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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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3.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
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 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 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2.问题
(1)D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D银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D银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4)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1)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
当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公司法》 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但没有到位,D银行 有权要求A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2)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按照《公司法》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 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B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3)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D银行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C 公司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E公司作为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D银行 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33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53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因此,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的数额时,债权人只能向债 务人主张债权。
【案例】7
1.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 80万元人民币的C有限责任公司。A的协议出资额为70万元, 但未到位;B的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经到位。C公司 成立后与D银行订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额为50万元人民 币,期限为1年,利息5万元。该借款合同由E公习作为担保 人,E公司将其一处评估价为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 D银行。C公司在经营中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2.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 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 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出现。《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 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 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 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 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 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2
பைடு நூலகம்1.背景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购买 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 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 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 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 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 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 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案例】3
1.背景
201 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 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 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o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 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 是多年的老朋友。201 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 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公司(以下 简称丙租赁公司)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 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 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 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丙租赁公司经过审查,认为王 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 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公司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 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 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6 1.背景 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 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 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 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 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问题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 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3.分析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不得将该设计图纸用于
另一类似项目。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属 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人,设计院是受托人。如果双 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因 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 同意。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因为,虽然这一 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人员完成的,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张某等设计人员 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但这一赔偿请求不 能获得支持。因为,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 过设计院的同意,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有权向建 设单位要求赔偿。
【案例】8 1.背景 2006年3月7日,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 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 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 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 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午12时止。双 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为500000元。2006年3月11日,该养殖公司交付保险公司保险 费12455元。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4月30日因 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公 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 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 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25m3。若按 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41/元/m3计算,则海损部分的 工程造价为1087535. 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案例】4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 《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 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 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 费用78万。2008年6月1 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 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 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 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2.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
目经理,向丙租赁公司租赁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 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公司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 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 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因此,甲公司 对丙租赁会司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当然,对 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2.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分析 (l)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舍同是否有效,而
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 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 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 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 业的介绍信可以视为授权委托书,张某则是甲施工企业的代 理人。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 泥”。则张某的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 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 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 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 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 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 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 《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 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要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l.背景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 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 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问题
(l)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 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 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l)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 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 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 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 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 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 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 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绘了B材料供应商, 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 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 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 供应商主张权利。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 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 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 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 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5
【案例】1
1.背景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一采购 一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 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 班子,施工单位则以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 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 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 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 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 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 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3.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
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 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 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2.问题
(1)D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D银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D银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4)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1)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
当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公司法》 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但没有到位,D银行 有权要求A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2)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按照《公司法》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 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B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3)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D银行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C 公司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E公司作为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D银行 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33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53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因此,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的数额时,债权人只能向债 务人主张债权。
【案例】7
1.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 80万元人民币的C有限责任公司。A的协议出资额为70万元, 但未到位;B的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经到位。C公司 成立后与D银行订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额为50万元人民 币,期限为1年,利息5万元。该借款合同由E公习作为担保 人,E公司将其一处评估价为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 D银行。C公司在经营中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2.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 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 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出现。《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 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 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 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 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 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2
பைடு நூலகம்1.背景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购买 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 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 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 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 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 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 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案例】3
1.背景
201 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 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 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o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 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 是多年的老朋友。201 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 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公司(以下 简称丙租赁公司)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 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 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 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丙租赁公司经过审查,认为王 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 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公司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 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 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6 1.背景 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 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 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 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 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问题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 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3.分析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不得将该设计图纸用于
另一类似项目。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属 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人,设计院是受托人。如果双 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因 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 同意。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因为,虽然这一 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人员完成的,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张某等设计人员 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但这一赔偿请求不 能获得支持。因为,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 过设计院的同意,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有权向建 设单位要求赔偿。
【案例】8 1.背景 2006年3月7日,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 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 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 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 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午12时止。双 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为500000元。2006年3月11日,该养殖公司交付保险公司保险 费12455元。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4月30日因 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公 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 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 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25m3。若按 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41/元/m3计算,则海损部分的 工程造价为1087535. 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案例】4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 《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 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 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 费用78万。2008年6月1 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 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 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 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2.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
目经理,向丙租赁公司租赁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 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公司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 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 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因此,甲公司 对丙租赁会司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当然,对 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2.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分析 (l)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舍同是否有效,而
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 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 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 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 业的介绍信可以视为授权委托书,张某则是甲施工企业的代 理人。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 泥”。则张某的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 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 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 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 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 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 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 《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 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要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l.背景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 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 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问题
(l)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 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 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l)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 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 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 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 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 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 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 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绘了B材料供应商, 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 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 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 供应商主张权利。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 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 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 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 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5
【案例】1
1.背景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一采购 一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 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 班子,施工单位则以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 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 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 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 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 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 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