城市河道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维护机制,及时清理城市河道中的垃圾和杂草。

第十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城市河道巡查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综合治理机制,积极开展城市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城区河道保护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城市河道保护意识,认识到城市河道保护的重要性。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的保护工作,保护城市河道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禁止在城市河道内开展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对城市河道进行规划,对城市河道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建立城市河道保护机制,提高城市河道保护水平。

第四章城区河道利用第十七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城市河道资源。

第十八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推动城市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的环境整治和建设,提升城市河道的利用效果。

第二十条城区河道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河道文化建设,弘扬城市河道文化。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河道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河道的巡查、监测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管理中的问题。

4、审查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涉河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5、协调处理河道管理中的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河道规划与治理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防洪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治理规划。

河道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建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河道治理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

四、河道保护1、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保护范围根据河道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4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4号)《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2008年9月28日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活动及雨水、污水的接纳、输送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环保、水务、房管、交通、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本区域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留泵站、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养护站点、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河北唐山市河道污染治理保障居民健康

河北唐山市河道污染治理保障居民健康

河北唐山市河道污染治理保障居民健康近年来,河北唐山市的河道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污染治理,以保障居民的健康。

本文将从唐山市河道污染的现状、治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河道污染现状河道污染一直是唐山市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水生态系统的恶化、废水排放的增加以及乱倒垃圾等行为对河道污染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不仅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对附近居民的生活与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治理河道污染的重要性2.1 保护水资源河道是地球上宝贵的水资源之一,治理河道污染是保护水资源的关键一环。

合理治理河道污染,可以有效减少水源污染,提高水质,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 维护生态平衡河道是许多生物的栖息地,河道污染直接威胁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治理污染可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改善水质,重建河道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

2.3 保障居民健康河道污染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治理河道污染,能够减少毒素的侵入,为居民提供更加清洁的水源,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三、治理措施3.1 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唐山市政府在河道污染治理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建设了一批先进的水污染治理设施。

这些设施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净化废水,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河道水质。

3.2 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唐山市加强了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并建立了严格的执法制度,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种监测和执法机制的建立,将有效地遏制河道污染问题的产生。

3.3 推进环境教育和宣传唐山市政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环境科普讲座、举办环保主题活动等方式,增强居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河道污染的合力。

四、法律法规的支持为了加强河道污染治理工作,唐山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治理措施和标准。

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

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

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正文】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地城市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城市排水问题。

为了解决唐山市河道治理的紧迫性和迫切需求,河北省唐山市政府率先展开了一项河道整治工程。

经过多个月的努力,这个项目顺利竣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背景分析唐山市位于河北省中南部,地势较低,多河流纵横交错。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自然气候的因素,唐山市部分地区的河道存在无法及时排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唐山市政府决定进行河道整治工程。

二、整治目标1. 提高河道排水能力:通过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河道通畅,提高城市排水能力,避免因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的洪水灾害。

2. 改善水质环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河道水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让市民享受到更清洁的河道环境。

3. 加强河道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规范河道治理行为,确保河道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三、整治过程1. 调研规划: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调研,对唐山市各区域的河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整治规划。

2. 工程实施:根据整治规划,对重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堤防加固等工程。

同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各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的方式有序实施,确保整治工程的顺利进行。

3. 监测评估:在整治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展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实时监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预期目标。

四、成效展示1. 城市排水能力显著提升:经过整治工程的实施,唐山市重点地区的河道排水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城市排水效果明显改善,极端天气下的洪水灾害减少。

2. 水质环境明显改善:通过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治理河道污染问题,河道水质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市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基础信息、水文水质信息等。

第五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沿岸环境的整治,保护河道的生态功能。

第六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河道污染。

第七条对于违法占用、变更市河道用途的行为,市河道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疏浚、河道堤防修复等,确保市河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市河道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河道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为了有效实施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以确保市河道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为了加强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保护规划和修复计划,明确河道保护和修复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河道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工作,定期对河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道上的问题,包括河道堵塞、垃圾清理、水质监测等。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沿岸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

创新唐山市城区河道管理机制 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

创新唐山市城区河道管理机制 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

创新唐山市城区河道管理机制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
障能力
徐辉;张志英
【期刊名称】《河北水利》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唐山市城区河道担负着市区防洪、供水、生态景观等多重服务功能,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新时期水利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城区水利工程实现了从单纯用于防洪保安全的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生态水利和景观水利的转变。

然而,水资源短缺与生产、生活、生态需水量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城区防汛泄洪与生态景观蓄水之间的矛盾,给城区河道工程管理、水源调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总页数】1页(P39-39)
【作者】徐辉;张志英
【作者单位】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石家庄市冶河灌区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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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供水设施监管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记旬邑县水利局 [J], 马富强;海晓明
2.抓关键环节谋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J], 郭卓然
3.唐山市水资源保障能力评价 [J], 张俊栋;赵云峰;张彩霞;赵凤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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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号]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号]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2000年5月29日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水库、灌渠、堤防、闸涵、分滞洪区、输水管道、排灌站、水电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属供水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大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管理;(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管理。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河道管理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河流资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整治、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河道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应制定并实施河道管理发展规划,明确河道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河道管理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河道管理方案。

第八条河道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河流进行日常监测,确保河道水质安全和水量合理调度。

第九条河道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

第十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河道管理的措施第十一条河道监测体系要完善,监测指标要科学合理,监测结果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河道保护区域划定要明确,依法设立并划定警示标识,禁止滥采滥挖、乱倾乱放等破坏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河道执法队伍,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和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河道管理的奖惩第十六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延误工作、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河道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道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管理制度范文河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保护河道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加强协调合作,促进河道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倡导绿色发展,保护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引领和创新,推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提高河道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履职尽责。

