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CD面板案看我国规制横向卡特尔制度的完善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目的是要限制竞争 ” 使 市场 失去 自由竞争 ,
法律 只禁止 具有 社会 危害性 的行 为,
换言之 ,法律 禁止的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
的社会关 系的行 为,该社会关系就是违法
行为所侵犯 的客体 。价 格卡特尔行为具有 社会危害性 ,因为它破 坏了法律所积极维
去规 制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 的功能 ,市场就 会服从于 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或 团体的 意愿 ,那 么 ,这种情形就侵犯 了公平 自由 的竞争秩序 。
“ 本身违法原则” ,严格 禁止价格卡特 尔。
本身违法原则 ( e erl ,也译 当 P r ue) s 然违法原则 ,指 不必考虑行为 的目的和效 果 ,即认定该限 制行 为违 法。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认 为,价格卡特 尔协 议是本身违反
意 思联 络。
第 6项也规 定 :“ 法所称 的不 当交易 限 本 制 ,是指事业者不论 以契约、协定或其他 任何名义 ,与其他事业者共 同决定 、维持
的价格 、 价格构成 、 最高 限价 方面的协议 , 卡特尔局一般都会认为它们严重限制竞争 ,
从而本身违法 。欧盟 委员会也历来极力反 对价格卡特 尔 ,认为这类协议属于 “ 身 本 恶 ”的反竞争协议 ,几乎 不可能豁免。欧
价 格 卡 特 尔 的客 观 方 面
违 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该行 为的客 观外在表现 。就价格卡特尔行为而言 ,指
影响成员国之间 的贸易 , 并且具有 阻碍 、 限
制或妨害共同市场 内部竞争 的 目的或后果 的企 业问的协 议 、企业联合组 织的决议 和 共 同行 为,都 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 的 ,应 当予 以禁止 。 ”日本 《 禁止垄 断法 》第 2条
人民网评:反垄断“最大罚单”彰显法治公平
人民网评:反垄断“最大罚单”彰显法治公平2013年08月08日10:2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日前,国家发改委宣布,合生元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这成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大罚单,一时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以来,因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三星等6家液晶面板企业被处以3.53亿元经济制裁,茅台和五粮液等酒业巨头也分别领到了超过2亿元的大罚单,加上此次的“最大罚单”,反垄断重拳不断打出,显示了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动真格的鲜明态度。
较之不断刷新记录的罚款数字,反垄断的常态化,其中所体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实更值得关注。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被称为中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治理价格垄断等行为,关键是依法施治,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比如这次开出的反垄断最大罚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今年3月开始,根据举报,发改委对9家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
大量证据表明,涉案企业价格垄断具体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
这既触犯了《反垄断法》第14条等有关条款规定,也在事实上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限制正常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埋单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再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企业处罚的力度是对其上一年度市场销售额的1%以上和10%以下的幅度内进行罚款。
此次被罚的企业,罚款额从销售额的3%到6%不等,在法律划定的处罚区间内,而且掌握了根据企业表现加以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又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从重处罚;对于能够配合调查并也能够主动整改的,给予适度从轻处罚,有3家企业被免除处罚。
这些措施都于法有据、公正执行,释放出警示与教育的双重信号。
反垄断的“最大罚单”再一次说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护航。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解读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解读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是指针对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可以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最终享受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制度。
本文将对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适用指南。
一、何为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存在的协议,旨在达成共识,削弱竞争。
横向垄断协议可能涉及价格、市场份额、生产、销售或分配方面的问题,这些行为一旦达成协议,就会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消极影响。
二、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意义在竞争法的禁止行为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最为举足轻重的一项。
横向垄断协议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
因此,政府和社会都对其进行了高度重视。
三、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是指企业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最终享受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制度。
