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相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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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筑法规概论

教学建筑法规概论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有三种: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3)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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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 (1)依法成立 ▪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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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宪法 法律
制定机构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与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规范
性文件 技术规范
国务院 建设部、 其他部委 省级人大 省级政府 最高人民
法院
建设部、 其他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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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 受建筑法、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 相关中介组织、中国建设银行和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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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 根据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 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地位平等基 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在主体双 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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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 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 系。
FIDIC 注册建筑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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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法规的作用(了解)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

为保障建筑的安全、可持续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法规。

本文将对建筑法规进行概括,探究其内容及意义。

建筑法规的涵义建筑法规指建筑行业所遵循的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规范。

其主要目标在于规范建筑业的活动,保障建筑的安全、可持续,维护社会各方面的权益,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建筑法规包含国家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行业标准及规范、区域性建筑管理条例等文件、规章制度。

建筑法规的内容建筑法规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建筑的安全、设计、施工、验收、维修、改建、拆除等各个方面。

比如,建筑的设计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防火措施、电气设计等;建筑施工需要遵循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同时还需要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建筑验收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确保建筑符合规范标准。

总体来说,建筑法规涵盖了从建筑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到回收利用等多个方面,如果按照规范进行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筑法规的意义建筑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意义重大。

首先,建筑法规能够规范建筑业的发展,推进建筑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其次,建筑法规能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的品质和可持续性。

此外,建筑法规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结语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而且严谨的过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

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保障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舒适的场所。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

在建设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

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

1.1.2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它是利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很难将其明确划归某一法律部门。

但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性质来说,多数的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有些法律不属建设法规,但它们又都与工程建设有关,称之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如: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科学保护法与森林法等。

1.2 建设法规体系1.2.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来说,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行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

建筑法规具有强制力和指导意义,是国家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的法定手段,也是建筑从业者应遵守的重要规范。

建筑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其中,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年限等方面内容,并对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防火、设备、节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为建筑工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法则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编制、批准和实施等环节,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房屋租赁合同法,作为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之一,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基本运作原则,明确了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租赁物维护等各项规定,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法律,建筑法规在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也展现了其重要性。

例如,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环节都有一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遵照建筑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强烈呼吁建筑从业者遵守建筑法规,增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意识,并注意将建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工程行业一定能够实现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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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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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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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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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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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设法规讲义12法律基础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讲义12法律基础建设法规概论

第三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定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注:“人”指自然人与法人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相应的法律存在为前提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
六、法律规范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开始生效时间 (2)终止生效时间
2.空间效力 (1)域内效力 (2)域外效力
3.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以国籍为准 准
(3) 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
4.法律规范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或者法的追溯
力,是指某一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而未经最后处 理的案件是否适用。
建设法规12法律基础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三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从业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章 土地管理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第九章 建筑法律制度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及住房保障制度 第十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其他法律制度
2.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规范是 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了法 律。 3.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文件。
二、法律形式
1.习惯法
指法律是以传统习惯的方式而不是以国家公布的文件 存在。
2.成文法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学习心得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学习建设法规的意义
建设活动是法制的经济活动, 建设活动是法制的经济活动,必须依法管理建设 行业。 行业。 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市政企业的工程技术人 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 员和管理人员的从业要求。 员和管理人员的从业要求。 我国建筑业的总体水平偏低,且不稳定。 我国建筑业的总体水平偏低,且不稳定。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规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 )禁止。 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严禁利用建设工程发 作为的义务, 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 包权索贿受贿,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 包权索贿受贿 , 严禁无证设计 、 无证施工 , 严禁建设工程倒 手转包、非法牟利等。 手转包、非法牟利等。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 )许可。 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 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 。 如 : 一级建筑企业可承包各种通用 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二级建筑企业可承包30层 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 二级建筑企业可承包 层 以下、 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 以下、 30m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 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 高度100m以下的构筑物的 以下的构筑物的 建筑施工;二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承包200万元以下的民用房 建筑施工;二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承包 万元以下的民用房 屋建筑防水施工等。 屋建筑防水施工等。
2.法规的构成要素 法规的构成要素 法规规定的是具体行为, 法规规定的是具体行为 , 因而其表达方式必须 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 任何一个法规都必须由假 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 , 任何一个法规都必须由 假 处理、 制裁三部分组成 三部分组成, 定 、 处理 、 制裁 三部分组成 , 法学上称之为法规的 三要素。 三要素。 假定。 是指在法律规范中, 假定 。 是指在法律规范中 , 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和环境的部分。 件和环境的部分。 处理。 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 处理 。 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 , 是法律规范确定的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 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 制裁 。 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 。 它说明的是违反 法律规范时, 国家将给予怎样的处置, 法律规范时 , 国家将给予怎样的处置 , 即法律规范 的强制措施。 的强制措施。

