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办等印发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本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居民(常住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
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面向居民土动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其主要职能: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医疗机构配置标准1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 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场地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位于社区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段,交通便利,环境卫生良好。
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诊室、候诊区、药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并符合相关建筑和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生、护士和药剂师等专业人员。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持有注册护士执业证书,药剂师应当具备药剂师资格证书。
同时,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确保服务站的正常运转。
三、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具,包括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心电图仪等。
设备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诊疗服务。
四、药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科学的药物管理制度,定期更新药品目录,保证常用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药品采购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五、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包括发热门诊、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等项目。
同时,还应当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患者档案管理、医疗记录录入和查询等工作。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健康管理服务。
综上所述,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符合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服务覆盖面和质量的提升。
希望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建设过程中认真遵守相关标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全科医生制度发展历程及面临的问题
国内全科医生制度进展
2007.5.21 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提出到2010年,原则上每万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医师。 2010.4.8 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六部委联合出台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础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对全科医师的配置标准做了进一步的调整。提出: 1)近三年目标(到2012年)培养6万名全科医生,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居民有1~2名全科医师,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师。 2)到2020年,通过多种途径培养30万名全科医生,基本满足“小病在基层”的人力资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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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全科医师制度进展
注重继续教育与再 注册紧密联系
毕业后规范化培训 经费由国家提供
国家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三统一”(标准、资格考试、执业认证)
全科医学作为一个临床二级学科纳入教育体系中, 与其他专科有同等地位
全科医学在学制和资格认证与再认证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全科医学终生教育体系
全科医学 教育培训 体系特点
WHO和WONCA组织共同指出,新世纪中平均每2000人配备1名全科医师才能满足人 们对基层卫生保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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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国外全科医师制度进展
国内全科医师制度进展
国内全科医生队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二
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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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全科医生制度进展
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的概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引入我国。 1993年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成立,标志着该学科的诞生。 天津、北京、上海率先开展了全科医疗服务及全科医师的试点工作,受到卫生部领导的重视,得到社会的欢迎。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大力培养全科医生。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9•【文号】•【施行日期】200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卫生部主持起草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遵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
基本标准下的社区卫生中心设置
基本标准下的社区卫生中心设置一、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为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提高服务质量,本文将详细阐述基本标准下的社区卫生中心设置。
二、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基本原则1. 公平性: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覆盖全体社区居民,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 公益性: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营利性质,保障服务质量。
3. 全面性: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4. 便捷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居民就医。
5. 协同性: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三、社区卫生中心设置标准1. 占地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0平方米。
2. 科室设置:至少设有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康复治疗室、健康教育室、中医诊室、医学检验室、医学影像室等六个基本科室。
3. 设备配置:根据功能需求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B超、血常规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糖仪等。
4. 人员配置:至少配备一名全科医生、一名公共卫生医生、一名康复治疗师、一名中医师、一名护士长及若干名护士。
5. 服务范围:覆盖周边至少1-2万居民,提供上门服务、首诊服务、双向转诊服务等。
6. 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病历、远程会诊、预约挂号等功能。
四、社区卫生中心服务内容1. 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治疗。
2. 预防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体检、慢性病预防、健康教育等。
3. 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健康知识讲座、个体化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4. 康复治疗服务:提供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咨询等服务。
5. 双向转诊服务: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通道,为患者提供便捷的转诊服务。
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8日来源:山西省政府【字体:大中小】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2006]9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25号)文件精神,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应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及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以调整本省城市现有卫生资源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应当符合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政府补助事业编制。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一体化管理。
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大于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1-1万人为宜;服务人口大于10万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1. 简介
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
疗机构。
本文档旨在介绍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及基本规定。
2. 设置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应满足以下要求:
- 位置选择:社区卫生中心应位于社区内便利且易达的地方,
方便居民就近就医。
-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和
