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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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距),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d9a4dc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6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柳州北部生态新区中房绿景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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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中房绿景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二〇一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1)1.1指导思想 (1)1.2基本原则 (1)第二章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3)2.1项目实施背景 (3)2.2项目实施必要性 (6)第三章项目概况 (8)3.1改造范围 (8)3.2改造规模 (8)3.3安置方式 (8)3.4安置规模 (8)3.5项目实施模式 (9)第四章拆迁补偿方案 (10)4.1补偿依据 (10)4.2安置方式 (10)4.3补偿方案 (10)第五章项目总投资及项目预算 (13)5.1估算依据 (13)5.2项目投资概算 (13)5.3资金筹措 (20)5.4项目预算 (20)第六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22)6.1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22)6.2项目资金管理 (22)6.3项目风险管理 (22)6.4项目建设进度 (23)第七章采购方式 (24)第八章效益分析 (25)8.1社会效益 (25)8.2经济效益 (25)8.3环境效益 (25)第一章编制依据1.1 指导思想以改善棚户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尊重群众意愿,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城中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使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和城市发展成果。
1.2 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项目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确定的安置补偿方案,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
2.统筹兼顾,城乡共同发展原则坚持全面规划、整片改造、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从城中村全体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工作入手,推进人性化安置,合理安排拆迁补偿,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城中村村民的最根本利益。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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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 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 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 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 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 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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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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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 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 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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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72dfbbbcd126fff6050b93.png)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目的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作用,健全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业主住用安全,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柳政发〔2016〕16号)要求,对列入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58件之一的《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使实施了近六年的暂行办法升格为正式办法即《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必要性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此后,我国各地相继修改出台了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如深圳于2010年出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重庆于2011年出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区内如南宁市已于2009年9月23日出台《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4月14日出台,实施至今已6年。
部分已交付或已入住的小区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已过,开始出现电梯运行故障、排水管道堵塞等现象,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暂行办法》中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紧急情况使用等规定不够详尽,需要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而且由于《暂行办法》出台在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2011年3月24日印发)在后,我市相关的维修资金条款也需要随之调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行为,提高维修资金的归集率和使用效率,推进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拟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出台《柳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我市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法。
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6919fd35fbfc77da269b191.png)
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编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3.1 基本规定 (1)3.2 基本指标 (2)4 住区规划 (2)4.1 一般规定 (2)4.2 住区选址 (3)4.3 规划布局 (3)5 住区设施 (3)5.1 一般规定 (3)5.2 道路交通设施 (3)5.3 公共服务设施 (3)5.4 公共安全设施 (4)6 建筑设计 (4)6.1 一般规定 (4)6.2 套型标准 (5)6.3 优化设计 (5)7 建筑设备 (6)7.1 一般规定 (6)7.2 给排水 (6)7.3 电气与弱电 (6)7.4 燃气 (6)7.5 通风与空调 (6)8 室内装修 (7)8.1 一般规定 (7)8.2 装修标准 (7)9 住宅性能 (8)9.1 建筑节能 (8)9.2 环境性能 (9)9.3 安全性能 (9)9.4 耐久性能 (9)10 施工与验收 (10)10.1 一般规定 (10)10.2 施工质量 (10)10.3 安全文明施工 (11)10.4 工程质量验收 (11)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2)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建立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内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1333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e.png)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议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到2004年年底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达到80平方米以上,使我市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有明显改善,现就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工作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开分工一位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切实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根据各个社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到领导、单位和个人,明确完成时间。
二、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一)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
凡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区,开发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规划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开发户数在100户---300户之间的,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2003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或正在建设的小区,按规划应配套居委会办公用房而建设单位未建设或未无偿提供给居委会使用的,由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协助所在城区政府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落实。
(二)以一个单位为主要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该单位负责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长期无偿使用协议。
柳州市2024二手房产交易标准协议
![柳州市2024二手房产交易标准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de7b28bb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6f.png)
