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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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备案号:Jxxxxx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4年4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DB33/T10xx-2014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XXXXXX2014xxxx1前言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2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规划与环境 (5)4.1规划 (5)4.2环境 (6)5建筑 (7)5.1一般规定 (7)5.2套型设计 (7)5.3公用部分设计 (9)5.4无障碍设计 (10)6结构与材料 (11)6.1一般规定 (11)6.2结构 (11)6.3材料 (12)7设备 (13)7.1一般规定 (13)7.2给水排水 (13)7.3电气 (14)7.4燃气 (15)7.5通风与空调 (16)8绿色设计 (18)8.1一般规定 (18)8.2绿色设计 (18)9建筑装修 (21)9.1一般规定 (21)39.2装修配置 (21)10施工与验收 (22)附录A基本装修配置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27)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1679cc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ab.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浙建〔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
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建〔2021〕1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1cf4cc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d.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浙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近年来,我省城市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49523ce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e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杭州申请保障房有哪些条件
![杭州申请保障房有哪些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e6982b8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a.png)
杭州申请保障房有哪些条件
杭州市申请保障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稳定的住房需求。
即无法自行在合理的价
格范围内获得具备居住条件的住房,或者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可申请
保障房。
此外,申请人必须符合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住房适用人群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居住本市的稳定就业、属于全市范围内创造就
业机会的毕业生和民办教育从业人员,或居住本市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其次,申请人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家庭户籍和收入条件。
户籍条件是指
在杭州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户籍,并且无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或持有住房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收入条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和入住保障
房后的居住成本负担。
一般来说,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必须达到最低收
入标准,同时也不能超过最高收入标准。
最后,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信用和法律纪律观念。
杭州市对保
障房政策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有严重失信行为,如违法违纪等,否则将影响保障房的申请和入住。
总之,申请杭州市保障房需要满足合法稳定的住房需求,符合公租房
或安居型商品住房适用人群的规定,家庭具备合法稳定户籍并符合一定的
收入条件,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信用和法律纪律
观念。
这些条件都是为了确保保障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帮助那
些真正需要的人群解决住房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987b7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f.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介绍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6a3bbd17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00.png)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介绍I. 绪论- 研究背景和意义- 目的和方法II.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基础- 建设标准制定的背景及目标- 标准适用范围III.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主要内容- 住房单位面积规定- 房间面积规定- 建筑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规定- 环境卫生及安全规定- 公共厨房和公用卫生间规定IV.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实践应用- 实施情况概况-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V. 结论与展望- 对标准制定及建设提出建议- 对未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展望第一章:绪论研究背景和意义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城市住房问题逐渐凸显。
其中,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对切实解决城市住房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2014年,浙江省出台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定了住房单位面积、房间面积、建筑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环境卫生及安全、公共厨房和公用卫生间等标准。
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和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和方法本文旨在全面介绍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背景、主要内容、实践应用情况及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展望。
为此,本文采用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材料,深入理解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
同时,在实地考察的过程中,我们还与杭州市区政府和一些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进行了访谈,以了解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情况。
第二章: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基础建设标准制定的背景及目标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
其中,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标准体系就是其中之一。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b538b6c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0b.png)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1 总则1.0.1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城市住宅设计管理,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舒适、经济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我省近期城市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
1.0.3 住宅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着重提高住宅的居住环境质量和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要。
同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使用要求。
1.0.4 住宅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国家节约土地的政策。
同时应体现节能、节水、节材等要求。
1.0.5 住宅设计要重视立面造型,克服呆板、单调和千篇一律的状况,努力创造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
1.0.6 逐步推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和参数系列,促进住宅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增大科技含量,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 规划布局与环境2.0.1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结合我省水乡、海岛、山区等不同的地理条件和不同性质、规模、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各自的特色。
2.0.2 住宅区规划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
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组织和配置好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系统、建筑小品等,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丰富多彩、景观宜人。
2.0.3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重视备置公共服务设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5e16f5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b.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浙财建[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加以落实。
省级财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8b9b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e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88e227e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c.png)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是对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是保障住宅建筑质量和居住环境的重要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