第七条河道管理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评估第八条河道管理应当制定全面规划,包括河道保护、改善、恢复和开发利用等内容,确保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第九条河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水资源、生态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要求,科学设置河道功能分区。

第十条河道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十一条河道规划应当制定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河道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和调整。

第十二条河道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民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修复第十三条河道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树立河道保护意识,加强对河道的保护力度。

第十四条河道保护与修复应当加强对河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河道破坏和污染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河道保护与修复应当积极推动河道治理工程的实施,提高河道的水质和水量,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第十六条河道保护与修复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非法堆放、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第十七条河道保护与修复应当注重生态修复的手段和技术,推动植被恢复、鱼类繁育、湿地保护等生态修复措施。

城区河道管理方案.doc

城区河道管理方案.doc

城区河道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市区所有河流(包括东风汽车公司辖区内)、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利用、保护、开发及相关管理监督。

第三条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流的主管部门,并实施本方案。

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市河流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配合做好城市河道管理。

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河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止水污染,参与防洪和应急救援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所有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七条城市防洪和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

第二章河流规划与治理第八条城市河道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第九条城市河道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

水经济总体规划、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与水相关功能的综合利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扩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设施为基础第十条河道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河道岸线利用。

第十一条沿河建设活动应服从城市河道规划。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市河道整治和建设。

符合国家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穿河、穿河、穿堤、桥梁和沿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电缆、取水口、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

)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作业管理制度

河道作业管理制度

河道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作业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河道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河道清淤、岸坡加固、水生植被修剪等。

第三条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河道作业,保障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河道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作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流域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条河道作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作业时,应当加强管理,防范作业安全和环境风险。

第八条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作业行为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第二章河道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河道作业前应当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河道作业单位在进行作业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掌握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

第十一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保证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必要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与周边单位和居民沟通,减少作业给周边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第三章河道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安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六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违章操作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十八条河道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以应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二十条河道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河道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河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水资源,促进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渠道等水域。

第三条河道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河道的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预防水灾、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河道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公开透明。

第五条河道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河道管理机构、沿岸居民、企业单位等。

第六条河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公正公平、科学决策、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沿岸居民和企业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占用、破坏河道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沿岸居民和企业单位有责任积极参与河道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第二章河道规划管理第九条河道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地质地貌、水资源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制定规划方案。

第十条河道规划应当注重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合理规划河道岸线和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河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科学安排水资源利用和河道管理的空间布局。

第十二条河道规划应当公开透明,征求沿岸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河道规划一旦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沿岸居民和企业单位应当保护河道水资源,禁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沿岸居民和企业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推行循环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沿岸居民和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上报水质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的情况。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档案,及时更新水资源调查数据,形成完整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四章水利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利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确保河道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维护河道环境,维护河道设施的完好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管理单位和相关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管理人员、河道维护人员、巡查人员等。

第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操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设施和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河道日常管理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河道畅通,及时清理河道中的垃圾、水草等杂物。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河道水质清洁,定期对河道进行水质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水质问题。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恶意捕捞水生物。

第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护河道两岸的植被和土地资源。

第三章河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水位,保证河道水位在正常范围内。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河道安全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第四章河道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河道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和更换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保护,禁止破坏和盗窃行为。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上设置标识和警示牌,提示相关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促进河道保护和利用,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节约利用、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与区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第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搭建互动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河道管理督查评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十条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首要任务,所有管理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河道的保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道中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中设置违法建筑或进行违法采矿、开垦等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治理河道污染源,维护河道整洁和清洁。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河道环境,及时排查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河道水质、水量、生态等指标,掌握河道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那些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

第十七条河道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应当科学利用,推动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规划,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提高河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发挥河道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利、交通、旅游等功能的开发,促进河道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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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2021版4篇Measures for river management in Tangshan City (2021 Editio n)《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2021版4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标准版2、篇章2:第二章建设与整治范本(标准版)3、篇章3:第三章保护与清障范文常用版4、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样本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标准版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市区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市区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市区河道防汛工作;(三)调度管理市区河道工程,保障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河道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

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完整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篇章2:第二章建设与整治范本(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条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维修养护等造成无法避免的绿化损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桥涵、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二)堤坝、丁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等工程;(三)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开发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需要组织论证的,所需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设计、施工安排等文件报送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并签订责任书,接受市区河道管理单位监督。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有关涉水工程部分,应当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

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项目建设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责任,确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收取的市区河道资源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基金预算收入。

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修、养护等费用纳入基金预算支出。

篇章3:第三章保护与清障范文常用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十九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及堤防、护堤地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对河道工程进行有计划的维修、养护和疏浚。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取水口、排污口、改善旅游通航等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对影响河道运行安全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质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河道排污有关资料,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区河道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签订用水协议。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阻水建筑物;(二)围垦河流,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等阻水作物;(三)投抛杂物,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积雪等废弃物;(四)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五)擅自进行划船、游泳、滑冰等活动;(六)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电鱼,非指定区域钓鱼;(七)堆放、倾倒、洗刷、掩埋、排放农药、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质;(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九)其他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堤防工程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钻探、爆破、取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挖掘草皮、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集市贸易等活动;(二)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护栏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及通讯照明等设施;(三)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四)非管理人员操作闸、坝、涵等水利设施;(五)行驶履带机械或超过堤防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六)其他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设施,由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除:(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行洪安全的桥梁、引道、泵房或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二)阻水的拦河渔具、道路、渠道、堤坝、围墙、房屋;(三)排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故河道及其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封闭或者拆除。

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样本【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九)项规定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六)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市区河道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碍物或工程设施,责令设障者限期改建或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不恢复原貌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阻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河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贪腐、截留、挪用河道工程建设、维修及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费用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核建设项目的;(四)未使用统一的收费或罚没票据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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