服务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确保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空间。
- 装备设施:社区卫生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
应对常见疾病和急救情况。
- 人员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
3. 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规定如下:
- 服务对象:社区卫生中心主要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健康咨询等。
- 服务时间:社区卫生中心应保证每天有足够的服务时间,以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
服务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应提前告知居民。
- 医疗费用:社区卫生中心应根据相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收取标准,并公示于明显位置,确保费用透明。
- 突发事件: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宣传教育:社区卫生中心应定期组织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4. 结论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及基本规定对社区居民的健康和医疗需求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设置和明确的规定,可以提供便捷和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促进社区居民的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岗位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一、目标和任务力争用3至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配置科学、管理规范、人员积极性高的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人事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编制设置1、职能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是在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和上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生为骨干,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以社区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六种服务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
主要应包括以下六方面:(1)社区预防社区预防主要包括疾病预防、传染病管理、食品卫生管理、饮用水安全、慢性病管理等。
(2)社区医疗社区医疗主要包括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社区卫生机构还应同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3)社区保健社区保健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康保健,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生理、心理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健康保健措施。
(4)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涵盖急性病发作期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的恢复过程。
(5)社区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以针对个体,也可以针对群体,包括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日常生活卫生与疾病预防知识,帮助居民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技术指导以及出生缺陷监测等。
另外,社区卫生服务还包括社区诊断,以及其他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
2、核定编制核定编制是进行编制设置的基础,各地在进行编制核定时既要考虑已经出台的文件精神,也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提供“六位一体”及其他服务的工作量,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行审定,确定社区机构的编制。
核编标准:参考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文件执行。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1. 引言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本文档旨在提供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提供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2. 基本配置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配置应包括以下方面:- 医疗设施: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医生诊室、护士站、药房、检验室等,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
- 人员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有足够数量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以保证日常的医疗服务和应急情况下的救治能力。
- 药品供应:社区卫生中心应有合理的药品供应系统,包括建立药品采购渠道、储存和管理药品,并确保合理使用和更新药品库存。
- 信息系统: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以便记录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以及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卫生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3. 设定标准社区卫生中心的设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合法合规: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必要的执业许可和资质。
- 服务范围:社区卫生中心应能够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转诊和紧急救治。
- 服务质量:社区卫生中心应积极参与医疗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确保居民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 卫生安全: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器械消毒等,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4. 结论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是确保其能够有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关键。
只有合理配置设施和人员,并遵循相关标准要求,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提高社区卫生水平。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标准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促进社区居民健康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社区卫生中心的质量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设立标准的建议:1. 医疗设备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提供常见疾病的基本诊断和治疗。
这些设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体温计、血压计、血糖监测仪等。
此外,社区卫生中心应提供舒适、整洁的诊疗环境,以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
2.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团队应该包括至少一名合格的医生和一些护理人员。
医生应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护理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协助医生开展工作。
3. 药物和药品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合理的药物和药品管理制度。
这包括药物的采购、储存、配发和使用。
药物的采购应从合法渠道进行,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物的储存应符合相关的规定,避免药物受潮、过期等情况。
社区卫生中心还应建立合理的药品配发制度,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合适的药物治疗。
4.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积极开展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
这可以包括定期举办健康讲座、提供健康教育材料等。
社区卫生中心还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健康促进项目,如健康检查、疫苗接种等。
5.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以应对突发状况和紧急情况。
医疗团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能够处理急救情况并提供基本的紧急救治措施。
6. 协调与合作社区卫生中心应与其他医疗机构、社区组织和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与合作。
这可以包括转诊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活动等。
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可以提高社区卫生中心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立的一些标准建议,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条例 (0 5 》 2 0 )的履约工作。 加强与东盟 、 欧盟、 亚太经合组织 、 亚欧会议和 上合 组织在卫生领域的合作, 落实与美 国、俄 罗
进 中医 药 和 民族 医药 标 准 化 、 范 化 、 代 化 。 极 发挥 中 医 规 现 积 药在 社 区 卫 生 、农村 卫生 和 重 大 疾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组织好重大科研攻关 , 集中力量攻克疑难 杂症和重 大疾病防 治难题力争有所突破 。 中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范 围。大力 将 培养 中医药人才 , 加强城乡基层 卫生人 员的中医药培 训。加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 办 卫 生 部 财政 部 民政 部
为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的指导
意 见》 国发 C0 6 1 ( 2 0 ]0号 ) 出的 “ 2 1 全 国地 级 以上 城 提 到 0 0年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 .