第一章建筑法规论述

第一章建筑法规论述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 法律规范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化。 (1)主体变更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 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是这四类: 1. 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筑法律关系中表现为 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 定数量的货币。
2. 表现为物的客体 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社会组织 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法人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21 条的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建设单位(甲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 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除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 (3)违约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 致使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在合同中有非常 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的不可抗力消灭指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建筑 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例如由于发生地震、台风 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工程延期,由于战乱、政府禁令等人为的 活动引起的合同中止等。
三、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
法规体系包括: 建设法规、建筑 法规、规划法规、 1
房地产法规等
法规体系需要不 4 断更新和完善, 以适应行业发展
和政策变化
法规体系具有系 统性、完整性、 2 权威性等特点
3 法规体系是建设 行业规范、有序 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规作用
01 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活动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
02 保障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质量符 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01
法规执行更 加严格,监 管力度加大
03
02
法规内容更 加具体,操 作性更强
04
法规与国际 接轨,适应 全球化趋势
建设法规概论
演讲人
目录 CONTENTS
01 建设法规概述
02 建设法规内容
03 建设法规实施
04 建设法规案例
建设法规概述
法规定义
法规是法律、法 规、规章的总称
法规是调整社会 关系的规范性文 件
法规具有强制性、 规范性和稳定性
法规包括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等
01
02
03
04
法规体系
02 法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 宣传法规内容,提高公众意 识
03 法规执行:按照法规要求, 严格执法,确保法规执行到 位
04 法规监督:设立监督机构, 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确保法规执行效果
法规监督
法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法 规实施的政府部门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随机 抽查、举报受理等
监督内容:法规执行情况、 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等
03 建筑法规的作用:保障建
筑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 经济性、环保性,维护公 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04 建筑法规的实施:建筑法
规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 和个人共同遵守,确保建 筑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0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7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2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2、业主方 建设单位、甲方 3、承包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构件加工厂、 材料供应商等 按专业分:土建、水电、铁路、市政等公司 按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4、中介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造价咨询公司、监 理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审计公司、质 检、监督、产品监测等机构 5、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款、管理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6、公民个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概念:规划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证件。 4)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临时搭建、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 施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见书P17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核设 施;绝密工程;跨省、自告 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环境影响后评价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及其审批 内容:见书P20 审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 其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6.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国家重大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 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 站和核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 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 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

2.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建设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4.建设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法规。

5.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6.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7.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8.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

10.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11.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5)项目进度安排;(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12.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13.《建筑法》共8章、85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逐级上报最高 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 行他字第4号《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指出:“在国家尚未制 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 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 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 该答复办理。即责令张某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15万元的罚款。
3.政策性
建设工程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
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
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工程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 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建设工程法规也随之变化,以适
应客观需要。如国家经济实力较弱时,基建投资就要通
过法律法规加以限制;国力储备充足时,基建规模就通 过法律法规给予增加,甚至出台一些鼓励扶持政策。
1.2.1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 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 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 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设 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 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 程 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 法 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 律 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关 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系 的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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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治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差不多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治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
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托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讲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
调解,做出推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立法的差不多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路线治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差不多生产过程及其相关的其他建设的总称。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建筑活动: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工程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治理法》规定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书序农民集体所有,其余都属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也必须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
人。

通过国家出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然后按合同规定年限与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由国家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虽不同于国家支付出让金,但在都市要承担拆迁费,在农村郊区要承担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在具备以下条件:差不多办好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都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已确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紧挨着能和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因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想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以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验收的依据:条件:1完成
建设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治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要紧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不签署的质量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讲明书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的内容:投资后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刻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经济技术活动。

它是工程建设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目前,我国的投资后评价分为建设单位的自我评价、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各级打算部门(或要紧投资主体)评价三个层次进行。

能够区分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各时期及各时期包含的环节:设计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设计文件是制定建设打算、组织工程施工和操纵建设投资的依据。

他对实现投资者的意愿起关键作用。

设计与勘察是密不可分的,设计必须在进行工程勘察,取得足够的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之后才能进行。

另外,勘察工作也
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工程施工等个时期,也必须进行必要的勘察。

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治理:是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后,正式进入工程项目建设预备时期。

项目建议书: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以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

(必要性、客观可行性、获利的可能性)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论证。

(两者为决策时期)
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同意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依照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不划分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筑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它又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全部自行施工,也可将主题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专业晨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可全部自行施工,也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安咯无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但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依照专业范围可分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劳务分包企业,它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活动。

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1)建筑业企业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1)依照各级工程建设单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关法规对各类从业单位所同意从事的业务范围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

例如:建筑业企业中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企业可承担中型工业、能源、交通工程建设项目,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建设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3)外国建筑企业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也有相应的资质治理,由于差不多加入WTO,有些方法须作修正。

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2)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1)持有
甲级证书的单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2)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能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需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3)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能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应当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4)持有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县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

分为1、2、3、4共四级2、工程总承包企业。

1、2、3共三级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按综合类设甲级一个级不,专业类甲、乙两个级不,劳务类不分级不。

4、工程设计企业。

综合类只设甲级,行业类设甲、乙、丙3级,专项资质一般设甲、乙两级。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大多数分为特、一、二、三共4级;港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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