企业主动报告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未经国家反垄断机构查处的,并且未被涉嫌的任何垄断行为;第二是主动提供的情况应当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有实质性帮助。
宽大制度的实施是在信托法实施后,针对反垄断立法证明的缺乏设立的。
宽大制度可省去企业因垄断行为受到惩处的成本,在促进企业正常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无需苦苦等待政府对其立案调查,可以主动将自己的情况通报给政府,以达到消除嫌疑;同时避免酝酿行为的危险后果,促进市场的稳定。
四、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指南1、主动宣告:企业在发现自己存在横向垄断协议嫌疑时,应当及时主动主动宣告,以避免被发现后误判其成败。
2、证据保全:企业应当尽可能保留现场记录、传媒资料或相关合同等,以便在主动报备时可以采用自主主管审查、协助调查等方式申请适当举措进行证据保全。
3、听证权的行使:企业在主动宣告后将被国家反垄断机构通知其享有听证权。
企业在行使听证权时,应当充分发掘权利的价值,以利于为自己争取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罚结果。
4、通威权的行使:企业在通威权时可以提出调解意见,以达到与反垄断机构和解的结果。
欧盟重罚液晶“卡特尔”台湾企业不患罚款患竞争
中有些 公 司 的行 为 破坏 了公平 竞 争 的条 例 , 但 采 取 了 相 关 的行 动 制 止 了非 法 的行 为 —— 揭 发他 们 的 同谋 , 提 供信 息 证 明非 并
法 行 径 , 们 对此 表示 认 同 。 我 综合 这 六 家 企 业在 欧 盟 地 区 L D的 出 C
晶面 板制 造 企业 进行 起诉 。 与 美 国 的 司 法 部 门 不 一
液晶“ 卡特尔”
欧盟 公平 竞 争委 员 会表 示 . 在
2 0— 0 6年 之 间 , 星 、G、 美 、 达 光 0 120 三 L 奇 友
样 , 欧盟 的反 垄 断 调 查 中 , 在 日本 企业 被排
这 起 罚 款 风 波 源 于 20 06年 的 一 场 诉
讼。 当年 , 尔 、 托 罗拉 和 苹果 三 家公 司对 戴 摩
液 晶面 板 制 造 商 发 起 集 体 诉 讼 ,美 国 司法 部 、 盟 贸易委 员会 、 和韩 国 的公 平 贸易 欧 日本
委员 会 随 即对 韩 国三 星 电子 、℃、 L 日本夏 普 、 N C以 及 中 国 台湾 的 四 家 面 E 板 制 造 商 展 开 了 涉 嫌 垄 断 并 操纵 面 板价 格 的反垄 断 调查 。
组 成 “ 特尔 ” 卡 的动 机是 明显 的 , 时 高清 晰 当 度 电视 刚刚 兴起 , 它们 联 合起 来 将 获得 上 百
光 电、 中华 映 管 、 美 电子 的 减 免 比例 分别 奇
为 5 %、0 5 0。 0 2 %、%、
震后余波
据本 刊记 者 了解 , 四家 台湾 面板 企 业 除 均 声称 会 考虑 向欧 盟上 诉 外 , 们还 一 致表 它 示 欧盟 开 出的罚单 不 会影 响公 司的 运营 。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摘要: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
但是,我国的宽恕制度在很多方面均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宽恕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我国该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囚徒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0—02一、反垄断宽恕制度的价值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将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很好地运用到了反垄断执法过程中。
它是指参与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行为尚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或在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该行为的内容,执法机构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当负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反垄断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由于很多垄断协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执法机构对其取证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非常困难,增加了执法的成本。
宽恕制度通过减免罚则的激励机制,鼓励垄断协议内部成员主动”投诚”,便于执法机构快速掌握垄断协议的第一手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弥补了执法机构调查资源的有限性,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美国著名的维他命案,其反垄断执法的顺利进行,正是得益于宽恕制度的帮助。
(二)对垄断协议产生威慑效应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威慑效应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诱使垄断协议核心成员告密,二是威吓潜在垄断协议的形成。
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
根据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并得到有效证据,协议的成员将面临严厉的制裁,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丧失营业资格并接受刑罚处罚。
宽恕制度以减免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责任为诱因,对最早一个或几个报告者实施宽恕,将反垄断法处罚手段的威慑效应从外部引入内部,在违法行为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威慑力。
论我国对进出口卡特尔的法律规制
Abt c: at n fh p r n sb cs eua db ni ooo w hsa il aaye sn h sr t C r lsoeo ei o at u j t rglt yat m n pl l .T i rc n ssma sw y a ei t m t e e ・ ya t e l o
尔可使出口商相互协调 , 避免内耗 , 集中力量一致
对外 , 扩大出 口贸易的效果。但进 出口卡特尔带
来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 横向出 口卡特尔使得进 口商被迫接受非市场调节下 的价格 , 而后者 又将 由此带来 的损 失转嫁给进 口商所 在的本国消费 者, 扭曲了市场机制 . 一些落后 的企业得到不当的 保护 , 口企业短期 内可能扩大 出口, 出 增加收益 ,
一
、
进出 口卡特 尔的基本 理论
