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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3篇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3篇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3篇高校热点法律问题分析论文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高校法律问题探析法务处【正文】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

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21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19981999200020212021普通高等学校数量(人)10221942181319111396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人)33353815528958706471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数(人)10836002754500376760046421005428200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154000000259562300303362700一、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

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这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学学术论文篇一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反思与捍卫,而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均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将二者并重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证据法学;认识论;价值论;并重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69-02在当代诉讼制度的体系中,证据制度无可争议地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近年来日益繁荣,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诸多问题的研究也在渐渐形成争鸣的态势,其中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围绕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的反思与捍卫。

作为一个前提性与根本性的问题,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诸家之言1.认识论。

长期以来,这一学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近期学术界关于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也主要是围绕该理论展开的,在各家争鸣的今天,仍有人坚持着这一理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

其一是有人坚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且坚持在诉讼中要达到客观真实[1];其二,有人主张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则性指导,但同时提出应该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2]。

2.价值论。

该学说反对将认识论定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认为这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及现代证据规则建立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认为“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将证据规则建立在形式理念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3]。

3.二元论。

该学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其一,统一并存说。

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成为指导我们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4]其二,补充说。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法学的毕业论⽂相关内容,欢迎参阅。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关键词:法律教育;新视⾓ 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

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的综合能⼒素养为⽬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个⼗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

⾼校教育是⼀种综合性教育,对于⾼校学⽣的综合能⼒⽔平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在⾼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校学⽣提⾼法治⽔平,能够为⾃⼰的⼯作和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学⽣的法律意识 ⾼校学⽣⾯临的学习和压⼒都⽐较⼤,⾯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的分辨能⼒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

加强法律教育对学⽣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校学⽣宣讲⼀些法律常识,使得学⽣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定的防范意识,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精神进⾏弘扬和升华。

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可以成为⼀个独⽴、有尊严的个体。

在⾼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精神进⾏弘扬,有利于⾼校学⽣不断提⾼⾃⼰的综合⽔平。

当前,⾼校学⽣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合法合规的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我们必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以及如何加强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论述。

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遵守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规范我们的行为,使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至于因为违法而受到处罚或者影响自己的名誉。

遵守法律法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手段,只有所有人都在同一个法律规范下行事,才能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和睦。

法律法规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十分深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比如交通法规、消防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等。

这些法规的存在和遵守,有助于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交通法规的遵守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消防法规的遵守可以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是企业和组织正常运营的基础,只有依法经营,才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护自己和他人利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我们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那么,如何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呢?教育是关键。

学校、家庭和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让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从小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

家庭也要肩负起教育孩子的重任,父母要在日常生活中为孩子树立良好的示范,让他们从小就懂得尊重和遵守法律。

社会上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体系是保障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重要保障。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内容摘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近年来信贷业务品
种逐渐丰富,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

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
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
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
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
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
的问题,分析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法律风险风险的
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录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1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1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1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2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2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2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3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4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4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4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5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5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5
结论5。

2023最新-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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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最新4篇】时间稍纵即逝,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我们应该怎么写呢?这次漂亮的为亲带来了4篇《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我于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

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较好54%,不明显;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

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

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

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

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

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缘由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

“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消失了严峻偏差。

”[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

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汲取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

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学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肯定的法律学问,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学问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进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

其次,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

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很多留在城市的机会。

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肯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肯定的专业特色优势。

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

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

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削减,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受,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与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法律的教育作用举例法律教育论文

法律的教育作用举例法律教育论文

法律的教育作用举例法律教育论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和准则,不仅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具有显著的教育功能。

通过法律的实施和宣传,人们能够了解行为的边界,知晓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从而引导自身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以下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法律的教育作用。

首先,以常见的交通法规为例。

交通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交通行为的规范,如遵守信号灯、不超速、不酒驾等。

当人们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时,不仅保障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培养了遵守规则的意识。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执法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和教育。

这种处罚和宣传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例如,在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中,常常会引用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让学生们深刻认识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严重后果,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也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作用。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律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让人们明白创新和创造的价值。

比如,一些企业通过抄袭他人的技术或设计获取不当利益,一旦被依法查处,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这使得其他企业认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鼓励自主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同时,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助于增强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不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比如,在网络环境中,人们会更加谨慎地使用他人的图片、文章等,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具有显著的教育意义。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当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通过依法维权的过程,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例如,某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依据相关法律获得了赔偿。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诚信原则法律论文范文1其次,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原来可以作为两个问题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

然而,一般民法学者肯定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恳信用’还是交易平安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

但是,‘善意爱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爱护曾经信任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

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经济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恳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详细事实,而且要依据时代的不同,在法律适用中详细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推断标准。

”[15] 另外,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恳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

从就这些问题所绽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化细致的分析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讨论性的承继和连接的痕迹”。

[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争论起到任何推动作用。

”[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讨论问世,但其后不久因其次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讨论也随之转入低潮。

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讨论热忱,但讨论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争论上。