柳州市2024二手房产交易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源信息1.1 房源地址1.2 房源面积1.3 房源户型1.4 房源楼层1.5 房源建造年份1.6 房源所有权性质1.7 房源产权清晰证明第二条交易双方信息2.1 卖方姓名及联系方式2.2 买方姓名及联系方式2.3 交易双方身份证号码2.4 交易双方授权代表第三条交易方式及金额3.1 交易方式3.2 交易金额3.3 定金金额及支付时间3.4 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3.5 贷款金额及审批结果3.6 尾款金额及支付时间第四条房屋交付及过户4.1 房屋交付时间4.2 房屋交付条件4.3 房屋过户时间4.4 房屋过户费用4.5 房屋过户所需材料第五条房屋质量及维修责任5.1 房屋质量保证5.2 房屋维修责任5.3 房屋维修费用承担第六条交易费用及税费6.1 交易费用6.2 税费承担6.3 税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责任7.2 买方违约责任7.3 违约金计算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8.3 争议解决时限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9.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第十条隐私保护10.1 交易双方隐私保护10.2 信息保密义务10.3 信息保密期限第十一条第三方服务11.1 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11.2 第三方服务费用11.3 第三方服务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签署地点及时间12.1 合同签署地点12.2 合同签署时间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交易双方特殊约定13.2 交易双方补充约定第十四条附件14.1 房源照片14.2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4.3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4.4 贷款审批材料复印件14.5 交易税费计算材料复印件14.6 其他相关材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源信息1.1 房源地址:柳州市X路号1.2 房源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其中包括X平方米的住宅面积和X平方米的其他面积(如有)1.3 房源户型:房屋户型为室厅卫1.4 房源楼层:房屋位于第层,总层数为层1.5 房源建造年份:房屋建造年份为年1.6 房源所有权性质: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住宅1.7 房源产权清晰证明:卖方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证明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第二条交易双方信息2.1 卖方姓名及联系方式:卖方姓名为X,联系电话为X2.2 买方姓名及联系方式:买方姓名为X,联系电话为X2.3 交易双方身份证号码:卖方身份证号码为X,买方身份证号码为X2.4 交易双方授权代表:交易双方可各自授权一名代表进行交易事宜的办理第三条交易方式及金额3.1 交易方式:本次交易采取现金交易方式3.2 交易金额:交易总金额为X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房屋成交价款和交易税费等3.3 定金金额及支付时间: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X元人民币,作为购买房屋的诚意金3.4 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首付款X元人民币3.5 贷款金额及审批结果:买方如需贷款,应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将贷款审批结果通知卖方3.6 尾款金额及支付时间:买方应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尾款X元人民币第四条房屋交付及过户4.1 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4.3 房屋过户时间: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4.4 房屋过户费用:房屋过户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手续费等,由交易双方按照约定承担4.5 房屋过户所需材料:交易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五条房屋质量及维修责任5.1 房屋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没有重大质量问题5.2 房屋维修责任:卖方应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定期限内的维修责任,具体期限和维修范围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5.3 房屋维修费用承担:房屋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是由于买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第六条交易费用及税费6.1 交易费用:本合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房屋交易手续费等6.2 税费承担:交易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6.3 税费支付方式及时间:交易双方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支付税费,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责任: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7.2 买方违约责任:买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7.3 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第二部分:其他条款和附件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 争议解决地点:争议解决地点为柳州市区人民法院8.3 争议解决时限:争议解决时限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个月内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合同的变更有赖于双方的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9.2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应有正当理由,并经双方协商一致9.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 争议解决地点:争议解决地点为柳州市区人民法院8.3 争议解决时限:争议解决时限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个月内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合同的变更有赖于双方的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9.2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应有正当理由,并经双方协商一致9.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隐私保护10.1 交易双方隐私保护:交易双方应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泄露对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10.2 信息保密义务:交易双方有义务保密对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10.3 信息保密期限:交易双方应保密对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直至交易完成后的个月内第十一条第三方服务11.1 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本合同涉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分别为X机构11.2 第三方服务费用:第三方服务费用为X元人民币,由交易双方按照约定承担11.3 第三方服务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签署地点及时间12.1 合同签署地点:本合同于柳州市X路号签署12.2 合同签署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交易双方特殊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交易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 交易双方补充约定:交易双方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达成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合并执行第十四条附件14.1 房源照片:附件中包含房屋的正面、侧面、内部装修等照片14.2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附件中包含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14.3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中包含买卖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14.4 贷款审批材料复印件:附件中包含贷款审批材料的复印件14.5 交易税费计算材料复印件:附件中包含交易税费计算材料的复印件14.6 其他相关材料:附件中包含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材料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房源照片附件要求:提供清晰、详细的房屋照片,包括房屋外观、室内装修、家具摆放等各个角度的照片。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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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价字[2009]1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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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柳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现就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分工意见如下。
一、2024年工作安排(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别牵头,12月底前完成)(二)坚定不移推进新型工业化,奋力建设现代制造城2.做好强产业的文章,大力实施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三年行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毫不动摇筑牢制造业根基,努力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力争全年实现工业产值4000亿元以上,争做广西工业崛起的先行者。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当年任务)3.坚持打好“创新牌”。
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动以人工智能赋能全产业体系,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建设,全力打好国家创新型城市、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收官战,谋划实施100项科技计划项目,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12月底前完成当年任务)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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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柳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抓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难得机遇,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巩固外贸基本盘,结合柳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时代壮美广西、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等建设机遇,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推动我市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全市加工贸易规模在稳步扩大的同时,创新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6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20个以上;到2028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50个以上。
安得广厦千万间--保障性住房建设让群众“安居”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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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 丨 DISCUSSION 观察丨Observe