转让 的技术进行活 动的次数 . 过度地域限制等。 进 口卡特尔是本国进 口商之间、 口商与外 国出 进 口商达成的限制竞争 的协议 、 决定或一致 行动 。
进 出口卡特尔是在进出口贸易中达成的限制 竞争协议。出 口卡特尔主要指 出口商之间、 国 本
Dc 06 e .2 o
V0 . . 15 No 4
第 5 第4 卷 期
论 我 国对 进 出 口卡 特 尔 的 法律 规 制
王晓燕 肖继新‘王东伟 刘俊杰 王新刚 , , , ,
(. I河北科 技师范学院 社会 科学 系,. 2机械 电子系, 河北 秦皇岛 060 ) 604
摘 要: 卡特尔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之一。文章具体分析了过去美国、 德国、 日本等国豁免进出口卡特 尔的原因, 指出禁止进出口 卡特尔已成为发展趋势, 认为中国应从 自 身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发。 结合当今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由于该原则过 于绝对 ,不进行必要 的经济分析 ,
具体规定 中将两类 垄断协议分别 作 了规定 。其 不考虑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合理理 由, 就认定该垄断协议 中,反垄断法 》 十三条是关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 是否存在促进 竞争 的效果等 , 《 第
往往对市 场竞争产 生严重负面影响 , 并且对 经营者 达成 的垄断协议 , 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 议 , 济层面 , , 如 销售 同类 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 的 社会和经 济发展一般不会 产生任何积极 价值的
经营者。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 同经济层 面 ,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的垄 断协议 。
々 ∥
济生活 , 过对经 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多种 因素 通 进行综合性 分析判定 ,其结果更 为准确 和公 正。 但合理原则 也存在 一些不足 : 一是 由于运用合理
原则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和 繁 重 , 需
合理 原则 指 判定 经 营 者实 施 的垄 断 协议 行 为 是 否违 法 , 在 具体 分 析 经 营者 行 为 的 目的 、 为 要 行
否 违 法 的两 大 基本 原则 。 两个 原 则 是 由美 国 法 这
院在 司法实践 中首先创立 的,其主要 内容是 , 对
不 同 的垄 断 协 议 采 用 不 同 的违 法 性 判 断 原则 。 本 身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法
根 据参与垄 断协议 的经 营者之 间是 否具有 律 禁止 的特定 的垄断协议 ,无 需考虑实施垄 断 竞争关 系 , 一般将垄断协议 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 协议可能存在 的其他 因素 ,而直接认定该垄 断 纵 向垄 断协议 。 横向垄 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 系的 协议具有违 法性 。适用本 身违法原则 的垄 断协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作者:纳金凤来源:《财讯》2016年第08期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专门规定只有第14、15条,并且规定的很笼统不够细化,所以我认为完善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而适应实践的需要。
纵向限制合理原则立法分析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在我国市场交易中非常突出,许多生产商尤其是电器行业都规定零售商的销售最低价格,甚至执行所谓的统一零售价,否则就停止向销售商供货。
另外,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也存在各种表现形态,如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特许专营、独家销售等,这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普遍存在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纵向”是与“横向”相对应的概念,横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或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立法角度上,各个国家或地区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没有统一定义规定。
概括地说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统一定义,而不区分横向或纵向的具体形态,如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在这种类型下还有一种就是在统一定义加列举的立法形式,如《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第二种情形是设置专门条款规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如中国《反垄断法》第14条专门列举了纵向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对纵向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法》第14、15条分析(1)《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从内容来看,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中的转售价格维持,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这两种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未规定其他纵向限制常见形式,而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卡特尔,管制,经济法,其他论文文档]简论卡特尔管制经济法论文(1)
简论卡特尔管制经济法论文(1)一、概念与理解:卡特尔是什么?(一)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横向联合行为卡特尔管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支柱之一,而且,从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来看,卡特尔管制是居第一位的,即其实际发生量和执法机关查处量都远远高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但是,理论界对卡特尔的界定却不尽相同。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卡特尔既包括横向联合行为(横向协议),也包括纵向联合行为(纵向协议);二是认为卡特尔仅指横向联合行为。
