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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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编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柳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3.1 基本规定 (1)
3.2 基本指标 (2)
4 住区规划 (2)
4.1 一般规定 (2)
4.2 住区选址 (3)
4.3 规划布局 (3)
5 住区设施 (3)
5.1 一般规定 (3)
5.2 道路交通设施 (3)
5.3 公共服务设施 (3)
5.4 公共安全设施 (4)
6 建筑设计 (4)
6.1 一般规定 (4)
6.2 套型标准 (5)
6.3 优化设计 (5)
7 建筑设备 (6)
7.1 一般规定 (6)
7.2 给排水 (6)
7.3 电气与弱电 (6)
7.4 燃气 (6)
7.5 通风与空调 (6)
8 室内装修 (7)
8.1 一般规定 (7)
8.2 装修标准 (7)
9 住宅性能 (8)
9.1 建筑节能 (8)
9.2 环境性能 (9)
9.3 安全性能 (9)
9.4 耐久性能 (9)
10 施工与验收 (10)
10.1 一般规定 (10)
10.2 施工质量 (10)
10.3 安全文明施工 (11)
10.4 工程质量验收 (11)
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2)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建立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内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要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促进绿色建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8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国家、广西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术语
2.0.1 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2.0.2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0.4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5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6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宜满足《广西绿色建筑评价》一星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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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善无障碍设计。
3.1.4 保障性住房应不低于柳州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3.1.7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广西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推行住宅产业化发展。
3.1.8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广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2基本指标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4 住区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按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合理提高容积率。
4.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适应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4.1.3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提倡资源共享,体现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1.4 保障性住房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提高出行效率。
4.2住区选址
4.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旧城区改造、城乡结合部发展和城市产业布局有机结合。
4.2.2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宜优先选用周边有基本配套设施、公共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段,或其临近区域。
4.2.3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避开断裂带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利地段,选择具有适宜的自然、地质条件及建设的地形,并应远离污染源,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
4.2.4 保障性住房鼓励在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4.3规划布局
4.3.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 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3.3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4.3.4 绿地提倡设置绿化架空层,鼓励立体绿化方式,增加绿化覆盖率
5住区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5.2道路交通设施
5.2.1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