依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恳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恳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绽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

以法律为话题的议论文_以法律为话题的初中议论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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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话题的议论文_以法律为话题的初中议论文作文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

下面,小编在这给大家带来以法律为话题的初中议论文作文,欢迎大家借鉴参考!以法律为话题的议论文【1】“法律“这个名词对我--一名七年级的小学生来说,总觉得有点陌生,甚至有点高高在上的感觉。

我曾经这样想:我们还是个中学生,又不会犯法,需要学法吗?可是,最近我在《常州日报》、《溧阳日报》上陆续看到了《同学之间有矛盾,竟雇打手来报复》的这样一篇文章,看完后我很有感触,原来,法就在我们身边。

文章写到,今年7月,溧阳市某中学学生陆某参加完期末考试后,走到校门口,突然窜出七八个男生对陆某一言不发就拳打脚踢,学生陆某被打得晕头转向,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将作案后逃跑的芮某等七人一举抓获,据芮某等交代,原来陆某曾得罪过学生费某,于是费某打电话告诉芮某,为了“兄弟“义气,芮某找了几个“有两下子“的“兄弟“来帮费某出气。

结果,这群“兄弟“全被拘留警告。

看到这里,我的心不由“咯噔“一下:“芮某?“那芮某不正是村里王奶奶的孙子吗?真没想到,他竟然被人家雇去当了“打手“,竟落得被拘留警告,给自己的人生划上了一个抹不去的耻辱,这能怪谁呢?罪魁祸首还是他们自己啊!哎!真是一群法盲呀!要怪只能怪他们平时法律知识淡薄,守法很重要,但我们首先要学法、懂法。

我们只有时刻用法律知识提醒自己,才能远离犯罪的洞穴。

法律是公正的裁判,永远维护着真的、美的、善的,打击假的、丑的、恶的。

他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他就像一座天平,衡量着世界的每一寸方土。

我们应该学法,要深入了解法律,并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和别人,有法的社会才会使我们变得更加美好。

看到此,我想对所有的青少年朋友由衷地说,“记住:法,就在我们身边。

“以法律为话题的议论文【2】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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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保留的范围内容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

法律保留的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因为,保留范围的大小将决定立法与行政的界限。

保留范围过大,势必压制行政的能动性,无疑抹煞了行政权独立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对行政权的特殊功能结构的否定;反之,如果保留范围过小,又将重新回到封建君主时代的行政特权,这无疑将毁坏依法行政的基础。

因此,法律保留范围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寻找行政的能动性与拘束性的均衡点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法律优位原则目录内容摘要........................ .. (1)一、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 (3)二、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涵义及其发展 (3)三、法律保留对行政机关 (4)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5)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无效行政行为 (5)3.行政立法不作为 (5)四、结论 (8)参考文献........................ (9)论法律保留的范围一、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所谓法律保留原则,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法律保留原则依其适用范围,具体又可分为“侵害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事项保留说”、“机关功能说”、“权力行政保留说”等。

所谓侵害保留说,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侵害”相对人权利或者给予相对人义务等不利行政行为或称“负担行政”的情形下,必须有法律的根据。

而对相对人的“给付行政”则不需要有法律的根据,属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

所谓全面保留说,简单地讲就是指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不管行政行为是“侵害行政”,还是给付行政(或称授益行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所谓重要事项保留说,又称为本质性保留说或者本质事项保留说,是指不仅干涉人民自由权利的行政领域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而且在给付行政领域中凡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影响共同生活的“重要基本决定”,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机关功能说认为,所谓重要事项有时显得空洞而无内容,因此,在具体情形中还必须有具体的标准,并进一步认为这个具体的标准就是“符合功能之机关结构”。

对机关功能说的最好解释是德国联邦法院曾指出的:对国家之决定而言,不仅以最高度的民主合法性为依据,尤其要求尽可能正确,也就是说,依照机关的组织、编制、功能与程序方式等考虑,由具备最优条件的机关来作出国家决定。

所谓权力行政保留说,简单地讲就是指无论是给付行政,还是侵害行政,凡是权力行政都需要有法律依据。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涵义及其发展在资产阶级民主宪政体制建立之初,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侵害行政,因此,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政府的不法侵害,必须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议会制定的法律的范围内。

“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

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

”所以从起源上来说,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干涉行政”,是19世纪作为宪政工具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又被称为积极行政原则。

其最初的意义或称经典意义是指行政机关如果要对私人的财产和自由进行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也即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

这时的法律保留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由于这时的政府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之理念,依法行政就是要将行政权置于立法权的严格控制之下,所以就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而言,就是指议会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这时的法律保留称国会保留或绝对保留。

第二、就法律保留之事项而言,由于这时的政府主要是充当“警察局”、“邮政局”之角色,其职能主要是从外部保障经济自由竞争的自律运行秩序,而且这种为保障市民社会自律运行秩序的行政也被议会以法律限定在必要的最小的限度内,以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侵害。