社会的两极分化不仅仅停留在 工资收入水平上,最明显的表现就 是住房两极分化。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着全体国民安居乐业的稳定性,对推动我国国民经 济建设、民生改善、分配调节、结构调整、保持社会平稳发展、管理通货膨胀和 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及重大的意义。
78 - CITIES AND TOWNS CONSTRUCTION IN GUANGXI - 广西城镇建设
编辑_黄婉婵 丨 设计_邱勇哲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概况
(一)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所提供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目 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只租不售,由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最低收入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 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 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 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 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我国将在2020 年前完成资源枯竭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实现“居者有其屋”。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是多层次住房 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及廉租房制 度等。 目前,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考虑,更多的是通过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并轨。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 赁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2444bc40066f5335b812182.png)
广西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30日起实施选址需交通便利2013-01-24 08:22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自本月30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选址明确规定要建在交通便捷的地区、廉租房小区不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的装修要一步到位……便民、利民亮点摘要1.选址:宜在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2.配套:800米范围内宜具有1个及以上的开放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3.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位1.5辆/户以上,机动车停车位只提供给公共访客4.装修:一步到位,经适房、限价房采用样板房菜单选择5.质量: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县城保障性住房:需设在市政道路通达处保障性住房的选址一直备受住户的关注。
《标准》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选址宜优先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邻近区域,宜在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县级市及县城的保障性住房宜设置在市政道路通达处。
此外,保障性住房宜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住区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其边界800米范围内宜具有1个及以上的开放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
假若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可作适当的商业配套。
还应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必要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组团及以上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不小于40平方米的集中型公共绿地。
《标准》明确,保障性住房既可分类集中建设,也可相互混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廉租房小区:不设住户机动车停车位关于停车位,《标准》也有规定。
根据《标准》中设定的规划指标,廉租房机动车停车位为每100户至少设置10个,公共租赁房为每100户至少设置30个,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小区每1000平方米至少设置6个停车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0a56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0e.png)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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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科[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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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科〔2012〕6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2012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2012年9月17-28日,我厅组织4个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图纸及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重点了解全区各地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14个设区城市市本级项目,同时每个设区城市抽查1个县(市)。
共检查了56个项目,其中公建和居建各28个,发出执法告知书9份。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监管,推进示范试点,建筑节能工作有了明显进步。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力度加强。
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日益重视,大部分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部分市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专项支持,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梧州市不但安排了建筑节能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还将预算分解到各市。
同时,各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识日益增强,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二)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建项目基本上能够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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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我厅批准立项,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大学主编的《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主编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标准编号如下:《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BJ/T45-162-20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45-163-2024)《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DBJ/T45-164-2024)《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DBJ/T45-165-2024)《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DBJ/T45-166-2024)以上标准于2024年3月5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5日。
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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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变动审批表(一)
案,市财政局一份,市房改办三份。
其他单位填写一式四份,职工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人档案,市房改办三份。
2、表内住房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均按市房改办柳房改安(2000)
10号第1条的规定计算。
柳州市房改办统一印制
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变动审批表(二)
注:1、享受财政的补贴单位填写一式五份,职工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入档
案,市财政局一份,市房改办三份。
其他单位填写一式四份,职工
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人档案,市房改办三份。
柳州市房改办统一印制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变动审批表(一)
计发住房补贴单位名称XXXXXX学校单位性质事业全
注:1、享受财政的补贴单位填写一式五份,职工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入档案,市财政局一份,市房改办三份。
其他单位填写一式四份,职工
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人档案,市房改办三份。
2、表内住房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均按市房改办柳房改安(2000)
10号第1条的规定计算。
柳州市房改办统一印制
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变动审批表(二)
注:1、享受财政的补贴单位填写一式五份,职工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入档案,市财政局一份,市房改办三份。
其他单位填写一式四份,职工
单位一份装入职工本人档案,市房改办三份。
柳州市房改办统一印制。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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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问答住宅维修资金如何收取、如何管理、如何使用?市住建委对《暂行办法》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一、为什么要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广大业主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进而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一样的吗?不一样。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区域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一般不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如电梯的更换等。
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而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购房时按照规定一次交存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一笔资金。