本文采第二种观点,即卡特尔是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竞争者之间的合同、协议等联合行为,是一种横向联合行为。
之所以采这种观点,首先,经济界一般持此观点,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予以尊重;其次,立法中用卡特尔一词者(如德国等)一般都采此观点;最后,横向联合行为具有高度的违法嫌疑性,是各国管制的重点,也应是我国着重予以管制的重点。
(二)卡特尔管制中排除纵向联合行为的考虑纵向联合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经营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的联合。
纵向联合行为对于竞争机制利弊兼有,但一般而言是利大于弊。
纵向联合行为的主要弊端是限制了品牌内部的竞争,但同时使得生产者能够更好地管理销售渠道,鼓励经销商有效地促销商品,提高销售制度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品牌之间的竞争,会产生更大的利益。
甚至,不少人认为纵向联合行为都应当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它创造和提高了效率。
纵向联合行为即使产生一定的限制竞争问题,由于替代竞争的存在,一般也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予以消除,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
所以,大部分国家对其管制都较为轻松,并大量予以豁免。
如欧共体委员会所发布的集体豁免条例中,大多数是涉及纵向的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反垄断经验不足的我国来说,应该集中执法资源对付更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而不是纵向联合行为。
只有当纵向联合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时,才会造成较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
但这更多应该从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角度进行干预,不宜在讨论卡特尔管制时一并讨论。
帕梅案反垄断案例详情以及相关案例介绍
帕梅案反垄断案例以及相关案例以及Timken Ro11er Bearing Co .v. United States (1951).UnitedStates v .Sealy, Inc. 案相关介绍BRG 是佐治亚州为学生提供法律考试辅导课程的培训学校。
HBJ 是全美最大的提供法律考试服务的公司。
1976 年开始,HBJ 也开始在佐治亚州开设辅导课程。
1977 年到 1979 年间,双方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在1985年佐治亚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佐治亚州BRG公司签订合同,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律考辅导。
在本案中上诉人声称因BRG和另一被上诉人HBJ公司之间订立了不合法协议导致BRG课程的价格提高。
HBJ是美国最大的律考辅导课程提供商。
谢尔曼法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们联合、共谋垄断洲际间或者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
划分市场(market division)以划分市场的方式来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其本身具有违法性。
划分市场其实是固定价格的一种间接方法,他避免了竞争者在市场上开展竞争,从而也就避免了竞争者之间最常用的价格竞争手段,由此所形成的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竞争与价格规律,实际上等于固定价格。
划分市场的具体方式有划分地域、划分顾客、划分产品(企业通过生产同类但不可替代的产品来进行市场划分。
)带来的影响1.划分市场是经营者躲避竞争,抬高价格的另一种方法。
它不仅限制了经营者的地域竞争,同时还间接地固定了价格,因此其比固定价格更能消除竞争。
2通过划分市场,经营者可先实现地区独自垄断,然后再固定高价,造成消费者不仅要掏高价购买商品,而且还失去了对比挑选商品的权利。
3.经营者在划定区域内没有价格竞争,弱化了同一区域内不同经营者之间基于成本差异带来的产品价格的不同,因此,经营者在售前售后服务、提升产品质量等方面也失去了动力。
延伸:卡特尔:是指同类产品厂商之间为获利而在销售、价格、市场等方面达成协议的垄断联合,这种联合一般较为松散、企业之间仍保持其独立性。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对我 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翟 宝 红
摘要 : 价格 卡 特 尔作 为 与 市场 竞 争 相伴 而 生 的社 会 现 象 已 出现 在 许 多行 业 中 , 是 对 竞 争 危 害 最 大 的卡 特 尔, 它 它严 重 限 制 了 市场 的 竞 争机 制 并 损 害 了消 费 者的 利 益 , 直 是 各 国反 垄断 法 规制 的重 点 。 为 此我 国新 颁 布 实施 的《 垄 断 法 》 一 反 中 对价 格 卡 特 尔进 行 了重 点 规 制 . 虽然 较 之 以前 的 规 制 价 格 卡特 尔的 立 法有 了 明显 的 进 步 . 与其 他 国 家相 比还 过 于抽 但 象和 简单 , 要进 一 步 完善 。 需 关 键 词 : 格 卡 特 尔: 垄 断 法 : 制 价 反 规 中图 分 类 号 : 4 4 DF 1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0 1 - 0 6 0 17 — 9 9 2 1 )2 0 2 - 3
断组 织的一 种重要 形式 。指 生产 同类商 品的企 业 , 为
为 。 营者之 间进行 价格协 调 的实质是 参 与经营者 限 经
制 自己 的定 价行 为 , 互约束 价格 行为 。其协 调 的方 相
了获取 高额 利润 , 在划分 销售 市场 、 规定 商品产 量 、 确 定商 品价格 等方 面达成协 议 而形成 的一种 垄断 联合 。 价 格卡 特尔 , 叫价 格联盟 、 又 串通定价 , 指生产 是 或销售 同类 商品 的企业相 互商 定价格 的行 为 , 如规定
作 者 简 介 : 宝红 ( 9 1 , 南灵 宝人 , 南 理 工 大 学 ( 南 焦作 4 4 0 ) 法 学 院讲 师 , 究方 向 为 商 法 、 济 法 。 翟 1 8 一) 河 河 河 5 03 政 研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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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不受 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反应就可以自 由定价或者自由地作出其他经济决策,简单而言,即经营者具有控制 相关市场的能力.