所以这时法律保留之事项从内容上来说是“侵害保留”。

当然,由于当时的行政是以秩序行政、规制行政为主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时的法律保留实质上就是“全面保留”。

具有上述两个明显特征的经典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是与经济上处于自由竞争,从而政治上要求对行政权予以无以复加之严格限制的自由法治国时代对行政权的要求相适应的。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自由竞争时代的结束,行政权之膨胀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给付行政的领域越来越呈扩大的趋势,而且司法审查的范围也越益扩大。

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使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理由。

这样对行政权予以法律统制的经典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必然遇到现代行政的挑战。

这种挑战的核心是法律能在多大的范围以及在何等程度上对行政进行统制。

三、法律保留对行政机关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面临的事务是处于法律保留范围之外的,即无需法律的专门规定或授权,行政机关即可自主行事的,此时,行政机关的自主创新活动无所谓违反法律。

但是,这种自主决不意味着恣意,因为,在合法性之外,行政机关的活动还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拘束。

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无效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面临的事务是处于法律保留范围之内的,那么,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否则,所作出的行为将构成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已经构成“明显且重大的违法”。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首先,对于相对人来讲,可以行使抵抗权拒绝接受其约束。

其次,相对人可以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该有权机关可以是作出机关,也可以是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

再次,相对人的确认请求遭到拒绝后,或者作出机关仍然强制相对人接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最后,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行政立法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适用于属于相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国会保留之外的事项),国会已经作出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该立法而不立的情况。

为什么将行政立法不作为单独作为一种形态来讲述?这关系到行政立法不作为与立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之间的区别。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立法不作为属于一种法的制定的情况,而行政立法不作为不仅是法的制定,而且本身也是法的适用,即将国会立法进一步具体化,从而使国会立法具有可执行性和可适用性,同时,国会立法的民主性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不同,这也导致了对立法裁量和行政立法裁量的严格程度不同。

第二,行政不作为是针对行政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寻找最符合个案正义的法律效果的情况,而行政立法不作为针对的是解释、具体化授权母法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

对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德国学者Ossenbuhl曾有精辟的见解:前者是探究立法者认为“已完成”的法律意旨,后者是补充立法者刻意使其“未完成”或“不完全”的法律。

所以,对前者的裁量程度要比后者的裁量程度严格。

由此,依据裁量程度的严格到宽松,可以将三者排序为:行政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

行政立法不作为主要涉及到“是否立法”与“何时立法”的判断,对此,首先看国会授权中是否有明确的允许裁量的空间。

如果没有允许裁量的明文,同时,依照法律目的或立法意旨,没有行政立法的辅助法律将无法执行时,行政机关即负有积极立法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行政机关的立法裁量权收缩为零。

其次,如果国会授权中使用“必要时”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行政立法的前提条件时,即可视为允许行政机关裁量。

但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应限于涉及高度属人性、经验性与技术性的决定。

长期以来,内部行政因其是对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主体,文中其他地方也同)自身的人员或事项进行组织、管理与调节的活动,而被视为无须由议会法加以调整,并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其重要理由是内部行政不对外部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故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这就是所谓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这种产生于“19世纪的宪政国家法和行政法理论提出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中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

根据这种理论创建者的观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其后果是不适用基本权利和法律保留,因为他们只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般关系;行政机关要求通过行政规则(设施组织条例)自行调整这种关系(设施)中的内部事务。

”[?]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盛行了很长时间,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激烈的挑战。

1972年德国宪法法院在一个关于刑罚执行的判决中终于突破了长期占有重要地位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联邦法院认为,“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刑罚执行,只能通过或者根据正式法律加以限制,因此抛弃了作为正当根据的特别权力关系。

”这一判决不久又在教育领域产生了相应的效果,“基本法规定的法治国家原则和议会民主原则要求立法机关自行作出有关教育领域的重要决定,而不能放任给教育行政机关。

”在内部行政问题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突破的更加显著的标志还在于“这种认识得以证实和强化:基本权利不仅需要实体法保障,也需要相应的组织和程序形式予以保障(通过组织和程序的基本权利保护)”,因此,“法律保留不仅适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且还适用于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的任务和结构,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基本权利的行政程序的模式,都必须由法律确定。

” [?]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受德国法的影响,以不享有基本权利、不适用法律保留、不能请求司法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权力关系在很长的时期内,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务上曾占主导地位。

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支配之下,有关行政主体对其内部成员所作的行为均被认为不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因而当事人也无从获得司法救济。

例如,因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就经历了从“特别权力关系”到“特别法律关系”的不同的阶段。

特别权力关系表现在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方面是指,公务员与国家或者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力的关系”。

表现在国家或者公权力主体可以单方面要求公务员负担特别义务。

在这种特别权力关系中公务员实际上处于国家或者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附属地位。

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即公务员只是其所属行政主体的附庸;(2)公务员义务的不确定性,即公务员必须服从不确定的义务;(3)没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4)对公务员有特殊的惩戒手段;(5)公务员不得向法院提起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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