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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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

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3]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1

【实施日期】2003.0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桂政发[2003]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资源规划》)已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予以发布实施。现就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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