取得方式:法律授权、规模经济、自然竞争
2.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市场占有率,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进出难易、与其他企业 的连锁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
(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对象:特定行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特定行为、
知识产权的依法行使行为 6、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3)反垄断法的趋同化 (4)调整范围的泛化 (5)内国控制的弱化和国际控制的强化 (6)经济学理论对其影响更加明显 (7)非竞争因素在反垄断实践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生产技术转换的可行性 ——生产转换时间的长短
2、相关的地理市场
(1)是指一种产品与相同、所有替代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2)影响产品空间替代性的因素 主要是区域间交易障碍。性质可分为: ——交易成本障碍。最重要的是产品的运输成本。 ——法律障碍。指某些行业受限于政府的管制,必须由政府给 予执照或指特许才能营业,其相关的地理市场必然受到限制 ——产品本身的性质 (3)相关地理市场的测定方法 A 价格法 利用价格齐一行特点,即比较两地相同产品的价格, 扣除运输成本后,若有显著差异,可判定两者不在同一地理市场。 此外,如果一地的市场价格变动后,另一地的市场价格迅速发生相 应的变动,即两地的市场价格的变动相关性非常显著,也可判定两 地属于同一地理市场。 B 销售法。考察产品的销售范围,以此作为地理市场的范围。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反垄断案”所引发的思考——液晶面板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与应对策略
产 业经济
反 垄 断案 ” 所 引 发 的 思考
液 晶面板产 业发展 的主要 问题 与应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略
张 鑫
摘 要 :国家发 改委对 涉嫌 垄断定价的 6家液晶面板 企业开据 高额罚单 ,引发 了对 于液晶面板 市场发展 的思考 ,本 文 试论我 国市场存在 的几个主要 问题 ,并提 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以期优 化我 国液 晶面板 产业结构 ,积极发挥 液晶面板产业 对
经济的带动作用。
关 键 词 :液 晶 面板 ;反 垄 断 ;合 谋
一
、
引言
战略不明晰。此外 ,对 于多年来 的联合 垄断 ,未能 促进合 谋 渠 道 的形成 ,只能被 动接招 ,在 价格谈 判上势单 力薄 ,不 具有 主
动权 。 四 、促 进 液 晶 面 板 产 业 正 常 发展 的改 善 措 施 ( 一) 完善 法律 法规 ,形成预警机制
一
要建立健全 《 反垄断 法》 等法律制度 ,努 力提 升有关 调查 的技术 手段 、人员配 备 、调查 经验 、取证 能力等 方面 能力 。增 强反垄 断的敏感 度 ,形成 预警 机制 ,明确调查 目标 以及处 罚标 准 ,提高违法成本 ,以维护 国内企业的合法权 益。
( 二 ) 注重 技 术研 发 ,提 升创 新 能 力 要完善企业 战 略,将 重 心转 移至 产业链 上 游 产 品的研 发 ; 要积累知识技术 资源 ,推进 科技创新 环境建 设 ;要大力 培养 研 发人才 ,加强产 、学 、研 相结合 ,鼓励 国 内企 业加 强创新 ;注 重技术 的外在预见性 ,从 而有 效应对技 术与社 会需求 的双 向动 是一项优 化液 晶面板产业有效举措 。 未来我 国应采取 哪些措施应 对危机并 使我 国的液晶面板 产 态 变化 。 ( 三 ) 明 确发 展 战略 ,促 进 生成 合 谋 渠 道 业在未来取得长足的进步等问题 ,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二 、我 国 液 晶 面板 产 业发 展 要掌握液 晶面板 市场发 展所具有 的市 场特性 , 目前液 晶显 我 国的液晶面板的生产可 以追溯 到上个世纪 6 0年代 ,随后 示器的市场需求 不存 在 持续 的线 性 关系 ,而 是 循环 构 造 的 , 经历 了波澜起伏的繁 荣与衰退 ,每一周 期 的发 展大致 经历 了四 因此正确制定投资 策略 ,合理利 用资 金配 比,使得 产业成 为高 个 阶段 :( 1 )积极应对市 场需 求的试验模仿 阶段 ;( 2 ) 持续投 成长短周期产业 。另 外 ,寻求形 成默 契合谋 ,促进 形成 长期合 资 ,性能改善 ,成本降低的初期 阶段 ; ( 3 ) 价值创 造 、技术创 作和稳定的关系 网 ,建立信 任体 系,促进 形成 国际性 战略技 术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 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 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 其称谓亦不相同。
美国《谢尔曼》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 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 ;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 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
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共同行为”、“协议”等等。
尽管垄断协议在各国表述不同,但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其核心是共谋。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3条规定: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目的往往是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 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 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以下主要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 通过各国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的展开, 分析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 并提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的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 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 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立法或者实践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相关实践活动中一般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为“联合行为”或者“协作行为”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之为“联合行为” , 而“不正当交易限制”主要指的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尽管各国对横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 但在本质上相同, 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 或提供向一类服务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 。