本文将从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介绍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建筑结构是住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防火等要求,保证建筑的安全性。
在结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其次,空间布局是住宅设计的关键环节。
根据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灵活,满足居住功能和舒适性的要求。
在户型设计上,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确保居住空间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此外,设施设备是住宅设计的重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设施设备应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居住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在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应充分考虑供水、供电、供暖、通风、排污等基础设施的设置,同时也要考虑智能化、节能化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居住的品质和便利性。
总之,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是对住宅建筑的质量和环境要求的具体规定,对于提高住宅建筑的品质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者在进行住宅设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住宅建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改善。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8f9cf8b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c.png)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是指根据浙江省地域特点、气候条件、文化传统和居民生活习惯,制定的适用于住宅建筑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住宅设计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提高住宅建筑的品质和功能,满足人们对美好居住环境的需求。
首先,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对住宅建筑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建筑的结构、防火、抗震、隔声、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
在结构设计上,要求建筑结构稳固,能够抵御自然灾害,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
在防火和隔声方面,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和隔声材料,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还对采光和通风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住宅建筑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和空气资源,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其次,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对住宅建筑的功能布局和空间设计进行了规范。
在功能布局上,要求合理规划住宅建筑的功能分区,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使其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
在空间设计上,要求注重住宅建筑的空间感和舒适度,合理利用空间,提高空间利用率,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
另外,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还对住宅建筑的节能环保和装饰装修进行了规定。
在节能环保方面,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在装饰装修上,要求采用环保材料,注重装饰的美观性和实用性,营造舒适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的制定,为住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有利于提高住宅建筑的品质和功能,满足人们对美好居住环境的需求。
同时,也为住宅建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推动了住宅建筑的健康发展。
希望设计师和建筑师们能够严格遵守住宅设计标准,为人们打造更加舒适、安全、环保的居住空间。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6ea640b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62.png)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浙江省作为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建筑业发展迅速,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
也备受关注。
节能建筑是指在满足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等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节能问题,包括建筑的朝向、采光、隔热、保温等方面。
合理的建筑朝向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人工照明和通风设备的使用,从而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在材料选用上也要考虑到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冬季取暖和夏季制冷的能耗。
其次,节能建筑在采用设备和技术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建筑内部的照明、空调、供暖等设备要选择能效比较高的产品,采用节能技术,比如LED照明、地源热泵等,减少能源浪费。
在建筑施工和运行阶段,还要加强能源管理,对建筑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整,保证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在建筑使用寿命期内,建筑的节能
性能要得到保证。
建筑的维护和管理要做到位,保证建筑的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在建筑改造和更新时,也要考虑到节能的要求,采用更加节能的设备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了推动建筑行业朝着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通过科学的设计和严格的执行,可以减少建筑对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能够更加注重节能问题,打造更加环保、节能的建筑环境。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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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来源:法眼看天下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浏览次数:1243 [字体:小中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04ca8a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8.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https://img.taocdn.com/s3/m/551379d27f1922791688e816.png)
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报批稿)GB 50096-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林建平薛峰王贺曾捷孙敏生林莉陈华宁刘燕辉仲继寿李耀培朱昌廉张菲菲叶茂煦李桂文周湘华赵文凯李正春王连顺胡荣国李逢元文彪朱显泽曾雁张磊焦燕张广宇满孝新龙灏钟开健张播桑椹本规范参加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审查委员:徐正忠窦以德陈永江陈玉华储兆佛符培勇高勇洪声扬路红罗文兵毛姚增戎向阳伍小亭杨德才章海峰张学洪郑志宏周晓红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5 套内空间75.1 套型75.2 卧室、起居室(厅)75.3 厨房75.4 卫生间85.5 层高和室内净高85.6 阳台9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95.8 门窗96 共用部分116.1 窗台、栏杆和台阶116.2 安全疏散出口116.3 楼梯126.4 电梯126.5 走廊和出入口13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36.7 信报箱146.8 共用排气道15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56.10 附建公共用房157 室内环境17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177.2 自然通风177.3 隔声、降噪187.4 防水、防潮187.5 室内空气质量188 建筑设备208.1 一般规定208.2 给水排水218.3 采暖228.4 燃气238.5 通风238.6 空调238.7 电气24本规范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 (27)CONTENTS1 General rule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44 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55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75.1 Dwelling unit 75.2 Bed room and living room (hall) 75.3 Kitchen 75.4 Toilet 85.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8)5.6 Balcony 95.7 Passage, 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 95.8 doors and windows 96 Common facilities 116.1 Windowsill and railings 116.2 Emergency evacuation 116.3 Stairs 126.4 Elevator 126.5 Gallery and entrance 136.6 Requirement about barrier-free design 136.7 Post box 146.8 Common exhaust pipe 156.9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156.10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 157 Interior environment 177.1 Sunlight, natural lighting and shading 177.2 Natural ventilation 17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187.4 Moistureproof 187.5 Interior air quality 188 Building equipments 208.1 General rules 208.2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218.3 Heating 228.4 Gas 238.5 Ventilation 238.6 Air conditioning 238.7 Electric 24Explanation concering wording in this code 26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clauses 27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75c9299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7.png)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首先,建筑结构方面,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应具有
