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与分析(深圳102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2008年7月7日)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通报,由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下面我就该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个扼要介绍。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背景大家知道,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幅增加。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约占此类案件全国法院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呈“井喷”之势。
今年前5个月,仅深圳一市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9784件,同比增长250%,超过去年全年收案总数。
为积极应对这些新情况,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此次,联合制定下发的《指导意见》,首开全国“裁审统一标准”的先河。
在制定这个《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四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二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案件事实发生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三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四是坚持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原则,保障劳动争议审判的公正、高效运行。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989年1月20日起施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 1991年9月2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1995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995年8月4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妥善、及时、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相关意见,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在对我院2009年施行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⑴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⑵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四、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挂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模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第次)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案号:×劳仲案字〔〕第号案由: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员身份、资格。
宣读仲裁庭审纪律:一、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
如携带手机的,请予关机。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四、对于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仲裁庭有权制止并给予警告。
经仲裁庭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退出仲裁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情况:说明:为制作格式化庭审笔录方便,特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顺序提前。
实际开庭审理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庭程序》。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11-21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三十八条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第四十条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的理解、与执行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的理解、与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规定从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方面分析:“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者互相之间是用“顿号”分开的;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者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之间却是用“逗号”分开的。
从立法技术对法律条文中标点符号使用上分析,前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对前三者任何之一起诉应该没有诉讼标的的限制,只有对最后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起诉,才有诉讼标的的限制。
从立法技术对法律条文中标点符号使用上分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在理解和执行时就应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没有诉讼标的的限制)”的争议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有诉讼标的的限制)”。
以上劳动争议裁决案件,无论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没有诉讼标的的限制)”的争议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有诉讼标的的限制)”都属于法定劳动争议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为了统一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9日召开了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会,市中院民六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各人民法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以及深圳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围绕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会的意见纪要如下:第一条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问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几种特殊用工关系的界定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用工手续的,应认定为非法就业,发生争议的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中国雇员未经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遣而直接受聘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属雇佣关系。
第四条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如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调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调解第三节劳动争议调解第四节商事调解第五节行政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第二节民商事仲裁第五章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裁决第二节行政复议第六章衔接机制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非诉优先、高效便捷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部门和其他组织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仲裁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深圳劳动合同仲裁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1X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1X 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1X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1X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1X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1X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1X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免费)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
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案件受理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圳市劳资纠纷的原因分析和政策建议
03
深圳市劳资纠纷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关于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尚 不健全,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 定不够明确,给劳资纠纷的处理 带来困难。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由于监管不力或执法不严,一些 企业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导致劳资纠纷的发生。
企业用工不规范
用工不规范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明 确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劳资纠纷的 发生。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02 03
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
本研究发现,深圳市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工资待遇不 合理、劳动条件不达标、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争议处理 不及时等。其中,工资待遇不合理是最主要的因素,占比 达到50%以上。
劳资纠纷的影响
劳资纠纷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频繁的劳资纠纷引发了社会矛盾,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 本,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
研究目的和意义
分析深圳市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
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促进劳 资和谐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动社会 稳定发展
02
深圳市劳资纠纷现状分析
劳资纠纷数量及类型
01
近年来,深圳市劳资纠纷的数量 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类型包括工 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方面。
02
一些典型类型还包括违法解雇、 职业病危害以及集体停工等。
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 益的重要文件,但一些 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规 范的劳动合同,导致出 现纠纷时无法有效解决 。
企业管理不当:一些企 业管理不当,如人力资 源管理不善、内部沟通 不畅等,导致劳动者对 企业的信任度降低,从 而产生纠纷。
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林丽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林丽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8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卫新【审理法官】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林丽红【当事人】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林丽红【当事人-个人】林丽红【当事人-公司】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皮建彪【代理律所】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林丽红【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调岗是否合法问题;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调岗是否合法问题;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依照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当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缩减或技术升级的情形时,势必对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产生影响。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为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应属合法。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欠薪保障机构第三章欠薪保障基金第四章欠薪垫付第五章垫付欠薪追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是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二章欠薪保障机构第六条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折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工会以案释法是指工会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通过参与和解决劳动争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等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会以案释法的案例。
1. 深圳市某企业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加班费某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需要加班,但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加班费。
2.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女性员工争取产假权益某企业女性员工怀孕后,企业未按照规定给予产假,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女性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产假权益。
3.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社保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缴纳。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社保权益。
4.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工资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资权益。
5.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工作环境权益某企业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未采取措施改善。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作环境权益。
6.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休息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给予员工休息,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给予。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休息权益。
7.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培训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未采取措施。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培训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韩智力工作室 1
主讲
韩智力
主任 副所长 客座研究员 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武汉大学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韩智力工作室 2
劳动争议案件现状
1、2008年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 比2007年增长95.30% 2、 2009年新收31.86万件 3、 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韩智力工作室37
标准工时制运用误区
• 1. 只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不支付 加班费; • 2.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给予调休而不支付加班 费; • 3. 安排加班是单位的”权利“; • 4. 实行倒班制逢法定节假日而不支付加班费; • 5. 只要职工申请就可超时加班。
韩智力工作室38
案例
一家外企使用A公司的派遣员工,A公司 与员工签定标准工时合同,而用工外企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一年后,劳务派遣协议 期满,没有续签,则员工合同同时到期没有 续签,继续上班。
韩智力工作室17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 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 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韩智力工作室18
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问题
• 这种解除的性质如何认定? • A、公司单方非法解除 • B、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 • C、可以视为协商一致 D、员工被迫接受的无效解除
韩智力工作室30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 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韩智力工作室21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韩智力工作室22
辞职、离职争议证据
1、劳动合同及附件 2、辞职信、解除/终止合同决定、协议; 3、工作交接转移手续 4、考勤记录 5、工资发放、时间记录 6、解除/终止合同事由证明 7、送达证据证明
韩智力工作室24
争议焦点
• 公司终止应该如何办理通知手续?