各国加大对国际卡特尔行为的打击力度
义为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串谋招投标、出口限制或配额、划分市场等行为。
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体的法律学者和经济学家在核心卡特尔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性方面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普遍认为这是对市场竞争最具破坏力的行为,需要重点予以规制。
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也都明文规定了此类行为的非法性,并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只要有企业从事卡特尔行为必然招致重罚;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组织实施卡特尔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
各国对卡特尔进行严惩的原因在于其实质性地损害了国内的竞争秩序和国内消费者福利。
但并非所有卡特尔都对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其中出口企业之间协商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出口市场等内容而形成的卡特尔,由于只影响进口国的竞争市场却能为出口国带来明显的外贸收益,反而得到了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律的豁免,各国将此类卡特尔称为出2016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开出欧盟史上最高罚单——对欧洲主要的中型和重型卡车生产商沃尔沃、戴姆勒、依维柯等五家企业合计征收29.3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欧盟委员会认定,这些卡车制造商在1997年到2011年长达14年的时间里操纵卡车基准价格, 协调安排采用更为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的时间并合谋将因采用这些新的排放标准而带来的成本转嫁给顾客。
而此前不久的2015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美联储因为合谋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息及外汇汇率而向包括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在内的6家国际银行开出了58亿美元的反垄断罚单。
再之前2014年8月,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因串谋招投标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而被我国发改委处以1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张张天价罚单的背后是一个个秘密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这些被处以天价罚款的企业皆是因为组织或参与实施国际卡特尔行为而引发的。
出口卡特尔并不能避免被处罚卡特尔一词源于法语Cartel的音译,是一种最典型、最常见的非法垄断行为。
对企业避免价格卡特尔的研究——从LCD案件看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价格卡特尔
PRICE :THEORY &PRACTICE价格卡特尔,指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协议。
价格卡特尔因其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受到各国的普遍禁止和严厉处罚。
现实生活中,除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而参加的价格共谋之外,还有的企业因为缺少对价格卡特尔的认识,不知不觉参与其中,最终面临严厉的处罚。
台湾奇美公司参与的LCD价格卡特尔是一个典型案例。
除了赤裸裸的协议之外,价格卡特尔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企业的参与形式也多种多样。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卷入价格卡特尔的漩涡,企业有必要增强对价格卡特尔认识,并在未来的经营活动和企业之间交往中,注意规范自身行为。
一、案例介绍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下文简称TFT -LCD ),是一种微电子技术和液晶显示器技术巧妙结合的技术,被广泛应用到液晶电视和笔记本电脑行业,小的液晶显示板则被应用到手机屏幕当中。
在LCD案件当中,被告LG 、LG Display 、夏普、爱普生、日立、CPT和奇美公司是全球七家液晶显示屏的主要生产商,从1996-2006年,七家公司共占有全球液晶屏市场82%-95%的市场份额。
而液晶显示屏在最终产品的成本构成中也占有10%-80%不等的比例。
原告主张,从1996-2006年,被告组成了一个TFT-LCD产品的卡特尔,意图提高和稳定TFT-LCD产品的市场价格。
原告特别指出,被告具有下列反竞争行为:(1)通过各种会议、谈话以及通过协会和委员会的形式商讨TFT-LCD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价格;(2)在上述会议中达成了提高或者稳定TFT-LCD产品在美国的价格的协议;(3)依据会议决议,发布指导价目表;(4)以一种非竞争的价格将TFT-LCD产品销售给在美国的不同消费者。
在美国司法部的参与下,涉嫌的七家企业先后分别与执法机关达成了认罪协议。
参与该价格卡特尔的公司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几家主要公司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同意支付高达8.62亿美元的罚款和同意主要高管在美国服刑。
小议国际卡特尔的产生与发展
小议国际卡特尔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卡特尔的产生国际卡特尔早在19 世纪国际卡特尔就已经存在, 其形成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 卡特尔(Cartel) 一词指的是“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 ,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横向限制协议。
中国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的王晓烨教授就认为“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性的协议, 特别是商定产品价格、限制产量以及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
从上面的定义来看, 我们可以认为卡特尔就是经营者或生产者联合起来签订协议控制生产、销售、价格以对一定的交易领域的竞争造成限制从而获得利益的一种联合行为。
国际卡特尔是寡头垄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各国际寡头相互勾结以期获得最大的垄断利益就形成了国际卡特尔。
自国际卡特尔形成伊始,它的危害性,尤其是对竞争环境的不良影响, 就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