足够的抗震、抗风、抗火和抗震功能。
具体来说,建筑物的大型住宅区和
高层住宅楼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结构,中小型住宅可采用砖混结构
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此外,标准还对墙体厚度、屋面结构、地基基础
等进行了规范。
其次,建筑物功能方面,标准要求住宅应符合人居环境要求,具备合
理布局和功能分区。
例如,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应具备
合理的面积和布局,并且要求合理通风、采光和隔音。
此外,住宅内部还
要有必要的公共区域,如楼梯、过道、电梯等。
再次,建筑材料方面,标准要求住宅建筑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质量和环保性能。
在墙体材料方面,普通住宅可使用砖、石、
混凝土等材料,高档住宅可采用装饰性石材等。
在地面材料方面,具体要
求可根据不同的空间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如木质地板、瓷砖、大理
石等。
最后,室内环境方面,标准要求住宅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合理通风和采光,并且要求采用无毒、环保的装修材料。
此外,
住宅建筑还应具备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和电气系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总之,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对住宅建筑的结构、功能、材料和室内环
境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以保障住宅的安全、舒适和环保性能。
在实
际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建筑师和工程师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
工,以确保住宅满足人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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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备案号:Jxxxxx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4年4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DB33/T10xx-2014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XXXXXX2014xxxx1前言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2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规划与环境 (5)4.1规划 (5)4.2环境 (6)5建筑 (7)5.1一般规定 (7)5.2套型设计 (7)5.3公用部分设计 (9)5.4无障碍设计 (10)6结构与材料 (11)6.1一般规定 (11)6.2结构 (11)6.3材料 (12)7设备 (13)7.1一般规定 (13)7.2给水排水 (13)7.3电气 (14)7.4燃气 (15)7.5通风与空调 (16)8绿色设计 (18)8.1一般规定 (18)8.2绿色设计 (18)9建筑装修 (21)9.1一般规定 (21)39.2装修配置 (21)10施工与验收 (22)附录A基本装修配置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27)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 housing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0.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public rental housing(low-rent housing)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或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2.0.3经济适用住房affordable and applicable housing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4 套型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绿地率green space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按相关规定折算后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6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12.0.7绿色设计green design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8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等。
23基本规定3.0.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要求,应与区域周边环境和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3.0.2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相结合。
3.0.3保障性住房可采用集中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3.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3.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考虑耐久性、安全性及维护成本,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0.6 保障性住房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绿色设计,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倡导绿色施工,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3.0.7保障性住房应推行设计标准化,部品部(构)件模数化,建筑空间和形态多样化,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技术。
34规划与环境4.1规划4.1.1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
4.1.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且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4.1.3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场地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防地区,选择建筑场地应按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避开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2应避开可能发生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水文和地质灾害的地带;严禁在具有辐射、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的不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4.1.4保障性住房建设宜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4.1.5保障性住房住区内道路交通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衔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4.1.6保障性住房住区建筑布局应满足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并应符合消防、防灾、节能、管线埋设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4.1.7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4.1.8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的配置应按现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4配建标准》DB33/1021执行。
4.1.9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周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按住区规模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4.1.10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1.11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导向设施。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住区导向平面图;住区内应设置交通导向指示牌。
4.2环境4.2.1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保障性住房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4.2.2保障性住房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维护的要求。
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与易于存活的物种,不应种植对人体有害、对空气有污染和有毒的植物。
4.2.3住区内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残障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
住区内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4.2.4住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5建筑5.1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居住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5.1.2倡导精细化设计,保障性住房应按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5.1.3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1.4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和安全的要求,体型和空间组合宜结合当地气候特性和地域文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造型和平面宜简约,应有效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满足节能设计的要求;2 建筑布局及平面布置应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3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方,减少纯装饰性构件和饰面砖的使用。
外立面色彩应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外窗宜结合朝向与功能进行遮阳设计,并应减少大面积窗和落地窗的使用,不得采用玻璃幕墙;5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标准化、模数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的要求。
5.1.5宿舍型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执行。
5.2套型设计5.2.1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每套宜设阳台或平台。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居室,宜设置卫生间;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
5.2.3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齐全,注重空间的复合利用,并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
5.2.4成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
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2.5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2.6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