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 ,符合 资质条件和 区域 卫生 规划的 , 也 可 以认定为社区 卫生服 务中心 , 提供社区卫生服 务。街道办 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 医疗单位 的 ,在做好规划 的基础上 , 政
府 应 当建 设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 引 进 卫 生 资 源 举 办 社 区 卫 或 生 服 务 中心 。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行 人 事 、 务 、 务 的 单 独 管 理 。社 会 力 量 实 业 财
以及区域卫 生规 划的要求 ;要 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 , 辅
之 以改扩建和新 建 , 免重复建 设 ; 统筹考虑地 区之 间的 避 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0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为切实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政策措施,2006年上半年以来,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先后制订了《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9个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指导意见》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卫生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服务功能《指导意见》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2006年6月,卫生部、中医药局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承担12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包括健康教育、传染病、慢性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些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免费向居民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小病”、“常见病”、“多发病”,对于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疾病,应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1. 引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现代城市社区基础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建设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相应的标准和指导。
2. 设施建设要求2.1 建筑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牢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建筑面积和空间布局满足日常医疗服务需求;•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紧急应急设备;•楼道和通道宽敞,便于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通行;•室内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和卫生设施。
2.2 医疗设备和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疗设备应保证完整、正常工作,并符合国家标准;•每个科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血压计、心电图机、血常规仪等;•药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符合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药品库房应具备必要的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3. 人员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生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背景,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护士应具备所需的护理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背景,能够提供基本的护理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背景,能够有效组织和运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 服务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要求包括以下方面:4.1 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般内外科诊疗;•儿科诊疗;•妇科诊疗;•儿童免疫接种;•健康体检。
4.2 基本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健康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常见疾病预防和治疗知识的宣传;•膳食、运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
4.3 其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慢性病管理;•康复服务;•体检和健康评估。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执行现状及调整需求的调查研究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执行现状及调整需求的调查研究姚有华;宗文红;符晓婷;周洲;刘月星;买淑鹏;张建【摘要】目的对《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执行现状及调整需求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完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政策建议.方法于2012年10-12月对上海市17个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科科长及14家抽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执行现状及调整需求的调查.分析《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在上海17个区县执行情况及关于完善文件的需求情况.结果 17个区县中仅有7个区县的社区全部根据该文件重新核定了编制,有5个区县的部分社区按文件要求重新核定了编制;另有5个区县的社区均未按文件重新核定编制.83.9% (26/31)的被调查者认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调整需求选择率较高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5方面:结合家庭医生责任制有关政策制定相应标准(87.1%,27/31),规定以常住人口作为确定编制标准的依据(80.6%,25/31),明确妇保、儿保、计免人员配备标准(74.2%,23/31),增加每万居民全科医师人数(67.7%,21/31);增加每万居民公卫医师人数(67.7%,21/31).结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执行力不足,且内容需进一步调整;加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文件的执行力,调整文件的相关内容,对提高文件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期刊名称】《中国全科医学》【年(卷),期】2014(017)011【总页数】3页(P1320-1322)【关键词】社区卫生中心;机构设置;参考标准;执行;需求【作者】姚有华;宗文红;符晓婷;周洲;刘月星;买淑鹏;张建【作者单位】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200072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2006年,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1]成为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C h o n g q i n g ,G u a n g d o n g ,Z h e j i a n g ,J i a n g s u ,G a n s u ,a n d X i n j i a n g ,w e e x p l o r e t h e e x i s t i n g ma j o r p r o b l e m s i n f o r m u l a t i n g t h e
【 Ke y w o r d s 】 C o m mu n i t y h e l a t h s e r v i c e s ;H e a l t h a g e n c i e s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e t t i n g ;H u ma n r e s o u r c e a l l o c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叶强 ,宗文红 ,符晓婷 ,等 .我 国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设 置和编制标 准实施 现状及发展趋 势研 究 [ J ].中国全科 医学,2 0 1 3 ,1 6( 1 0 ) :3 2 9 0— 3 2 9 2 .[ " W - W 3 V . c h i n a g p . n e t ]