从性质上看,这笔钱是业主自己的钱。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等建设工程都有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其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后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所需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如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则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及时解决问题。
三、什么人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以及与上述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都要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的业主参照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商住楼暂不交存。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五、按什么比例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有两个比例,《暂行办法》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按本市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配置电梯的房屋(一层除外),按本市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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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编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3.1 基本规定 (1)3.2 基本指标 (2)4 住区规划 (2)4.1 一般规定 (2)4.2 住区选址 (3)4.3 规划布局 (3)5 住区设施 (3)5.1 一般规定 (3)5.2 道路交通设施 (3)5.3 公共服务设施 (3)5.4 公共安全设施 (4)6 建筑设计 (4)6.1 一般规定 (4)6.2 套型标准 (5)6.3 优化设计 (5)7 建筑设备 (6)7.1 一般规定 (6)7.2 给排水 (6)7.3 电气与弱电 (6)7.4 燃气 (6)7.5 通风与空调 (6)8 室内装修 (7)8.1 一般规定 (7)8.2 装修标准 (7)9 住宅性能 (8)9.1 建筑节能 (8)9.2 环境性能 (9)9.3 安全性能 (9)9.4 耐久性能 (9)10 施工与验收 (10)10.1 一般规定 (10)10.2 施工质量 (10)10.3 安全文明施工 (11)10.4 工程质量验收 (11)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2)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建立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内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要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促进绿色建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8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国家、广西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术语2.0.1 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2.0.2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0.4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5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6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3基本规定3.1基本规定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宜满足《广西绿色建筑评价》一星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并应按-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善无障碍设计。
3.1.4 保障性住房应不低于柳州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3.1.7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广西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推行住宅产业化发展。
3.1.8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广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2基本指标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4 住区规划4.1一般规定4.1.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按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合理提高容积率。
4.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适应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4.1.3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提倡资源共享,体现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1.4 保障性住房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提高出行效率。
4.2住区选址4.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旧城区改造、城乡结合部发展和城市产业布局有机结合。
4.2.2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宜优先选用周边有基本配套设施、公共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段,或其临近区域。
4.2.3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避开断裂带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利地段,选择具有适宜的自然、地质条件及建设的地形,并应远离污染源,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
4.2.4 保障性住房鼓励在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4.3规划布局4.3.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 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3.3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4.3.4 绿地提倡设置绿化架空层,鼓励立体绿化方式,增加绿化覆盖率5住区设施5.1一般规定5.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5.2道路交通设施5.2.1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 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5.2.3 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及机动车车位配置应符合表3.2.1基本指标要求。
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5.3公共服务设施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在该商品房开发时统一配建。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住区商业配套面积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5% 配置。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用房及设施应在规划中明确。
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
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并宜设置于下风向及隐蔽处。
5.4公共安全设施5.4.1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5.4.2 防灾避难场所1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配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同时作为防灾避难共用场所。
2 保障性住房小区(含组团)应预留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和配置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小学内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用场地。
6建筑设计6.1一般规定6.1.1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
6.1.2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6.1.3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
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6.1.4 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色彩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6.1.5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
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6.1.6 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的要求。
6.1.7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合理配置套型比例,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6.1.8 保障性住房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6.1.9 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设计应满足柳州市相关文件要求。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6.1.10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规范的规定。
6.1.11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应控制在2.8米。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高于2.1米的面积应大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6.2套型标准6.2.1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6.2.2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注:1、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
2、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
6.2.3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2以内,可选择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每一类型户数占廉租住房总户数比例不少于20% 。
6.2.4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2以内,可选择A型、B型、C型三种类型设计,B型户数占公共租赁住房总户数比例不少于40% 。
6.2.5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
6.2.6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m2以内,可选择C型、D型两种类型设计。
6.2.7 对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由A型、B型构成的住宅建筑,朝向和日照可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半数以上户型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