• 该争议中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韩智力工作室25
•
•
判决结果:
郭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 同于2008年8月24日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前,公 司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 郭。公司已在合同届满前,按照郭本人在《公司 人员情况登记表》中登记的住址,以邮件方式向 其发出了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 知,履行了通知义务。《劳动合同书》终止的条 件已成就,该合同已自然终止。
2008年6月23日,公司口头向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6月 26日,赵书面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公司未予认可。当日公 司书面通知赵,以该日作为“中止”合同的通知日。此后赵 未再上班。 7月5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确认协商一致同 意于6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赵于同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韩智力工作室29
韩智力工作室10
主要内容理解和操作
• • • • • • 1、劳动争议类型与排除 2、诉讼主体的认定和追究 3、举证责任理解和应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 5、离职协议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 6、诉讼程序
韩智力工作室11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 以及劳动保护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等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韩智力工作室19
举证责任顺序
1,谁主张谁举证; 2,分配用人单位的主要举证责任; 3,仲裁、法院指定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韩智力工作室20
案例:
• 高某诉称:某网络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向,公司 总经理口头告知身为副总经理的高某办理离职手续。 高某办理离职期间生病住院。在此期间,公司开全 体会议宣布整体性裁员,并承诺按照规定发放经济 补偿。但自己出院后,公司告知其已经办理离职也 一直没有上班,属于自行离职,公司不再发放经济 补偿。高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公司辩称:公司的确准备裁员,但是在此期间, 高某自己办理离职后不再上班,纯粹是自行辞职行 为,公司根本不需发经济补偿金。公司总经理也没 有与高某进行离职的谈话。 • • 讨论:本案应如何裁决?
韩智力工作室 8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现状
• 国有企业:身份管理惯性未改
• 外资企业:契约化管理基本形成 • 民营企业:性情管理转型阶段
韩智力工作室 9
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韩智力工作室27
公司称,我公司是2008年6月26日与赵某协商一致同 意解除劳动合同,7月5日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 议,赵某也办理了有关离职手续。根据劳动法规定,双 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已按其工 作年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同意赵某的 申诉请求。
韩智力工作室28
韩智力工作室33
仲裁请求: 1、支付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3月16日加 班费; 2、支付2008年8月25日至2008年3月16日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韩智力工作室34
举证: 原告—赵某: 1、银行存折,证明其每月有5000多的收入; 2、两名员工的证言,证明其月工资6000元; 3、考勤签到本(无公司印章),证明其加班。 被告—E公司: 1、赵某签名的每月的工资单,证明其月工资 2000元; 2、月度考勤表(2008年9月份缺少),证明赵某 没有加班。
韩智力工作室35
争议焦点: 1、赵某每月工资究竟是多少?
2、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赵某是否加 班?
韩智力工作室36
加班涉及证据
• • • • • • • • • • 1、有无加班: (1)、实行的工时制度 (2)、加班形式与认定 2、加班多少: (1)、正常工作时间规定 (2)、考勤管理与记录 3、是否属于支付性加班: (1)、认定制度 (2)、认定文件 (3)、报销票据
韩智力工作室13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新增: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 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 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韩智力工作室14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韩智力工作室12
不属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1)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是行政争议 2)公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 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 人之间的纠纷
韩智力工作室26
案例:
赵某称,我自2008年5月8日起担任公司副总裁,劳动合 同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5月7日。2008年6月26日, 合同仅仅履行一个多月,公司无任何理由要求与我解除劳 动合同。7月5日,我被迫在公司有关文件签字。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应有通知期,因此要 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赔偿金;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个月后,外企与A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 议,A公司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拒签, 要求支付加班费、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韩智力工作室39
某机场考勤制度规定
1.具有看管性质且实行轮班的工种岗位,按 照实际消耗工时的60%计算工作时间。 2.具有等待间歇特点且明显受航班密度影响 的岗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 50%计算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外发生的 等待时间按照40%计算工作时间。 3.对于航班结束后留守值班的岗位按照实际 消耗工时的30%计算工作时间。
韩智力工作室 3
当前主要劳动争议类型
1、劳动报酬和加班费追索 2、违纪员工解除和经济补偿 3、不胜任工作员工解除与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补偿争议 5、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与赔偿争议
韩智力工作室 4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1)
1、涉案人数越来越多
个案争议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矛盾; 员工团队意识增强,加大矛盾处理难度。
韩智力工作室23
案例
自1999年起,郭开始在某公司工作。2004年8月25日,郭 与公司签订四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于2008年8月 24日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公司应将终止或续订劳 动合同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郭,公司未提前通知终止的, 以郭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支付1日工资的 赔偿。自2008年4月起,郭按公司的安排在家中待岗。2008 年7月,公司做出处理意见,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后公 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7月13日和同年8月8日, 公司按照郭本人在《公司人员情况登记表》中登记的地址, 分别以挂号信和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发出了劳动合同届满,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2009年3月24日,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 裁,以没有收到公司通知为由,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任提供证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 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 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