Pr e s e n t S i t u a t i o n a n d De v e l o p me n t Tr e n d o f Co mmu n i t y He a l t h S e r v i c e I n s i t t u i t o n S e t t i n g a n d Hu ma n Re s o u r c e Al l o c a -
2 0 0 6年 ,中央编办 、卫 生部 、财 政部 、民政 部联合 出 台 月) [ 4 1 、新疆维吾 尔 自治 区 ( 2 0 0 7年 9月 ) ] 、上海市 ( 2 0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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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 , 同时按 照平 等、 竞争 、 优的原则 , 择 鼓励社会 力 量举办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 、 部分二级医院和国 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 型或改造设 立,也可 由综合性 医院举办 。 街道办事处范 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 , 可按照本意 见的标准 , 直接改造 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 员较 多 、 规模较大的二 级 医院 , 可按本意 见的标准 , 选择 符合条件的 人员 , 医院内组建社 在 区卫生服务中心 , 实行人事 、 务、 业 财务 的单独管理 。 会力量 举办 的 社 卫生医疗机构 , 符合资质条件和 区域卫生规 划的 , 也可 以认定 为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 提供社区卫生服 务。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 单位的 , 在做 好规划的基 础上 , 政府应 当建设社 区卫 生服务 中心 , 或 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社 区卫生服务站的举 办形式 。社区卫生服 务站 举办主 体可多 、 元化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举办 ,或由综合性医 院、 专科医院举办 , 也可按 照平等 、 竞争 、 择优 的原则 , 据国家有关 根 标准 , 通过招标选择社会 力量举办 。
会 的全局 出发作 出的重大决策 , 是解决 “ 三农 ” 问题 的重大部署 。 社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最 根 本 的 是要 解 放 和 发展 农 村 生 产 力 。农 村 综 合 改 革 的 目的 就 是 调 整 不 适 应 生 产 力 发 展 的 农 村 生 产 关 系和 上 层 建 筑 的 某些环节 , 为新 农 村 建 设 提 供 体 制 保 障 、 力 支 持 和 动 力 源 泉 , 强 财 增 农 村 发 展 的 活 力 。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村 综 合 改 革 既 是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从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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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 社区卫 生服 务的指导意 见>
性; 、 二 全面把握农村综合改革 的目标和主要任 务 ; 搞好农村综合 三、
改 革 , 社会 主 义新 农 村 建 设 提供 体 制保 障 。 为
目标 是,按 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要求 , 推进 乡镇机 构 、 农村 义务教育和县 乡财政管理 体制改革 , 建 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覆盖城 乡的公共财政 制度 、 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 , 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 农村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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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指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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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时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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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指 出 ,十 一 五 ” “ 时期 ,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关 键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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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改革 ,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
文 章 分 三 个 部 分 : 、 村 综 合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和 艰 巨 一 农
时 期 , 是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的 重 要 时 期 。从 今年 起 , 国 农 村 彻 底 也 全 取消 了农 业 税 , 标 志 着 中国 农 村 改 革 进 入 了综 合 改 革阶 段 。 革 的 这 改
强大动力 , 又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 国
符合 精干 、 高效 的要求 , 保证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 的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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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 区卫 生服务机构由社 区卫 生服 社 务中,、 t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 , l 具备条件 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 3 社 区卫 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 围。政府原则上按 照街道办事处 、 范 围或3 1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 据需 要可设置若 — 0 根 干 社区卫 生服务站 。 新建社 区, 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范围的社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任 务 , 重视并解决
好“ 农” 题 , 三 问 在建 设 中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具 有特 殊 的 重 要 性 。 中 国 的改 革 是 从 农 村开 始 的 , 村 改 革取 得 了举 世 公 认 的 巨 大 成 就 。 农 农 村 改 革 近 3 年 来 , 们迈 出 了 三 大 步 。 一步 建立 农 村 基 本 经 济 制 0 我 第
事业发展 , 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全 文 章 指 出 , 央 提 出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 从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中 是
文章指 出。 解决好 “ 三农 ” 问题 , 社会主义制度成熟的一个重 要 是
标志 。 中国 是 一 个 农 业 人 口 占大 多 数 的 国 家 , 民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和政 农
度和市场机制 , 障农民 生产经营 自主权 ; 保 第二步统筹城 乡发展 , 调
整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关 系 ; 三 步 推 进 综 合 改 革 , 决 农 村 上 层 建 筑 与 经 第 解 济 基 础 不 相 适 应 的 某 些 深 层 次 问 题 。 步 改 革 贯 穿 一 条 红 线 , 是 保 三 就 障农 民 的物 质 利 益 , 维护 农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 放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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