由于国际卡特尔在多国被定为非法, 因而其隐蔽性越来越强,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们识别和发现国际卡特尔的难度。
提及国际卡特尔, 人们最为熟悉的可能就是石油输出国组织又称欧佩克组织(OPEC), 这应该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国际卡特尔欧佩克组织给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如在1973年, 原油的价格已经远高于竞争市场的水平,1974 年, 其贸易顺差就达到了600 亿美元, 到1980 年则增加了一倍。
还有一个人们熟悉的国际卡特尔组织, 这就是―钻石国际卡特尔, 也成为迪比尔斯钻石卡特尔(DeBeers)。
迪比尔斯联合钻矿XX公司至少占据了世界80%勺未雕琢品的钻石市场。
但是, 世界上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远远不止这两个,它不仅涉及多个国家, 还涉及各种行业和各种产品,而且其形成和发展有着很长勺历史, 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勺影响。
最早勺国际卡特尔可以追溯到19世纪, 我们已知最早勺卡特尔是在1851年开始勾结勺包裹邮寄卡特尔,然后到了19世纪70年代, 我们相当熟悉勺三个卡特尔出现了, 这就是钻石卡特尔、石油卡特尔、铁蹄石油卡特尔,到了19世纪80年代,欧洲一些大勺烟草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也开始组织国际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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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LCD面板案看我国规制横向卡特尔制度的完善邓辉,喻玲2011-04-07摘要: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以效果原则为基础,建立起了域外适用制度,但是关于反垄断法在域外“如何适用”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为此,我们不仅要明确竞争执法机构对于外国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或者在外国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权力(包括启动调查的权力),而且必须保证竞争执法机构、法院对外国企业作出违反本国反垄断法或者涉嫌违法的判断时,其做出的文书、判决能够被送达及被实际执行。
关键词:LCD面板,卡特尔,域外适用,产业规制一、LCD面板案及其引发的反垄断争议2008年11月,韩国LG、日本夏普和中华映管(Chunghwa)与美国司法部(DOJ)就共谋操纵LCD 面板产品价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他们同意为其共谋行为(又称卡特尔)支付总计5.8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并承诺将配合DOJ的后续反托拉斯调查。
此案得到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还认为,凡在1999年到2006年无论直接购买LCD面板或是间接买入液晶电视、显示器等产品的客户与消费者均可以根据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A和《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对这些面板制造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此后,面板行业下游企业发动的反垄断私人实施与DOJ发动的反垄断公共实施齐头并进,LCD面板生产商纷纷在美国落马。
截至2010年7月,DOJ对LCD面板案的罚款金额达到8.9亿美元,且该案已经导致7家公司和17名公司高层遭到起诉。
在过去的10年里,作为世界最大彩电生产国和面板采购第一大市场,中国从这些厂商手中直接大量购买过LCD面板,他们是LCD案件合格的原告。
但是,在2010年5月,当北京市雷曼律师事务所准备以风险代理的方式召集中国彩电企业开展这场“零风险、零成本”之诉的时候,响应者却寥寥无几。
经年遭受的歧视与伤害,今朝巨额民事赔偿金唾手可得,对于受害者而言,这原本是个奋力一搏的时刻,但是中国彩电企业却集体选择失语,这种反常的行为发人深省。
面对具有超强破坏力的横向卡特尔,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重拳出击,还是应该采取特别手段?对横向卡特尔的规制,我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从哪些方面予以完善?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二、面板厂商的共谋及其必然性(一)面板厂商的共谋表现DOJ在2008年的一份新闻稿中指出:“面板企业在十年间形成了一个价格垄断体系,控制了总额达700亿美元的市场和LCD面板市场90%的份额。
”对全球某一产业控制到如此惊人的地步,在整个反垄断的历史实践中并不多见。
LCD面板巨头长期以来的共谋行为对其下游企业及各国消费者的损害严重,尤其是对作为世界彩电第一产销大国的中国来说,中国企业及中国消费者更是首当其冲。
这表现在:第一,因共谋形成的不合理的面板价格,必然由下游企业及消费者埋单,最终损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二,由于产业链缺失,国内厂商本来就受制于人,在旺盛的市场需求支撑下,LCD面板的采购话语权自然落在生产商手中。
中国企业在采购LCD面板的过程中,不仅采购成本比日韩企业要高5%~10%,而且还有不少企业遭遇过拒售。
其直接后果是,由于原材料采购价格增长,中国彩电销售价格被迫上涨,在中国彩电产业向平板电视升级的过程中,中国彩电价格低廉的国际竞争优势日益丧失。
第三,为摆脱原材料受制于人的境地及掌握上游资源、确保终端优势,中国彩电企业不得不一面大批购人面板、增大库存,一面大举开展向上游面板产业进军的“造屏运动”。
作为对中国“造屏运动”的回应,面板厂商们一面积极帮助中国彩电企业引入LCD面板8.5代甚至8.5代以下水平的生产线,一面竞相开始大幅下调面板价格。
(二)面板厂商共谋的必然性分析推本溯源,面板厂商采取共谋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面板厂商能够实现对世界面板价格的控制也绝非偶然,其中既有客观条件的作用,也包含主观“努力”的结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客观方面而言:(1)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便利厂商共谋。
经济学研究的结果表明,与其他市场结构类型相比,寡头垄断市场为数不多的厂商之间很容易达成并维持有关价格或者产出的协议。
据统计,2009年LCD平板电视市场份额行业集中率CR4高达80.3%,到2010年该数字升至81.7%(详见表1)。
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LCD平板电视行业CR4>75%,市场属于极高寡占型,且该寡头垄断呈强化之势。
可见,面板厂商具备共谋的客观条件,且这种条件非常优越。
(2)低违法成本滋生共谋行为。
“极少有证据表明,惩罚会超过违法收益,尤其是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被发现”(Park,2004)。
在违法不用埋单甚至违法可以获利的理念驱使下,寡头市场成为滋生共谋行为的沃土,稳定性亦是现代卡特尔的重要特征。
(3)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不足以威慑共谋行为。
宽恕制度是“迄今为止对付国际卡特尔的最有效的工具”(OECD,1998),为各国广泛采用,其实质在于吸引告密者告密。
其最基本的要求是透明与确定,因为只有在有关条件和利益非常清晰的情况下,相关公司才更愿意前来自首。
