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64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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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01
Q04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2012-04-18发布2012-05-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规划与环境 (3)
4.1 规划 (3)
4.2 环境 (3)
5 建筑 (3)
5.1 基本规定 (3)
5.2 套型要求 (4)
5.3 功能要求 (4)
6 设备 (5)
6.1 给水排水 (5)
6.2 采暖 (5)
6.3 燃气 (6)
6.4 电气 (6)
7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7)
7.1 基本规定 (7)
7.2 建筑节能 (7)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
8 套内装修 (7)
8.1 基本规定 (7)
8.2 装修配置 (7)
8.3 设施配置 (8)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孙晓阳、李金保、崔树瑞、王大钧、赵红、吴剑、邝山鹰。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满足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和抗风雪等要求,做好人性化精细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或技术。
1.5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0-20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64/047-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采暖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DB64/521-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4/T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DB64/696-2011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保障性住房
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3.2
公共租赁住房
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3.3
廉租住房
指政府向符合所在城镇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4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5
限价商品住房
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房。
3.6
套型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7
套型建筑面积
基本住宅单位建筑面积与同层内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之和。
3.8
房间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3.9
绿地率
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该用地面积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