我国关于宽恕制度的规定仅有《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及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两个条款。
通观这两个条款,对于如何发动举报程序,如何界定“重要证据”等等问题都缺乏透明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而没有有效的宽恕制度,执法机构很难获得共谋的证据,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共谋行为者将愈发肆无忌惮。
从主观方面而言,面板厂商通过排斥新厂商进入、共谋等方式谋求长期垄断暴利的动机明显。
(1)2009年前,面板企业共谋的目的主要是维持或者提高面板价格。
尽管生产成本经常变动,但是由于为面板寡头普遍采取的价格跟随行为的存在,使得单个面板寡头不会轻易改变价格,面板市场的价格在近10年的期间内保持不变,极具僵固性。
(2)2009年后,中国企业大举进入LCD面板产业势不可挡,面板巨头们则步调一致地选择降低面板价格。
尽管降低价格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福利,但从主观上来说,这种降价的目的是排挤新的厂商进入;从客观效果来看,下调以后的价格仍未达到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水平,因此,这种行为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3)LCD面板巨头引领中国彩电企业投入LCD面板线的建设热潮的“大跃进”活动动机未必单纯。
众所周知,面板巨头帮助中国彩电企业引入的是8.5代面板生产线,甚至是7.5代面板生产线,而其自身基本完成10代面板项目建设。
LCD面板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加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一旦日韩企业的10代线开始投产,眼下建设的8.5代线因自身的技术原因无法升级。
到时候,中国彩电业不但不能够实现借助新项目建设提升竞争力的梦想,而且有理由预计中国彩电企业将承受库存损失、降价损失、新项目建设投入三座资金大山的压力。
三、中国彩电企业“集体失语”的原因分析当彩电行业完成由CRT电视向LCD电视的产业升级,我国生产LCD电视所需关键元器必须依赖进口,彩电企业发展的命脉就悬系于世界面板寡头的手中。
处于产业链下端,受制于上游面板厂商的中国企业,在决定诉讼与否之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第一,参与这场跨国官司能否增强中国企业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面板产业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行业,是典型的卖方市场,跨国起诉可能成功,能够因此获得一定的赔偿金,但是巨头们共谋的格局今后不会改变。
“得罪”涉案的面板巨头,势必影响企业未来的面板采购权。
在赔偿金与企业的长期发展之间,国内企业的选择可想而知。
事实上,没有核心技术,又没有可以制衡上游面板厂商的东西,国内企业凭什么要求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第二,反垄断调查及反垄断诉讼究竟如何运作?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国内反垄断机构还没有对共谋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先例,国内企业对境外反垄断诉讼缺乏了解,加之受“搭便车”的心理左右,观望成为国内企业普遍的态度。
第三,即便诉讼成功,中国法律是否能够成功阻止面板巨头的共谋?一国反垄断法对于跨国卡特尔行为的威慑力量应该来自两个方面:(1)“违法价格标签”所显示的价格是否足以让潜在的违反者放弃违法行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长期受到共谋行为的危害。
尽管我国早在1997年就将作为横向卡特尔之一的“具有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犯罪圈,但是被纳入犯罪圈的横向卡特尔行为并没有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而增加。
较之于发达国家普遍对横向卡特尔犯罪化与高额罚金双管齐下的做法,我国目前对其的处罚显得甚为宽松。
(2)一国的反垄断法是否能对发生在域外但对域内产生反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享有管辖权?尽管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确立了《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涉及域外适用的反垄断案件应该如何启动、案件调查应该如何完成以及应该如何防范国外滥用反垄断域外适用的法律规范等问题都缺乏详细规定。
中国彩电巨头集体失语,中国企业没有掌握核心技术固然是一主要原因。
但是,当我们看到其他国家没有掌握LCD面板核心技术的企业,不仅事前能够积极地与LCD面板巨头谈判,而且事后能够积极寻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动公共实施以及自己发动私人实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之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尚在襁褓之中的中国《反垄断法》不能对国外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量是这一反差产生的主要原因。
由是观之,中国彩电企业的集体失语既是实力的决定,也是彩电企业对我国反垄断法缺乏应有信任的结果。
因此,LCD面板谈判话语权的源头不仅应该是企业苦练内功、拥有核心技术,更是我国应该“师夷长技以制夷”,完善反垄断相关立法。
四、完善我国横向卡特尔规制的建议在日新月异的横向卡特尔规制实践中,西方各国的经验是中国规制横向卡特尔制度改进的方向。
从LCD 面板案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完善对横向卡特尔的规制:(一)立法方面:将横向卡特尔纳入犯罪圈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长期受到核心卡特尔的危害。
而宽松的立法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受到的巨大损害严重不相匹配。
关于是否应该实现核心卡特尔犯罪化的争论已经尘埃落定,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应该是如何实现核心卡特尔的犯罪化。
这就要求我们将研究的视野转移到核心卡特尔犯罪化的立法模式、犯罪构成的设置、制裁权的配置、刑罚的配置等具体的问题之上。
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惯例,对于立法模式、刑罚配置问题可以做如下回答:(1)立法模式。
核心卡特尔犯罪应该沿用经济立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准用模式”,即在《反垄断法》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罚内容,但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用、参照《刑法》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立法技术。
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本法第十三条所列垄断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而具体刑罚的设置应该规定在《刑法》中。
(2)刑罚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